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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侵犯他人名誉权现象与日俱增,且因其具有虚拟性、隐蔽性、传播快、影响广的特点,已经成为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
目前,我国网民数量超过了2.5亿人,大幅度超过美国,已跃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侵犯他人名誉权现象与日俱增,且因其具有虚拟性、隐蔽性、传播快、影响广的特点,已经成为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
【案例一】
网站管理者发布或链接侵权信息
2008年10月,因饰演一部反映家庭教育的电视连续剧而走红的小影星张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某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张某诉称,2008年6月18日,某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网中刊载了标题为“xxx放学独自行街边爱玩耍,家开麻将馆(组图)”一文,并用四张以偷拍方式获得的照片作为配图。该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文章及图片中以杜撰和移花接木的方式,虚构了包括张某家庭成员在内的所谓事实,并依据虚构的事实对其进行了带有贬损性的描述和报道。
张某认为,某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网站,刊载报道文章和照片未进行必要的核实,多次使用带有贬损、侮辱性的字眼,且刊载文章广为流传,降低了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和形象,给尚未成年的他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里压力,严重伤害和影响了他和家人的感情和正常生活。
【案例二】
通过网络博客发表侵权信息
2008年10月24日晚,某洗涤协会秘书长王某无意中在同事李某公开的个人博客上,发现了标题为《清理门户铲除内奸》、《洗涤协会究竟是在为谁办事情》等博文,指名道姓污蔑王某私刻公章、贪污公款,是协会内奸,散布其已不再是洗染业服务协会秘书长等虚假信息,对王某进行恶意攻击,给王某在洗染业服务协会内的声誉和威望造成了极大损害,连同其人品也一并受到协会会员的质疑。由于侵权博客文章是在某网络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发表的,而该网络公司未尽合理的审查、监管义务,没有及时地删除侵权文章,致使上述谣言在网上广为流传。
王某认为李某和网络公司的行为败坏了其名誉,给自己的心灵造成了极大创伤,严重干扰了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遂请求法院判令停止名誉权的侵害,删除博客侵权文章,在博客、国家级报纸网络刊登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500元。
【案例三】
在网上论坛和
留言板发表侵权信息
2007年7月6日,一网民在某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论坛”之“杂谈”栏目上传了一篇题为《请看:xxx公司最大的一坨屎》的贴子,共保留11天。文中使用了下流、淫秽的语言,对余某的外在形象、道德品质、人格尊严等进行谩骂、侮辱、诽谤和丑化。文章还对余某的具体身份进行了叙述。同月13日,该文被三次复制转贴到某信息港网站的“鬼城呓语”论坛,共保留4天,浏览人数达200余人次。
余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因未查找到发贴人而将某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某信息港网站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应当对法律禁止发布的信息负有监管义务,且能够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或人工手段对信息进行审查、过滤、人工浏览,发现该帖子使用的侮辱性语言,判断系对他人名誉进行损害,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禁止发布的信息,从而及时删除、停止其发布、传播。但其却未尽到法定义务,致使该文在网上传播,侵害了余某的名誉权。遂判决其分别在各自网站刊登声明,公开向余某赔礼道歉。
【案例四】
通过电子邮件发表侵权信息
晓风所在的公司租了一套房屋,用作员工的宿舍。合同到期后,公司让晓风处理退房事务。由于就5000元租房押金的退回问题,晓风觉得几次电话联系中,房东不是推诿就是不接电话,出于发泄,遂以“如此无赖的园区外企白领”为标题,不仅叙述了退房纠纷,明确提到了房东的姓名和工作单位、房屋的具体地址,还有一些倾向性的语言,并在结尾写道“希望各位正义人士可以转发此邮件,让更多的人知道他们此种卑劣行为!”然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了自己的朋友们。
房东认为,晓风在网络上肆意传播涉及其真实身份的不实消息,并使用侮辱性词语,言辞刻薄,给其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身心受到严重损害。遂将晓风和其所在的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在当地门户网站和主要平面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官说法】
判断网络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定:
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即由于网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降低了被侵害人社会评价,使被害人感觉到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2、行为人行为违法。即侵害人在网络中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侵害人的网络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名誉损害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方面,一般情况下,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只能是故意。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闻报道失实、履行职务的疏忽、审查不严,而刊登、发表或转载有损他人名誉的文章,并不能因为是过失而免除其民事责任;另一方面,除了指名道姓外,如果所指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具体的人,使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向对象的,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目前,我国网民数量超过了2.5亿人,大幅度超过美国,已跃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侵犯他人名誉权现象与日俱增,且因其具有虚拟性、隐蔽性、传播快、影响广的特点,已经成为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
【案例一】
网站管理者发布或链接侵权信息
2008年10月,因饰演一部反映家庭教育的电视连续剧而走红的小影星张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某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张某诉称,2008年6月18日,某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网中刊载了标题为“xxx放学独自行街边爱玩耍,家开麻将馆(组图)”一文,并用四张以偷拍方式获得的照片作为配图。该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文章及图片中以杜撰和移花接木的方式,虚构了包括张某家庭成员在内的所谓事实,并依据虚构的事实对其进行了带有贬损性的描述和报道。
张某认为,某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网站,刊载报道文章和照片未进行必要的核实,多次使用带有贬损、侮辱性的字眼,且刊载文章广为流传,降低了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和形象,给尚未成年的他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里压力,严重伤害和影响了他和家人的感情和正常生活。
【案例二】
通过网络博客发表侵权信息
2008年10月24日晚,某洗涤协会秘书长王某无意中在同事李某公开的个人博客上,发现了标题为《清理门户铲除内奸》、《洗涤协会究竟是在为谁办事情》等博文,指名道姓污蔑王某私刻公章、贪污公款,是协会内奸,散布其已不再是洗染业服务协会秘书长等虚假信息,对王某进行恶意攻击,给王某在洗染业服务协会内的声誉和威望造成了极大损害,连同其人品也一并受到协会会员的质疑。由于侵权博客文章是在某网络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发表的,而该网络公司未尽合理的审查、监管义务,没有及时地删除侵权文章,致使上述谣言在网上广为流传。
王某认为李某和网络公司的行为败坏了其名誉,给自己的心灵造成了极大创伤,严重干扰了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遂请求法院判令停止名誉权的侵害,删除博客侵权文章,在博客、国家级报纸网络刊登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500元。
【案例三】
在网上论坛和
留言板发表侵权信息
2007年7月6日,一网民在某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论坛”之“杂谈”栏目上传了一篇题为《请看:xxx公司最大的一坨屎》的贴子,共保留11天。文中使用了下流、淫秽的语言,对余某的外在形象、道德品质、人格尊严等进行谩骂、侮辱、诽谤和丑化。文章还对余某的具体身份进行了叙述。同月13日,该文被三次复制转贴到某信息港网站的“鬼城呓语”论坛,共保留4天,浏览人数达200余人次。
余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因未查找到发贴人而将某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某信息港网站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应当对法律禁止发布的信息负有监管义务,且能够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或人工手段对信息进行审查、过滤、人工浏览,发现该帖子使用的侮辱性语言,判断系对他人名誉进行损害,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禁止发布的信息,从而及时删除、停止其发布、传播。但其却未尽到法定义务,致使该文在网上传播,侵害了余某的名誉权。遂判决其分别在各自网站刊登声明,公开向余某赔礼道歉。
【案例四】
通过电子邮件发表侵权信息
晓风所在的公司租了一套房屋,用作员工的宿舍。合同到期后,公司让晓风处理退房事务。由于就5000元租房押金的退回问题,晓风觉得几次电话联系中,房东不是推诿就是不接电话,出于发泄,遂以“如此无赖的园区外企白领”为标题,不仅叙述了退房纠纷,明确提到了房东的姓名和工作单位、房屋的具体地址,还有一些倾向性的语言,并在结尾写道“希望各位正义人士可以转发此邮件,让更多的人知道他们此种卑劣行为!”然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了自己的朋友们。
房东认为,晓风在网络上肆意传播涉及其真实身份的不实消息,并使用侮辱性词语,言辞刻薄,给其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身心受到严重损害。遂将晓风和其所在的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在当地门户网站和主要平面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官说法】
判断网络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定:
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即由于网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降低了被侵害人社会评价,使被害人感觉到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2、行为人行为违法。即侵害人在网络中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侵害人的网络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名誉损害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方面,一般情况下,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只能是故意。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闻报道失实、履行职务的疏忽、审查不严,而刊登、发表或转载有损他人名誉的文章,并不能因为是过失而免除其民事责任;另一方面,除了指名道姓外,如果所指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具体的人,使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向对象的,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