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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比较广告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广告法》没有直接使用“比较广告”这个概念,只有关于禁止进行某些比较的规定。《广告法》第12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审查标准》(试行)第32条规定:“广告中的比较性内容,不得涉及具体的产品或服务,或采用其他直接的比较方式。”《广告法》第7条第2款第3项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最佳等用语。”除此之外,并不禁止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做比较广告。目前我国立法对比较广告的界定不够明确、全面,同时也没有规定比较广告的合法性标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