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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政府采购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政府采购中心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年度采购计划完成情况。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选择一些重点项目开展检查,并保证每年的检查面达到一定比例。下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况,上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各地情况,决定是否对下级开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