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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违约金在中国的境遇是颇为奇特的,一方面,作为民事主体之间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它在实践中一直被最大范围地运用着;而另一方面,自从《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等先后出台以来,理论界和司法界便不断有人否认违约金的担保性质,认为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一样,属于民事责任形式,而非债的担保。这里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