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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具有遵循自愿原则、参与主体广泛、强调责任承担的恢复性等特征。将恢复性司法用于环境犯罪治理,有利于及时修复环境犯罪的损害后果,提升环境刑事司法效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规定缺失、适用依据不足、司法程序不规范和配套机制缺乏等问题影响了恢复性司法作用的发挥。应从健全法律规定和规范恢复性司法的法律适用、完善恢复性司法的适用程序、建立配套机制三方面确保恢复性司法在惩治环境犯罪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