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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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当前,刑罚的目的主要有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两种学说。本文结合实施醉驾入刑三周年的实施效果,通过对这两种刑罚目的理论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我国当前条件下如何优化刑罚目的,使刑罚落到实处,同时对我国完善醉驾入刑的实施提出思考。
  关键词 刑罚的目的 报应主义 预防主义 醉驾入刑
  作者简介:黄玉敏,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司法分校法律教师。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28-02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高票获得通过,涉及修订的条文将近上百个,其中醉驾入刑更是备受关注。如今,醉驾入刑实施已近三年,根据各地的调查数据显示,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效果“立竿见影”。如广州交警的统计称,截至2013年11月,广州查获酒后驾车违法行为1667宗,其中醉酒驾车313宗,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57.36%和70.05%。可以说,刑罚的威慑力充分显现并发挥了作用。本文结合醉驾入刑的实施效果来探析刑罚的目的所在,以期对今后刑罚的实施产生积极的借鉴作用。
  一、刑罚的目的之界定
  刑罚的目的表现为行使刑罚时所希望达到的效果,具体来说即刑罚在刑事立法、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等不同的环节所达到的目的。
  在当前,刑罚的目的主要有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两种学说。
  报应主义是以绝对主义和报应思想为基础的刑罚目的理论。刑罚的意义在于报应犯罪行为的罪恶,以受害者的痛苦来均衡犯罪人的罪责,从而实现正义的理念。报应是对过去发生的犯罪的一种回溯,因此报应理论被称为是一种回溯性的刑罚理论。醉酒驾车之所以要追究刑事责任,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犯罪人主观上明知道自己醉驾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危害,仍然放任这种危害的发生,属于故意的行为。从惩罚醉驾司机漠视他人生命的角度而言,醉驾入刑正是刑罚报应主义的体现。
  预防主义是以预防思想为基础的,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罪犯,而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预防社会其他人犯罪,保护社会正常的秩序,满足社会正义理念。预防主义站在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认为刑罚本身不是实施“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报应,而是为了通过刑罚给予社会其他人以警示,防止其他人犯罪。醉驾入刑实施一段时间后,公安部副部长黄明透露,全国警方共查处酒驾案件36.8万起,同比下降四成。北京、上海两座一线城市的醉驾下降幅度达七成。从这个下降的比例来看,醉驾入刑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提醒各位司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二、刑罚目的的两种主要学说评析
  (一)报应主义学说利弊评析
  报应主义认为:刑罚是恶(国家使用故意造成痛苦的方法)对恶(犯罪人造成的痛苦)的报复,国家在需要使用刑罚的时候,只能以正义的方式进行。“正义”的观念要求刑罚与罪责的程度应当相适应,它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对很小的过错采用强烈的处罚方式。
  报应主义的缺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方面,缺失对社会目的的考虑。现在刑法理论普遍同意,刑法的任务在于支持对法益的保护。如果刑罚缺乏对社会目的的考量,那么就缺乏存在的合理与正当性。康德和黑格尔维护的“正义”观念主张对由犯罪造成的痛苦,通过对罪犯进行惩罚让其承担痛苦的方式,来使得罪责得以弥补。这固然是刑罚的一个目的,但国家作为一种公共机构,不能仅仅通过刑罚来惩罚个人过错。
  另一方面,使人遭受痛苦的做法是没有社会意义的。在报应主义理论下,刑罚是通过附加给犯罪人痛苦来执行的。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犯罪行为的社会和心理原因难以为其他人所认识,刑罚也不能达到警示他人并消除其他人犯罪的效果,因此,使得报应主义不能成为与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二)预防主义利弊评析
  预防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不仅是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还包括预防社会上其他人犯罪。
  预防主义与报应主义的理论相比,具有明显的优点。就是它充分重视树立法律的权威,提醒人们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的后果,从而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有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提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对应关系,它会给人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人躯体的印象豍。
  然而,预防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仍然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预防主义并没有包含刑罚的限度。这样,就总存在着将刑罚转变为国家恐怖的危险。就如波斯纳曾说过:“对预防主义的主要批评就是它的领域不确定。在设计最大化最大幸福的政策时,应该把谁的幸福计算在内呢?”。豎从历史上看,更严厉的刑罚具有更大威慑作用的思想,很可能是不正确的,这经常会造成“无节制”刑罚。
  (三)醉驾入刑的刑罚目的解读
  醉驾入刑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来看,醉驾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从主观上来说,醉驾司机一般都是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从主观要件来说,醉驾司机能够意识到自己醉酒驾车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对危险的发生有一种故意放任的心态;从客观和客观方面来讲,醉驾司机这种不清醒的开车状态对社会公共秩序以及他人的生命造成严重威胁。
  二是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对社会公共秩序以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产生了很大威胁,若放任其自由发展,醉驾会成为社会安定秩序的重大隐患。
  三是限制醉驾的现有手段效果有限。在醉驾入刑之前,主要是通过扣分、扣押驾照、罚款等交通管理处理办法进行管理,也多次举行关于醉驾的严打整治活动,但效果不佳。采取更加有效的刑罚手段来限制醉驾行为,成了当务之急。
  三、我国刑罚目的的选择
  (一)醉驾入刑在实施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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