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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而造成此种状况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刑法保护的缺位,主要体现在保护对象的缺失、罪名设置存在疑问、法定刑幅度设置不合理以及情节判断标准不一等方面。因此,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维度来论,在刑法完善层面可以从增设破坏关键性栖息地罪、降低法定刑幅度、明确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等进行优化与构建,以发挥刑法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价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