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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了个人社会意识的觉醒,本文以自律机制作为范例,分析个人意识如何觉醒以及对我们有什么积极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契约精神 个人 社会意识 觉醒
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认同,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此外,西方的契约精神还包含一个重要的内容,即私人契约精神。其主要根植于私法领域,民事当事人在商品交易中主体地位的平等, 彼此选择意志的自由, 利益分享的互赢, 对已成立契约效力的尊重和信守, 是契约精神最基本的内容。因此,平等、自由、互利是契约精神的内在本质。
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政府 “权力”对于无依无靠的个体犹如无形中的“五指山”,更何况若此种强权若肆意膨胀,个人的权利将无从保障。因此,一个自由、平等、互利的社会很难依靠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维持。既然,纵向的合意无法达成,何不考虑横向的契合。人与人之间本来生而平等,远离强制力的“压迫”,此种机制对利益的公平分配更加符合主体的心意,更能得到社会的赞同。
一、个人社会意识在契约缔结中觉醒
当自然状态中侵害人类生存的各种障碍在强度上超过了每个个人为了维持该状态所能使用的力量,而人类不能再产生新的力量,只能联合和发挥现有的力量,社会上的每一个个体就会将同等的权利让渡出来形成一个履行公共职能的实体——国家,国家在保障公民权利的过程中便形成了权力。权利和权力的平衡则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和谐供给, 关系到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对我国政治生活的现状,很多宪政学家认为,中国宪政改革的目标是要约束政府的权利,建立有限政府。因此,在弱化规范公权的同时,对倡导私权的扩大,契约精神的弘扬显得意义非凡。古往今来,权力的膨胀往往带来权利的抵制与反抗,利用国家强制力解决社会问题并不是屡屡见效。笔者认为当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关系到各方利益而屡禁不止时,我们可以权衡权力控制的成本与效益,另辟蹊径,以授权的形式划定一个范围,使行为者之间利用私权进行“交易”,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削弱“社会责任”的负担思想,以平和的方式促使个人社会意识的觉醒。个体从中认识到自身社会属性的存在,以主人翁的思想克制一己私欲,自我约束,并触发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道德心与“契约责任”。
二、自律机制契约效益的思考
自律机制与契约精神的内在本质都是强调意思自治,强调私力与个人权利的价值。
1.契约的社会效益
“社会秩序是一项神圣的权利,是其他任何权利的基础。然而,这项权利并不是天生就有的,也不是出自于自然,而是来自于契约的建立”。自由平等地位得到认可的个体之间,依据公平合作条件而达成的一项契约,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特殊的调解功能,这种思想与精神的社会调解作用日益明显,是一种永不枯竭的灵感源泉。
2.契约的法治效益
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被置于天平的两端,当国家公权过于膨胀,个人的权利将会受到反向的制约,这便违反了社会契约订立的初衷和法治目的。社会个体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同其他人协议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取他们彼此间和平、舒适、安全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利益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甚至是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在某种层面上,契约的订立是法治国家程序正义的表现,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基础上通过意思的自治安排和处分自己的权利,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3.契约的劳动效益
社会个体之所以会让渡自己的权利,最现实的追求就是对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作为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出于原始和社会本能的需求。互利是契约的内在本质之一,通过意思自治订立的契约建立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当事人通过权衡利弊对自己的权益进行处分,即使在利益上遭受了物质损失,但相比于国家公权强制命令式的“利益掠夺”,更加吻合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和接受能力。因此,互利的契约精神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劳动成果的保护,是对社会劳动价值的肯定。
4.契约的经济效益
国家启动公权强制力对私权的行使进行过度干预的成本代价是高昂的,加上人类天生或多或少的反叛意识,許多社会问题屡禁不止,循环往复,不仅难以成就追求的目标价值,于自身、于社会、于国家都是一种资源与精力的耗费。而由双方自由、平等地达成相对稳定的契约,不仅节约了国家公权力对社会管理的成本,归根结底也是对每个社会个体经济效益的巩固与扩大。
在自由、民主、法治的社会中,作为负责人的独立个体,我们应当具有独立的意识、选择的勇气和负担结果的能力,而契约扎根于私法领域的价值正是向我们灌输了意识自治和个人觉醒的精神。历史发展表明,人性的自由、权利的平等、政治的民主、体制的宽松以及社会价值观的正义取向,既是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其客观的保障体系。
作者简介:蔡士博,男,四川绵阳人,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 2009级学生。
关键词:契约精神 个人 社会意识 觉醒
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认同,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此外,西方的契约精神还包含一个重要的内容,即私人契约精神。其主要根植于私法领域,民事当事人在商品交易中主体地位的平等, 彼此选择意志的自由, 利益分享的互赢, 对已成立契约效力的尊重和信守, 是契约精神最基本的内容。因此,平等、自由、互利是契约精神的内在本质。
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政府 “权力”对于无依无靠的个体犹如无形中的“五指山”,更何况若此种强权若肆意膨胀,个人的权利将无从保障。因此,一个自由、平等、互利的社会很难依靠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维持。既然,纵向的合意无法达成,何不考虑横向的契合。人与人之间本来生而平等,远离强制力的“压迫”,此种机制对利益的公平分配更加符合主体的心意,更能得到社会的赞同。
一、个人社会意识在契约缔结中觉醒
当自然状态中侵害人类生存的各种障碍在强度上超过了每个个人为了维持该状态所能使用的力量,而人类不能再产生新的力量,只能联合和发挥现有的力量,社会上的每一个个体就会将同等的权利让渡出来形成一个履行公共职能的实体——国家,国家在保障公民权利的过程中便形成了权力。权利和权力的平衡则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和谐供给, 关系到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对我国政治生活的现状,很多宪政学家认为,中国宪政改革的目标是要约束政府的权利,建立有限政府。因此,在弱化规范公权的同时,对倡导私权的扩大,契约精神的弘扬显得意义非凡。古往今来,权力的膨胀往往带来权利的抵制与反抗,利用国家强制力解决社会问题并不是屡屡见效。笔者认为当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关系到各方利益而屡禁不止时,我们可以权衡权力控制的成本与效益,另辟蹊径,以授权的形式划定一个范围,使行为者之间利用私权进行“交易”,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削弱“社会责任”的负担思想,以平和的方式促使个人社会意识的觉醒。个体从中认识到自身社会属性的存在,以主人翁的思想克制一己私欲,自我约束,并触发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道德心与“契约责任”。
二、自律机制契约效益的思考
自律机制与契约精神的内在本质都是强调意思自治,强调私力与个人权利的价值。
1.契约的社会效益
“社会秩序是一项神圣的权利,是其他任何权利的基础。然而,这项权利并不是天生就有的,也不是出自于自然,而是来自于契约的建立”。自由平等地位得到认可的个体之间,依据公平合作条件而达成的一项契约,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特殊的调解功能,这种思想与精神的社会调解作用日益明显,是一种永不枯竭的灵感源泉。
2.契约的法治效益
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被置于天平的两端,当国家公权过于膨胀,个人的权利将会受到反向的制约,这便违反了社会契约订立的初衷和法治目的。社会个体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同其他人协议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取他们彼此间和平、舒适、安全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利益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甚至是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在某种层面上,契约的订立是法治国家程序正义的表现,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基础上通过意思的自治安排和处分自己的权利,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3.契约的劳动效益
社会个体之所以会让渡自己的权利,最现实的追求就是对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作为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出于原始和社会本能的需求。互利是契约的内在本质之一,通过意思自治订立的契约建立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当事人通过权衡利弊对自己的权益进行处分,即使在利益上遭受了物质损失,但相比于国家公权强制命令式的“利益掠夺”,更加吻合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和接受能力。因此,互利的契约精神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劳动成果的保护,是对社会劳动价值的肯定。
4.契约的经济效益
国家启动公权强制力对私权的行使进行过度干预的成本代价是高昂的,加上人类天生或多或少的反叛意识,許多社会问题屡禁不止,循环往复,不仅难以成就追求的目标价值,于自身、于社会、于国家都是一种资源与精力的耗费。而由双方自由、平等地达成相对稳定的契约,不仅节约了国家公权力对社会管理的成本,归根结底也是对每个社会个体经济效益的巩固与扩大。
在自由、民主、法治的社会中,作为负责人的独立个体,我们应当具有独立的意识、选择的勇气和负担结果的能力,而契约扎根于私法领域的价值正是向我们灌输了意识自治和个人觉醒的精神。历史发展表明,人性的自由、权利的平等、政治的民主、体制的宽松以及社会价值观的正义取向,既是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其客观的保障体系。
作者简介:蔡士博,男,四川绵阳人,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 2009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