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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唐代的自首制度作为唐朝礼法相结合的产物,在唐代立法制度中占据了重要的席位。唐代对自首制度的完善彰显了统治阶级的度量,也使得悔过的罪犯获得了改过自新的机会。自首制度是封建王朝的一个典型的刑罚制度。分析唐律中自首制度的规定,阐述中国封建法制的立法精神,可以使我们对唐代的自首制度有全面的认识。唐代详尽的自首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唐律;自首制度;首露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7-0103-02
中国古代自首制度历史悠久,最早是从西周时期开始出现的,经过秦汉时期的发展,魏晋南北朝的修缮,自首制度不断的改进完善,已经发展成为古代律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唐代是古代自首制度最为经典与完善的时期。唐律对自首制度的规定相当规范,这对当时的法制以及唐以后各个朝代的立法都有着巨大的影响。
一、唐代自首制度的一般规定
自西周开始,自首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历朝历代的刑法中都有所体现,唐律更是以它立法内容的详尽和立法技术的完善,成为了后世朝代效仿的蓝本。
唐律中有很多专门的条款来规定自首制度,在《名例律》、《斗讼律》等篇章中都有体现。这些法条是唐律中自首制度的法律根本,从基础上规范了自首制度,这是唐代律法自首制度的最根本的源头。
(一)唐代自首制度的基本原则。
《唐律疏议·名例律》中规定有“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①这条规定是唐代自首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另外,《唐律疏议·名例律》中第37条规定“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②我们由此也可以发现,唐律对自首的认定关键在于罪犯的态度。如果罪犯犯罪后积极认罪就可以得到原谅,反之则不能得到原谅。所以,这条规定是唐代自首制度最根本的原则,其他的相关规定都是由这一原则衍生演变而来的。
(二)唐代自首成立的要件。
1.唐代自首的时间。
唐律中关于自首制度规定了自首必须有一定的前提,也就是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律》中的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③可以得知,如果未发现犯罪而主动投案自首者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罪过,这正说明了犯罪事实如果已被发现的情况下,是不能构成自首的。所以,自首的前提必须是犯罪事实并未被事主或他人告发,或者是犯罪事实被官府发现但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谁,符合这两种条件才能成立自首。
2.唐代自首的主体。
《唐律疏议》是礼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以礼为核心。唐律规定的自首制度种类很多,虽然自首制度通常需要罪犯本人自首,但是在比较特殊的时候犯罪嫌疑人还可以委托他人或者是自己的亲朋好友来转达自首的意愿。唐律中的自首制度包括了本人亲自来自首;委托他人代替自己来自首;或者是亲戚来代替罪犯达成自首;如果罪犯亲属告发罪犯的犯罪事实的也算自首,会对罪犯减轻处罚,但是如果罪犯自己没有到官府认罪,则无法构成自首条件不能减免处罚。
唐律中规定认定为自首的人可以减免处罚,是因为自首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官府承认自己所有的犯罪行为,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想要改过自新的态度,因此可以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如若自首没有交代事实真相或者没有完全交代,则被称为“不实”;如若没有交代自己犯罪数额或者没有说出真实侵占他人财产的数目皆为“不尽”,两者不能免除刑罚。
3.唐代自首的地点。
唐律规定,能接受自首的为各地方的官府。在封建法制时期,地方上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犯罪人可以向当地的官府提出自首。但是,军事机关的行政部门不属于当地的官府,犯罪人要自首交代罪行时必须去当地的行政官府做书面的报告,军事机构的部门没有接受罪犯自首的权力。如果是谋反或者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军事官员可以先行受理,但随后就要送往周边的官府进行处理。若军事部门没有在受理案件一日后移送当地官府,要以越职侵犯官府权力的罪名受到法律制裁。
二、唐律自首制度的特殊规定
(一)官吏犯罪的自首。
唐律规定,若国家官吏在正常工作中因过失发生了犯罪,自己发现并且主动认罪是可以得到免罪的量刑。但是如果是因为案件被错误判决,并且已经执行无法挽回,那么就不能适用于自首免罪的制度了,只能得到减免入罪三等的处罚决定。如果是判决错误但是未执行,且自己主动交代其错误事实,还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适用于自首免罪。
(二)犯罪行为过多的自首。
如果是犯罪人有犯罪事实且存在不止一次的犯罪行为,但是他向当地官府自首的时候没有主动地交代全部的犯罪事实或犯罪行为,只是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那么只对犯罪人已经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适用自首减免处罚的原则,犯罪人没有交代的犯罪则不适用于自首制度,也不能减免处罚。
唐律规定,犯罪事实过多且交代不完全的,分两种情况的定罪。第一种是罪行较轻的犯罪事实被发现但犯罪人自己交代了较严重的犯罪事实的,按唐律规定,犯罪人主动交代的的罪行可以视为自首,免除该重罪的处罚;第二种是官府审问犯罪人已被发现的犯罪事实时,犯罪人主动交代了官府没有发现的罪行,此部分罪行可成立自首,成立自首的部分可免除处罚。
(三)共同犯罪的自首。
唐律中明确规定了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在共同作案以后一起逃亡,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人如果能抓捕或是杀死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人后去自首;或者犯罪人能抓捕到半数以上犯罪情节相当的犯罪成员后自首,则可以对其作出免除刑罚的决定。
(四)首露自首制度。
首露制度是唐律自首制度中比较特殊的一种。首露必须满足一定的特殊条件,比如,盗窃或者诈取他人财物的罪犯,自己内心已然悔过,主动到受害者那里归还盗窃、骗取的财物的,与其立即到官府自首享有一样的待遇,同属自首。若是犯罪人知道有人将要告发而归还财物,可比减罪两等处理。犯除盗窃、诈骗之外的罪行,虽然没有向官府自首,但能悔过归还主人的,可以减罪三等处理。 三、唐代自首的法律后果
根据《唐律疏议》规定,犯罪人自首后有以下三中法律后果:
(一)免除刑罚。
唐律规定的自首后最多的处罚结果就是免除处罚,主要表现在:犯罪人于犯罪事实并未发现时自首可免于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被发现时犯罪人主动交代更重的犯罪事实,则重罪免于刑罚;犯罪人在被审问已被他人揭发的犯罪事实时又主动交代别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的犯罪依自首免于刑罚;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但是能抓捕或是杀死首犯后去自首或能抓捕其他犯罪
人超过半数后自首,对其免除刑罚;官吏犯罪,但能及时发现并改正且没有使受害人有损失可以免除刑罚,相同罪名的官员只要一人自首其他皆可免于刑罚。这样的处理不仅可以使封建统治者宏扬道德教化,体现宽刑、慎刑的原则;另一方面如果犯罪人主观忏悔,唐律这样规定可使其得到从新悔过的机会。
(二)减轻刑罚。
唐律对不同犯罪人在不同情况下自首的量刑结果也是不同的,其中对于犯罪分子自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况并不多见,减轻处罚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交代谋杀的事实且完全适用于自首,但是并没有完全交代事实真相的,可以减轻处罚;知道有人要告发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经逃跑后才去自首的,会按原罪行减轻处罚,如果逃跑者回到原来的地方也可减轻处罚;因为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导致自己牵连犯罪,但牵连自己的犯罪人已经死亡的可以减轻处罚;首露制度中侵犯财产罪可以减轻其刑罚等。
(三)不适用自首减免的情形。
唐律对自首人员规定从宽处罚,但并不是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准予自首的。唐律规定对于严重威胁社会和封建统治的犯罪都不适用于自首,这也体现出了古代的自首制度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本质特点。
不适用于自首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原则上并不适用于自首制度,因其他犯罪而引起的伤害行为,可以适用于自首制度,但伤害的犯罪事实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盗取不可衡量价值的物品,自首时该物品已不存在的,不适用自首;如果冒用他人凭证出境蒙混过关,自首可以免罪,若罪犯是犯奸良人之罪,不适用自首;私自学习天文星象这类犯罪,也不在自首范围之内。
四、唐代自首制度的历史评价
在对唐律自首制度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唐朝高超的立法技巧和先进的立法理念,使其具备了相对完善的法制体系。但是由于封建王朝的局限性,不难发现自首制度本质还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权力的一种手段。虽然当时的自首制度也有着一定的缺陷,但是也对后世产生立相当重大的影响。
(一)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唐律是当时封建统治阶级维护自己权力和利益的一种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和平安定的一种措施。隋代的残暴统治最终导致其走向灭亡,礼与法并用才能达到统治目的。唐律对自首制度规定较为详细,使得其宽严相济、张弛有度,不仅有效的维护了统治阶级,在当时的社会阶段对人民的生活及其个人财产也进行了有效保护,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需求,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对后世法典的影响。
唐律中关于自首制度的规定详尽且张弛有度,成为了后世立法的模板。宋朝自首制度沿袭了唐律自首制度,只是略加修改,规定犯罪行为被官府发现后主动自首交代罪行者,可以免于处罚,比唐朝放宽了自首的范围。明律中也基本沿袭了唐律自首制度,只是更加注重明朝的实际情况,在内容上有所添加,表述上有所不同而已。由此可见以后几朝的立法大都遵循唐律自首制度的基本原则,只是由于当时社会情况的不同,又对自首制度的进行了一些补充和修改,使自首制度更加符合当时的社会状况。
注释:
① 钱大群.唐律疏议新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60.
② 钱大群.唐律疏议新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60.
③钱大群.唐律疏议新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60.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3]钱大群.唐代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
[4]沈颖.浅议唐代的自首制度[J].法制与社会[J].2009年.
[5]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6]陆江宁.陆超楠.论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J].辽宁警专学报,2007(3).
[7]黄凯.论唐律中的自首[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2).
关键词:唐律;自首制度;首露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7-0103-02
中国古代自首制度历史悠久,最早是从西周时期开始出现的,经过秦汉时期的发展,魏晋南北朝的修缮,自首制度不断的改进完善,已经发展成为古代律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唐代是古代自首制度最为经典与完善的时期。唐律对自首制度的规定相当规范,这对当时的法制以及唐以后各个朝代的立法都有着巨大的影响。
一、唐代自首制度的一般规定
自西周开始,自首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历朝历代的刑法中都有所体现,唐律更是以它立法内容的详尽和立法技术的完善,成为了后世朝代效仿的蓝本。
唐律中有很多专门的条款来规定自首制度,在《名例律》、《斗讼律》等篇章中都有体现。这些法条是唐律中自首制度的法律根本,从基础上规范了自首制度,这是唐代律法自首制度的最根本的源头。
(一)唐代自首制度的基本原则。
《唐律疏议·名例律》中规定有“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①这条规定是唐代自首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另外,《唐律疏议·名例律》中第37条规定“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②我们由此也可以发现,唐律对自首的认定关键在于罪犯的态度。如果罪犯犯罪后积极认罪就可以得到原谅,反之则不能得到原谅。所以,这条规定是唐代自首制度最根本的原则,其他的相关规定都是由这一原则衍生演变而来的。
(二)唐代自首成立的要件。
1.唐代自首的时间。
唐律中关于自首制度规定了自首必须有一定的前提,也就是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律》中的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③可以得知,如果未发现犯罪而主动投案自首者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罪过,这正说明了犯罪事实如果已被发现的情况下,是不能构成自首的。所以,自首的前提必须是犯罪事实并未被事主或他人告发,或者是犯罪事实被官府发现但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谁,符合这两种条件才能成立自首。
2.唐代自首的主体。
《唐律疏议》是礼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以礼为核心。唐律规定的自首制度种类很多,虽然自首制度通常需要罪犯本人自首,但是在比较特殊的时候犯罪嫌疑人还可以委托他人或者是自己的亲朋好友来转达自首的意愿。唐律中的自首制度包括了本人亲自来自首;委托他人代替自己来自首;或者是亲戚来代替罪犯达成自首;如果罪犯亲属告发罪犯的犯罪事实的也算自首,会对罪犯减轻处罚,但是如果罪犯自己没有到官府认罪,则无法构成自首条件不能减免处罚。
唐律中规定认定为自首的人可以减免处罚,是因为自首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官府承认自己所有的犯罪行为,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想要改过自新的态度,因此可以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如若自首没有交代事实真相或者没有完全交代,则被称为“不实”;如若没有交代自己犯罪数额或者没有说出真实侵占他人财产的数目皆为“不尽”,两者不能免除刑罚。
3.唐代自首的地点。
唐律规定,能接受自首的为各地方的官府。在封建法制时期,地方上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犯罪人可以向当地的官府提出自首。但是,军事机关的行政部门不属于当地的官府,犯罪人要自首交代罪行时必须去当地的行政官府做书面的报告,军事机构的部门没有接受罪犯自首的权力。如果是谋反或者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军事官员可以先行受理,但随后就要送往周边的官府进行处理。若军事部门没有在受理案件一日后移送当地官府,要以越职侵犯官府权力的罪名受到法律制裁。
二、唐律自首制度的特殊规定
(一)官吏犯罪的自首。
唐律规定,若国家官吏在正常工作中因过失发生了犯罪,自己发现并且主动认罪是可以得到免罪的量刑。但是如果是因为案件被错误判决,并且已经执行无法挽回,那么就不能适用于自首免罪的制度了,只能得到减免入罪三等的处罚决定。如果是判决错误但是未执行,且自己主动交代其错误事实,还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适用于自首免罪。
(二)犯罪行为过多的自首。
如果是犯罪人有犯罪事实且存在不止一次的犯罪行为,但是他向当地官府自首的时候没有主动地交代全部的犯罪事实或犯罪行为,只是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那么只对犯罪人已经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适用自首减免处罚的原则,犯罪人没有交代的犯罪则不适用于自首制度,也不能减免处罚。
唐律规定,犯罪事实过多且交代不完全的,分两种情况的定罪。第一种是罪行较轻的犯罪事实被发现但犯罪人自己交代了较严重的犯罪事实的,按唐律规定,犯罪人主动交代的的罪行可以视为自首,免除该重罪的处罚;第二种是官府审问犯罪人已被发现的犯罪事实时,犯罪人主动交代了官府没有发现的罪行,此部分罪行可成立自首,成立自首的部分可免除处罚。
(三)共同犯罪的自首。
唐律中明确规定了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在共同作案以后一起逃亡,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人如果能抓捕或是杀死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人后去自首;或者犯罪人能抓捕到半数以上犯罪情节相当的犯罪成员后自首,则可以对其作出免除刑罚的决定。
(四)首露自首制度。
首露制度是唐律自首制度中比较特殊的一种。首露必须满足一定的特殊条件,比如,盗窃或者诈取他人财物的罪犯,自己内心已然悔过,主动到受害者那里归还盗窃、骗取的财物的,与其立即到官府自首享有一样的待遇,同属自首。若是犯罪人知道有人将要告发而归还财物,可比减罪两等处理。犯除盗窃、诈骗之外的罪行,虽然没有向官府自首,但能悔过归还主人的,可以减罪三等处理。 三、唐代自首的法律后果
根据《唐律疏议》规定,犯罪人自首后有以下三中法律后果:
(一)免除刑罚。
唐律规定的自首后最多的处罚结果就是免除处罚,主要表现在:犯罪人于犯罪事实并未发现时自首可免于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被发现时犯罪人主动交代更重的犯罪事实,则重罪免于刑罚;犯罪人在被审问已被他人揭发的犯罪事实时又主动交代别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的犯罪依自首免于刑罚;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但是能抓捕或是杀死首犯后去自首或能抓捕其他犯罪
人超过半数后自首,对其免除刑罚;官吏犯罪,但能及时发现并改正且没有使受害人有损失可以免除刑罚,相同罪名的官员只要一人自首其他皆可免于刑罚。这样的处理不仅可以使封建统治者宏扬道德教化,体现宽刑、慎刑的原则;另一方面如果犯罪人主观忏悔,唐律这样规定可使其得到从新悔过的机会。
(二)减轻刑罚。
唐律对不同犯罪人在不同情况下自首的量刑结果也是不同的,其中对于犯罪分子自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况并不多见,减轻处罚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交代谋杀的事实且完全适用于自首,但是并没有完全交代事实真相的,可以减轻处罚;知道有人要告发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经逃跑后才去自首的,会按原罪行减轻处罚,如果逃跑者回到原来的地方也可减轻处罚;因为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导致自己牵连犯罪,但牵连自己的犯罪人已经死亡的可以减轻处罚;首露制度中侵犯财产罪可以减轻其刑罚等。
(三)不适用自首减免的情形。
唐律对自首人员规定从宽处罚,但并不是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准予自首的。唐律规定对于严重威胁社会和封建统治的犯罪都不适用于自首,这也体现出了古代的自首制度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本质特点。
不适用于自首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原则上并不适用于自首制度,因其他犯罪而引起的伤害行为,可以适用于自首制度,但伤害的犯罪事实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盗取不可衡量价值的物品,自首时该物品已不存在的,不适用自首;如果冒用他人凭证出境蒙混过关,自首可以免罪,若罪犯是犯奸良人之罪,不适用自首;私自学习天文星象这类犯罪,也不在自首范围之内。
四、唐代自首制度的历史评价
在对唐律自首制度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唐朝高超的立法技巧和先进的立法理念,使其具备了相对完善的法制体系。但是由于封建王朝的局限性,不难发现自首制度本质还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权力的一种手段。虽然当时的自首制度也有着一定的缺陷,但是也对后世产生立相当重大的影响。
(一)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唐律是当时封建统治阶级维护自己权力和利益的一种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和平安定的一种措施。隋代的残暴统治最终导致其走向灭亡,礼与法并用才能达到统治目的。唐律对自首制度规定较为详细,使得其宽严相济、张弛有度,不仅有效的维护了统治阶级,在当时的社会阶段对人民的生活及其个人财产也进行了有效保护,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需求,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对后世法典的影响。
唐律中关于自首制度的规定详尽且张弛有度,成为了后世立法的模板。宋朝自首制度沿袭了唐律自首制度,只是略加修改,规定犯罪行为被官府发现后主动自首交代罪行者,可以免于处罚,比唐朝放宽了自首的范围。明律中也基本沿袭了唐律自首制度,只是更加注重明朝的实际情况,在内容上有所添加,表述上有所不同而已。由此可见以后几朝的立法大都遵循唐律自首制度的基本原则,只是由于当时社会情况的不同,又对自首制度的进行了一些补充和修改,使自首制度更加符合当时的社会状况。
注释:
① 钱大群.唐律疏议新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60.
② 钱大群.唐律疏议新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60.
③钱大群.唐律疏议新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60.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3]钱大群.唐代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
[4]沈颖.浅议唐代的自首制度[J].法制与社会[J].2009年.
[5]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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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黄凯.论唐律中的自首[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