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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简单地看,BOT的运行方式是建造—运营—移交。实际上,国内外的BOT项目的运行方式是个比较复杂的过程,而且这一过程也充分地体现了BOT的运行机理。从内在机理来看,BOT项目的出现具有其客观性,即在社会对基础性设施和基础性工业品的需求日增长的情况下,一方面各级政府存在公共建设资金不足、建设管理效率不高等问题,另一方面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大量的剩余资金却需要寻找新的投资领域和机会。本文从BOT项目的确定、可行研究、招投标、项目公司组建、融资与建造、运营与移交等方面对BOT的运行机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
[关键词] BOT 项目 运行机制 探究
一、BOT项目的提出和确定
1.BOT项目的提出
从BOT项目提出的主体来看,首先应该是由当地政府提出的。而政府提出BOT项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模糊的方式,另一种是明确的方式。所谓模糊的方式提出BOT项目是指就是指政府制定出未来规划(如五年规划)的重点项目,或向社会公布某些基础设施或基础工业项目存在供应不足,但这些基础设施或基础性工业项目中哪些由BOT方式来建设,则不明确。比如,澳大利亚私人部门根据政府五年规划所列的项目,对自己有意向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
政府以模糊的方式提出BOT项目时,会给项目投资者很多的想象空间和更多的项目建设建议权。实践中,许多投资者会结合政府的项目建设意向,悄悄地进行实地调查及初步可行性研究,甚至主动向政府提出具体的BOT项目。而且能够提出有效解决问题并切实可行的项目的投资者往往容易获得政府的青睐,并有可能最终承建BOT项目。澳大利亚悉尼港海底隧道工程项目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州政府在1979年向社会征集解决悉尼港湾大桥交通拥挤问题的建议。最初有人提出修建悉尼第二大桥的建议却未被政府采纳。直到1986年澳大利亚的GRANSFILD公司和日本的KUMAGAL公司联合向政府提出了建设海底隧道的建议,才被政府所接受,这两个公司最终也成为该项目的主办方。
所谓明确的方式提出BOT项目是指政府向社会明确公布具体拟建的BOT项目,而且项目的地点、规模、建设时间等已经明确。除了项目投资者和建设者明显的创新建议外,项目建设的基本内容一般不变。我国《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特许权试点项目的筛选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是国家中长期规划内的项目”。《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规定:“具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
从以上有关规定看,我国BOT项目的提出是政府部门以明确的方式提出的。而实践中我国大多数BOT项目也是由政府部门首先明确提出具体项目的。在提出具体BOT项目过程中,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政府规划部门、政府项目的宏观管理部门发挥不同的作用。
2.BOT项目的确定
从国内外BOT项目的规范和实践来看,BOT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特定的行政或法定程序来确定。多数国家的BOT项目是经过政府行政部门审核和批准,我国也不例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外,沿海地区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与内陆地区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仍应由中央政府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选定的试点项目,由所在省(区、市)的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现行计划管理体制提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国家计委审批,必要时由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可以看出我国的BOT项目的最终确定需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政府规划部门、当地政府等各方面把关、审核和批准;而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BOT项目则需中央部委和中央政府的审批。
在BOT项目的确定方面,香港的做法别具一格。香港立法院通过对每个具体BOT项目颁发一项特别法令来确定该项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由于香港行政机构和立法部门的高效率,使得每個BOT项目立法与项目的及时启动得以平衡。同时,通过个案立法形式来确定项目,也使得各方的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在所有的BOT隧道项目中,政府和特许经营者没有发生重大纠纷和仲裁。
二、BOT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BOT项目运行的重要基础。但首先由谁来进行具体的项目可行性研究,不同的BOT项目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讲,政府以模糊的方式提出的BOT项目,其初步的可行性研究一般由有意主办的投资者进行。如前面所述的澳大利亚悉尼隧道项目就是如此。而政府以明确的方式提出的BOT项目,其初步可行性研究一般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比如,巴基斯担的竞争性投标项目,均由政府进行前期的可行研究。
我国BOT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一般由政府部门负责。《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选定的试点项目,由所在省(区、市)的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现行计划管理体制提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论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先由谁来进行。主办项目的投资者在后面的投标时,均要提交更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BOT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概况;(2)工程技术可行性分析相关技术规范要求;(3)经济可行性分析,包括市场需求分析、收入及收益等财务分;(4)环保可行性分析;(5)风险构成及其分担分析;(6)外部条件及政府的责任分析。
三、BOT项目的招投标
在完成BOT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之后,政府部门在一定的媒体上发出项目招标公告,其中主要内容有:对BOT项目整个招标行为的总体介绍和描述;招标项目、代理机构及其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资格预审的具体安排。
1.投资商投标资格预审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BOT方式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投资商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由省交通厅组织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
投资商投标资格预审是BOT项目招投标的第一步,应该单独进行。实践中,许多BOT项目对投资商资格预审往往在评标中同步进行,这种做法不但浪费资格不够的投资者的财力,也会浪费政府机构的财力。因为不论什么样的投资者为了投标,就必须进行比较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这必然需要一定的投入。而政府在没有初步筛选的前提下,进行标书的发放等方面招标工作,不仅缺乏针对性,而且也会浪费时间和资源。
投资商投标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一般有:(1)要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2)要求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3)要求有良好的银行资信, 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4)要求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5)要求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等岗位人员; (6)要求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2.招标邀请
经过资格预审后,政府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包括的内容有:(1)招标文件的内容;(2)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3)开标与评标;(4)中标人的确认;(5)现场考察及投标预备会;(6)投标费用的开支、投标保证金的缴纳等。
3.BOT项目的评标
BOT项目的评标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评标的原则,二是评标的标准,三评标的专家团队。
BOT项目的评标应坚持如下原则:(1)公开;(2)公平;(3)公正;(4)诚实信用;(5)公共利益优先。在这些原则中,前四个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最后一个原则则是BOT项目特殊性质决定的。
评标标准直接关系到BOT项目招投标基本原则的实现。评标标准一般包括:(1)项目的工程技术规范要求;(2)投资成本、运行和维护费用的合理性;(3)项目的施工招标、建设方案的可行性;(4)融资方案的可行性;(5)产品及服务标准;(6)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7)设施的权属与处置;(8)汇兑、项目产品币种要求;(9)投资回报率的上下限;(10)特许期限;(11)国家现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
评标的专家团队的专业水平对BOT项目的评标结果产生直接影响。评标专家团队成员应包括:工程技术专家、金融专家、行业经济权威分析人士、环保专家、高级律师、国家地方政策高级顾问、社会学专家、政府规划、行业主管、政府宏观管理部门等方面官员及代表公共利益的民意代表等。
四、BOT项目特许协议的谈判
经过评标的专家团队评标后,政府部门一般选定3~5名投标者作为中标候选人。政府部门首先与经过评标而选出的最佳投标者即第一顺序中标者进行项目特许协议谈判。如果第一顺序中标者谈判破裂,政府部门就会与第二顺序中标者进行谈判。而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为了占有更多的优势和获取更多的利益,有时候会同时与被选定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特许协议的谈判。
政府部门与项目投资者谈判的主要内容有:(1)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2)政府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BOT項目特许协议的谈判具有过程复杂、耗时较多等特点。而政府的原则、立场和态度则直接关系到特许协议谈判的成败。BOT项目特许协议谈判过程中,政府应该坚持以下原则:(1)以诚信为本。在谈判过程中不可经常出尔反尔。(2)务实的态度。对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收、收益获取和必要的外部条件支持等方面的要求,应予以积极的认可,而不是一味地回绝或压低投资者的合理要求。(3)政府应该合理分担一定的风险。(4)谈判应注重效率。特别是特许协议谈判不应政府机构人事变动而无辜延迟。(5)政府不应因政策的变动而改变谈判中已经达成一致的条款。
五、项目公司组建
投资者与政府间特许协议谈判的成功意味着,项目中标者和承办者的真正确定。在特许协议签订后,投资者将根据融资、建设的需要组建项目公司。组建项目公司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BOT项目公司适用的法律依据
从国内外BOT项目实践的来看,BOT项目公司组建及运行的法律依据是国内法,即项目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2.BOT项目公司的法律形式
在多数情况下,或者说BOT项目通用的法律形式应该是有股份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如香港则要求特许经营者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形式的优点是,它们不仅使投资者以其出资额承担风险,从而规避了出资者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而且为项目的融资提供了可操作的纽带。
六、BOT项目融资与建造
1.BOT项目融资
BOT项目建设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部分,一是投资者的股本投入,一是通过借款、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筹措。在大多数情况下,股本投入的百分比是全部项目投资的10%~30%,所需的其它投资一般以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方式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筹措。
2.BOT项目建造
项目公司许按照与政府签订特许协议,须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完成项目的建设。项目建设可以由项目公司自己来完成,但多数BOT项目是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由中标的建设承包商或直接委托建设承包商按照“交钥匙固定价格”来承建。
七、BOT项目运营与移交
1.BOT项目的运营
BOT项目建成后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特许协议、建设图纸和国家环保、安全等法规进行全面验收后方可进入运营阶段。项目运营既可以由项目公司进行,也可以由第三者通过承包等方式进行。
2.BOT项目的移交
特许期满,项目公司须按照特许协议的约定将项目完好地移交给政府。所谓完好是指项目设施的质量及项目资产的完整性符合特许协议约定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江前良:国际BOT方式理论与实务[M].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
[2]朱怀念:国际项目融资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9
[关键词] BOT 项目 运行机制 探究
一、BOT项目的提出和确定
1.BOT项目的提出
从BOT项目提出的主体来看,首先应该是由当地政府提出的。而政府提出BOT项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模糊的方式,另一种是明确的方式。所谓模糊的方式提出BOT项目是指就是指政府制定出未来规划(如五年规划)的重点项目,或向社会公布某些基础设施或基础工业项目存在供应不足,但这些基础设施或基础性工业项目中哪些由BOT方式来建设,则不明确。比如,澳大利亚私人部门根据政府五年规划所列的项目,对自己有意向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
政府以模糊的方式提出BOT项目时,会给项目投资者很多的想象空间和更多的项目建设建议权。实践中,许多投资者会结合政府的项目建设意向,悄悄地进行实地调查及初步可行性研究,甚至主动向政府提出具体的BOT项目。而且能够提出有效解决问题并切实可行的项目的投资者往往容易获得政府的青睐,并有可能最终承建BOT项目。澳大利亚悉尼港海底隧道工程项目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州政府在1979年向社会征集解决悉尼港湾大桥交通拥挤问题的建议。最初有人提出修建悉尼第二大桥的建议却未被政府采纳。直到1986年澳大利亚的GRANSFILD公司和日本的KUMAGAL公司联合向政府提出了建设海底隧道的建议,才被政府所接受,这两个公司最终也成为该项目的主办方。
所谓明确的方式提出BOT项目是指政府向社会明确公布具体拟建的BOT项目,而且项目的地点、规模、建设时间等已经明确。除了项目投资者和建设者明显的创新建议外,项目建设的基本内容一般不变。我国《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特许权试点项目的筛选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是国家中长期规划内的项目”。《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规定:“具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
从以上有关规定看,我国BOT项目的提出是政府部门以明确的方式提出的。而实践中我国大多数BOT项目也是由政府部门首先明确提出具体项目的。在提出具体BOT项目过程中,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政府规划部门、政府项目的宏观管理部门发挥不同的作用。
2.BOT项目的确定
从国内外BOT项目的规范和实践来看,BOT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特定的行政或法定程序来确定。多数国家的BOT项目是经过政府行政部门审核和批准,我国也不例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外,沿海地区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与内陆地区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仍应由中央政府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选定的试点项目,由所在省(区、市)的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现行计划管理体制提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国家计委审批,必要时由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可以看出我国的BOT项目的最终确定需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政府规划部门、当地政府等各方面把关、审核和批准;而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BOT项目则需中央部委和中央政府的审批。
在BOT项目的确定方面,香港的做法别具一格。香港立法院通过对每个具体BOT项目颁发一项特别法令来确定该项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由于香港行政机构和立法部门的高效率,使得每個BOT项目立法与项目的及时启动得以平衡。同时,通过个案立法形式来确定项目,也使得各方的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在所有的BOT隧道项目中,政府和特许经营者没有发生重大纠纷和仲裁。
二、BOT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BOT项目运行的重要基础。但首先由谁来进行具体的项目可行性研究,不同的BOT项目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讲,政府以模糊的方式提出的BOT项目,其初步的可行性研究一般由有意主办的投资者进行。如前面所述的澳大利亚悉尼隧道项目就是如此。而政府以明确的方式提出的BOT项目,其初步可行性研究一般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比如,巴基斯担的竞争性投标项目,均由政府进行前期的可行研究。
我国BOT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一般由政府部门负责。《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选定的试点项目,由所在省(区、市)的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现行计划管理体制提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论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先由谁来进行。主办项目的投资者在后面的投标时,均要提交更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BOT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概况;(2)工程技术可行性分析相关技术规范要求;(3)经济可行性分析,包括市场需求分析、收入及收益等财务分;(4)环保可行性分析;(5)风险构成及其分担分析;(6)外部条件及政府的责任分析。
三、BOT项目的招投标
在完成BOT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之后,政府部门在一定的媒体上发出项目招标公告,其中主要内容有:对BOT项目整个招标行为的总体介绍和描述;招标项目、代理机构及其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资格预审的具体安排。
1.投资商投标资格预审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BOT方式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投资商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由省交通厅组织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
投资商投标资格预审是BOT项目招投标的第一步,应该单独进行。实践中,许多BOT项目对投资商资格预审往往在评标中同步进行,这种做法不但浪费资格不够的投资者的财力,也会浪费政府机构的财力。因为不论什么样的投资者为了投标,就必须进行比较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这必然需要一定的投入。而政府在没有初步筛选的前提下,进行标书的发放等方面招标工作,不仅缺乏针对性,而且也会浪费时间和资源。
投资商投标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一般有:(1)要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2)要求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3)要求有良好的银行资信, 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4)要求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5)要求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等岗位人员; (6)要求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2.招标邀请
经过资格预审后,政府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包括的内容有:(1)招标文件的内容;(2)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3)开标与评标;(4)中标人的确认;(5)现场考察及投标预备会;(6)投标费用的开支、投标保证金的缴纳等。
3.BOT项目的评标
BOT项目的评标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评标的原则,二是评标的标准,三评标的专家团队。
BOT项目的评标应坚持如下原则:(1)公开;(2)公平;(3)公正;(4)诚实信用;(5)公共利益优先。在这些原则中,前四个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最后一个原则则是BOT项目特殊性质决定的。
评标标准直接关系到BOT项目招投标基本原则的实现。评标标准一般包括:(1)项目的工程技术规范要求;(2)投资成本、运行和维护费用的合理性;(3)项目的施工招标、建设方案的可行性;(4)融资方案的可行性;(5)产品及服务标准;(6)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7)设施的权属与处置;(8)汇兑、项目产品币种要求;(9)投资回报率的上下限;(10)特许期限;(11)国家现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
评标的专家团队的专业水平对BOT项目的评标结果产生直接影响。评标专家团队成员应包括:工程技术专家、金融专家、行业经济权威分析人士、环保专家、高级律师、国家地方政策高级顾问、社会学专家、政府规划、行业主管、政府宏观管理部门等方面官员及代表公共利益的民意代表等。
四、BOT项目特许协议的谈判
经过评标的专家团队评标后,政府部门一般选定3~5名投标者作为中标候选人。政府部门首先与经过评标而选出的最佳投标者即第一顺序中标者进行项目特许协议谈判。如果第一顺序中标者谈判破裂,政府部门就会与第二顺序中标者进行谈判。而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为了占有更多的优势和获取更多的利益,有时候会同时与被选定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特许协议的谈判。
政府部门与项目投资者谈判的主要内容有:(1)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2)政府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BOT項目特许协议的谈判具有过程复杂、耗时较多等特点。而政府的原则、立场和态度则直接关系到特许协议谈判的成败。BOT项目特许协议谈判过程中,政府应该坚持以下原则:(1)以诚信为本。在谈判过程中不可经常出尔反尔。(2)务实的态度。对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收、收益获取和必要的外部条件支持等方面的要求,应予以积极的认可,而不是一味地回绝或压低投资者的合理要求。(3)政府应该合理分担一定的风险。(4)谈判应注重效率。特别是特许协议谈判不应政府机构人事变动而无辜延迟。(5)政府不应因政策的变动而改变谈判中已经达成一致的条款。
五、项目公司组建
投资者与政府间特许协议谈判的成功意味着,项目中标者和承办者的真正确定。在特许协议签订后,投资者将根据融资、建设的需要组建项目公司。组建项目公司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BOT项目公司适用的法律依据
从国内外BOT项目实践的来看,BOT项目公司组建及运行的法律依据是国内法,即项目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2.BOT项目公司的法律形式
在多数情况下,或者说BOT项目通用的法律形式应该是有股份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如香港则要求特许经营者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形式的优点是,它们不仅使投资者以其出资额承担风险,从而规避了出资者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而且为项目的融资提供了可操作的纽带。
六、BOT项目融资与建造
1.BOT项目融资
BOT项目建设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部分,一是投资者的股本投入,一是通过借款、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筹措。在大多数情况下,股本投入的百分比是全部项目投资的10%~30%,所需的其它投资一般以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方式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筹措。
2.BOT项目建造
项目公司许按照与政府签订特许协议,须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完成项目的建设。项目建设可以由项目公司自己来完成,但多数BOT项目是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由中标的建设承包商或直接委托建设承包商按照“交钥匙固定价格”来承建。
七、BOT项目运营与移交
1.BOT项目的运营
BOT项目建成后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特许协议、建设图纸和国家环保、安全等法规进行全面验收后方可进入运营阶段。项目运营既可以由项目公司进行,也可以由第三者通过承包等方式进行。
2.BOT项目的移交
特许期满,项目公司须按照特许协议的约定将项目完好地移交给政府。所谓完好是指项目设施的质量及项目资产的完整性符合特许协议约定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江前良:国际BOT方式理论与实务[M].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
[2]朱怀念:国际项目融资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