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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所得税新法体系日趋完善,征管规范日趋细化,纳税人及其会计亟待省时节力地透彻领悟相关规定,合法纳税节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明晰化研究,实务力呼之。文章结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聚焦汇算调增调减课题,揭示企业所得税“五年限制”之奥秘。助推税收征纳和谐化进程。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前补亏期限;税额抵免;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企业所得税新法体系日趋完善,征管规范日趋细化,纳税人及其会计亟待省时节力地透彻领悟相关规定、探寻合法纳税操作空间、合法纳税节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明晰化研究,实务力呼之。本文拟结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聚焦汇算调增调减课题,揭示企业所得税“五年限制”之奥秘。助推税收征纳和谐化进程。
会税人士均习惯企业所得税“五年限制”:一成不变的税前补亏期限;专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境外已纳所得税抵免税额……。如何在惯性思维里求发现、关注“老树发新芽”式规定,研究结论能有力指导实践,乃文章的立意所在。
一、一成不变的税前补亏期跟——有金可掘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实质含义如图1。
显然,盈余公积之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顺序在先,法定公积金不够时才需要动用当年按税法计算的盈利补亏;正确的补亏顺序能增加可供分配利润,让股东落袋为安成为可能。值此经济危机之时,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会计本可以有所贡献,只需要会计别对经济法条款“视而不见”即可。
上述研究证明,即使是一成不变的税前补亏期限,也有金可掘:仅需不孤立地看待企业所得税法,能想到其实施的基础——公司法律即可。实务里切记:五年税前补亏期内。每年须看盈余公积有余额否。
二、专用设备投费额税额抵免——含金度高
寻遍企业所得税新法体系,什么事项可以合法地不在税基(应纳税所得额)上调减而干脆直接减少应纳税额?仅有两例:特定专用设备投资额(条款称“税额抵免”)、境外已纳所得税款(条款称“抵免税额”)。境外已纳所得税款在后面专题分析,本部分聚焦特定专用设备投资额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其实质含义如图3。
正如前述所言,本部分聚焦境外已纳所得税款问题。企业所得税新法体系不再拘泥于直接抵免,拓展至间接抵免。直接抵免涉及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之非预提税情形,间接抵免仅涉及居民企业;直接抵免适用于直接的境外所得,间接抵免适用于境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现分述之。
(一)直接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是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其实质含义如图5。
(二)间接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其实质含义如图6。
四、结论与启迪
兹将本文论证之“五年限制”之含金政策列表总结如表1所示,希望切实帮助普及税法知识,按税法规则节税,于国于民于会计自身,均和谐之利莫大焉。
[参考文献]
[1]陈淑亭,王洪涛,张育辉,等,企业所得税法一点通[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前补亏期限;税额抵免;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企业所得税新法体系日趋完善,征管规范日趋细化,纳税人及其会计亟待省时节力地透彻领悟相关规定、探寻合法纳税操作空间、合法纳税节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明晰化研究,实务力呼之。本文拟结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聚焦汇算调增调减课题,揭示企业所得税“五年限制”之奥秘。助推税收征纳和谐化进程。
会税人士均习惯企业所得税“五年限制”:一成不变的税前补亏期限;专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境外已纳所得税抵免税额……。如何在惯性思维里求发现、关注“老树发新芽”式规定,研究结论能有力指导实践,乃文章的立意所在。
一、一成不变的税前补亏期跟——有金可掘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实质含义如图1。
显然,盈余公积之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顺序在先,法定公积金不够时才需要动用当年按税法计算的盈利补亏;正确的补亏顺序能增加可供分配利润,让股东落袋为安成为可能。值此经济危机之时,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会计本可以有所贡献,只需要会计别对经济法条款“视而不见”即可。
上述研究证明,即使是一成不变的税前补亏期限,也有金可掘:仅需不孤立地看待企业所得税法,能想到其实施的基础——公司法律即可。实务里切记:五年税前补亏期内。每年须看盈余公积有余额否。
二、专用设备投费额税额抵免——含金度高
寻遍企业所得税新法体系,什么事项可以合法地不在税基(应纳税所得额)上调减而干脆直接减少应纳税额?仅有两例:特定专用设备投资额(条款称“税额抵免”)、境外已纳所得税款(条款称“抵免税额”)。境外已纳所得税款在后面专题分析,本部分聚焦特定专用设备投资额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其实质含义如图3。
正如前述所言,本部分聚焦境外已纳所得税款问题。企业所得税新法体系不再拘泥于直接抵免,拓展至间接抵免。直接抵免涉及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之非预提税情形,间接抵免仅涉及居民企业;直接抵免适用于直接的境外所得,间接抵免适用于境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现分述之。
(一)直接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是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其实质含义如图5。
(二)间接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其实质含义如图6。
四、结论与启迪
兹将本文论证之“五年限制”之含金政策列表总结如表1所示,希望切实帮助普及税法知识,按税法规则节税,于国于民于会计自身,均和谐之利莫大焉。
[参考文献]
[1]陈淑亭,王洪涛,张育辉,等,企业所得税法一点通[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