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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建筑消防设计是建筑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在本文中主要对住宅消防规范若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 住宅消防;规范;若干问题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8.1.6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置灭火器;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条款含义及存在的问题
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龙头条款,这个条款不是强制执行条文,但是对多层住宅是“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龙头,根据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可知,用“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这样导致在实际设计时,部分设计人员对多层住宅没有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龙头,结果导致火灾初期灭火不及时,造成严重的后果。大量的火灾表明,在火灾的初起阶级如果能有效扑灭,成功率在90%左右。
2、条款修改的内容(针对住宅)
住宅应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的有关规定;住宅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6.1.3条应修改为住宅楼应每层在公共部位配置灭火器,每个楼层均不得少于2具,别墅应在室内设置灭火器,每户均不得少于2具,普通住宅应配置单具灭火器为1A/21B的手提式灭火器,高级住宅和别墅应配置单具灭火器为2A/55B的手提式灭火器。
3、修改的理由
(1)住所火灾荷载大
当前居民的家庭装饰层次愈来愈高,家庭中本来就有很多的木质家私和纤维制品,再加上装饰中运用的木材、纤维制品和高分子材料,使得住所中火灾荷载很大,一旦发作火灾,就会强烈焚烧,迅速蔓延。住所火灾种类为A、B、C和E类,主张住所灭火器类型应为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再由《建筑灭火器装备设计规范》(GB 50140-2005)附录D可知,高档住所和别墅归于中风险等级、普通住所归于轻风险等级,应按规范中6.2灭火器最低装备规范进行装备。
(2)住所火灾发作时刻相对隐蔽性
因为一般家庭白天大家都外出作业,而晚上大多数时刻都在歇息,在这些时刻内发作煤气走漏,电气短路,或其他缘由导致火灾,在没有装设主动消防體系的家庭将很难在有用时刻内发现并控制,特别是夜间火灾。火灾发作很多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如没有主动报警体系,家庭成员往往会发作窒息死亡或窒息后被火烧死,这种案例在中国并不罕见。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7.6.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高规”7.6.1条说明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公共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住宅的户内用房在设集中空调或户门不是甲级防火门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住宅的户内用房在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时,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我国的《住宅建筑规范》(GB 50386-2005)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显然这两本规范对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住宅建筑的描述不一样,高规是超过100m,而《住宅建筑规范》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如果某一住宅层高小于等于2.8m,35层住宅,建筑高度还不到100m,按照“高规”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根据《住宅建筑规范》需要设自动喷水没灭火系统,这将造成竣工验收住建部门和消防部门的不一致,设计人员做设计时无所适从。再加上我国各地消防部队配备的消防举高车也不能达到100m或35层的层高,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住宅建筑超过100m或25层存在很大的救援空白。
“高规”7.6.2条说明住宅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公共部位(即走道和消防前室)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不设集中空调系统住宅的公共部位和户内用房、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均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一类的综合楼和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应在公共部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高规”7.6.3条说明二类的综合楼和商住楼的商业部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住宅部分均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于住宅部分没有喷淋保护的,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该类场所的火灾防范能力。一旦起火,初期火也得不到有效控制。
1、条款修改的内容(针对住宅)
(1)7.6.1条修改内容
高度超过100m或层数超过35层的住宅的公共部位和户内用房,除卫生间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采用快速响应的家用闭式喷头。
(2)7.6.2条修改内容
层数超越18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越100m的住所的公共部位和户内用房,除卫生间和不宜用水补救的部位外,均应设主动喷水救活体系,喷头选用疾速呼应的家用闭式喷头;关于一类的综合楼和商住楼的住所有些应在公共部位、户内用房和地下自行车库或小库房,除卫生间和不宜用水补救的部位外,均应设主动喷水救活体系。层数在10~18层的高层住所公共部位、户内用房和地下自行车库或小库房,应装置简便主动喷水救活体系,喷头选用疾速呼应的家用闭式喷头。 (3)7.6.3条修改内容
二类的综合楼和商住楼的商业部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住宅部分的公共部位和户内用房,除卫生间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安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采用快速反应的家用闭式喷头,18层及18层以下的住宅公共部位和户内用房,除卫生间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修改的理由
(1)高层住宅消防安全要求高
住宅火灾中,高层住宅火灾危害是最大的,高层住宅和其他高层建筑一样具有人口密集、火灾发生后疏散困难、火灾发展快扑救困难的特点,一旦失火往往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因此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问题尤为重要。
(2)国外住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及运行情况
依据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挪威一致建筑设计法规,为了切实保证包含残疾人在内的一切人安全,挪威超越2层的新建寓居修建有必要装置主动喷水救活系统;2000年英国规范组织出书《寓居和住所修建内主动喷水救活系统装置规范(草案)》,现已被英国消防界广泛承受,英国威尔士区域在2011年经过一项法则,强行需求一切新建寓居修建装置主动喷水救活系统;在美国,主动喷水救活系统的倡导者正在逐一州地推动强行需求新建寓居修建装置主动喷水救活系统的立法,当前现已有6个州经过有关法则,当前美国现已构成住所的主动喷水救活系统规范系统NFPA13、NFPA13D和NFPA13R,加利福尼亚州自2011年1月1日起将强行要求一切新建寓居建筑装置这一系统。
(3)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及运行情况
随着城市的迅猛发展,人民群众对住宅的需要与城市土地严重的对立日益突出,而高层住宅具有中上层部位视野开阔,采光通风杰出;建筑挺拔,立面外型与颜色富于时代感和都市感;高容積率,节省土地资源等长处,因此在城市建设中,高层住宅呈逐年增多的趋势。
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92)
6.1.5.1机组应始终处于准备启动状态,当正常供电中断时,机组应立即启动,并在15s内能投入正常带负荷运行。
(一)存在问题
对于小高层建筑群而言,即使15s的消火栓供水量,也就是300L,保守点按30s,即稳压罐水容积到600L,也足以保证消火栓系统的安全。
至于设备故障,生活给水泵及消火栓给水泵互相备用,大大增加了设备的安全性。何况水池及管道输送也不是绝对没有故障的可能。随着科技的发展,设备的可靠性还会进一步提高。
(二)修改的理由
设屋顶消防水箱对于大型高层建筑问题不大,但对于小高层住宅群则有异议。如果一次着火区设一个显然做不到万无一失。《高规》未有着火次数的规定,《建规》则规定≤2.5万人为1次,≤5万人为2次。按如今一般人均面积,2.5万人反推算,住宅面积至少也在50万m2以上;按较高的容积率,住宅占地面积也要28万m2,其半径在200m以上。即使屋顶消防水箱在中心位置,管道阻力也相当可观。若每一座小高层都加消防水箱,这种方式即过于原始,造价也高。相反,可靠的生活、消火栓给水合并变频给水系统,则无此弊病。
总之,许多现行实际的问题在现行的国家规范没有具体的规定,其他地方的规范编制与笔者的实地情况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只能用于参考,对于一些与现行规范不尽相符或规范未涵盖的消防设计,设计、审核人员应在客观、全面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科学方案,真正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参考文献:
[1]张祥中,程宏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住宅消防若干问题探讨[J].给水排水,2007,11:124-126.
[2]高红斌.对建筑消防规范若干问题的探讨[J].山西建筑,2008,34:58-59.
[3]续冬晨.高层住宅消防安全常见问题分析[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1,07:23-25+28.
[4]丰宏.高层建筑消防规范管理的探讨[J].山西建筑,2004,22:101-102.
作者简介:贾昕,(1988-),男,河北邢台人,总工程师,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主要从事消防施工及维保工作。
【关键词】 住宅消防;规范;若干问题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8.1.6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置灭火器;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条款含义及存在的问题
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龙头条款,这个条款不是强制执行条文,但是对多层住宅是“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龙头,根据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可知,用“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这样导致在实际设计时,部分设计人员对多层住宅没有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龙头,结果导致火灾初期灭火不及时,造成严重的后果。大量的火灾表明,在火灾的初起阶级如果能有效扑灭,成功率在90%左右。
2、条款修改的内容(针对住宅)
住宅应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的有关规定;住宅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6.1.3条应修改为住宅楼应每层在公共部位配置灭火器,每个楼层均不得少于2具,别墅应在室内设置灭火器,每户均不得少于2具,普通住宅应配置单具灭火器为1A/21B的手提式灭火器,高级住宅和别墅应配置单具灭火器为2A/55B的手提式灭火器。
3、修改的理由
(1)住所火灾荷载大
当前居民的家庭装饰层次愈来愈高,家庭中本来就有很多的木质家私和纤维制品,再加上装饰中运用的木材、纤维制品和高分子材料,使得住所中火灾荷载很大,一旦发作火灾,就会强烈焚烧,迅速蔓延。住所火灾种类为A、B、C和E类,主张住所灭火器类型应为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再由《建筑灭火器装备设计规范》(GB 50140-2005)附录D可知,高档住所和别墅归于中风险等级、普通住所归于轻风险等级,应按规范中6.2灭火器最低装备规范进行装备。
(2)住所火灾发作时刻相对隐蔽性
因为一般家庭白天大家都外出作业,而晚上大多数时刻都在歇息,在这些时刻内发作煤气走漏,电气短路,或其他缘由导致火灾,在没有装设主动消防體系的家庭将很难在有用时刻内发现并控制,特别是夜间火灾。火灾发作很多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如没有主动报警体系,家庭成员往往会发作窒息死亡或窒息后被火烧死,这种案例在中国并不罕见。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7.6.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高规”7.6.1条说明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公共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住宅的户内用房在设集中空调或户门不是甲级防火门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住宅的户内用房在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时,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我国的《住宅建筑规范》(GB 50386-2005)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显然这两本规范对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住宅建筑的描述不一样,高规是超过100m,而《住宅建筑规范》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如果某一住宅层高小于等于2.8m,35层住宅,建筑高度还不到100m,按照“高规”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根据《住宅建筑规范》需要设自动喷水没灭火系统,这将造成竣工验收住建部门和消防部门的不一致,设计人员做设计时无所适从。再加上我国各地消防部队配备的消防举高车也不能达到100m或35层的层高,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住宅建筑超过100m或25层存在很大的救援空白。
“高规”7.6.2条说明住宅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公共部位(即走道和消防前室)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不设集中空调系统住宅的公共部位和户内用房、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均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一类的综合楼和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应在公共部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高规”7.6.3条说明二类的综合楼和商住楼的商业部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住宅部分均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于住宅部分没有喷淋保护的,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该类场所的火灾防范能力。一旦起火,初期火也得不到有效控制。
1、条款修改的内容(针对住宅)
(1)7.6.1条修改内容
高度超过100m或层数超过35层的住宅的公共部位和户内用房,除卫生间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采用快速响应的家用闭式喷头。
(2)7.6.2条修改内容
层数超越18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越100m的住所的公共部位和户内用房,除卫生间和不宜用水补救的部位外,均应设主动喷水救活体系,喷头选用疾速呼应的家用闭式喷头;关于一类的综合楼和商住楼的住所有些应在公共部位、户内用房和地下自行车库或小库房,除卫生间和不宜用水补救的部位外,均应设主动喷水救活体系。层数在10~18层的高层住所公共部位、户内用房和地下自行车库或小库房,应装置简便主动喷水救活体系,喷头选用疾速呼应的家用闭式喷头。 (3)7.6.3条修改内容
二类的综合楼和商住楼的商业部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住宅部分的公共部位和户内用房,除卫生间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安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采用快速反应的家用闭式喷头,18层及18层以下的住宅公共部位和户内用房,除卫生间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修改的理由
(1)高层住宅消防安全要求高
住宅火灾中,高层住宅火灾危害是最大的,高层住宅和其他高层建筑一样具有人口密集、火灾发生后疏散困难、火灾发展快扑救困难的特点,一旦失火往往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因此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问题尤为重要。
(2)国外住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及运行情况
依据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挪威一致建筑设计法规,为了切实保证包含残疾人在内的一切人安全,挪威超越2层的新建寓居修建有必要装置主动喷水救活系统;2000年英国规范组织出书《寓居和住所修建内主动喷水救活系统装置规范(草案)》,现已被英国消防界广泛承受,英国威尔士区域在2011年经过一项法则,强行需求一切新建寓居修建装置主动喷水救活系统;在美国,主动喷水救活系统的倡导者正在逐一州地推动强行需求新建寓居修建装置主动喷水救活系统的立法,当前现已有6个州经过有关法则,当前美国现已构成住所的主动喷水救活系统规范系统NFPA13、NFPA13D和NFPA13R,加利福尼亚州自2011年1月1日起将强行要求一切新建寓居建筑装置这一系统。
(3)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及运行情况
随着城市的迅猛发展,人民群众对住宅的需要与城市土地严重的对立日益突出,而高层住宅具有中上层部位视野开阔,采光通风杰出;建筑挺拔,立面外型与颜色富于时代感和都市感;高容積率,节省土地资源等长处,因此在城市建设中,高层住宅呈逐年增多的趋势。
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92)
6.1.5.1机组应始终处于准备启动状态,当正常供电中断时,机组应立即启动,并在15s内能投入正常带负荷运行。
(一)存在问题
对于小高层建筑群而言,即使15s的消火栓供水量,也就是300L,保守点按30s,即稳压罐水容积到600L,也足以保证消火栓系统的安全。
至于设备故障,生活给水泵及消火栓给水泵互相备用,大大增加了设备的安全性。何况水池及管道输送也不是绝对没有故障的可能。随着科技的发展,设备的可靠性还会进一步提高。
(二)修改的理由
设屋顶消防水箱对于大型高层建筑问题不大,但对于小高层住宅群则有异议。如果一次着火区设一个显然做不到万无一失。《高规》未有着火次数的规定,《建规》则规定≤2.5万人为1次,≤5万人为2次。按如今一般人均面积,2.5万人反推算,住宅面积至少也在50万m2以上;按较高的容积率,住宅占地面积也要28万m2,其半径在200m以上。即使屋顶消防水箱在中心位置,管道阻力也相当可观。若每一座小高层都加消防水箱,这种方式即过于原始,造价也高。相反,可靠的生活、消火栓给水合并变频给水系统,则无此弊病。
总之,许多现行实际的问题在现行的国家规范没有具体的规定,其他地方的规范编制与笔者的实地情况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只能用于参考,对于一些与现行规范不尽相符或规范未涵盖的消防设计,设计、审核人员应在客观、全面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科学方案,真正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参考文献:
[1]张祥中,程宏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住宅消防若干问题探讨[J].给水排水,2007,11:124-126.
[2]高红斌.对建筑消防规范若干问题的探讨[J].山西建筑,2008,34:58-59.
[3]续冬晨.高层住宅消防安全常见问题分析[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1,07:23-25+28.
[4]丰宏.高层建筑消防规范管理的探讨[J].山西建筑,2004,22:101-102.
作者简介:贾昕,(1988-),男,河北邢台人,总工程师,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主要从事消防施工及维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