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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传统道德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在这一背景下,如何维护弱势利益成为了一个困难的命题,笔者以为不再过分依赖道德,从制度上寻求解决之道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关键词】 经济人;义务主体特定化
中图分类号:F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2-0012- 02
1 因子
一位老师上课时谈到,她在四川大学江安校区的图书馆看到一坐轮椅者由同伴推着她等待电梯。此时正是高峰时间人很多,已经没有让轮椅进去的空间。电梯里没有人愿意主动让出空间,坐轮椅者也只有尴尬的准备等待下一班电梯……老师从道德的角度对电梯里的同学的行为表示了遗憾,不过笔者将从“经济人”假设的角度重新思考这一问题。
2 “经济人”假设下的理性选择
将“经济人”假设系统自觉地运用于经济研究,是从斯密开始的。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中写道: :“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斯密的论述包含三层意思:1、人是自利的,追求自我的利益最大化是人的唯一动机;2、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私利时又不得不考虑他人的私利,否则就难以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这构成了交易的通义;3、当每个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人们在“看不见的手”的支配下,无意识地实现了整个社会的丰裕。
3 电梯乘客的理性选择分析
“经济人”理论下,个体选择必然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电梯乘客在判断是否为轮椅让出空间也必然考虑自身的利益。笔者以为其自身利益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3.1 节省时间和精力
人们乘坐电梯的基本目的就是节省时间和精力。从成本收益的角度上说,一旦电梯乘客为轮椅让出空间,只能继续等待下一班电梯或者寻找楼梯上下楼。让出空间的乘客必然比没有让的乘客耗费更多的时间或精力。而且如果电梯运行时间较长或者电梯倒楼梯的位置较远的情况下,让出空间的乘客甚至需要比一开始就选择走楼梯的人消耗更多的时间或精力。以四川大学江安图书馆为例,电梯到最近的楼梯距离大约有15米(约需要12-15秒),楼梯为旋转楼梯,上下一层楼大约需要8-10秒,而且通常乘坐电梯者要上下的楼层都在2层以上。即使以最少的2层为例,让出空间的乘客大约需要多耽误12×2+8×2=40秒。当然,通常乘客并不会详细分析,但是一个“理性人”都会意识到让出空间的不利因素。
3.2 忽略负面评价
不让出空间的乘客会得到坐轮椅者的负面评价,但乘客有忽略该负面评价的理由:第一,乘客与坐轮椅者并不相识,以后相识的可能也很小,因此乘客很可能认为该负面评价的影响是非常小的(当然可能有少部分乘客与坐轮椅者相识,他们通常都会主动让出空间。)第二,与个体越相近的情况,越容易让个体产生认同感;反之则越不容易产生。古语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却未提及“残吾残,以及人之残”。老和幼都是一个正常人都必然要经历的阶段,而一般人对残疾人的了解相对要少些,不太容易理解残疾人的艰苦,因此对坐轮椅者的所面临的困难处境估计相对不足。
3.3 从众心理的影响
首先,即使乘客担心坐轮椅者的负面评价,由于该负面评价指向的是整个电梯的乘客,并不特别针对某一特定个人,因此从道德的角度看更不容易产生愧疚感。比如就刑法进行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到对于多人犯罪的处罚通常更重,而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更要对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负责,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多人行为比较容易获得归属感和认同感。其次,当某一乘客让出空间时,一个人的位置很可能不足够轮椅进入电梯,势必要求更多的乘客让出空间来,跟随让出空间的乘客不论其是否情愿,其时间或精力的损失都时不可避免的。同时,部分乘客出来和轮椅进入电梯也需要时间,这样没有让出空间的乘客也必然耽误时间。所以第一个让出空间的乘客,虽然其赢得了坐轮椅者的肯定,却遭到其他“经济人”乘客的负面评价(这里笔者暂时不考虑道德的因素),总体而言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此时不让出空间是最佳选择。第三,可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乘客很难详细分析让出空间的利弊。实际情况是信息的成本通常都不菲,即使免费,收集信息也需要时间和精力的。因此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只能够认为其他乘客都是“经济人”,会作出最理性的选择,跟随群体的选择往往就是最合理的选择(当然也许不是最正确选择)。同时,群体选择下人更容易产生归属感,而不容易受到道德的谴责。
4 破除从众——公车专座的制度的启迪
经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不让出空间是一个“经济人”乘客的最合理选择,但这将导致坐轮椅者只能无法在高峰时间使用电梯。那么让坐轮椅者等待?不行。正常人可以在高峰的电梯众挤进去一小块地方落脚,但是轮椅无法做到;正常人也可以在赶时间的情况下走楼梯,轮椅同样不能。再修一部电梯?似乎成本又过高。弱势群体的利益该作何保护呢?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到,乘客的自身利益是不可能改变的,负面评价的忽略可以通过道德的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但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且效果不显著。制定规则破除从众,是一个更加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办法。
所谓破除从众,核心就是将承担义务(不利益)的主体特定化、明确化。当特定部分人必须履行义务时,从众的坚冰就可以打破了。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现在公交车都设有“老幼病残孕专座”。这一设定看起来简单,其实包含的道理却并不简单。首先,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而不是在车内写上标语“请给老幼病残孕让座”,就是要将承担让座义务的主体特定化。换言之,坐在“老幼病残孕专座”的乘客必须给老友病残孕让座,而坐在其他座位的乘客无此义务。如果坐在“老幼病残孕专座”的乘客不让座,将得到的是需要让座的人以及全车的其他乘客(包含坐在普通座位的乘客和无座位的乘客)的负面评价。其次,该专座座位通常为4-6人,考虑到座位是双排的话,坐在外侧的也就是2、3个人,而不让座带来的负面评价将集中在这2、3个人中。第三,“老幼病残孕专座”通常设立在车门附近,固然是为了缩短老友病残孕在车上走动的距离,但还有个重要理由就是让承担让座义务的主体特定化。试想,如果“老幼病残孕专座”距离车门较远,那么车门附近普通座位的乘客可能先让座,这样承担义务的主体就分散化了,不让座的情况下的负面评价也分散化了(不仅仅指向“老幼病残孕专座”的乘客,也可能指向车门附近普通座位的乘客)。
5 义务主体特定化的局限性分析
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万能的,生效都需要一定的条件,明确这些条件我们可以更好的运用该规则。该规则有下面两个局限性:
(1)该规则的确立必须在所有可能的义务主体未确定前。仍然以公车为例,先上车的“经济人”乘客在选择座位时,就将优先挑选普通座位。当没有普通座位以后,选择“老友病残孕专座”的乘客就需要承担让座的风险。虽然成本相同(同样买票),而收益不同(可能要让座甚至是站),但是因为该规则在最初上车时就已经确立,因此乘客不太可能产生对制度本身的抱怨。
但对于一个相对长期存在的现象,很可能规则确立时,特定义务主体已经确定,这时被确定的义务主体很可能对制度有很大的抱怨和不满。这里笔者想举一例,广州市政府发文要求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禁摩令”,就引起了诸多争议(如是否与《行政许可法》冲突,禁止摩托车上路的理由是否充分等),但笔者仅打算结合本文谈一个问题,合法购买的摩托车怎么办?尽管广州市政府表示可以转让或者选择报废,但是广州市上牌的25万辆摩托车,绝大部分恐怕难以找到合适的买家。而根据广州市政府所出台的报废规定,报废价格实在也让人难以接受。况且在90年代起广州市就开始限摩,购买车牌也是一笔不菲的费用。因此即使是出于公共利益或者弱势利益的考虑,突然的要求摩托车主承担如此的损失,实在是让这些“特定的不利益主体”难以接受。
(2)“义务主体特定化”规则的实施,在多数情况下仍然需要倚靠道德的力量。虽然我国已经有将“义务主体特定化”规则规定为法律的做法,但是也是在很小的范围内。还以公车为例,如果坐在“老幼病残孕专座”的乘客就是不让座,其他人恐怕也只能够从道义上进行谴责。没有谁(包括售票员在内)有权利将其从座位上赶起来,否则就侵犯了该乘客的人身权。究其根本,该规则和法不溯及以往原则仍有以往有一定的冲突。
6 尾声——轮椅遭遇电梯高峰的解决
相信结论已经很明显了,在电梯靠近门口处划定一块“行动不便人士优先区”并标明,轮椅遭遇电梯高峰时,由该区域中的人优先为轮椅让出空间。虽然从根本上说,弱势群体的保护需要道德力量的维系,但是在目前社会价值多元化的情形下,道德约束的力量十分有限。我们不能够以圣人的标准来要求每个人,相反我们只能够将每个人都假设为“经济人”,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活动的目标。在这一前提下,制定规则将承担义务的主体特定化、明确化,才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最合理方法。
注释:
[1] 亚当.斯密:《国富论》,王亚南、郭大力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4页。
[2] 很典型的表现在共同犯罪的中止中,如果其中一人单独中止自己行为,但未能够组织其他人犯罪的,单独中止自行行为者仍然需要对他人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 如果外侧的乘客都已经让座于“老幼病残孕”了,则承担让座义务的主体又转移为“老幼病残孕专座”内侧的乘客。虽然仍然未能够集中在某一人的身上。
(责任编辑:谢景龙)
【关键词】 经济人;义务主体特定化
中图分类号:F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2-0012- 02
1 因子
一位老师上课时谈到,她在四川大学江安校区的图书馆看到一坐轮椅者由同伴推着她等待电梯。此时正是高峰时间人很多,已经没有让轮椅进去的空间。电梯里没有人愿意主动让出空间,坐轮椅者也只有尴尬的准备等待下一班电梯……老师从道德的角度对电梯里的同学的行为表示了遗憾,不过笔者将从“经济人”假设的角度重新思考这一问题。
2 “经济人”假设下的理性选择
将“经济人”假设系统自觉地运用于经济研究,是从斯密开始的。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中写道: :“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斯密的论述包含三层意思:1、人是自利的,追求自我的利益最大化是人的唯一动机;2、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私利时又不得不考虑他人的私利,否则就难以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这构成了交易的通义;3、当每个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人们在“看不见的手”的支配下,无意识地实现了整个社会的丰裕。
3 电梯乘客的理性选择分析
“经济人”理论下,个体选择必然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电梯乘客在判断是否为轮椅让出空间也必然考虑自身的利益。笔者以为其自身利益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3.1 节省时间和精力
人们乘坐电梯的基本目的就是节省时间和精力。从成本收益的角度上说,一旦电梯乘客为轮椅让出空间,只能继续等待下一班电梯或者寻找楼梯上下楼。让出空间的乘客必然比没有让的乘客耗费更多的时间或精力。而且如果电梯运行时间较长或者电梯倒楼梯的位置较远的情况下,让出空间的乘客甚至需要比一开始就选择走楼梯的人消耗更多的时间或精力。以四川大学江安图书馆为例,电梯到最近的楼梯距离大约有15米(约需要12-15秒),楼梯为旋转楼梯,上下一层楼大约需要8-10秒,而且通常乘坐电梯者要上下的楼层都在2层以上。即使以最少的2层为例,让出空间的乘客大约需要多耽误12×2+8×2=40秒。当然,通常乘客并不会详细分析,但是一个“理性人”都会意识到让出空间的不利因素。
3.2 忽略负面评价
不让出空间的乘客会得到坐轮椅者的负面评价,但乘客有忽略该负面评价的理由:第一,乘客与坐轮椅者并不相识,以后相识的可能也很小,因此乘客很可能认为该负面评价的影响是非常小的(当然可能有少部分乘客与坐轮椅者相识,他们通常都会主动让出空间。)第二,与个体越相近的情况,越容易让个体产生认同感;反之则越不容易产生。古语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却未提及“残吾残,以及人之残”。老和幼都是一个正常人都必然要经历的阶段,而一般人对残疾人的了解相对要少些,不太容易理解残疾人的艰苦,因此对坐轮椅者的所面临的困难处境估计相对不足。
3.3 从众心理的影响
首先,即使乘客担心坐轮椅者的负面评价,由于该负面评价指向的是整个电梯的乘客,并不特别针对某一特定个人,因此从道德的角度看更不容易产生愧疚感。比如就刑法进行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到对于多人犯罪的处罚通常更重,而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更要对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负责,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多人行为比较容易获得归属感和认同感。其次,当某一乘客让出空间时,一个人的位置很可能不足够轮椅进入电梯,势必要求更多的乘客让出空间来,跟随让出空间的乘客不论其是否情愿,其时间或精力的损失都时不可避免的。同时,部分乘客出来和轮椅进入电梯也需要时间,这样没有让出空间的乘客也必然耽误时间。所以第一个让出空间的乘客,虽然其赢得了坐轮椅者的肯定,却遭到其他“经济人”乘客的负面评价(这里笔者暂时不考虑道德的因素),总体而言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此时不让出空间是最佳选择。第三,可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乘客很难详细分析让出空间的利弊。实际情况是信息的成本通常都不菲,即使免费,收集信息也需要时间和精力的。因此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只能够认为其他乘客都是“经济人”,会作出最理性的选择,跟随群体的选择往往就是最合理的选择(当然也许不是最正确选择)。同时,群体选择下人更容易产生归属感,而不容易受到道德的谴责。
4 破除从众——公车专座的制度的启迪
经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不让出空间是一个“经济人”乘客的最合理选择,但这将导致坐轮椅者只能无法在高峰时间使用电梯。那么让坐轮椅者等待?不行。正常人可以在高峰的电梯众挤进去一小块地方落脚,但是轮椅无法做到;正常人也可以在赶时间的情况下走楼梯,轮椅同样不能。再修一部电梯?似乎成本又过高。弱势群体的利益该作何保护呢?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到,乘客的自身利益是不可能改变的,负面评价的忽略可以通过道德的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但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且效果不显著。制定规则破除从众,是一个更加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办法。
所谓破除从众,核心就是将承担义务(不利益)的主体特定化、明确化。当特定部分人必须履行义务时,从众的坚冰就可以打破了。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现在公交车都设有“老幼病残孕专座”。这一设定看起来简单,其实包含的道理却并不简单。首先,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而不是在车内写上标语“请给老幼病残孕让座”,就是要将承担让座义务的主体特定化。换言之,坐在“老幼病残孕专座”的乘客必须给老友病残孕让座,而坐在其他座位的乘客无此义务。如果坐在“老幼病残孕专座”的乘客不让座,将得到的是需要让座的人以及全车的其他乘客(包含坐在普通座位的乘客和无座位的乘客)的负面评价。其次,该专座座位通常为4-6人,考虑到座位是双排的话,坐在外侧的也就是2、3个人,而不让座带来的负面评价将集中在这2、3个人中。第三,“老幼病残孕专座”通常设立在车门附近,固然是为了缩短老友病残孕在车上走动的距离,但还有个重要理由就是让承担让座义务的主体特定化。试想,如果“老幼病残孕专座”距离车门较远,那么车门附近普通座位的乘客可能先让座,这样承担义务的主体就分散化了,不让座的情况下的负面评价也分散化了(不仅仅指向“老幼病残孕专座”的乘客,也可能指向车门附近普通座位的乘客)。
5 义务主体特定化的局限性分析
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万能的,生效都需要一定的条件,明确这些条件我们可以更好的运用该规则。该规则有下面两个局限性:
(1)该规则的确立必须在所有可能的义务主体未确定前。仍然以公车为例,先上车的“经济人”乘客在选择座位时,就将优先挑选普通座位。当没有普通座位以后,选择“老友病残孕专座”的乘客就需要承担让座的风险。虽然成本相同(同样买票),而收益不同(可能要让座甚至是站),但是因为该规则在最初上车时就已经确立,因此乘客不太可能产生对制度本身的抱怨。
但对于一个相对长期存在的现象,很可能规则确立时,特定义务主体已经确定,这时被确定的义务主体很可能对制度有很大的抱怨和不满。这里笔者想举一例,广州市政府发文要求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禁摩令”,就引起了诸多争议(如是否与《行政许可法》冲突,禁止摩托车上路的理由是否充分等),但笔者仅打算结合本文谈一个问题,合法购买的摩托车怎么办?尽管广州市政府表示可以转让或者选择报废,但是广州市上牌的25万辆摩托车,绝大部分恐怕难以找到合适的买家。而根据广州市政府所出台的报废规定,报废价格实在也让人难以接受。况且在90年代起广州市就开始限摩,购买车牌也是一笔不菲的费用。因此即使是出于公共利益或者弱势利益的考虑,突然的要求摩托车主承担如此的损失,实在是让这些“特定的不利益主体”难以接受。
(2)“义务主体特定化”规则的实施,在多数情况下仍然需要倚靠道德的力量。虽然我国已经有将“义务主体特定化”规则规定为法律的做法,但是也是在很小的范围内。还以公车为例,如果坐在“老幼病残孕专座”的乘客就是不让座,其他人恐怕也只能够从道义上进行谴责。没有谁(包括售票员在内)有权利将其从座位上赶起来,否则就侵犯了该乘客的人身权。究其根本,该规则和法不溯及以往原则仍有以往有一定的冲突。
6 尾声——轮椅遭遇电梯高峰的解决
相信结论已经很明显了,在电梯靠近门口处划定一块“行动不便人士优先区”并标明,轮椅遭遇电梯高峰时,由该区域中的人优先为轮椅让出空间。虽然从根本上说,弱势群体的保护需要道德力量的维系,但是在目前社会价值多元化的情形下,道德约束的力量十分有限。我们不能够以圣人的标准来要求每个人,相反我们只能够将每个人都假设为“经济人”,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活动的目标。在这一前提下,制定规则将承担义务的主体特定化、明确化,才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最合理方法。
注释:
[1] 亚当.斯密:《国富论》,王亚南、郭大力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4页。
[2] 很典型的表现在共同犯罪的中止中,如果其中一人单独中止自己行为,但未能够组织其他人犯罪的,单独中止自行行为者仍然需要对他人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 如果外侧的乘客都已经让座于“老幼病残孕”了,则承担让座义务的主体又转移为“老幼病残孕专座”内侧的乘客。虽然仍然未能够集中在某一人的身上。
(责任编辑:谢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