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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高检院监所厅印发《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巡视检察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巡视检察的概念,2012年《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予以确认,将其作为司法改革的成果之一。如何使这一制度真正具有生命力,除了要从立法上加以确认外,还需要在坚持检察一体、权力制约、检务公开原则基础上,不断完善巡视机构,巡视成员管理,扩大巡视宣传,提高成果转化率,增强检务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