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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4月24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加上去年公布生效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和《残疾人就业条例》,我国已基本确立了残疾人教育、就业政策体系。

唐淑芬:
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于去年4月28日由教育部和中国残联颁布施行。从此,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有了统一规范的设置标准,其势必大大地推动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残疾人学习技能、融入社会也有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标准制定之初由于残疾人职业教育基础较薄弱,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并无同口径文献和相关指标体系可参考。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考虑了当前各地实际办学总体水平,又有一定的前瞻性,是独立设置的、合格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鉴于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成本高、教育资源有限,学校数量和生源有限,学校大多设在大中城市(残联系统中职学校均在省会城市),今后若新建,基本在地级以上城市,少量可能在较发达的农村。为保障办学规模效益,适应我国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本标准在部分条款规定上,较高于普通中等职业学校。
正是由于设置了这些较高的标准,才保障了残疾人享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如第八条规定:“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在校生一般不少于200人,班额原则上为15-20人”。根据多年来的办学经验和实践,为保证中等职业学校的规模效益和足够生源,学校常设专业一般不能少于4个。残疾学生尤其是盲、聋学生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必须通过特殊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接受教育,因此特教学校的班额不宜过大。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日制聋校课程计划〉(试行)和〈全日制盲校课程计划〉(试行)的通知》(教基[1993]19号文)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盲、聋校班额以10-14人为宜。考虑到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年龄较大,学习生活能力较义务教育阶段增强,并参考特教学校的有关规定,本标准规定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额为15-20人。以每个专业在每年级至少设一个班、每个班班额为15-20人计算,在校生规模至少在180人(15×3×4)至240人(20×3×4)之間,取中间数,在校生规模至少为200人。
关于师资配备方面,本标准规定:“教学班与教职工比例不低于1∶5,专任教师数不低于本校教职工数的60%,专业课教师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60%”。因为国家未就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做出专门规定,所以本标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的相关条款制定,即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至1∶13.5。由于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额较小,如按照本标准规定班额换算,每班教职工数不足2人,故采用“班师比”确定本标准中的教师编制更能反映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要求。

虽然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额较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小,但也必须配备基本的教师数量和类别,才能保证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同时,残疾学生多需住宿,要有生活教师(或住宿生管理员)照料生活起居,还需要康复医疗、心理咨询、定向行走等指导教师的相应编制,所以本标准规定较普通高中学校略高,定为1∶5。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要求当前开展职业教育,应注重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当前的形势要求劳动者具备更高的实践技能,残疾学生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就业,更要有过硬的技能,为此应适当增加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比例,综合有关专家和学校意见,确定专业课教师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60%。
本标准规定校园占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相同,主要考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规定是办学的最低要求,必须达到这一要求,才可能正常开展教学活动。
考虑到残疾人学校的特殊性,本标准规定了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标准。残疾人学校一般应有多功能活动室、医务卫生室、体育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等。有聋生校需设有听力检测室、律动室并配置律动辅房。有盲生校须设有盲文、视听、低视力阅览室,定向行走训练室、音乐教室。盲生或坐轮椅的肢残生,因为有特殊的学习生活辅具,并且住上下铺不方便,其教室面积、宿舍面积等都必须比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大。规模较大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如按《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最低面积执行,势必造成生均面积不足,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开展。根据本标准第八条规定的在校生规模和班额换算,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班数最少为10-13个。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计[1994]162号)中的规定,9班规模盲生校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分别为83平方米和41.03平方米,聋生校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分别为88平方米和31.78平方米;18班规模,盲生校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分别为67平方米和33.70平方米,聋生校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分别为62平方米和25.70平方米。考虑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收不同类别的残疾学生,且除需特殊教育场地设施外,还应有校内实习基地等职业教育设施,以加强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本标准确定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和35平方米。

由明春:
财税政策保障《残疾人就业条例》顺利实施
目前,我国共有8296万残疾人,其中城市2071万人,农村6225万人。残疾人是需要社会帮助的群体,也是就业政策的重点扶持对象。去年,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特殊群体就业方面的法规,根据条例,各级财政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支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具体包括:一是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都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二是国家对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残疾人自主经营的,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中央财政为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安排贴息补助资金。四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为确保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财税支持措施落到实处,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一是加强政策宣传,使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了解、掌握政策。二是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方式,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调整为由税务部门或社保机构代为征收,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义务,提高收缴率。截至2007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累计收入近254亿元,累计支出156亿元。三是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能,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的服务,并为残疾人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同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等。上述政策的实施,有力促进了残疾人就业。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430多万人,其中,集中就业117万人,按比例就业122万人,个体就业189万人;农村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1696万。

唐淑芬:
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于去年4月28日由教育部和中国残联颁布施行。从此,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有了统一规范的设置标准,其势必大大地推动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残疾人学习技能、融入社会也有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标准制定之初由于残疾人职业教育基础较薄弱,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并无同口径文献和相关指标体系可参考。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考虑了当前各地实际办学总体水平,又有一定的前瞻性,是独立设置的、合格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鉴于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成本高、教育资源有限,学校数量和生源有限,学校大多设在大中城市(残联系统中职学校均在省会城市),今后若新建,基本在地级以上城市,少量可能在较发达的农村。为保障办学规模效益,适应我国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本标准在部分条款规定上,较高于普通中等职业学校。
正是由于设置了这些较高的标准,才保障了残疾人享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如第八条规定:“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在校生一般不少于200人,班额原则上为15-20人”。根据多年来的办学经验和实践,为保证中等职业学校的规模效益和足够生源,学校常设专业一般不能少于4个。残疾学生尤其是盲、聋学生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必须通过特殊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接受教育,因此特教学校的班额不宜过大。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日制聋校课程计划〉(试行)和〈全日制盲校课程计划〉(试行)的通知》(教基[1993]19号文)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盲、聋校班额以10-14人为宜。考虑到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年龄较大,学习生活能力较义务教育阶段增强,并参考特教学校的有关规定,本标准规定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额为15-20人。以每个专业在每年级至少设一个班、每个班班额为15-20人计算,在校生规模至少在180人(15×3×4)至240人(20×3×4)之間,取中间数,在校生规模至少为200人。
关于师资配备方面,本标准规定:“教学班与教职工比例不低于1∶5,专任教师数不低于本校教职工数的60%,专业课教师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60%”。因为国家未就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做出专门规定,所以本标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的相关条款制定,即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至1∶13.5。由于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额较小,如按照本标准规定班额换算,每班教职工数不足2人,故采用“班师比”确定本标准中的教师编制更能反映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要求。

虽然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额较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小,但也必须配备基本的教师数量和类别,才能保证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同时,残疾学生多需住宿,要有生活教师(或住宿生管理员)照料生活起居,还需要康复医疗、心理咨询、定向行走等指导教师的相应编制,所以本标准规定较普通高中学校略高,定为1∶5。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要求当前开展职业教育,应注重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当前的形势要求劳动者具备更高的实践技能,残疾学生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就业,更要有过硬的技能,为此应适当增加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比例,综合有关专家和学校意见,确定专业课教师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60%。
本标准规定校园占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相同,主要考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规定是办学的最低要求,必须达到这一要求,才可能正常开展教学活动。
考虑到残疾人学校的特殊性,本标准规定了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标准。残疾人学校一般应有多功能活动室、医务卫生室、体育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等。有聋生校需设有听力检测室、律动室并配置律动辅房。有盲生校须设有盲文、视听、低视力阅览室,定向行走训练室、音乐教室。盲生或坐轮椅的肢残生,因为有特殊的学习生活辅具,并且住上下铺不方便,其教室面积、宿舍面积等都必须比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大。规模较大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如按《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最低面积执行,势必造成生均面积不足,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开展。根据本标准第八条规定的在校生规模和班额换算,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班数最少为10-13个。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计[1994]162号)中的规定,9班规模盲生校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分别为83平方米和41.03平方米,聋生校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分别为88平方米和31.78平方米;18班规模,盲生校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分别为67平方米和33.70平方米,聋生校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分别为62平方米和25.70平方米。考虑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收不同类别的残疾学生,且除需特殊教育场地设施外,还应有校内实习基地等职业教育设施,以加强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本标准确定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和35平方米。

由明春:
财税政策保障《残疾人就业条例》顺利实施
目前,我国共有8296万残疾人,其中城市2071万人,农村6225万人。残疾人是需要社会帮助的群体,也是就业政策的重点扶持对象。去年,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特殊群体就业方面的法规,根据条例,各级财政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支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具体包括:一是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都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二是国家对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残疾人自主经营的,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中央财政为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安排贴息补助资金。四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为确保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财税支持措施落到实处,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一是加强政策宣传,使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了解、掌握政策。二是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方式,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调整为由税务部门或社保机构代为征收,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义务,提高收缴率。截至2007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累计收入近254亿元,累计支出156亿元。三是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能,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的服务,并为残疾人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同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等。上述政策的实施,有力促进了残疾人就业。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430多万人,其中,集中就业117万人,按比例就业122万人,个体就业189万人;农村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169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