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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产品价格一旦出现较大的波动,就会对农民群众的生产与生活造成极为重要的影响。如今,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中缺少全面的农产品价格监管方面规制,现有的部分法律规制相当分散,而且行政色彩十分浓郁,这也是近些年来我国农产品价格出现异动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在根本上解决农产品价格监管方面的问题,一定要健全完善关于农产品价格监管的法律规制。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规制状况,指出了我国现行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规制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并论述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农产品价格法律规制的对策选择。
关键词:农产品 价格监管 法律规制
价格的实质在于对商品的价值运用货币化手段加以体现。具体到我国农产品价格领域之中,这一市场目前尚有一定程度的垄断因素,而且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在信息沟通上无法做到完全对等,其后果就是农产品的实际价格无法匹配市场所具有的供求关系,以至于会产生损伤供需两方面实际效益的状况。农产品价格并非是孤立地存在着的,一旦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就会影响到整个国民經济体系中各类产品的价格稳定性,因此政府一定要从法律层面上对农产品价格实施合理监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归根结底属于法治经济,政府对于农产品价格实施的监管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为市场价格之运行创设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当前我国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规制状况分析
《价格法》是我国出台的旨在调整市场当中价格关系的法律。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化、完善化的情况下,我国在农产品领域的价格监管框架也己成型。现在我国的农产品领域的价格监管法律体系涵盖了五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宪法》,其中明文规定了国家必须要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并实施宏观调控;第二部分为国家法律,主要有2007年所制定的《价格法》,重点从经营者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行为、价格监管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第三部分就是各项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诸如国务院为了能够实施好《宪法》、《价格法》等法律而印发的《反倾销条例》以及《反补贴条例》等;第四部分则是部门规章和与之存在关系的各类政策。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我国的价格监管机构就联合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围绕《价格法》制定了能够用之于实践之中的实施细则;第五层次为别的部门法,比如,《民法》与《行政法》中就有和价格关系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尽管我国的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规制体系框架已形成,但各类农产品产生价格波动的状况依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就在于中国当前的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存在不够完善之处。
二、我国现行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规制运行中的突出问题
一是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规制未能做到全面配套。目前,我国的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法规缺乏配套性,具有极大的监管漏洞,在对农产品实施监管过程中主要表现为针对农产品价格进行监管的专门法律法规缺失。从上述我国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规制体系可以发现,我国的农产品价格监管的整体层次偏低,太过分散,而且缺乏专业性,行政色彩也相当浓郁。《价格法>只对政府部分如何进行定价和价格怎样调控进行了宏观层面上的规定却没有具体的内容,导致许多条文散布在各类法规条例之中,导致了条文太过分散。除《价格法》为一级法规,而别的配套法规君属于二级法规,出台者由国务院的价格主管机构,缺少相应的可执行性,从而极大地影响到了政府对市场之中的农产品价格实施的各项监管活动,造成了不守法的问题层出不穷。二是对农产品价格进行的监管未能实现真正的法律化。虽然我国多数农产品价格已实现市场化管理。只有在产生了政府不得不出手的市场垄断行为,或者是在短时间之内产生了农产品价格频繁的异常化波动情形,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经过研究,才会采取最为合理的措施进行监督管理,而运用法律手段和使用行政指令、宏观调控等均在考虑范围之列。如今,我国农产品价格监管的法律框架已然形成,这就要求建立起以《价格法》为核心的,并由配套法律法规共同组成的价格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在农产品的价格运行监管上,《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有少量禁止性的要求,却极度缺乏各项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方案,导致在实际中难以进行合理的界定。在此基础上,我国的农产品价格在立法领域之中也出现了各类市场垄断问题,部分农产品的价格并不是真正市场运行的产物,而是有关市场主体进行谈判以后的产物,导致政府部门在对农产品价格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会出现没有合适的法律条款加以约束的请款,导致只能够用行政手段来落实法律。有鉴于此,政府如果要充分发挥出自己在农产品价格监管领域所具有的重大工作职责,就必须推动监管行为的规范化以及法律化。三是农产品价格监管执法部门设置还不够健全完善。目前我国对于农产品的价格监管通常是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共同加以实施的,每个部门都是按照自身的职责来落实工作分工的,这样一来就能够从各个不同层面来防止与纠正出现价格违法的行为,从而形成了我国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然而,因为各部门只扫自身门前雪,在具体工作中就很有可能会涌现出重复性执法等新的问题,造成价格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妥善理,因而也就难以稳定市场的价格。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农产品价格法律规制的对策选择
1.创建《农产品价格稳定法》。鉴于近些年来多次出现的农产品被涨价的状况,所以对当前我国农产品市场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农产品相关价格的管理办法来说显得迫在眉睫。我国的农产品价格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应当随着市场供求的不断变化而作出一定的改变,这是农产品与其他商品的鲜明差别。这样一来,对于农产品的价格进行合理的调整就要真正依据农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来实施。考虑到《价格法》中尚无如何监管农产品价格调整的具体措施,这就需要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操作办法来健全完善我国的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一是要提升《价格法》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完善《价格法》及其配套法规,切实提升有关法律法规所具有的层次,这样一来就能够更好地发挥出法律法规的实际作用。二是要抓紧创建《农产品价格稳定法》。要通过这部法律的立法,全面厘清有关政府部门在农产品价格稳定上的职责以及范围等,从而推动我国对农产品价格进行监管的各项法律法规,而且还能够控制市场主体的具体价格,真正促进市场化规范化管理,有效防止垄断。 2.健全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体系。由于农产品价格异动已多次发生,所以加大完善农产品价格法律体系建设的力度就成为了强化与改进物价工作、规范市场价格行文、防止通货膨胀、完善新型价格管理机制的重点。农产品价格的立法牵涉到了农产品的生产、流通等诸多领域,所以应当兼顾农产品价格立法和别的涉农立法之间的相互联结,农产品价格立法和国家“三农”政策的相互联结,各部农产品价格法规间的相互联结,形成农产品价格的法律管理机制。不仅要对目前的价格法律法规加以修改与完善,而且还应当推动相关领域之立法,切实填补其中的法律空白。笔者觉得,目前我国健全农产品价格法律体系的重点是要出台统一的《农产品价格稳定法》、《农业保险法》。实际上,我国农产品价格之所以会出现异常波动,这和一些地区出现突发性自然灾害而造成某些农产品的供应量大量减少存在明显关系。鉴于我国农民群体的组织化程度不高,抗击自然风险的能力有效,国家就应当完善农业保险类法律法规,从而让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能够运用农业保险加以分散与转移,以求降低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所具有的经济负担。尽管我国《农业法》中有国家积极鼓励与扶持农业保险事业发展的相关内容,但《农业保险法》尚未出台。目前我国对于农业自然灾害所进行的救济主要是运用临时性社会捐助方式以及国家临时性救灾基金,并无刚性法制保障,所以说,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是提升农业领域防控能力和稳定农产品价格的必要之举。
3.强化农产品价格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当前,我国各相关部门分别结合自身职责,从诸多方面来切实纠正隔了价格违法现象的发生,坚决履行好价格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现实中,在执法中往往会产生重复执法或者执法漏洞等狀况,导致价格违法难以得到切实处理。所以,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建立起具备行政权、准司法权以及准立法权的综合性权威执法组织机构,并且赋以其相应的法律地位。为保障这一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具有独立性,各地方执法机构不应当由当地政府全面管理,而是要坚决实施从上到下一条线的垂直性管理,其所有的人、财、物管理等均由上一级价格执法组织机构加以调配。这样做的理由如下:一是价格监管执法之主体为各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也就是说肯定会影响到本地政府管辖范围之中的大型或者重点农产品类企业。在此情况之下,一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自身政绩以及保持当地经济发展等因素的考量,有可能会阻止价格监管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甚至妨碍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从而极大地影响到了贯彻落实价格法律法规的力度。二是当地政府部门的权力在膨胀之后,如果其自身违反了价格方面的法律,自然不会查处到自己,因而处置的难度会相当大,而且还有可能会受到行政权力之制约。三是价格监管的企业如果是跨地区、全国性甚至是跨国企业,就十分需要得到上级农产品价格监管机构的统筹协调,尽可能地降低各地方政府之抵制。西方国家往往都会设置专业机构来保障价格监管方面的工作,我国不应一味照搬与照抄别国组织机构体系,而是要做到结合自身国情,让价格监管能够切切实实地在农产品市场监管中占据更加突出之地位。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农产品的价格实施市场监管是备受社会各方关注的一个十分重大课题,同时也是法律层面上要加以解决的问题。这是因为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农产品出现价格严重波动,不仅仅会影响到本国以及本地农民群众的生产热情,而且还会损伤有可能购置农产品的消费者们的合法权益,并波及到我国农产品经济的良性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我国的农产品价格之所以不够稳定,其实质是市场的失灵和政府价格监管法律规制不够健全导致的,所以要想稳定我国农产品的价格,必须对市场实施规范化管理,这就要求推进农产品价格监管制度的法律化进程,切实推动我国农产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昌麒. 中国农村法制研究[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陈 璐,孙 璐. 我国农产品流通的法律研究[J]. 商业研究,2008(2).
[3]胡江宁. 农产品价格机制初探[J]. 光彩,2010(9).
[4]李德新,叶 莉. 部分农产品价格暴涨的冷思考[J]. 江苏农村经济,2010(9).
[5]王月恺. 农产品价格暴涨背后的多元诱因分析[J]. 经济视角,2010(9).
[6]秦 政. 论依法完善我国的农产品价格调解制度[J]. 法制与社会,2013(7).
作者简介:代娟,女,(1977.03—),汉,籍贯:陕西省横山县,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思政,法律,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单位:咸阳师范学院 。
关键词:农产品 价格监管 法律规制
价格的实质在于对商品的价值运用货币化手段加以体现。具体到我国农产品价格领域之中,这一市场目前尚有一定程度的垄断因素,而且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在信息沟通上无法做到完全对等,其后果就是农产品的实际价格无法匹配市场所具有的供求关系,以至于会产生损伤供需两方面实际效益的状况。农产品价格并非是孤立地存在着的,一旦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就会影响到整个国民經济体系中各类产品的价格稳定性,因此政府一定要从法律层面上对农产品价格实施合理监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归根结底属于法治经济,政府对于农产品价格实施的监管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为市场价格之运行创设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当前我国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规制状况分析
《价格法》是我国出台的旨在调整市场当中价格关系的法律。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化、完善化的情况下,我国在农产品领域的价格监管框架也己成型。现在我国的农产品领域的价格监管法律体系涵盖了五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宪法》,其中明文规定了国家必须要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并实施宏观调控;第二部分为国家法律,主要有2007年所制定的《价格法》,重点从经营者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行为、价格监管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第三部分就是各项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诸如国务院为了能够实施好《宪法》、《价格法》等法律而印发的《反倾销条例》以及《反补贴条例》等;第四部分则是部门规章和与之存在关系的各类政策。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我国的价格监管机构就联合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围绕《价格法》制定了能够用之于实践之中的实施细则;第五层次为别的部门法,比如,《民法》与《行政法》中就有和价格关系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尽管我国的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规制体系框架已形成,但各类农产品产生价格波动的状况依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就在于中国当前的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存在不够完善之处。
二、我国现行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规制运行中的突出问题
一是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规制未能做到全面配套。目前,我国的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法规缺乏配套性,具有极大的监管漏洞,在对农产品实施监管过程中主要表现为针对农产品价格进行监管的专门法律法规缺失。从上述我国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规制体系可以发现,我国的农产品价格监管的整体层次偏低,太过分散,而且缺乏专业性,行政色彩也相当浓郁。《价格法>只对政府部分如何进行定价和价格怎样调控进行了宏观层面上的规定却没有具体的内容,导致许多条文散布在各类法规条例之中,导致了条文太过分散。除《价格法》为一级法规,而别的配套法规君属于二级法规,出台者由国务院的价格主管机构,缺少相应的可执行性,从而极大地影响到了政府对市场之中的农产品价格实施的各项监管活动,造成了不守法的问题层出不穷。二是对农产品价格进行的监管未能实现真正的法律化。虽然我国多数农产品价格已实现市场化管理。只有在产生了政府不得不出手的市场垄断行为,或者是在短时间之内产生了农产品价格频繁的异常化波动情形,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经过研究,才会采取最为合理的措施进行监督管理,而运用法律手段和使用行政指令、宏观调控等均在考虑范围之列。如今,我国农产品价格监管的法律框架已然形成,这就要求建立起以《价格法》为核心的,并由配套法律法规共同组成的价格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在农产品的价格运行监管上,《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有少量禁止性的要求,却极度缺乏各项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方案,导致在实际中难以进行合理的界定。在此基础上,我国的农产品价格在立法领域之中也出现了各类市场垄断问题,部分农产品的价格并不是真正市场运行的产物,而是有关市场主体进行谈判以后的产物,导致政府部门在对农产品价格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会出现没有合适的法律条款加以约束的请款,导致只能够用行政手段来落实法律。有鉴于此,政府如果要充分发挥出自己在农产品价格监管领域所具有的重大工作职责,就必须推动监管行为的规范化以及法律化。三是农产品价格监管执法部门设置还不够健全完善。目前我国对于农产品的价格监管通常是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共同加以实施的,每个部门都是按照自身的职责来落实工作分工的,这样一来就能够从各个不同层面来防止与纠正出现价格违法的行为,从而形成了我国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然而,因为各部门只扫自身门前雪,在具体工作中就很有可能会涌现出重复性执法等新的问题,造成价格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妥善理,因而也就难以稳定市场的价格。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农产品价格法律规制的对策选择
1.创建《农产品价格稳定法》。鉴于近些年来多次出现的农产品被涨价的状况,所以对当前我国农产品市场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农产品相关价格的管理办法来说显得迫在眉睫。我国的农产品价格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应当随着市场供求的不断变化而作出一定的改变,这是农产品与其他商品的鲜明差别。这样一来,对于农产品的价格进行合理的调整就要真正依据农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来实施。考虑到《价格法》中尚无如何监管农产品价格调整的具体措施,这就需要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操作办法来健全完善我国的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一是要提升《价格法》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完善《价格法》及其配套法规,切实提升有关法律法规所具有的层次,这样一来就能够更好地发挥出法律法规的实际作用。二是要抓紧创建《农产品价格稳定法》。要通过这部法律的立法,全面厘清有关政府部门在农产品价格稳定上的职责以及范围等,从而推动我国对农产品价格进行监管的各项法律法规,而且还能够控制市场主体的具体价格,真正促进市场化规范化管理,有效防止垄断。 2.健全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体系。由于农产品价格异动已多次发生,所以加大完善农产品价格法律体系建设的力度就成为了强化与改进物价工作、规范市场价格行文、防止通货膨胀、完善新型价格管理机制的重点。农产品价格的立法牵涉到了农产品的生产、流通等诸多领域,所以应当兼顾农产品价格立法和别的涉农立法之间的相互联结,农产品价格立法和国家“三农”政策的相互联结,各部农产品价格法规间的相互联结,形成农产品价格的法律管理机制。不仅要对目前的价格法律法规加以修改与完善,而且还应当推动相关领域之立法,切实填补其中的法律空白。笔者觉得,目前我国健全农产品价格法律体系的重点是要出台统一的《农产品价格稳定法》、《农业保险法》。实际上,我国农产品价格之所以会出现异常波动,这和一些地区出现突发性自然灾害而造成某些农产品的供应量大量减少存在明显关系。鉴于我国农民群体的组织化程度不高,抗击自然风险的能力有效,国家就应当完善农业保险类法律法规,从而让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能够运用农业保险加以分散与转移,以求降低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所具有的经济负担。尽管我国《农业法》中有国家积极鼓励与扶持农业保险事业发展的相关内容,但《农业保险法》尚未出台。目前我国对于农业自然灾害所进行的救济主要是运用临时性社会捐助方式以及国家临时性救灾基金,并无刚性法制保障,所以说,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是提升农业领域防控能力和稳定农产品价格的必要之举。
3.强化农产品价格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当前,我国各相关部门分别结合自身职责,从诸多方面来切实纠正隔了价格违法现象的发生,坚决履行好价格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现实中,在执法中往往会产生重复执法或者执法漏洞等狀况,导致价格违法难以得到切实处理。所以,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建立起具备行政权、准司法权以及准立法权的综合性权威执法组织机构,并且赋以其相应的法律地位。为保障这一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具有独立性,各地方执法机构不应当由当地政府全面管理,而是要坚决实施从上到下一条线的垂直性管理,其所有的人、财、物管理等均由上一级价格执法组织机构加以调配。这样做的理由如下:一是价格监管执法之主体为各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也就是说肯定会影响到本地政府管辖范围之中的大型或者重点农产品类企业。在此情况之下,一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自身政绩以及保持当地经济发展等因素的考量,有可能会阻止价格监管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甚至妨碍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从而极大地影响到了贯彻落实价格法律法规的力度。二是当地政府部门的权力在膨胀之后,如果其自身违反了价格方面的法律,自然不会查处到自己,因而处置的难度会相当大,而且还有可能会受到行政权力之制约。三是价格监管的企业如果是跨地区、全国性甚至是跨国企业,就十分需要得到上级农产品价格监管机构的统筹协调,尽可能地降低各地方政府之抵制。西方国家往往都会设置专业机构来保障价格监管方面的工作,我国不应一味照搬与照抄别国组织机构体系,而是要做到结合自身国情,让价格监管能够切切实实地在农产品市场监管中占据更加突出之地位。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农产品的价格实施市场监管是备受社会各方关注的一个十分重大课题,同时也是法律层面上要加以解决的问题。这是因为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农产品出现价格严重波动,不仅仅会影响到本国以及本地农民群众的生产热情,而且还会损伤有可能购置农产品的消费者们的合法权益,并波及到我国农产品经济的良性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我国的农产品价格之所以不够稳定,其实质是市场的失灵和政府价格监管法律规制不够健全导致的,所以要想稳定我国农产品的价格,必须对市场实施规范化管理,这就要求推进农产品价格监管制度的法律化进程,切实推动我国农产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昌麒. 中国农村法制研究[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陈 璐,孙 璐. 我国农产品流通的法律研究[J]. 商业研究,2008(2).
[3]胡江宁. 农产品价格机制初探[J]. 光彩,2010(9).
[4]李德新,叶 莉. 部分农产品价格暴涨的冷思考[J]. 江苏农村经济,2010(9).
[5]王月恺. 农产品价格暴涨背后的多元诱因分析[J]. 经济视角,2010(9).
[6]秦 政. 论依法完善我国的农产品价格调解制度[J]. 法制与社会,2013(7).
作者简介:代娟,女,(1977.03—),汉,籍贯:陕西省横山县,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思政,法律,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单位:咸阳师范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