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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饮料生产及销售公司,公司约有30%的产品是用玻璃瓶装的,然后放在胶箱内出售给经销商或最终的消费者。玻璃瓶和胶箱的价值占公司总资产的10%以上,因此,对玻璃瓶和胶箱的核算,按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公司早在建厂之时,便比照固定资产的核算办法,采用了比当时的财务制度要求更为详尽的会计核算办法。即不仅反映它们的账面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