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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为做好《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前介入,认真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经信委立法情况汇报,先后赴杭州、丽水市及部分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市县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企业的意见,实地考察部分无线电台(站)、监测站,征求16个省级相关部门和11个设区市的意见,并赴外省考察相关立法工作经验和做法。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了座谈和调研活动。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无线电管理是一项与经济社会建设和公共安全息息相关的重要工作。199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确立了无线电频谱的国家资源地位,确定了我国无线电管理的战略方针和管理措施。二十多年来,我省无线电事业快速发展,无线电技术的应用迅速普及,2014年底全省在册无线电台站总数已达24.7万个(不包括公众移动通信终端7381万户和数以亿计的微功率设备),在通信、广电、气象、航空、航海、铁路、交通、安全等领域均得到广泛应用。随着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我省无线电管理也出现了无线电新型违法行为日渐增多、无线电设备市场监督管理缺失、监测设施建设与保护面临挑战、重要无线电业务安全形势严峻等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制定体现我省特色、实用性强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吸收总结了我省各地的成功经验,总体可行。根据调研情况,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无线电行政管理体制。条例草案第二条至第五条对无线电行政管理体制作了相关规定。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我国无线电管理实施国家和省相对集中的两级管理体制,县级政府不设置无线电管理机构,又被赋予了无线电管理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一个具体的部门,从事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安排的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有的人大代表还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条例草案应明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负责本行业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建议对上述问题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相关条款。
二、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作了具体规定。一些地方、部门和人大代表认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是从源头上遏制无线电干扰的重要措施,条例草案需要结合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和功率,明确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和维修各环节监管的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做到管理部门职能划分明确、职责分工到位,抓好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源头管理。建议作进一步调研后,补充完善相关条款。
三、关于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规划。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对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规划做了相关规定。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固定无线电监测台(站)专业性强、协调难度大,县(市)规划部门无法直接依据全省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规划落实其布局,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难以落到实处,应先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牵头协调落实县(市)区域内的具体布局和要求,再由县(市)城乡规划部门在相关规划中予以落实。另外,固定无线电监测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等,除了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之外,还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重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设置对周边群众健康的影响,设置大功率的技术设施要有安全距离和安全区域的考虑,禁止在人口密集区设置大功率的技术设施。建议对上述问题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相关条款。
四、关于无线电干扰设备的使用。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对无线电干扰设备的使用作了具体规定。一些地方、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提出,除了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保守国家秘密的需要之外,对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需加以严格的限制,要明确地界定应当纳入管理的无线电干扰设备,对重要的无线电干扰设备要提出科学的、易操作的规范要求。考虑到保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建议对该问题作进一步调研后,修改完善相关条款。
五、其他问题。
1.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条例草案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缺少禁止无线电频率出租、转让等规定的内容。建议对增设有关条款予以研究。
2.有的地方、企业和人大代表认为,国家和省对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所需资金来源已有相关政策规定,不宜再通过地方立法对资金来源情况作出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对删除相关条款予以研究。
3.一些地方、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认为,条例草案法律责任一章,相关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对一些禁止性行为(如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又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对有关违法行为罚则的设定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
4.一些地方、企业和人大代表提出,条例草案专业性比较强,为有利于条例的贯彻实施,建议增加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干扰等专业术语的名词解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为做好《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前介入,认真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经信委立法情况汇报,先后赴杭州、丽水市及部分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市县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企业的意见,实地考察部分无线电台(站)、监测站,征求16个省级相关部门和11个设区市的意见,并赴外省考察相关立法工作经验和做法。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了座谈和调研活动。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无线电管理是一项与经济社会建设和公共安全息息相关的重要工作。199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确立了无线电频谱的国家资源地位,确定了我国无线电管理的战略方针和管理措施。二十多年来,我省无线电事业快速发展,无线电技术的应用迅速普及,2014年底全省在册无线电台站总数已达24.7万个(不包括公众移动通信终端7381万户和数以亿计的微功率设备),在通信、广电、气象、航空、航海、铁路、交通、安全等领域均得到广泛应用。随着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我省无线电管理也出现了无线电新型违法行为日渐增多、无线电设备市场监督管理缺失、监测设施建设与保护面临挑战、重要无线电业务安全形势严峻等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制定体现我省特色、实用性强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吸收总结了我省各地的成功经验,总体可行。根据调研情况,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无线电行政管理体制。条例草案第二条至第五条对无线电行政管理体制作了相关规定。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我国无线电管理实施国家和省相对集中的两级管理体制,县级政府不设置无线电管理机构,又被赋予了无线电管理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一个具体的部门,从事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安排的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有的人大代表还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条例草案应明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负责本行业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建议对上述问题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相关条款。
二、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作了具体规定。一些地方、部门和人大代表认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是从源头上遏制无线电干扰的重要措施,条例草案需要结合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和功率,明确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和维修各环节监管的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做到管理部门职能划分明确、职责分工到位,抓好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源头管理。建议作进一步调研后,补充完善相关条款。
三、关于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规划。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对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规划做了相关规定。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固定无线电监测台(站)专业性强、协调难度大,县(市)规划部门无法直接依据全省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规划落实其布局,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难以落到实处,应先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牵头协调落实县(市)区域内的具体布局和要求,再由县(市)城乡规划部门在相关规划中予以落实。另外,固定无线电监测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等,除了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之外,还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重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设置对周边群众健康的影响,设置大功率的技术设施要有安全距离和安全区域的考虑,禁止在人口密集区设置大功率的技术设施。建议对上述问题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相关条款。
四、关于无线电干扰设备的使用。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对无线电干扰设备的使用作了具体规定。一些地方、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提出,除了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保守国家秘密的需要之外,对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需加以严格的限制,要明确地界定应当纳入管理的无线电干扰设备,对重要的无线电干扰设备要提出科学的、易操作的规范要求。考虑到保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建议对该问题作进一步调研后,修改完善相关条款。
五、其他问题。
1.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条例草案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缺少禁止无线电频率出租、转让等规定的内容。建议对增设有关条款予以研究。
2.有的地方、企业和人大代表认为,国家和省对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所需资金来源已有相关政策规定,不宜再通过地方立法对资金来源情况作出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对删除相关条款予以研究。
3.一些地方、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认为,条例草案法律责任一章,相关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对一些禁止性行为(如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又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对有关违法行为罚则的设定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
4.一些地方、企业和人大代表提出,条例草案专业性比较强,为有利于条例的贯彻实施,建议增加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干扰等专业术语的名词解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