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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当代中国的学术研究中,应当关注中国问题。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是人类治国理论不断发展过程中树立起来的规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但是,法治建设的实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建设可以有不同的实现方式。中国的法治建设,应当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中国法治建设的特色在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国情。
关键词:法治 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 人民群众 党的领导
一、存在“特色”法治吗
1.从作为价值或者理念的法治来说,法治价值是普遍性的,不存在特殊的法治价值。法治自从成为人类社会治国理政的主要思想之后,就已经成为一种价值观念,同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价值紧密联系在一起,它既包含了这些基本价值,同样本身也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在法治之下,大多数普通百姓的生活获得了保障,也获得了行为预期。人们从法治中感受到了作为人的尊严,也获得安居乐业保障的心理安慰。所以,在正常状态下,普通百姓对法治是支持的,并期待合理秩序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生活方式。比如,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在与自由、平等、公正同等地位的意义上使用法治一词。法治之所以会成为人类的基本价值,就在于我们需要它来保障我们生活秩序与存在命运。人类社会接受了法治作为价值的存在,就是接受以法治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反对其他的基本治国方略。一方面,我们要将法治作为一种手段,去实现我们安居乐业、兴国安邦的追求,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讲法治视为一种我们应当终极追求的理想状态,不断修正我们的制度,不断规范权力,不断规范行为。实际上,不管是作为个体存在的人生,还是作为集体存在的人民,价值或者理念是促进个人不断追求的动力。缺乏这种动力,人类的行为就会陷入柏拉图所说的“黑洞”,里面的人不能反思自我,即使偶尔出来的人也难以寻找正确的方向。将法治作为一盏灯,始终引领追求梦想的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治是不存在有地方特色的。因为每一个追求法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人们,都要不断的将法治作为价值理念来追求,他们都是平等的,都是在同一个层面来谈论作为价值的法治,都是在同一个平台上谈论作为理念的法治。
2.从作为目标的法治来看,我们认为法治的实现方式或者说发展路径应当允许多样化,甚至可以说,有关法治的实现方式和路径不可能是唯一的。在实现法治的问题上,我们就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治需要规制政府行为、规制个人的日常生活、规范权力的运行机制等,虽然是相同的话语,但是却又有不同的逻辑。我想,上述哲人们所叙说的不仅仅只是法律,还有关于法治发展的进路。也就是说,任何国家都可以选择法治作为治国方略,但对法治发展道路的选择应当各有不同,每个国家都应当根据本国的特色来走自己的路。以英国和美国为例,我们就能发现法治发展道路是完全可以不一样的。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以后,建立起了君主立宪制,较早的开始了法治之路。应该说,英国的法治发展之路是非常有特色的,因为她确立起了在承认君主地位下的法治,是不同政治权力妥协的典范。有人评价说,“无论是制定还是废除法律,没有人或任何机构拥有被英国法律承认的可以践踏或超越议会制定法律的权利的权力”,至此英国建立起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成为以议会主权为核心的法治发展路径的典型案例。如果法治只有单一法治路径的话,那么美国也应当是走英国的老路,成为议会主权制基础上的法治国。然而,历史的魅力就在于,虽然英国是美国的母国。但是,美国人并没有选择跟自己的母国走同样的道路,相反却实践了当时最先进的三权分立理论,可以说是另辟蹊径,自成一派。而关于三权分立的宗旨,鉴于是美国的最先运用,并无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比如联邦成立之后,第一任联邦最高法学院首席大法官杰伊因为嫌最高法院权力太小而拒绝上任,最高法院一度被人们认为是“鸡肋”。直到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之后,法院的地位才慢慢巩固。后经多次历史重大事件,最高法院才确立在人们心目中的最高权威的地位。相比较而言,英国的法治实际上是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磨砺形成的,許多习惯和制度的变迁都是历史选择的结果,因而能够获得合理性和可接受性。而美国的法治则蕴含了人为建构因素,美国的国父们以自己的智慧和学识促成了一个世界超级大国的法治诞生。他们所走的,完全是不同的法治路径。由此,可以证明在实现法治的问题上,法治是存在有地方特色的。
二、存在“中国特色”的法治吗
1.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资源会影响中国的法治建设。数典忘祖固然不是我们追求的终极价值,但是想要彻底的割裂历史却又是不可能的事实。实现中国法治就是要在这种比较挣扎的历史传统中去获得具有生命活力的启示与实在内涵,老实说,这却又是一份比较难的清理工作。不过,幸运地是,自从西方文化大量涌入到了中国之后,经过了100多年的争论和激辩,我们似乎不再围绕着何为体、何为用之类的东西讨价还价。更多的时候,我们倾向于意义明确性和价值可用性作为衡量的标准。尽管有人认为这是功利主义的做法或者说法,但是,如果认真的体会的话,这又是实实在在的事实。较为具体的历史传统资源还有待于学者们的继续寻找和发现,但是抽象层面上的传承依然能够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找到影踪。比如亲情血脉相关的历史传统并未根本性改变,抽象意义上的法律文化传统依然在发挥一定的作用。当然,中国法治建设要吸取的历史资源是很多的,此处不再赘述。只是我们要理解的是,不管我们是处于什么样的发展位置,历史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背景和语境,而不是能够抛弃它们进而和它们彻底的割裂。
2.中国特色的地区与民族结构特点会影响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国是一个有着960万平方公里,东西南北纵横千里的大国家。在这广袤的土地上,居住着56个民族。尽管汉民族是主要民族,但是其他民族也是我们国家的主人,他们一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治应该是这56个民族共同的法治,而不是哪一个民族的法治。这时就需要我们仔细考虑到法治发挥作用的边界以及其应有的路途。比如我们的法治要关心所有民族的风俗习惯,因为每一个不同的民族因自然环境、人文地理、生活习俗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社会规则,有时,同一个民族的内部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都会出现不同的社会规则。我们的法治就不是要强制的消除或者代替这些规则,而是应该在(下转封三)(上接第290页)合乎中国法治发展的逻辑上来理顺和协调他们。 3.中国特色的经济发展特点会影响中国的法治建设。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翻天覆地的成就,人们的平均生活水平也大幅度提高。但是,国家综合实力的提高后,却还存在许多必须思考的现实问题:一是经济发展的区域差距非常明显。就东部沿海地区来说,政府财政财源滚滚,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比较高,大部分人家庭进入了小康生活;而西部地区,地方政府财政紧张,许多人们还在过着古老的生活。这样的对比是:一方面有人已经过上奢侈的现代化生活,而另一方面许多人还在贫困线上苦苦挣扎;一方面,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律规则已经同国际上发达国家接轨,而另一方面,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们还在固守旧有的规则。这种区域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性正在考量着我们国家法治的智慧。二是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发展水平,按照我国官方的提法就是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法治发展的要求就是:规则的稳定和规则的适时改进。由此可见,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对法治的需要不同,对规则的要求也就不同。失衡的经济发展条件会成为制约法治发展的重要因素。
4.中国特色的政治结构会影响中国的法治建设。这是当前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最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中国人民在历史选择过程中,选择了以中国共产党来领导中国走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这是不容置疑的历史事实。当代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党和政府的战略性决定。既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就必须考虑我们的党在法治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因此,一党执政的政治环境为如何建设法治提供了新的思考背景。
三、中国法治的具体“特色”
中国法治存在中国特色,是中国人民在法治实践过程中,以基本法律价值为指引,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从而总结和归纳出来的,具体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社会主义:中国法治的政治特色。中国法治建设起源于清朝末年,当时的法制大臣沈家本等人按照西方的政体模式开始了简单的法制改革,但是改革刚刚起步不久,清朝政府就垮台了。民国政府时期,国民党颁布了《六法全书》,法治建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鉴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法治建设举步维艰。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领导人明确指出“要法制不要人治”,中国法治建设才开始进入一个黄金发展时期。特别是自1999年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写入了宪法,中国法治建设得到了长足进步。在法治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到,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前提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可以说,一个国家走什么样的法治发展道路,坚持什么样的前进方向,不是人为因素可以确定的,而是历史选择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国法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宪法的根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宪法的规定意味着我们必须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们的法治建设也必须走社会主义道路。“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是共产党人长期思考的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推翻了过去关于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三大特征的错误认识,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歸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可见,社会主义法治既要为保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也要完成长治久安的根本目标。
2.人民群众:中国法治的主体特色。人是法治的核心。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当中,法律不仅保护人民群众的权利,而且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起到主体作用。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意味着,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也是法定的。中国法治建设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是否尊重人民,是否重视人民的主体作用,是否将人民当作国家的主人来看待。中国的法治建设以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特色。
3.一党执政:中国法治的政党特色。人民是法治的主体,也是法治发展应当保护的基本目标。但是,人民作为法治的主体地位必须与坚持党的领导紧密结合在一起,即应当通过发挥共产党的执政作用,通过依法治国建设,保护人民权利,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因此,中国法治建设实现的关键在于坚持、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
在中国建设法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严存生教授说:“法治问题绝非法律本身的问题,因为在整个社会中法律只是一种从属和派生性的东西,它受制于社会中的许多因素,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等。而在这其中与政治因素,特别是与政治体制有着更直接的关联,在一定意义上说,在法治状态的产生中,政治体制比法律制度关系更重要。因为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只有在‘法治’的政治体制下才能形成,而这个法律也必须依赖于与法治相匹配的政治权力的正常运作。这就是说,法治的形成仅仅从法律上作文章是无济于事的,或者说法治状态的产生非法律独善自身所能实现的,它更大程度上依赖于法治体制的构建。任何社会有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中国法治建设仅仅依靠制定几部法律当然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而应当看到中国的政治结构和政治体制特点,即中国是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并非天生就有的,也并非一劳永逸的,相反,中国共产党要想执政中国长治久安,就必须有所取舍——只有通过法治的取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才能够永葆青春。
4.中国语境:中国法治的国情特色。法治是共同的理念,但是法治的实践却是在不同国家施行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实际情况,也就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法治语境,法治的实践也就必须要在其自身的传统和社会资源中获得自己的理论进路,而不仅仅只是盲目的照搬照抄。中国过去三十年发展法治的经验已经深刻的表明:什么时候盲目的跟随了西方的法治模式,什么时候就获得了适得其反的效应。所以,我们应当改变那种单纯的“亦步亦趋”“人云亦云”的法治发展模式。当然,在刚刚起步建设初期,在我们还没有找到自己的方向的时候,一定程度上的模仿和学习是必要的,并且实践也证明我们的总体路径是符合发展趋势的。但是,三十年来的发展也证明,我们的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我们的法治理想相距甚远,甚至还有人指出我国已经出现了“法律很多但是秩序很少”或者“有法律无秩序”的问题。我们的生活场景决定了我们的法治建设还需要有“基于中国”的逻辑,这就是要注重中国的国情,注重中国语境。
参考文献:
[1]陈晓律:《从习俗到法治——试析英国法治传统形成的历史渊源 》,《历史世界》2005年第5期.
[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第63页.
[3]严存生:《法治国家建设的政党之维》,《金陵法律评论》2011年第2期.
关键词:法治 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 人民群众 党的领导
一、存在“特色”法治吗
1.从作为价值或者理念的法治来说,法治价值是普遍性的,不存在特殊的法治价值。法治自从成为人类社会治国理政的主要思想之后,就已经成为一种价值观念,同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价值紧密联系在一起,它既包含了这些基本价值,同样本身也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在法治之下,大多数普通百姓的生活获得了保障,也获得了行为预期。人们从法治中感受到了作为人的尊严,也获得安居乐业保障的心理安慰。所以,在正常状态下,普通百姓对法治是支持的,并期待合理秩序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生活方式。比如,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在与自由、平等、公正同等地位的意义上使用法治一词。法治之所以会成为人类的基本价值,就在于我们需要它来保障我们生活秩序与存在命运。人类社会接受了法治作为价值的存在,就是接受以法治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反对其他的基本治国方略。一方面,我们要将法治作为一种手段,去实现我们安居乐业、兴国安邦的追求,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讲法治视为一种我们应当终极追求的理想状态,不断修正我们的制度,不断规范权力,不断规范行为。实际上,不管是作为个体存在的人生,还是作为集体存在的人民,价值或者理念是促进个人不断追求的动力。缺乏这种动力,人类的行为就会陷入柏拉图所说的“黑洞”,里面的人不能反思自我,即使偶尔出来的人也难以寻找正确的方向。将法治作为一盏灯,始终引领追求梦想的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治是不存在有地方特色的。因为每一个追求法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人们,都要不断的将法治作为价值理念来追求,他们都是平等的,都是在同一个层面来谈论作为价值的法治,都是在同一个平台上谈论作为理念的法治。
2.从作为目标的法治来看,我们认为法治的实现方式或者说发展路径应当允许多样化,甚至可以说,有关法治的实现方式和路径不可能是唯一的。在实现法治的问题上,我们就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治需要规制政府行为、规制个人的日常生活、规范权力的运行机制等,虽然是相同的话语,但是却又有不同的逻辑。我想,上述哲人们所叙说的不仅仅只是法律,还有关于法治发展的进路。也就是说,任何国家都可以选择法治作为治国方略,但对法治发展道路的选择应当各有不同,每个国家都应当根据本国的特色来走自己的路。以英国和美国为例,我们就能发现法治发展道路是完全可以不一样的。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以后,建立起了君主立宪制,较早的开始了法治之路。应该说,英国的法治发展之路是非常有特色的,因为她确立起了在承认君主地位下的法治,是不同政治权力妥协的典范。有人评价说,“无论是制定还是废除法律,没有人或任何机构拥有被英国法律承认的可以践踏或超越议会制定法律的权利的权力”,至此英国建立起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成为以议会主权为核心的法治发展路径的典型案例。如果法治只有单一法治路径的话,那么美国也应当是走英国的老路,成为议会主权制基础上的法治国。然而,历史的魅力就在于,虽然英国是美国的母国。但是,美国人并没有选择跟自己的母国走同样的道路,相反却实践了当时最先进的三权分立理论,可以说是另辟蹊径,自成一派。而关于三权分立的宗旨,鉴于是美国的最先运用,并无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比如联邦成立之后,第一任联邦最高法学院首席大法官杰伊因为嫌最高法院权力太小而拒绝上任,最高法院一度被人们认为是“鸡肋”。直到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之后,法院的地位才慢慢巩固。后经多次历史重大事件,最高法院才确立在人们心目中的最高权威的地位。相比较而言,英国的法治实际上是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磨砺形成的,許多习惯和制度的变迁都是历史选择的结果,因而能够获得合理性和可接受性。而美国的法治则蕴含了人为建构因素,美国的国父们以自己的智慧和学识促成了一个世界超级大国的法治诞生。他们所走的,完全是不同的法治路径。由此,可以证明在实现法治的问题上,法治是存在有地方特色的。
二、存在“中国特色”的法治吗
1.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资源会影响中国的法治建设。数典忘祖固然不是我们追求的终极价值,但是想要彻底的割裂历史却又是不可能的事实。实现中国法治就是要在这种比较挣扎的历史传统中去获得具有生命活力的启示与实在内涵,老实说,这却又是一份比较难的清理工作。不过,幸运地是,自从西方文化大量涌入到了中国之后,经过了100多年的争论和激辩,我们似乎不再围绕着何为体、何为用之类的东西讨价还价。更多的时候,我们倾向于意义明确性和价值可用性作为衡量的标准。尽管有人认为这是功利主义的做法或者说法,但是,如果认真的体会的话,这又是实实在在的事实。较为具体的历史传统资源还有待于学者们的继续寻找和发现,但是抽象层面上的传承依然能够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找到影踪。比如亲情血脉相关的历史传统并未根本性改变,抽象意义上的法律文化传统依然在发挥一定的作用。当然,中国法治建设要吸取的历史资源是很多的,此处不再赘述。只是我们要理解的是,不管我们是处于什么样的发展位置,历史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背景和语境,而不是能够抛弃它们进而和它们彻底的割裂。
2.中国特色的地区与民族结构特点会影响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国是一个有着960万平方公里,东西南北纵横千里的大国家。在这广袤的土地上,居住着56个民族。尽管汉民族是主要民族,但是其他民族也是我们国家的主人,他们一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治应该是这56个民族共同的法治,而不是哪一个民族的法治。这时就需要我们仔细考虑到法治发挥作用的边界以及其应有的路途。比如我们的法治要关心所有民族的风俗习惯,因为每一个不同的民族因自然环境、人文地理、生活习俗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社会规则,有时,同一个民族的内部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都会出现不同的社会规则。我们的法治就不是要强制的消除或者代替这些规则,而是应该在(下转封三)(上接第290页)合乎中国法治发展的逻辑上来理顺和协调他们。 3.中国特色的经济发展特点会影响中国的法治建设。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翻天覆地的成就,人们的平均生活水平也大幅度提高。但是,国家综合实力的提高后,却还存在许多必须思考的现实问题:一是经济发展的区域差距非常明显。就东部沿海地区来说,政府财政财源滚滚,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比较高,大部分人家庭进入了小康生活;而西部地区,地方政府财政紧张,许多人们还在过着古老的生活。这样的对比是:一方面有人已经过上奢侈的现代化生活,而另一方面许多人还在贫困线上苦苦挣扎;一方面,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律规则已经同国际上发达国家接轨,而另一方面,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们还在固守旧有的规则。这种区域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性正在考量着我们国家法治的智慧。二是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发展水平,按照我国官方的提法就是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法治发展的要求就是:规则的稳定和规则的适时改进。由此可见,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对法治的需要不同,对规则的要求也就不同。失衡的经济发展条件会成为制约法治发展的重要因素。
4.中国特色的政治结构会影响中国的法治建设。这是当前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最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中国人民在历史选择过程中,选择了以中国共产党来领导中国走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这是不容置疑的历史事实。当代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党和政府的战略性决定。既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就必须考虑我们的党在法治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因此,一党执政的政治环境为如何建设法治提供了新的思考背景。
三、中国法治的具体“特色”
中国法治存在中国特色,是中国人民在法治实践过程中,以基本法律价值为指引,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从而总结和归纳出来的,具体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社会主义:中国法治的政治特色。中国法治建设起源于清朝末年,当时的法制大臣沈家本等人按照西方的政体模式开始了简单的法制改革,但是改革刚刚起步不久,清朝政府就垮台了。民国政府时期,国民党颁布了《六法全书》,法治建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鉴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法治建设举步维艰。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领导人明确指出“要法制不要人治”,中国法治建设才开始进入一个黄金发展时期。特别是自1999年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写入了宪法,中国法治建设得到了长足进步。在法治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到,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前提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可以说,一个国家走什么样的法治发展道路,坚持什么样的前进方向,不是人为因素可以确定的,而是历史选择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国法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宪法的根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宪法的规定意味着我们必须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们的法治建设也必须走社会主义道路。“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是共产党人长期思考的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推翻了过去关于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三大特征的错误认识,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歸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可见,社会主义法治既要为保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也要完成长治久安的根本目标。
2.人民群众:中国法治的主体特色。人是法治的核心。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当中,法律不仅保护人民群众的权利,而且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起到主体作用。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意味着,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也是法定的。中国法治建设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是否尊重人民,是否重视人民的主体作用,是否将人民当作国家的主人来看待。中国的法治建设以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特色。
3.一党执政:中国法治的政党特色。人民是法治的主体,也是法治发展应当保护的基本目标。但是,人民作为法治的主体地位必须与坚持党的领导紧密结合在一起,即应当通过发挥共产党的执政作用,通过依法治国建设,保护人民权利,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因此,中国法治建设实现的关键在于坚持、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
在中国建设法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严存生教授说:“法治问题绝非法律本身的问题,因为在整个社会中法律只是一种从属和派生性的东西,它受制于社会中的许多因素,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等。而在这其中与政治因素,特别是与政治体制有着更直接的关联,在一定意义上说,在法治状态的产生中,政治体制比法律制度关系更重要。因为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只有在‘法治’的政治体制下才能形成,而这个法律也必须依赖于与法治相匹配的政治权力的正常运作。这就是说,法治的形成仅仅从法律上作文章是无济于事的,或者说法治状态的产生非法律独善自身所能实现的,它更大程度上依赖于法治体制的构建。任何社会有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中国法治建设仅仅依靠制定几部法律当然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而应当看到中国的政治结构和政治体制特点,即中国是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并非天生就有的,也并非一劳永逸的,相反,中国共产党要想执政中国长治久安,就必须有所取舍——只有通过法治的取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才能够永葆青春。
4.中国语境:中国法治的国情特色。法治是共同的理念,但是法治的实践却是在不同国家施行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实际情况,也就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法治语境,法治的实践也就必须要在其自身的传统和社会资源中获得自己的理论进路,而不仅仅只是盲目的照搬照抄。中国过去三十年发展法治的经验已经深刻的表明:什么时候盲目的跟随了西方的法治模式,什么时候就获得了适得其反的效应。所以,我们应当改变那种单纯的“亦步亦趋”“人云亦云”的法治发展模式。当然,在刚刚起步建设初期,在我们还没有找到自己的方向的时候,一定程度上的模仿和学习是必要的,并且实践也证明我们的总体路径是符合发展趋势的。但是,三十年来的发展也证明,我们的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我们的法治理想相距甚远,甚至还有人指出我国已经出现了“法律很多但是秩序很少”或者“有法律无秩序”的问题。我们的生活场景决定了我们的法治建设还需要有“基于中国”的逻辑,这就是要注重中国的国情,注重中国语境。
参考文献:
[1]陈晓律:《从习俗到法治——试析英国法治传统形成的历史渊源 》,《历史世界》2005年第5期.
[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第63页.
[3]严存生:《法治国家建设的政党之维》,《金陵法律评论》201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