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读了陆有铨教授在《中国德育》2008年第10期刊载的《“道德”是道德教育有效性的依据》一文,有些感想,也有些意见。我很同意陆先生一文中的许多观点;但他的核心主张,我则不完全同意。先说我同意他的地方。
一、教育工作者对“道德”
应有清楚的掌握
我同意陆先生的观察,今天道德教育成效不彰的一个原因,可能是教育者对“道德”的认识不够深入(陆文,23页右栏)。“道德”是个既复杂且抽象的概念,古今中外对“什么是道德”的讨论简直可说是汗牛充栋。可能正是如此,在莫衷一是的情况下,就会产生一般老师弄不清楚“什么是道德”的情形;这种情形会使教育工作者基于对道德的不同认知,而采取不同的教育目标和教育作为,教育现场的混乱就是很自然的了。再者,若教育活动所设定的目标过于广泛和抽象(如道德教育的目标是使教育对象成为道德的人,公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公民,生命教育的目标是使学生尊重生命),不免就会让教育工作者摸不着头脑,到头来也就很难达成预期的目标。基于此,我也曾呼吁道德教育的切入点应是老师,一定要先让老师了解“什么是道德,道德在人类社会活动中扮演着什么功能,道德的具体要素为何……”只有老师在这些问题上有最基本的掌握,道德教育才可望进行,否则就会流于空洞、盲目和不知所终的窘境。
我也同意陆先生认定道德关切的是个人的利益、社会生活乃至人类生存的福祉(陆文,24—25页)。我认为道德关切的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合理、圆满和顺当。道德的要求在第一步对每一个人都是一种规范或束缚,正因如此,道德才会开展出一个大家都能营生的社会空间,而在这社会空间中,每一个人才都能试着去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基于这种观点,我主张道德是通过对人的约束来解放人的。我认为这种认知在道德教育中非常重要。我们要让学生知道,排队的习惯会让每一个人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达成个人的目的;在一般情况下,遵守交通规则会让道路使用人安全迅速地到达目的地;爱护公物会让我们充分且长期的享用到公共设施的便利;见义勇为的举动,以长期的眼光来看,也会保障到自己的安全;孝顺父母的美德,到头来会让我们大家在老的时候可以得到他人的照顾。假如我们让受教者清楚地认识到,“道德的实践”是“以义为利”“利人利己”,而不是“损己利人”的行为,那么掌握这种认知的人一定会比较容易产生道德的行为。大体而言,道德的作为与个人幸福生活有密切关联是对的;不管是从正面或反面来看,“天道无亲,常与善人”“多行不义必自毙”都是对的。
说了我同意陆先生的两点之后,我接着要表达几点不同意他的地方。
二、道德本质与奖励不相匹配?
在陆先生对“道德教育要慎用奖励”的论述中,陆先生指出,奖惩运用于道德教育中,顶多教会学生谨慎(即自保或自利的态度或行径),而不会让他们学会“道德”。此外,陆先生也告诉我们,在道德教育中依据奖惩手段,会让学生把“道德”当作一个工具,而当外在的诱因不足时,学生就不会产生道德的行为了。陆先生特别提醒我们:学校是一个“人为设计的环境”,所以可以做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但在现实社会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仅可能不会出现,更有可能出现“善有恶报、恶有善报”的情况。言下之意,陆先生告诉我们,假如学生在学校学到的东西在社会中不管用,那么学生到了社会之后,很快就会把在学校中学到的东西弃如敝屣,道德教育的作用因此也就会失灵。陆先生更进一步指出,须慎用奖励的根本原因,在于奖励与道德的本性不相匹配(陆文,27页左栏)。我对陆先生“慎用奖励”的见解大体接受,但对他“道德的本质与奖励不合”的认定则不以为然。根据我在本文上一小节中的说明,陆先生及我个人都认为,道德关切的是个人与社会整体的福祉,那么道德实践自然有其内在的酬偿与奖励,反之亦然。假如这个看法成立,那么陆先生一方面认定“道德的行动不仅可满足别人的需要,也可满足自己的需要”,但在另一方面却认定“道德的本质与奖励不相匹配”,就是一种矛盾。因为道德的作用既然有利于自己和他人,道德的实践自然会获得好处,只不过这种好处有时候不会在当下或短时间内彰显;道德的行为在长时间累积下,应该是可以獲得酬偿和奖励的。当然,我也必须承认,陆先生在使用“奖励”一词时,所意指的内涵可能与我的想法有些不同。陆先生文章中的“奖励”一词指的应该是教育工作者的特定行为,比如说,给表现出道德行为的学生口头肯定或实质肯定(加分、物质报酬),也就是有形的外在之善的给予;而我所指的奖励(酬偿)不仅包括有形的外在之善,也包括无形的内在之善,如自我肯定、个人内心的满足、人际关系的良好、他人善意的回馈、稳定的社会生活空间的获得等。
我以为,道德的行为获得奖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两者之间可以匹配。只要我们不要给学生“道德的行为每一次都可以获得奖励”“道德的行为一定可以获得有形奖励”“道德的行为马上可以获得奖励”的印象就可以了。
三、在“道德”与“更道德”之间
我最不同意陆先生的地方在于他对“不道德”“道德”与“更道德”之间的说明。在他文章中的第二节“道德教育的目标应该是‘道德’”中,他的论点大致如下。第一,与“道德”相对的是“不道德”,而这种相对矛盾的状态就正是道德发展的动力;但一般人却以为道德发展的动力是“道德”与“更道德”的矛盾,因为一般人有这种想法,所以他们就误以为道德教育的任务是在追求“更道德”。第二,道德没有层次;道德具有同质性,凡是真正称得上“道德”的,都没有本质的区别(陆文,25页右栏),如果道德有层次,那么我们就得替不同的层次找到标准,但我们无法找到这些标准;一般人所谓的“道德底线”就只是“道德”与“不道德”的分野,所谓高尚的道德就是平凡的道德。第三,有些人把道德行为的作用或影响当作是“不道德”“道德”与“更道德”之间的差别标准,但这些人的认定是不对的,这是因为道德行为作用或影响的大小与我们拥有的资源有关,但个人拥有资源的多少与道德本身无关;每个人,不管他拥有资源的多寡,都可以成为道德的人(陆文,25—26页)。第四,道德认知的发展不等同于道德的发展,所谓道德发展,不是由道德的低层次向高层次的纵向攀升,而是处理、对待不同领域道德问题的横向拓展。不管是哪个领域的问题,“道德”都应该具有相同的特性,即同质性 (陆文,26页左栏)。我希望我正确地勾勒了陆先生的主要论点,在这个前提下,我要提出一些不同于陆先生的看法。
整体而言,陆先生的观点与我们一般人的常识相左。在我们一般人的想法中,道德与不道德的区分固然是可能的(虽然有时不是那么容易,如向路边乞丐施舍,我就不太能判断是不是道德,但大体而言,济贫扶弱的举动是道德的,这一点应该没有疑问),在道德的行为或状态中,我们也还可以更进一步分出高低层次。我要说的是,在我们一般人的想法中,不仅道德的行为或状态有高低层次,不道德的行为或状态也有高低层次。我举几个例子来支持我的说法。
在儒家的伦理学系统中,存在的层级与道德的层级往往是同一回事,我们经常会以存在层次或道德层次来定位一个人。简略地说,根据存在层级的高低或道德修养的高低,中国人会把天地间的人和物划分为:圣、贤、君子(士、大丈夫、仁人志士)、常人、小人、乡愿(伪君子)、动物、植物、无生物(东西)等几个层级。我们在谴责或推崇一个人的时候就大致按照这种层级来进行。说一个人是圣人,就表示这个人的存在层级或道德修为的状态高于另一个是君子的人;说一个人是乡愿,就表示这个人比真小人还糟;说一个人是“禽兽不如”,就表示这个人的道德行为连禽兽或小人都比不上。即便是在某一特定的道德层级上,中国人还是会再细分。如在《论语
一、教育工作者对“道德”
应有清楚的掌握
我同意陆先生的观察,今天道德教育成效不彰的一个原因,可能是教育者对“道德”的认识不够深入(陆文,23页右栏)。“道德”是个既复杂且抽象的概念,古今中外对“什么是道德”的讨论简直可说是汗牛充栋。可能正是如此,在莫衷一是的情况下,就会产生一般老师弄不清楚“什么是道德”的情形;这种情形会使教育工作者基于对道德的不同认知,而采取不同的教育目标和教育作为,教育现场的混乱就是很自然的了。再者,若教育活动所设定的目标过于广泛和抽象(如道德教育的目标是使教育对象成为道德的人,公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公民,生命教育的目标是使学生尊重生命),不免就会让教育工作者摸不着头脑,到头来也就很难达成预期的目标。基于此,我也曾呼吁道德教育的切入点应是老师,一定要先让老师了解“什么是道德,道德在人类社会活动中扮演着什么功能,道德的具体要素为何……”只有老师在这些问题上有最基本的掌握,道德教育才可望进行,否则就会流于空洞、盲目和不知所终的窘境。
我也同意陆先生认定道德关切的是个人的利益、社会生活乃至人类生存的福祉(陆文,24—25页)。我认为道德关切的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合理、圆满和顺当。道德的要求在第一步对每一个人都是一种规范或束缚,正因如此,道德才会开展出一个大家都能营生的社会空间,而在这社会空间中,每一个人才都能试着去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基于这种观点,我主张道德是通过对人的约束来解放人的。我认为这种认知在道德教育中非常重要。我们要让学生知道,排队的习惯会让每一个人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达成个人的目的;在一般情况下,遵守交通规则会让道路使用人安全迅速地到达目的地;爱护公物会让我们充分且长期的享用到公共设施的便利;见义勇为的举动,以长期的眼光来看,也会保障到自己的安全;孝顺父母的美德,到头来会让我们大家在老的时候可以得到他人的照顾。假如我们让受教者清楚地认识到,“道德的实践”是“以义为利”“利人利己”,而不是“损己利人”的行为,那么掌握这种认知的人一定会比较容易产生道德的行为。大体而言,道德的作为与个人幸福生活有密切关联是对的;不管是从正面或反面来看,“天道无亲,常与善人”“多行不义必自毙”都是对的。
说了我同意陆先生的两点之后,我接着要表达几点不同意他的地方。
二、道德本质与奖励不相匹配?
在陆先生对“道德教育要慎用奖励”的论述中,陆先生指出,奖惩运用于道德教育中,顶多教会学生谨慎(即自保或自利的态度或行径),而不会让他们学会“道德”。此外,陆先生也告诉我们,在道德教育中依据奖惩手段,会让学生把“道德”当作一个工具,而当外在的诱因不足时,学生就不会产生道德的行为了。陆先生特别提醒我们:学校是一个“人为设计的环境”,所以可以做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但在现实社会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仅可能不会出现,更有可能出现“善有恶报、恶有善报”的情况。言下之意,陆先生告诉我们,假如学生在学校学到的东西在社会中不管用,那么学生到了社会之后,很快就会把在学校中学到的东西弃如敝屣,道德教育的作用因此也就会失灵。陆先生更进一步指出,须慎用奖励的根本原因,在于奖励与道德的本性不相匹配(陆文,27页左栏)。我对陆先生“慎用奖励”的见解大体接受,但对他“道德的本质与奖励不合”的认定则不以为然。根据我在本文上一小节中的说明,陆先生及我个人都认为,道德关切的是个人与社会整体的福祉,那么道德实践自然有其内在的酬偿与奖励,反之亦然。假如这个看法成立,那么陆先生一方面认定“道德的行动不仅可满足别人的需要,也可满足自己的需要”,但在另一方面却认定“道德的本质与奖励不相匹配”,就是一种矛盾。因为道德的作用既然有利于自己和他人,道德的实践自然会获得好处,只不过这种好处有时候不会在当下或短时间内彰显;道德的行为在长时间累积下,应该是可以獲得酬偿和奖励的。当然,我也必须承认,陆先生在使用“奖励”一词时,所意指的内涵可能与我的想法有些不同。陆先生文章中的“奖励”一词指的应该是教育工作者的特定行为,比如说,给表现出道德行为的学生口头肯定或实质肯定(加分、物质报酬),也就是有形的外在之善的给予;而我所指的奖励(酬偿)不仅包括有形的外在之善,也包括无形的内在之善,如自我肯定、个人内心的满足、人际关系的良好、他人善意的回馈、稳定的社会生活空间的获得等。
我以为,道德的行为获得奖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两者之间可以匹配。只要我们不要给学生“道德的行为每一次都可以获得奖励”“道德的行为一定可以获得有形奖励”“道德的行为马上可以获得奖励”的印象就可以了。
三、在“道德”与“更道德”之间
我最不同意陆先生的地方在于他对“不道德”“道德”与“更道德”之间的说明。在他文章中的第二节“道德教育的目标应该是‘道德’”中,他的论点大致如下。第一,与“道德”相对的是“不道德”,而这种相对矛盾的状态就正是道德发展的动力;但一般人却以为道德发展的动力是“道德”与“更道德”的矛盾,因为一般人有这种想法,所以他们就误以为道德教育的任务是在追求“更道德”。第二,道德没有层次;道德具有同质性,凡是真正称得上“道德”的,都没有本质的区别(陆文,25页右栏),如果道德有层次,那么我们就得替不同的层次找到标准,但我们无法找到这些标准;一般人所谓的“道德底线”就只是“道德”与“不道德”的分野,所谓高尚的道德就是平凡的道德。第三,有些人把道德行为的作用或影响当作是“不道德”“道德”与“更道德”之间的差别标准,但这些人的认定是不对的,这是因为道德行为作用或影响的大小与我们拥有的资源有关,但个人拥有资源的多少与道德本身无关;每个人,不管他拥有资源的多寡,都可以成为道德的人(陆文,25—26页)。第四,道德认知的发展不等同于道德的发展,所谓道德发展,不是由道德的低层次向高层次的纵向攀升,而是处理、对待不同领域道德问题的横向拓展。不管是哪个领域的问题,“道德”都应该具有相同的特性,即同质性 (陆文,26页左栏)。我希望我正确地勾勒了陆先生的主要论点,在这个前提下,我要提出一些不同于陆先生的看法。
整体而言,陆先生的观点与我们一般人的常识相左。在我们一般人的想法中,道德与不道德的区分固然是可能的(虽然有时不是那么容易,如向路边乞丐施舍,我就不太能判断是不是道德,但大体而言,济贫扶弱的举动是道德的,这一点应该没有疑问),在道德的行为或状态中,我们也还可以更进一步分出高低层次。我要说的是,在我们一般人的想法中,不仅道德的行为或状态有高低层次,不道德的行为或状态也有高低层次。我举几个例子来支持我的说法。
在儒家的伦理学系统中,存在的层级与道德的层级往往是同一回事,我们经常会以存在层次或道德层次来定位一个人。简略地说,根据存在层级的高低或道德修养的高低,中国人会把天地间的人和物划分为:圣、贤、君子(士、大丈夫、仁人志士)、常人、小人、乡愿(伪君子)、动物、植物、无生物(东西)等几个层级。我们在谴责或推崇一个人的时候就大致按照这种层级来进行。说一个人是圣人,就表示这个人的存在层级或道德修为的状态高于另一个是君子的人;说一个人是乡愿,就表示这个人比真小人还糟;说一个人是“禽兽不如”,就表示这个人的道德行为连禽兽或小人都比不上。即便是在某一特定的道德层级上,中国人还是会再细分。如在《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