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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是法学专业重要的课程之一,与理论授课相结合的“案例分析”,是民法教师在课程中普遍适用的教学方式。要想运用好这一方式,涉及到教师素质、案例来源、教学技巧等多方面问题。笔者结合自身教学经验,总结了案例分析教学方式的心得体会,归纳出准备阶段的案例选择、讨论阶段的合理引导、讨论结束后的精辟总结等相应过程;并且在细节方面指出相应的注意事项,以供教师同行在进行案例分析教学过程中参考与探讨。
关键词:教学方式;案例分析;角色分配法
民法是法学的专业课程之一,也是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能够系统而扎实地掌握民法的理论知识,并为其它课程以及实践所用,是每个法学专业学生应尽量达到的标准,其中,要想将基本而抽象的理论基础应用到复杂而具体的个案中,使知识融会贯通、系统而实用,就必须在教学过程中应用案例分析法,这是每个法学教师都明白的。但如何把案例分析这一教学方式做好、达到上述目的,并不是每个教师尤其是新教师能够做到的。
笔者从事民法教学工作十年,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上,从最初的浅显认识,经过反复的琢磨研究,到有一定的心得体会,经历了一段比较长的时间与过程。笔者欲将自己对案例分析教学方法的心得体会做一总结,以供同行之间进行教研交流,并予以批评指正。
一、案例分析教学方法的特点
1、将生硬的理论具体形象化
理论是抽象的艺术。在初学者看来,有时一个概念或制度是那么晦涩难懂。例如“法律关系”这个名词,想让学生真正理解它的功能与作用,不是教师仅讲讲概念就可以的。若教师此时举一典型案例,让学生体会到,如果从本案有几种法律关系,以及都是哪些法律关系入手分析,会使思路清晰、要点集中、结论正确,这样学生就会由浅入深,形象生动地掌握“法律关系”的涵义。
2、灵活性与可变性
法律虽然具有稳定性,但法律的修改与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也是客观事实。书本上的知识往往跟不上法律的变动。这样根据新的法律精神与规定,不断采用新的案例加以说明,能避免知识的陈旧与落后带来的不良后果。
二、案例分析教学的过程
(一)准备阶段
1、挑选案例
教师应该根据教学需要,挑选典型案例。所谓典型案例一定注意以下特点:
(1)尽量是真实的。这点不同于教学案例,教学案例的特点是根据教学课程的需要,由他人自行组合编写出来的案例,优点是能够集中課程所需的若干知识要点,但缺陷是目的性与理论性太强,反而忽视了司法实践与诉讼程序中应注意的细节与问题,使得学生毕业之后遇到实践问题依旧茫然。
(2)应该是有代表性的。对于这个问题,许多教师都存在着理解上的误区,认为每堂课都要进行数个案例分析,才会使课堂气氛活跃,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孰不知民法做为法学高等教育中专业课程之一,其教学过程应以理论知识的讲授为主,案例分析只是工具和手段而已。案例分析所占用的学时不应该过多,不应该把案例分析课上成故事会,否则会喧宾夺主,使学生流于形式,忽视理论根基的培养。因此必须要求案例有代表性、能使学生举一反三。
2、教师确定思路与重点,归纳问题
教师选定案例后,应该先把本案例的要点预先做一总结,并归纳出本案的焦点问题,以便案例分析的过程顺畅。这一过程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教师不应该忽视,否则准备得不充分势必会影响到教学效果。
(二)学生讨论案例
1、由学生了解案情,即向学生呈现案情的经过。最好是用多媒体课件的形式,一目了然,详尽充分。应该强调的是,对于案情中的细节以及影响到分析判断的要点,如果学生是学习初期,教师可采用突出体现的方法,给学生以提示;如果学生已经学习过半,教师可不动声色,让学生自行寻查与判断,能够提高学生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展开讨论
讨论是案例分析教学的关键环节。笔者经过数年的研究,发现用下面的角色分配法,可以起到良好的效果。
所谓角色分配法,就是先征求学生的意见,根据他们对本案初步结论的不同意见,选出数个学生代表,分别担当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合议庭等不同的身份角色。然后以这些学生为核心,分成若干小组展开热烈的讨论,为自己所代表的角色提炼所需的证据、寻找法律依据、组织辩论理由等。
讨论过后,由教师组织学生按原告、被告的顺序发言,阐述个人观点。值得说明的是,由于是实体法的训练,开庭的模拟过程不需要按诉讼程序丝毫不差。最后由法官对此案作出决断。
笔者曾经数次运用过这一角色分配法,课堂气氛非常活跃,学生考虑的问题全面而实际,双方辩论也很精彩,经过不断地梳理案情,解决一个又一个的矛盾与冲突,最后学生往往能够接近或得出正确的结论。
(三)教师作出总结
教师的总结是案例教学方法的点睛之笔,它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对本案的总结
由教师对案例本身作总结,得出相应结论,列出相关法律依据与知识要点。之后应该点评学生的表现,要对学生的成绩予以表扬与肯定(这点非常重要),要善于发现学生在分析案例中偶尔迸发的闪光点,这些闪光点可能是知识结构方面的,也可能是思维方式方面的,都要及时对学生加以鼓励,学生会信心倍增,提高对民法学习的兴趣,不断进步;同时也应该针对学生的薄弱环节,指出学生的不足之处。
2、对同类案件思路的总结
案例分析应达到举一反三的目的。教师不应该仅局限于此案的结论,而是推而广之,对同类案件的规律作出总结归纳,使学生遇到同类问题可以驾轻就熟。
三、案例教学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案例的选择
正如前面所说,案例的选择恰当与否,决定着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吸收。因此案例的选择要非常慎重与认真。要注意案例的真实性、代表性,同时如果案件过于复杂、涉及内容过于庞大,也要在真实的基础上,加工到适合课堂时间讨论的容量与难度。
(二)案例讨论中教师的作用
这涉及到师生互动的教学技巧问题。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听,是传统教学方法的模式与弊端。而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正是将学生由被动变主动的有利手段。但会因此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教师只把案例呈现出来就放任自流、不加引导,是不可取的。因为学生的特点是发散性思维强、自我控制力差,组织能力还很薄弱,而且刚接触到课本上的知识,对知识要点正处于理解消化阶段,在缺少教师引导的情况下,分析案例时会不着边际,误打误撞,找不到要点与焦点,这样既浪费时间,又达不到预期目的,教学效果自然不佳。
因此在学生发言时,教师不应该仅仅充当旁听者的身份。笔者认为,教师除了耐心细致地聆听学生的发言之外,还应该是个优秀的记录员与导航员。在学生陈述自己的观点时,教师应该不断引导与总结出他们发言中的要点,并列于黑板之上,尤其是两种矛盾的观点,一定要鲜明地表现出来,并引导学生围绕于此继续展开与深入;当学生的争论偏离主题与中心时,教师也应该适当启发和引导,使之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三)民事案例分析与其它学科案例分析的不同之处
由于民法是典型的私法、权利法,是以平等主体的人身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因此民事案件在实践中的解决与刑法、行政法有着鲜明的区别:是与非、多与少、轻与重的界限相比刑法模糊得多。又因为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着冲突与矛盾,法律空白也很多,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些特征都应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向学生讲解明白。
(四)留有余地
教师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是否要把自己所掌握的所有相关问题都传授给学生呢?我个人认为不需要。一是时间有限,不现实;二是没必要,有句古话叫:“授之鱼不如授之以渔”,教师最重要的任务是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传授给学生,并不是全盘托出才是对学生负责。教师应该在可以深入与展开的地方,留下悬念,点拨给学生,让他们课后自我探索即可。这样可以激发学生的兴趣与潜能。
以上就是笔者的一点心得体会,目的是抛砖引玉,引起大家的交流与探讨。内容肯定有不当之处,还请各位同行专家予以批评指正。
关键词:教学方式;案例分析;角色分配法
民法是法学的专业课程之一,也是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能够系统而扎实地掌握民法的理论知识,并为其它课程以及实践所用,是每个法学专业学生应尽量达到的标准,其中,要想将基本而抽象的理论基础应用到复杂而具体的个案中,使知识融会贯通、系统而实用,就必须在教学过程中应用案例分析法,这是每个法学教师都明白的。但如何把案例分析这一教学方式做好、达到上述目的,并不是每个教师尤其是新教师能够做到的。
笔者从事民法教学工作十年,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上,从最初的浅显认识,经过反复的琢磨研究,到有一定的心得体会,经历了一段比较长的时间与过程。笔者欲将自己对案例分析教学方法的心得体会做一总结,以供同行之间进行教研交流,并予以批评指正。
一、案例分析教学方法的特点
1、将生硬的理论具体形象化
理论是抽象的艺术。在初学者看来,有时一个概念或制度是那么晦涩难懂。例如“法律关系”这个名词,想让学生真正理解它的功能与作用,不是教师仅讲讲概念就可以的。若教师此时举一典型案例,让学生体会到,如果从本案有几种法律关系,以及都是哪些法律关系入手分析,会使思路清晰、要点集中、结论正确,这样学生就会由浅入深,形象生动地掌握“法律关系”的涵义。
2、灵活性与可变性
法律虽然具有稳定性,但法律的修改与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也是客观事实。书本上的知识往往跟不上法律的变动。这样根据新的法律精神与规定,不断采用新的案例加以说明,能避免知识的陈旧与落后带来的不良后果。
二、案例分析教学的过程
(一)准备阶段
1、挑选案例
教师应该根据教学需要,挑选典型案例。所谓典型案例一定注意以下特点:
(1)尽量是真实的。这点不同于教学案例,教学案例的特点是根据教学课程的需要,由他人自行组合编写出来的案例,优点是能够集中課程所需的若干知识要点,但缺陷是目的性与理论性太强,反而忽视了司法实践与诉讼程序中应注意的细节与问题,使得学生毕业之后遇到实践问题依旧茫然。
(2)应该是有代表性的。对于这个问题,许多教师都存在着理解上的误区,认为每堂课都要进行数个案例分析,才会使课堂气氛活跃,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孰不知民法做为法学高等教育中专业课程之一,其教学过程应以理论知识的讲授为主,案例分析只是工具和手段而已。案例分析所占用的学时不应该过多,不应该把案例分析课上成故事会,否则会喧宾夺主,使学生流于形式,忽视理论根基的培养。因此必须要求案例有代表性、能使学生举一反三。
2、教师确定思路与重点,归纳问题
教师选定案例后,应该先把本案例的要点预先做一总结,并归纳出本案的焦点问题,以便案例分析的过程顺畅。这一过程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教师不应该忽视,否则准备得不充分势必会影响到教学效果。
(二)学生讨论案例
1、由学生了解案情,即向学生呈现案情的经过。最好是用多媒体课件的形式,一目了然,详尽充分。应该强调的是,对于案情中的细节以及影响到分析判断的要点,如果学生是学习初期,教师可采用突出体现的方法,给学生以提示;如果学生已经学习过半,教师可不动声色,让学生自行寻查与判断,能够提高学生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展开讨论
讨论是案例分析教学的关键环节。笔者经过数年的研究,发现用下面的角色分配法,可以起到良好的效果。
所谓角色分配法,就是先征求学生的意见,根据他们对本案初步结论的不同意见,选出数个学生代表,分别担当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合议庭等不同的身份角色。然后以这些学生为核心,分成若干小组展开热烈的讨论,为自己所代表的角色提炼所需的证据、寻找法律依据、组织辩论理由等。
讨论过后,由教师组织学生按原告、被告的顺序发言,阐述个人观点。值得说明的是,由于是实体法的训练,开庭的模拟过程不需要按诉讼程序丝毫不差。最后由法官对此案作出决断。
笔者曾经数次运用过这一角色分配法,课堂气氛非常活跃,学生考虑的问题全面而实际,双方辩论也很精彩,经过不断地梳理案情,解决一个又一个的矛盾与冲突,最后学生往往能够接近或得出正确的结论。
(三)教师作出总结
教师的总结是案例教学方法的点睛之笔,它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对本案的总结
由教师对案例本身作总结,得出相应结论,列出相关法律依据与知识要点。之后应该点评学生的表现,要对学生的成绩予以表扬与肯定(这点非常重要),要善于发现学生在分析案例中偶尔迸发的闪光点,这些闪光点可能是知识结构方面的,也可能是思维方式方面的,都要及时对学生加以鼓励,学生会信心倍增,提高对民法学习的兴趣,不断进步;同时也应该针对学生的薄弱环节,指出学生的不足之处。
2、对同类案件思路的总结
案例分析应达到举一反三的目的。教师不应该仅局限于此案的结论,而是推而广之,对同类案件的规律作出总结归纳,使学生遇到同类问题可以驾轻就熟。
三、案例教学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案例的选择
正如前面所说,案例的选择恰当与否,决定着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吸收。因此案例的选择要非常慎重与认真。要注意案例的真实性、代表性,同时如果案件过于复杂、涉及内容过于庞大,也要在真实的基础上,加工到适合课堂时间讨论的容量与难度。
(二)案例讨论中教师的作用
这涉及到师生互动的教学技巧问题。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听,是传统教学方法的模式与弊端。而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正是将学生由被动变主动的有利手段。但会因此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教师只把案例呈现出来就放任自流、不加引导,是不可取的。因为学生的特点是发散性思维强、自我控制力差,组织能力还很薄弱,而且刚接触到课本上的知识,对知识要点正处于理解消化阶段,在缺少教师引导的情况下,分析案例时会不着边际,误打误撞,找不到要点与焦点,这样既浪费时间,又达不到预期目的,教学效果自然不佳。
因此在学生发言时,教师不应该仅仅充当旁听者的身份。笔者认为,教师除了耐心细致地聆听学生的发言之外,还应该是个优秀的记录员与导航员。在学生陈述自己的观点时,教师应该不断引导与总结出他们发言中的要点,并列于黑板之上,尤其是两种矛盾的观点,一定要鲜明地表现出来,并引导学生围绕于此继续展开与深入;当学生的争论偏离主题与中心时,教师也应该适当启发和引导,使之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三)民事案例分析与其它学科案例分析的不同之处
由于民法是典型的私法、权利法,是以平等主体的人身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因此民事案件在实践中的解决与刑法、行政法有着鲜明的区别:是与非、多与少、轻与重的界限相比刑法模糊得多。又因为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着冲突与矛盾,法律空白也很多,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些特征都应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向学生讲解明白。
(四)留有余地
教师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是否要把自己所掌握的所有相关问题都传授给学生呢?我个人认为不需要。一是时间有限,不现实;二是没必要,有句古话叫:“授之鱼不如授之以渔”,教师最重要的任务是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传授给学生,并不是全盘托出才是对学生负责。教师应该在可以深入与展开的地方,留下悬念,点拨给学生,让他们课后自我探索即可。这样可以激发学生的兴趣与潜能。
以上就是笔者的一点心得体会,目的是抛砖引玉,引起大家的交流与探讨。内容肯定有不当之处,还请各位同行专家予以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