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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是证明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变化反映了刑事程序价值观的调整。无论“内心确信”还是“合理怀疑”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程序机理与制度基础,“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与对抗制密不可分,但与我国的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却很难匹配。“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是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重大调整,由于我国对此问题的论证并不充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很难有效适用,既导致了证明标准的虚置化问题,也不符合法官负责制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证明标准应当与我国的诉讼构造相一致,并结合“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制度,确立规范的“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