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刑事政策刑法化在当前法律界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其也是未来刑事政策发展的方向,因此如何有效地开展刑事政策刑法化业已成为当前法律界重点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阐述刑事政策刑法化的基本概念以及基本原理,积极探讨开展刑事政策刑法化的可行性以及必要性,就当前刑事政策刑法化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优化刑事政策刑法化的路径,旨在促进我国刑事政策刑法化发展。
关键词 刑事政策 基本原理 刑法化
作者简介:李晓伟,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19-02
随着社会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刑事政策刑法化的重要性越来越凸现出来。而只有依靠法典化的刑事立法,才能够满足新形势下刑事工作要求,才能够不断推动刑事政策法制化发展。作为刑事政策法律化的基本组成要素,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刑事政策的效能,最大程度地作用于司法过程,达到预期的法律效应,且不破坏刑法的独立性,这是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刑事政策刑法化概述
(一)刑事政策概述
刑事政策在中国发展了数千年,可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自从有了犯罪,刑事政策便应运而生。由于深受儒家以及法家等思想的影响,我国古代的刑事政策呈现出多元化以及立体化的趋势,如“德主刑辅”、“慎行”、“乱世用重典”“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等思想等。尽管这些思想是刑事政策的具现化,但是当时并不称之为刑事政策,而是以一种约定成熟的法律标准出现。直到著名法律学家费尔巴哈为了解决当时资本主义社会激化的社会矛盾以及社会犯罪屡禁不止的情况,这一法律概念才真正流传开来,其后经过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完善,也已成为当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直到现在,法律学界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有二十多种,法律学者各执己见,当前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著名学者侯宏林通过收集归纳欧美等发达国家法律学者的代表观点,对刑事政策做了广义、狭义以及最狭义的划分。
笔者通过整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結合自己对于刑事政策的理解,认为刑事政策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的以刑罚手段控制社会犯罪的措施。刑事政策强调政策实施的策略性,具有较强的手段性以及国家强制性,能够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参照国内外学者关于刑事政策的广义、狭义以及最狭义的分类,此概念属于狭义定义中的策略理论。笔者认为广义上的刑事政策囊括了所有有利于预防以及控制犯罪的政策,没有明确刑罚手段性以及针对性,因此缺乏法律研究意义。而手段说和准则说则缺乏对于刑事政策的全局化认识,仅仅强调刑事政策的“手段”、“准则”,没有明确刑事政策的政治策略属性。
(二)刑事政策刑法化界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刑事政策刑法化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要求,根据刑事具体情况,制定出的有针对性的刑事法律。刑事政策刑法化仅能作为处理相关刑事案件的准则以及标准,而不能够直接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刑事立法的基本要求。法律条例的制定与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立法水平密不可分,其不能够有针对性地规范社会存在的一切事物,也不能够达到不允许解释、不需要解释的精确化水平。于是,刑事政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从预防犯罪、制裁犯罪等方面着手,针对各种犯罪事件的起因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不断分析当前各种刑罚制度及相关制度的功能及不足之处,从而起到对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立法指引作用。刑事政策要求在针对不同的刑事案件以及犯罪人时,要采取不同的对策,从而发挥出具体的指导作用,弥补当前各种刑罚制度及相关制度存在的不足。但是由于刑事政策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因此不能够直接指导具体的刑事案件,也不能够作为刑事司法定罪处刑的法律依据。
刑事政策刑法化对于刑事法制的指导仅限于宏观层面,通过将刑事政策刑法化的相关法律精神、法律原理进行分析与吸收,并将其运用到具体的刑法实践中,从而对法律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运用进行指导。但是由于刑事政策刑法化缺乏对于具体刑事案件的具体流程指导,同时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如果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将其引用为刑事司法定罪处刑的法律依据,那么就会导致刑事案件惩罚缺乏法律认可。当前我国仍然存在刑事政策取代立法的现象,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相关立法以及司法体系的不断健全,最终法律将成为刑事司法定罪处刑的唯一标准。
二、刑事政策刑法化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刑事政策刑法化的可行性
刑法与形式政策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两者之间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著名法律学者黎宏认为:“现代刑事法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是刑事政策刑法体系是否完善,能否对具体的法律实践有法律指导意义。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刑事政策的司法理念以及司法精神是刑法的基础,刑法的定罪科刑不仅仅是为了制裁犯罪,而是通过制裁犯罪的方式来保卫社会安全以及避免类似的犯罪事件再次发生。从广义上来说,刑法的制定与运用,刑事案件的处理以及刑事司法定罪处刑都应该遵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理,以刑事政策来指导具体的立法、裁判、执法,达到预期的法律执行目的。”因此,从刑事立法以及司法的角度来看,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分割的。刑事政策与刑法其本质都是服务社会的,其目的都是为了制裁以及预防犯罪,达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刑事政策为刑事法律的立法、裁判、执法提供了宏观指导,而刑事法律则践行刑事政策的法律思想与理念,是贯彻刑事政策的重要形式以及基本工具之一。因此,从整体来说,刑事政策刑法化具有较强的法律基础,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
(二)刑事政策刑法化的必要性
1.刑事政策与刑法之间的区别。刑事政策与刑法两者之间对立统一,既相互联系又有着较大的区别,因此不能够笼统地认为这两者是同一概念。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能够避开刑事政策谈刑事立法,也不能够认为刑事政策凌驾于刑事立法基础之上。刑事政策与刑法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制定刑事政策与刑法的组织机关不同。刑法只能够由立法机关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进行制定,除此之外,任何机关均不能制定刑法。刑事政策是纲领性政策,不仅我党能够制定,并且国务院等权利机构也有制定形式政策的权利;(2)表现形式不同。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刑事政策一般为纲领性的文件,没有对于具体的司法实践有明确的规定,多数为方针、原则性的指示意见。而刑法则为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刑事司法定罪处刑的种类、刑法处罚标准等内容都有着详细的规定;(3)实施的方式有差异。刑事政策仅仅从宏观层面上进行法律指导,不具备强制执行性。而刑法则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权利;(4)调整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刑事政策本身的调整较为灵活,不仅可以将刑法涉及到的内容作为自己调整的范围,同时还可以就刑法以外的刑事领域的相关内容作为自己调整的范围,甚至可以对现行的刑法提出修改。而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限制于以本身条文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问题参与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只能够在限定的范围能进行调整;(5)稳定程度有差异。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刑法作为当前执行的大法之一,一旦被确定下来,是不能够轻易更改的,如果要修改刑法则需要按照及其严格的程序,并且要以刑法为修改指导原则。而刑事政策则相对灵活,可以根据法律形式的要求进行自我调整,从而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刑事司法定罪处刑的要求。 2.刑事政策刑法化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刑事政策与刑法之间的区别可以知道,刑事政策与刑法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因此不能将两者视为同一概念。刑事政策可以知道刑法的立法、制裁以及司法,但是不能代替具体的刑法实践。依法治国是推进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战略决策,法律的规范化、强制性和稳定性在维持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基本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有效避免“人治”的重要措施。从整体上来说,刑法需要刑事政策作为指导,不然制定出来的刑法与具体的法律实践要求产生较大的差距。而刑事政策的相关法律精神、理念最终还是要靠刑事法律才能够体现出来,刑事法律是对刑事政策的具体法律解读,是保证刑事政策不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有力手段。因此,加强刑事政策刑法化建设不仅可以满足刑事政策合法性和稳定性的需要,同时也能够保障刑法制定的合理化以及科学化。
三、优化刑事政策刑法化的途径
(一)刑事政策的法典化
刑事政策的法典化是推动刑事政策刑法化建设的重要措施。通过立法的手段,实现刑事政策向法律转变,从而保证刑事政策具备较强的合法化的执行效力,使得刑事政策能够顺利地执行下去。刑事政策想要真正执行下去,必须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针对当前的司法实践来说,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衡量地区法制化进程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基于该原则下的法律实践要求明确刑法犯罪的种类以及刑事司法定罪处刑的标准,也就是说相关的刑事司法定罪必须要具备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刑事政策不具备法律的公效力,而只有具体的刑事法律才能够为刑事司法定罪处刑提供执行标准。因此要在刑事实践中充分发挥出刑事政策的作用,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实现刑事政策向刑事法律转变,才能不断推动刑事政策刑法化建设。
(二)刑事司法政策化
刑事政策的实践过程只能是刑事司法,而由于刑事司法的司法依據是刑事法律,因此要在司法活动中全面推进刑事政策,那么就必须实现司法政策化。为了有效保证刑事司法政策化,据需要遵守以下几点原则:(1)不得超越刑法。刑事司法执行的依据是刑事法律,因此超越刑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这也就意味着刑事司法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至于刑事法律的监管之下,每个措施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2)刑事政策引领司法。在刑事法律的范围之内,刑事司法可以依据刑事政策选择有针对性的司法范围以及执行标准,而不是采取机械执法;(3)刑事政策差别化。政策的执行应该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忌讳按照一个标准走到头,应该针对不同的地区、民族以及司法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并且在宽严之间找到一个法律平衡点,既达到刑事司法定罪处刑以及预防犯罪的目的,又达到了人性化的惩戒目的。“宽严相济”的本质是在达到总体法律目标的同时,强调“宽”与“严”二者相辅相成,单纯的轻刑主义论和重刑主义论都不符合当前的法律要求。就当前的刑事政策刑法化而言,在宽严相济方面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发展。因此为了有效推进刑事政策刑法化发展,就必须全面落实宽严相济方针。
四、结语
从整体上来说,刑事政策刑法化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是以刑法等法律作为基础,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刑事政策问题进行有效的回应,使其能够按照法律的流程执行。刑事政策与刑法的科学性两者之间应该达到完美的统一,且能够随着刑事立法的不断提升而日趋成熟,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推动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侯宏林.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黎宏.论“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思想及其实现.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
[3]刘家琛.宽严相济逐步实现刑罚轻刑化.法学杂志.2006 (4).
[4]谢望原、卢建平,等.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5]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杂志.2006 (1).
关键词 刑事政策 基本原理 刑法化
作者简介:李晓伟,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19-02
随着社会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刑事政策刑法化的重要性越来越凸现出来。而只有依靠法典化的刑事立法,才能够满足新形势下刑事工作要求,才能够不断推动刑事政策法制化发展。作为刑事政策法律化的基本组成要素,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刑事政策的效能,最大程度地作用于司法过程,达到预期的法律效应,且不破坏刑法的独立性,这是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刑事政策刑法化概述
(一)刑事政策概述
刑事政策在中国发展了数千年,可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自从有了犯罪,刑事政策便应运而生。由于深受儒家以及法家等思想的影响,我国古代的刑事政策呈现出多元化以及立体化的趋势,如“德主刑辅”、“慎行”、“乱世用重典”“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等思想等。尽管这些思想是刑事政策的具现化,但是当时并不称之为刑事政策,而是以一种约定成熟的法律标准出现。直到著名法律学家费尔巴哈为了解决当时资本主义社会激化的社会矛盾以及社会犯罪屡禁不止的情况,这一法律概念才真正流传开来,其后经过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完善,也已成为当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直到现在,法律学界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有二十多种,法律学者各执己见,当前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著名学者侯宏林通过收集归纳欧美等发达国家法律学者的代表观点,对刑事政策做了广义、狭义以及最狭义的划分。
笔者通过整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結合自己对于刑事政策的理解,认为刑事政策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的以刑罚手段控制社会犯罪的措施。刑事政策强调政策实施的策略性,具有较强的手段性以及国家强制性,能够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参照国内外学者关于刑事政策的广义、狭义以及最狭义的分类,此概念属于狭义定义中的策略理论。笔者认为广义上的刑事政策囊括了所有有利于预防以及控制犯罪的政策,没有明确刑罚手段性以及针对性,因此缺乏法律研究意义。而手段说和准则说则缺乏对于刑事政策的全局化认识,仅仅强调刑事政策的“手段”、“准则”,没有明确刑事政策的政治策略属性。
(二)刑事政策刑法化界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刑事政策刑法化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要求,根据刑事具体情况,制定出的有针对性的刑事法律。刑事政策刑法化仅能作为处理相关刑事案件的准则以及标准,而不能够直接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刑事立法的基本要求。法律条例的制定与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立法水平密不可分,其不能够有针对性地规范社会存在的一切事物,也不能够达到不允许解释、不需要解释的精确化水平。于是,刑事政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从预防犯罪、制裁犯罪等方面着手,针对各种犯罪事件的起因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不断分析当前各种刑罚制度及相关制度的功能及不足之处,从而起到对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立法指引作用。刑事政策要求在针对不同的刑事案件以及犯罪人时,要采取不同的对策,从而发挥出具体的指导作用,弥补当前各种刑罚制度及相关制度存在的不足。但是由于刑事政策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因此不能够直接指导具体的刑事案件,也不能够作为刑事司法定罪处刑的法律依据。
刑事政策刑法化对于刑事法制的指导仅限于宏观层面,通过将刑事政策刑法化的相关法律精神、法律原理进行分析与吸收,并将其运用到具体的刑法实践中,从而对法律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运用进行指导。但是由于刑事政策刑法化缺乏对于具体刑事案件的具体流程指导,同时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如果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将其引用为刑事司法定罪处刑的法律依据,那么就会导致刑事案件惩罚缺乏法律认可。当前我国仍然存在刑事政策取代立法的现象,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相关立法以及司法体系的不断健全,最终法律将成为刑事司法定罪处刑的唯一标准。
二、刑事政策刑法化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刑事政策刑法化的可行性
刑法与形式政策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两者之间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著名法律学者黎宏认为:“现代刑事法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是刑事政策刑法体系是否完善,能否对具体的法律实践有法律指导意义。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刑事政策的司法理念以及司法精神是刑法的基础,刑法的定罪科刑不仅仅是为了制裁犯罪,而是通过制裁犯罪的方式来保卫社会安全以及避免类似的犯罪事件再次发生。从广义上来说,刑法的制定与运用,刑事案件的处理以及刑事司法定罪处刑都应该遵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理,以刑事政策来指导具体的立法、裁判、执法,达到预期的法律执行目的。”因此,从刑事立法以及司法的角度来看,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分割的。刑事政策与刑法其本质都是服务社会的,其目的都是为了制裁以及预防犯罪,达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刑事政策为刑事法律的立法、裁判、执法提供了宏观指导,而刑事法律则践行刑事政策的法律思想与理念,是贯彻刑事政策的重要形式以及基本工具之一。因此,从整体来说,刑事政策刑法化具有较强的法律基础,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
(二)刑事政策刑法化的必要性
1.刑事政策与刑法之间的区别。刑事政策与刑法两者之间对立统一,既相互联系又有着较大的区别,因此不能够笼统地认为这两者是同一概念。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能够避开刑事政策谈刑事立法,也不能够认为刑事政策凌驾于刑事立法基础之上。刑事政策与刑法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制定刑事政策与刑法的组织机关不同。刑法只能够由立法机关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进行制定,除此之外,任何机关均不能制定刑法。刑事政策是纲领性政策,不仅我党能够制定,并且国务院等权利机构也有制定形式政策的权利;(2)表现形式不同。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刑事政策一般为纲领性的文件,没有对于具体的司法实践有明确的规定,多数为方针、原则性的指示意见。而刑法则为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刑事司法定罪处刑的种类、刑法处罚标准等内容都有着详细的规定;(3)实施的方式有差异。刑事政策仅仅从宏观层面上进行法律指导,不具备强制执行性。而刑法则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权利;(4)调整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刑事政策本身的调整较为灵活,不仅可以将刑法涉及到的内容作为自己调整的范围,同时还可以就刑法以外的刑事领域的相关内容作为自己调整的范围,甚至可以对现行的刑法提出修改。而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限制于以本身条文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问题参与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只能够在限定的范围能进行调整;(5)稳定程度有差异。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刑法作为当前执行的大法之一,一旦被确定下来,是不能够轻易更改的,如果要修改刑法则需要按照及其严格的程序,并且要以刑法为修改指导原则。而刑事政策则相对灵活,可以根据法律形式的要求进行自我调整,从而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刑事司法定罪处刑的要求。 2.刑事政策刑法化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刑事政策与刑法之间的区别可以知道,刑事政策与刑法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因此不能将两者视为同一概念。刑事政策可以知道刑法的立法、制裁以及司法,但是不能代替具体的刑法实践。依法治国是推进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战略决策,法律的规范化、强制性和稳定性在维持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基本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有效避免“人治”的重要措施。从整体上来说,刑法需要刑事政策作为指导,不然制定出来的刑法与具体的法律实践要求产生较大的差距。而刑事政策的相关法律精神、理念最终还是要靠刑事法律才能够体现出来,刑事法律是对刑事政策的具体法律解读,是保证刑事政策不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有力手段。因此,加强刑事政策刑法化建设不仅可以满足刑事政策合法性和稳定性的需要,同时也能够保障刑法制定的合理化以及科学化。
三、优化刑事政策刑法化的途径
(一)刑事政策的法典化
刑事政策的法典化是推动刑事政策刑法化建设的重要措施。通过立法的手段,实现刑事政策向法律转变,从而保证刑事政策具备较强的合法化的执行效力,使得刑事政策能够顺利地执行下去。刑事政策想要真正执行下去,必须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针对当前的司法实践来说,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衡量地区法制化进程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基于该原则下的法律实践要求明确刑法犯罪的种类以及刑事司法定罪处刑的标准,也就是说相关的刑事司法定罪必须要具备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刑事政策不具备法律的公效力,而只有具体的刑事法律才能够为刑事司法定罪处刑提供执行标准。因此要在刑事实践中充分发挥出刑事政策的作用,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实现刑事政策向刑事法律转变,才能不断推动刑事政策刑法化建设。
(二)刑事司法政策化
刑事政策的实践过程只能是刑事司法,而由于刑事司法的司法依據是刑事法律,因此要在司法活动中全面推进刑事政策,那么就必须实现司法政策化。为了有效保证刑事司法政策化,据需要遵守以下几点原则:(1)不得超越刑法。刑事司法执行的依据是刑事法律,因此超越刑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这也就意味着刑事司法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至于刑事法律的监管之下,每个措施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2)刑事政策引领司法。在刑事法律的范围之内,刑事司法可以依据刑事政策选择有针对性的司法范围以及执行标准,而不是采取机械执法;(3)刑事政策差别化。政策的执行应该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忌讳按照一个标准走到头,应该针对不同的地区、民族以及司法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并且在宽严之间找到一个法律平衡点,既达到刑事司法定罪处刑以及预防犯罪的目的,又达到了人性化的惩戒目的。“宽严相济”的本质是在达到总体法律目标的同时,强调“宽”与“严”二者相辅相成,单纯的轻刑主义论和重刑主义论都不符合当前的法律要求。就当前的刑事政策刑法化而言,在宽严相济方面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发展。因此为了有效推进刑事政策刑法化发展,就必须全面落实宽严相济方针。
四、结语
从整体上来说,刑事政策刑法化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是以刑法等法律作为基础,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刑事政策问题进行有效的回应,使其能够按照法律的流程执行。刑事政策与刑法的科学性两者之间应该达到完美的统一,且能够随着刑事立法的不断提升而日趋成熟,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推动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侯宏林.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黎宏.论“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思想及其实现.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
[3]刘家琛.宽严相济逐步实现刑罚轻刑化.法学杂志.2006 (4).
[4]谢望原、卢建平,等.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5]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杂志.200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