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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界对农村信用社的物的要件的研究主要着墨于出资方式与股权配置等几个方面,而对社股财产的法律地位及其构成的探讨几近空白。为此,法律有必要通过对社股财产的法律地位及其构成作出明确规定,使农村信用社能够恪守合作本性,又能够谋求商业发展,以求得规范与发展之间的平衡,从而秉持为农民这类弱势群体所需的信用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