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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批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后,对自侦部门工作办案时效、质量、证据标准等多个方面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使得侦查工作压力加大,侦查部门同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工作对接出现问题,应转变传统侦查模式,提高侦查水平,并加强部门间协作,才能积极应对改革。
关键词: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办案实效;配合协调
为了解决同一检察机关同时行使职务犯罪侦查、逮捕、起诉权而造成的权力集中、监督弱化问题,最高检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建立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双报批、双报备”制度。至200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以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解决自侦案件“以捕代侦”和“构罪即捕”等问题。这一举措符合了社会各界要求对职务犯罪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但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些情况,作为基层侦查工作人员,笔者就发现的问题做些陈述和分析,并初步探索解决问题的一些举措,以期对今后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落实该项制度中遇到的困难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1、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压力加大,固有办案模式受到冲击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实践中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模式:查办行贿人——深挖受贿人——深挖其他行贿人——带出其他受贿人,侦查工作重心是突破口供来深挖串案窝案。由于贪污贿赂案件,尤其是贿赂案件“一对一”的证据情况较多,在有限的时间,需完成传人、突破、寻找相对人、固定证据等繁琐环节,时间本就捉襟见肘,可现在,侦查部门必须为本院侦监部门留下些审查时间,这样实际用来侦查的时间只有5、6天。不仅如此,侦查部门还要向上级院报送材料、接待配合侦监部门提审,有时还要异地羁押,这得花费大量事务性程序时间和精力,对此,笔者深有感触。审讯时间的大幅减少和工作量的增加,使得侦查人员疲于奔命,导致了口供突破难度成倍增大,而侦查员力图深挖窝串案的概率也随之减少,案件来源都受到了影响。
2、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 ,不捕率将提高
批捕权上提一级后,无论是从证据种类、还是从证据内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是在证据种类上,《规定》明确要求将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必备的报送材料,这是为了侦监部门对侦查过程本身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来制约侦查机关。其次,在证据内容上,程序方面的要求将更加严格,会更加注重从证据内容上判断侦查过程是否规范,会更注重证据在证明犯罪构成上是否严谨。这些都对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侦查人员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从而使得在短暂的拘留期限内不仅要突破审讯,还要更充分地搞外围调查,难度可想而知。证据上有所差池,都可能不能成功报捕,势必得将犯罪嫌疑人释放。而自侦部门所面临的嫌疑人都是具有一定工作职务的,在信息、网络及“人脉”高度发达的今天,这必将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阻碍,容易使案件成为“夹生案”。
3、法律认识争议加大,对特定案件的查处力度减弱
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案件的错综复杂,对一些案件的认定往往存在较大争议。例如村干部非法占有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行为,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分歧,关于村干部的身份、是否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补偿款的种类和性质等众说纷纭,所以这方面的证据尤其要收集细致、分类清楚。但涉农职务犯罪凭借在短短的拘留期间内收集的初始证据很难判断是否属于反贪管辖。还有国有控股公司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领域和国企改制中的主体身份等,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在改革前,上述案件是侦查办案的重要来源,即使最后查明不属于反贪管辖,还可以通过内部沟通的方式解决,为各地通过这些案件深挖更多的线索提供了便利的线索来源渠道。但现在,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管辖错误的,不予逮捕。这就导致性质界定难的案件在侦查初始就面临较大的争议,往往侦查人员耗费大量精力查办的案件因管辖不明而不被逮捕。
因此,一些侦查部门在接到村干部侵占土地征用补偿款线索时,就简单地一刀切,以款项是否已发放到村集体来确定是否有必要继续查下去,只要初查查明已发放到集体经济,办案人员就不再细分各笔补偿费的性质等情况,一律划为管辖之外。显然,以后各地为避免作无用功将宁愿减少对特定案件的查处,所以特定案件的查处力度受到削弱。
4、侦捕联动机制受限,风险决策能力削弱
在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前,自侦部门与本级侦监部门之间对于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自侦部门捕后继续侦查等问题已经形成了有效的侦捕联动工作机制,而关于案件报捕产生的分歧基本也可通过侦捕联动、检委会讨论等途径予以迅速解决。如对一些条件尚不充分、证据尚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的案件,通常由院领导风险决策来推动案件的查办。决定逮捕权转移至上级院后,基于办案思路、法律认识、考核等因素,上级院侦监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如何就疑难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联动、协作,还无相关工作机制和操作办法。而且,错捕的风险集中到上级院,使得上级院不但要面临刑事赔偿的巨大压力,而且对其社会评价也可能会有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这样就降低了上级院侦监部门的风险决策能力,其不愿承担先批准逮捕后撤案的风险,导致下级院本依靠风险决策查办贿赂案件的做法受到影响。[1]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思路
上述问题的出现,是由于改革配套措施滞后和短时间内侦查部门与侦监部门都不能很好调整工作。但是有问题才有改进,就像“赶鸭子上架”,从长远看是有利于提高反贪侦查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和侦查能力的。下面笔者就司法层面探索一些可行的方案。
1、从根本上讲,自侦部门要加快侦查模式的转型
笔者发现当前侦查模式是以疲劳战的形式突破嫌犯心理防线,人长期处在透支状态,从拘留开始到报捕期间夜以继日的审讯。口供拿下后由人到事,顺藤摸瓜获取物证、书证,仅进行初步的检验而不进行仔细的观察和研究。这样,主要的侦查手段就是审讯,由于办案时限的缩短已很难适应改革后的要求。
因此,加强侦查队伍建设,提高线索发现能力、初查、审讯突破、证据收集固定等各方面能力迫在眉睫。宜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如测谎、狱侦、跟踪、看守所情报获取等,并将办案人员分为审讯组、外围取证组、物证搜查鉴定组、机动协调组等,分工协调。甚至不用怕释放嫌犯,可以探索秘密侦查、技术侦查,以有效掌控嫌犯。另外,以前通过审讯深挖案中案既然受到冲击,不如加快线索发现机制的转型,不再“反贪靠举报、反渎靠读报”,可以进行网络反腐的创新,加深对行业潜规则的剖析与利用等等。还有就是现在检察系统正在进行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转型,这本身有利于加强上下级侦监和侦查部门的沟通,是抵消逮捕权上提的负面影响的有效办案模式,所以作为侦查机关,应该积极配合上级做好一体化建设。
2、建立健全自侦与上级侦监部门的配合协调机制,推进大要案侦捕一体化
对实践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如某类犯罪手法的定性、某类主体的归类等问题,自侦部门与上级侦监部门缺乏有效的探讨机制而难以形成共识,因此可以探索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制度、特定案件联动机制等,及时对案件新趋势、新手法及办案难点问题进行交流,减少分歧。比如上级院侦监部门同志可以每月一次轮流到各个下级院与侦监、侦查干警召开座谈会,交流各月的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情况,讨论形成关于某种情形下的特定处理方式,以后再遇到此类情况就有章可循了。还可以加强业务沟通学习,进行专项研讨,明确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在上级侦监部门作决定时也可听取自侦部门的法律意见,使异议和主张得到规范、有效的反馈和审查。
另外,对于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有争议的案件,可以建立侦补一体化机制。一是上级检察机关要建立起由主管领导负责的大要案领导小组,充分运用检察专线网、计算机网络通讯、信息管理和视频等多媒体技术加强大要案信息线索、重要情况的管理、部署和指挥;二是建立大要案审查批捕部门提前介入制度,在接到下级侦查部门的关于大要案线索的汇报后,领导小组应确定一名主办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的初查和取证,帮助审查证据、引导取证、监督指导侦查活动;三是建立起侦捕一体化办案人员考核和经费保障机制,例如对于参与一体化办案的人员实行专案专奖、年终考评加分、建立专项经费等制度提高办案人员的 主动性、积极性。[2]
3、根据自侦案件的特点,工作中具体把握证据标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的第四条规定 了“有条件逮捕”,是对事实证据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予以批捕应附的条件。工作中,对于贿赂案件中的行贿人或受贿人单方已经作出有罪供述的情况,或者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数额虽不够批捕条件、具有风险但有深挖可能等情况,实际上都非常适宜采用附条件逮捕措施。然而,目前职务犯罪案件在能否采用附条件逮捕、附条件逮捕的标准设定等方面均缺乏规定,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只有捕与不捕两种选择,无法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发展性极强的特点进行相对灵活的应变,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查案力度。为更好地把握自侦案件中批捕的证据标准,提高批捕效率和引导、规范自侦部门取证,在办案中可以建立自侦案件报捕的证据规格和标准,根据不同的自侦案件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的特征,明确各类案件报捕的证据规格和标准,便于自侦部门掌握及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固定,提高报捕案件质量。例如针对贿赂案件特点,可以设置以下几种附条件逮捕措施的适用情形:(1)贿赂案件中一方已作有罪供述、相对方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2)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金额虽然较小,但有证据表明继续侦查可能会取得重大进展的:(3)其他证据不足,但有线索表明继续侦查可能会取得重大进展的案件。对于存在进一步收集、补充、完善证据的条件,自侦部门应在提请逮捕材料中明确侦查方案和计划,供上级院侦监处审查是否符合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条件。[3]
当然,各下级院自侦部门自身也应强化对提请逮捕前的证据梳理与把关,避免盲目提请。可确定一名业务素质强的人员,在提请逮捕前对现有证据材料及案卷总体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其职责类似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职责。这样,一方面能够提高上级院侦监部门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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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批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后,对自侦部门工作办案时效、质量、证据标准等多个方面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使得侦查工作压力加大,侦查部门同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工作对接出现问题,应转变传统侦查模式,提高侦查水平,并加强部门间协作,才能积极应对改革。
关键词: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办案实效;配合协调
为了解决同一检察机关同时行使职务犯罪侦查、逮捕、起诉权而造成的权力集中、监督弱化问题,最高检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建立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双报批、双报备”制度。至200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以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解决自侦案件“以捕代侦”和“构罪即捕”等问题。这一举措符合了社会各界要求对职务犯罪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但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些情况,作为基层侦查工作人员,笔者就发现的问题做些陈述和分析,并初步探索解决问题的一些举措,以期对今后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落实该项制度中遇到的困难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1、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压力加大,固有办案模式受到冲击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实践中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模式:查办行贿人——深挖受贿人——深挖其他行贿人——带出其他受贿人,侦查工作重心是突破口供来深挖串案窝案。由于贪污贿赂案件,尤其是贿赂案件“一对一”的证据情况较多,在有限的时间,需完成传人、突破、寻找相对人、固定证据等繁琐环节,时间本就捉襟见肘,可现在,侦查部门必须为本院侦监部门留下些审查时间,这样实际用来侦查的时间只有5、6天。不仅如此,侦查部门还要向上级院报送材料、接待配合侦监部门提审,有时还要异地羁押,这得花费大量事务性程序时间和精力,对此,笔者深有感触。审讯时间的大幅减少和工作量的增加,使得侦查人员疲于奔命,导致了口供突破难度成倍增大,而侦查员力图深挖窝串案的概率也随之减少,案件来源都受到了影响。
2、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 ,不捕率将提高
批捕权上提一级后,无论是从证据种类、还是从证据内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是在证据种类上,《规定》明确要求将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必备的报送材料,这是为了侦监部门对侦查过程本身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来制约侦查机关。其次,在证据内容上,程序方面的要求将更加严格,会更加注重从证据内容上判断侦查过程是否规范,会更注重证据在证明犯罪构成上是否严谨。这些都对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侦查人员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从而使得在短暂的拘留期限内不仅要突破审讯,还要更充分地搞外围调查,难度可想而知。证据上有所差池,都可能不能成功报捕,势必得将犯罪嫌疑人释放。而自侦部门所面临的嫌疑人都是具有一定工作职务的,在信息、网络及“人脉”高度发达的今天,这必将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阻碍,容易使案件成为“夹生案”。
3、法律认识争议加大,对特定案件的查处力度减弱
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案件的错综复杂,对一些案件的认定往往存在较大争议。例如村干部非法占有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行为,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分歧,关于村干部的身份、是否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补偿款的种类和性质等众说纷纭,所以这方面的证据尤其要收集细致、分类清楚。但涉农职务犯罪凭借在短短的拘留期间内收集的初始证据很难判断是否属于反贪管辖。还有国有控股公司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领域和国企改制中的主体身份等,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在改革前,上述案件是侦查办案的重要来源,即使最后查明不属于反贪管辖,还可以通过内部沟通的方式解决,为各地通过这些案件深挖更多的线索提供了便利的线索来源渠道。但现在,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管辖错误的,不予逮捕。这就导致性质界定难的案件在侦查初始就面临较大的争议,往往侦查人员耗费大量精力查办的案件因管辖不明而不被逮捕。
因此,一些侦查部门在接到村干部侵占土地征用补偿款线索时,就简单地一刀切,以款项是否已发放到村集体来确定是否有必要继续查下去,只要初查查明已发放到集体经济,办案人员就不再细分各笔补偿费的性质等情况,一律划为管辖之外。显然,以后各地为避免作无用功将宁愿减少对特定案件的查处,所以特定案件的查处力度受到削弱。
4、侦捕联动机制受限,风险决策能力削弱
在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前,自侦部门与本级侦监部门之间对于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自侦部门捕后继续侦查等问题已经形成了有效的侦捕联动工作机制,而关于案件报捕产生的分歧基本也可通过侦捕联动、检委会讨论等途径予以迅速解决。如对一些条件尚不充分、证据尚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的案件,通常由院领导风险决策来推动案件的查办。决定逮捕权转移至上级院后,基于办案思路、法律认识、考核等因素,上级院侦监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如何就疑难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联动、协作,还无相关工作机制和操作办法。而且,错捕的风险集中到上级院,使得上级院不但要面临刑事赔偿的巨大压力,而且对其社会评价也可能会有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这样就降低了上级院侦监部门的风险决策能力,其不愿承担先批准逮捕后撤案的风险,导致下级院本依靠风险决策查办贿赂案件的做法受到影响。[1]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思路
上述问题的出现,是由于改革配套措施滞后和短时间内侦查部门与侦监部门都不能很好调整工作。但是有问题才有改进,就像“赶鸭子上架”,从长远看是有利于提高反贪侦查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和侦查能力的。下面笔者就司法层面探索一些可行的方案。
1、从根本上讲,自侦部门要加快侦查模式的转型
笔者发现当前侦查模式是以疲劳战的形式突破嫌犯心理防线,人长期处在透支状态,从拘留开始到报捕期间夜以继日的审讯。口供拿下后由人到事,顺藤摸瓜获取物证、书证,仅进行初步的检验而不进行仔细的观察和研究。这样,主要的侦查手段就是审讯,由于办案时限的缩短已很难适应改革后的要求。
因此,加强侦查队伍建设,提高线索发现能力、初查、审讯突破、证据收集固定等各方面能力迫在眉睫。宜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如测谎、狱侦、跟踪、看守所情报获取等,并将办案人员分为审讯组、外围取证组、物证搜查鉴定组、机动协调组等,分工协调。甚至不用怕释放嫌犯,可以探索秘密侦查、技术侦查,以有效掌控嫌犯。另外,以前通过审讯深挖案中案既然受到冲击,不如加快线索发现机制的转型,不再“反贪靠举报、反渎靠读报”,可以进行网络反腐的创新,加深对行业潜规则的剖析与利用等等。还有就是现在检察系统正在进行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转型,这本身有利于加强上下级侦监和侦查部门的沟通,是抵消逮捕权上提的负面影响的有效办案模式,所以作为侦查机关,应该积极配合上级做好一体化建设。
2、建立健全自侦与上级侦监部门的配合协调机制,推进大要案侦捕一体化
对实践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如某类犯罪手法的定性、某类主体的归类等问题,自侦部门与上级侦监部门缺乏有效的探讨机制而难以形成共识,因此可以探索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制度、特定案件联动机制等,及时对案件新趋势、新手法及办案难点问题进行交流,减少分歧。比如上级院侦监部门同志可以每月一次轮流到各个下级院与侦监、侦查干警召开座谈会,交流各月的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情况,讨论形成关于某种情形下的特定处理方式,以后再遇到此类情况就有章可循了。还可以加强业务沟通学习,进行专项研讨,明确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在上级侦监部门作决定时也可听取自侦部门的法律意见,使异议和主张得到规范、有效的反馈和审查。
另外,对于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有争议的案件,可以建立侦补一体化机制。一是上级检察机关要建立起由主管领导负责的大要案领导小组,充分运用检察专线网、计算机网络通讯、信息管理和视频等多媒体技术加强大要案信息线索、重要情况的管理、部署和指挥;二是建立大要案审查批捕部门提前介入制度,在接到下级侦查部门的关于大要案线索的汇报后,领导小组应确定一名主办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的初查和取证,帮助审查证据、引导取证、监督指导侦查活动;三是建立起侦捕一体化办案人员考核和经费保障机制,例如对于参与一体化办案的人员实行专案专奖、年终考评加分、建立专项经费等制度提高办案人员的 主动性、积极性。[2]
3、根据自侦案件的特点,工作中具体把握证据标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的第四条规定 了“有条件逮捕”,是对事实证据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予以批捕应附的条件。工作中,对于贿赂案件中的行贿人或受贿人单方已经作出有罪供述的情况,或者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数额虽不够批捕条件、具有风险但有深挖可能等情况,实际上都非常适宜采用附条件逮捕措施。然而,目前职务犯罪案件在能否采用附条件逮捕、附条件逮捕的标准设定等方面均缺乏规定,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只有捕与不捕两种选择,无法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发展性极强的特点进行相对灵活的应变,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查案力度。为更好地把握自侦案件中批捕的证据标准,提高批捕效率和引导、规范自侦部门取证,在办案中可以建立自侦案件报捕的证据规格和标准,根据不同的自侦案件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的特征,明确各类案件报捕的证据规格和标准,便于自侦部门掌握及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固定,提高报捕案件质量。例如针对贿赂案件特点,可以设置以下几种附条件逮捕措施的适用情形:(1)贿赂案件中一方已作有罪供述、相对方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2)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金额虽然较小,但有证据表明继续侦查可能会取得重大进展的:(3)其他证据不足,但有线索表明继续侦查可能会取得重大进展的案件。对于存在进一步收集、补充、完善证据的条件,自侦部门应在提请逮捕材料中明确侦查方案和计划,供上级院侦监处审查是否符合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条件。[3]
当然,各下级院自侦部门自身也应强化对提请逮捕前的证据梳理与把关,避免盲目提请。可确定一名业务素质强的人员,在提请逮捕前对现有证据材料及案卷总体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其职责类似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职责。这样,一方面能够提高上级院侦监部门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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