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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密歇根州的一个电脑程序员不想当爸爸,于是将自己的想法告知其女友。谁知女友不顾他的反对,私下将孩子生了下来。这位电脑程序员一气之下,在“国家男人中心组织”的帮助下,向法院起诉,理由是法律在生育权利方面存在歧视男性的现象。他认为女人怀孕之后,可以选择生下孩子,也可以选择堕胎。可是,作为孩子的父亲,男人却没有选择的权利。法院最终判决这位电脑程序员必须每月支付500美元抚养费。(《男性生育选择权在美引发争论》《参考消息》2006年3月21日第6版)
这个案件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那就是堕胎权利到底是谁的权利?女权主义者认为,各个国家的堕胎法案,都是从保护妇女不必违背自己意愿怀孕的角度出发,真正保护人权。如果男性在这个问题上争取所谓的平等权利,那就是对妇女的侮辱。在女权主义者看来,男女发生性关系,可以采取多种避孕方式,包括避孕套、接受输精管手术等。男人既可以享受到性权利,同时也可以有选择生育的权利。如果既想不负责任地充分享受性权利,同时又想享有堕胎权利,那么就会出现权利义务的不平衡。“国家男人中心组织”负责人梅尔·费特却指出,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使妇女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进行性生活,并掌握对性生活后果的控制权,而男人却失去了这项重要的权利。
在美国关于堕胎权利的争论始于上个世纪的60年代,在此之前,法律明确禁止堕胎,妇女堕胎只能在私下进行。不少妇女因为意外怀孕而选择私人医生或者亲朋好友帮助堕胎,而这样一来,就产生了许许多多的意外死亡案件。正因为如此,随着性解放运动的兴起,女权主义者大声疾呼,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出面正式宣布堕胎合法化。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借助于“罗诉韦德(ROEVWADE)”案件,有条件地承认了堕胎的合法化。根据这项著名的判决,如果妇女在怀孕头三个月,妇女和医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堕胎,即在怀孕头三个月,妇女享有绝对的堕胎权利。在之后的3个月,各个州可以采取限制执行措施,但是不能完全禁止堕胎。在怀孕后期的3个月,如果保持胎儿会危及到妇女的生命,那么经过医生鉴定,妇女可以作出堕胎的请求。这项著名的判决不仅将堕胎有条件地合法化,而且将堕胎权明确赋予妇女。在堕胎问题上,妇女不需要征求性伙伴的意见。
然而自从这个法案出台之后,有关争议不断。反对堕胎的“亲生命派”严正指出,生命来自于上帝,堕胎合法化意味着纵容以快感而不是以繁衍为目的的性行为,这样做会破坏婚姻和宗教观念,造成道德沦丧,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亲选择派”则认为,胎儿不是生命,不是完整的人,为了维护妇女的权利,应当赋予妇女堕胎权利。两派观点各执一‘词,赞成前者的大多是宗教人土和右翼保守势力;而赞成后者的大都是女权主义者和自由派人士。两个派别的人士利用各种场合相互攻击,并且希望国会能够立法完全支持自己的观点。上个世纪的末期,美国主流社会保守主义抬头,历任总统颁布了一系列限制堕胎的法案。不仅如此,民间反对堕胎的团体和组织频频袭击从事堕胎手术的医生诊所。据不完全统计,从1982年到现在,全美国已经发生了145起针对堕胎诊所的爆炸、纵火和攻击案件。以至于堕胎医生不得不全副武装,在手术台前进行堕胎手术。有些医生不堪忍受社会的压力,甚至从堕胎诊所退出,宣布不再从事堕胎工作。全美国从1982年到现在,堕胎医生减少了近千名。在美国,80%以上的县已经不再有堕胎诊所了。
在这个大背景下,美国的药物研究机构抓紧研究堕胎的药物,希望能够将堕胎医生从危险的境地拯救出来。但是,以老布什总统为代表的保守势力,对药物研究机构的堕胎药物研制工作并不支持,1989年,老布什总统甚至下令禁止从法国进口堕胎药物RU-486。直到1993年,克林顿总统才取消了这项禁令。然而,从取消禁令到安全测试,其间又经过了数年。直到最近,法国厂商将专利权赠与美国非盈利的人口委员会,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才正式批准这种堕胎药物在美国使用。(《堕胎药:扰乱了美国》《光明日报》2000年11月3日)
先进药物的出现使得妇女可以更容易地选择堕胎,但是,由此在男女之间产生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鉴于此,2003年美国颁布了一部“禁止后期堕胎法”,规定除为了挽救母亲生命和胎儿出生后有可能出现残障的情况之外,堕胎就是违法行为。2003年11月5日,总统布什在签署这一法案时,明确指出:“多年以来,对离出生近在咫尺的胎儿一直存在着一种残酷的暴力,法律对此却熟视无睹。今天,美国人民和我们的政府终于正视这种暴力行为,开始起来保护这些无辜的孩子了。”这种带有宗教情感的生命宣誓,使得许多反对政府法案的人士噤若寒蝉。这部充满争议的国会立法不但没有平息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纷争,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使得那些准备通过反堕胎法的联邦州政府更加跃跃欲试。
可以说,布什总统签署的这项法案,将男女之间的个人“战争”,变成了整个社会的“战争”。堕胎已经不仅仅是男人或者女人的权利,堕胎成为了整个社会的权利。布什总统签署法案之后,美国一些著名的妇女团体组织包括“生育权利中心”、“全美计划生育联合会”和美国民权联盟分别向内布拉斯加州、纽约州和加利福尼亚州提起诉讼,将代表联邦政府的美国司法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修改或者禁止布什总统签署的法案。
值得玩味的是,这三个州的联邦地区法官都颁布了临时禁止令,这意味着后期堕胎法在这些地区不能实施。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后期堕胎法没有把妇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须堕胎的例外情况包括在内,所以,后期堕胎法有违反宪法之处。案件上诉之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都维持了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布什总统捍卫的后期堕胎法,就这样不尴不尬处于无人喝彩的境地。
现任总统布什表示:“行政部门将会强有力地捍卫新法律,反击任何在法庭上试图推翻它的人。”布什总统动员各个州的行政部门,敦促各州议会制定类似的法案,从而将联邦法律付诸实施。美国的南达科他州州长已经签署一项法案,规定即使妇女被强奸也不得堕胎,否则堕胎手术的医生最高可判处五年监禁。他认为在世界历史上,对文明的真正考验是看人们怎样对待自己的身体,堕胎是错误的,因为未出世的孩子是我们社会中最弱势的也是最无助的人。但是,按照美国的宪政体制,如果联邦最高法院认定该法案违反宪法,那么,这项法案很可能会被宣布无效。根据这个州的法律,如果反对这项法案的人在三个月内能够收集到16728份注册选民的签名,那么禁止堕胎法律就将被延缓生效。
堕胎权作为极具个人色彩的民事权利,在政治介入之后,变得光怪陆离,异常复杂。赞成妇女拥有堕胎权的人和反对妇女拥有堕胎权的人,都在利用宪法诉讼体制,争取实现自己的主张。在赞成和反对的人群中,既有女人,也有男人。在这场世纪大战中,到底是妇女在争取堕胎的权利,还是男人在争取生育选择权?在观点纷呈的诉讼中,性别之间的争论似乎在减少,而政治方面的分歧在增多,堕胎问题似乎正在成为政治风向标,引导着美国人重新寻找价值观念。根据美联社的一项最新民调,19%的人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堕胎都是合法的;32%的人认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堕胎合法;27%的人认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堕胎违法;只有16%的人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堕胎都是非法活动。看来,布什总统要想利用行政权力捍卫自己的后期堕胎法,还必须争取更多的民意支持。(《美国州长签暑反堕胎法:被强奸者也不得流产》《东方早报》2006年5月8日)
从完全禁止堕胎,到有条件的堕胎合法化;从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到捍卫人类的基本价值观念,美国人正在透过堕胎问题,重新确定自己的价值目标。
这个案件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那就是堕胎权利到底是谁的权利?女权主义者认为,各个国家的堕胎法案,都是从保护妇女不必违背自己意愿怀孕的角度出发,真正保护人权。如果男性在这个问题上争取所谓的平等权利,那就是对妇女的侮辱。在女权主义者看来,男女发生性关系,可以采取多种避孕方式,包括避孕套、接受输精管手术等。男人既可以享受到性权利,同时也可以有选择生育的权利。如果既想不负责任地充分享受性权利,同时又想享有堕胎权利,那么就会出现权利义务的不平衡。“国家男人中心组织”负责人梅尔·费特却指出,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使妇女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进行性生活,并掌握对性生活后果的控制权,而男人却失去了这项重要的权利。
在美国关于堕胎权利的争论始于上个世纪的60年代,在此之前,法律明确禁止堕胎,妇女堕胎只能在私下进行。不少妇女因为意外怀孕而选择私人医生或者亲朋好友帮助堕胎,而这样一来,就产生了许许多多的意外死亡案件。正因为如此,随着性解放运动的兴起,女权主义者大声疾呼,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出面正式宣布堕胎合法化。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借助于“罗诉韦德(ROEVWADE)”案件,有条件地承认了堕胎的合法化。根据这项著名的判决,如果妇女在怀孕头三个月,妇女和医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堕胎,即在怀孕头三个月,妇女享有绝对的堕胎权利。在之后的3个月,各个州可以采取限制执行措施,但是不能完全禁止堕胎。在怀孕后期的3个月,如果保持胎儿会危及到妇女的生命,那么经过医生鉴定,妇女可以作出堕胎的请求。这项著名的判决不仅将堕胎有条件地合法化,而且将堕胎权明确赋予妇女。在堕胎问题上,妇女不需要征求性伙伴的意见。
然而自从这个法案出台之后,有关争议不断。反对堕胎的“亲生命派”严正指出,生命来自于上帝,堕胎合法化意味着纵容以快感而不是以繁衍为目的的性行为,这样做会破坏婚姻和宗教观念,造成道德沦丧,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亲选择派”则认为,胎儿不是生命,不是完整的人,为了维护妇女的权利,应当赋予妇女堕胎权利。两派观点各执一‘词,赞成前者的大多是宗教人土和右翼保守势力;而赞成后者的大都是女权主义者和自由派人士。两个派别的人士利用各种场合相互攻击,并且希望国会能够立法完全支持自己的观点。上个世纪的末期,美国主流社会保守主义抬头,历任总统颁布了一系列限制堕胎的法案。不仅如此,民间反对堕胎的团体和组织频频袭击从事堕胎手术的医生诊所。据不完全统计,从1982年到现在,全美国已经发生了145起针对堕胎诊所的爆炸、纵火和攻击案件。以至于堕胎医生不得不全副武装,在手术台前进行堕胎手术。有些医生不堪忍受社会的压力,甚至从堕胎诊所退出,宣布不再从事堕胎工作。全美国从1982年到现在,堕胎医生减少了近千名。在美国,80%以上的县已经不再有堕胎诊所了。
在这个大背景下,美国的药物研究机构抓紧研究堕胎的药物,希望能够将堕胎医生从危险的境地拯救出来。但是,以老布什总统为代表的保守势力,对药物研究机构的堕胎药物研制工作并不支持,1989年,老布什总统甚至下令禁止从法国进口堕胎药物RU-486。直到1993年,克林顿总统才取消了这项禁令。然而,从取消禁令到安全测试,其间又经过了数年。直到最近,法国厂商将专利权赠与美国非盈利的人口委员会,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才正式批准这种堕胎药物在美国使用。(《堕胎药:扰乱了美国》《光明日报》2000年11月3日)
先进药物的出现使得妇女可以更容易地选择堕胎,但是,由此在男女之间产生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鉴于此,2003年美国颁布了一部“禁止后期堕胎法”,规定除为了挽救母亲生命和胎儿出生后有可能出现残障的情况之外,堕胎就是违法行为。2003年11月5日,总统布什在签署这一法案时,明确指出:“多年以来,对离出生近在咫尺的胎儿一直存在着一种残酷的暴力,法律对此却熟视无睹。今天,美国人民和我们的政府终于正视这种暴力行为,开始起来保护这些无辜的孩子了。”这种带有宗教情感的生命宣誓,使得许多反对政府法案的人士噤若寒蝉。这部充满争议的国会立法不但没有平息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纷争,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使得那些准备通过反堕胎法的联邦州政府更加跃跃欲试。
可以说,布什总统签署的这项法案,将男女之间的个人“战争”,变成了整个社会的“战争”。堕胎已经不仅仅是男人或者女人的权利,堕胎成为了整个社会的权利。布什总统签署法案之后,美国一些著名的妇女团体组织包括“生育权利中心”、“全美计划生育联合会”和美国民权联盟分别向内布拉斯加州、纽约州和加利福尼亚州提起诉讼,将代表联邦政府的美国司法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修改或者禁止布什总统签署的法案。
值得玩味的是,这三个州的联邦地区法官都颁布了临时禁止令,这意味着后期堕胎法在这些地区不能实施。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后期堕胎法没有把妇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须堕胎的例外情况包括在内,所以,后期堕胎法有违反宪法之处。案件上诉之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都维持了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布什总统捍卫的后期堕胎法,就这样不尴不尬处于无人喝彩的境地。
现任总统布什表示:“行政部门将会强有力地捍卫新法律,反击任何在法庭上试图推翻它的人。”布什总统动员各个州的行政部门,敦促各州议会制定类似的法案,从而将联邦法律付诸实施。美国的南达科他州州长已经签署一项法案,规定即使妇女被强奸也不得堕胎,否则堕胎手术的医生最高可判处五年监禁。他认为在世界历史上,对文明的真正考验是看人们怎样对待自己的身体,堕胎是错误的,因为未出世的孩子是我们社会中最弱势的也是最无助的人。但是,按照美国的宪政体制,如果联邦最高法院认定该法案违反宪法,那么,这项法案很可能会被宣布无效。根据这个州的法律,如果反对这项法案的人在三个月内能够收集到16728份注册选民的签名,那么禁止堕胎法律就将被延缓生效。
堕胎权作为极具个人色彩的民事权利,在政治介入之后,变得光怪陆离,异常复杂。赞成妇女拥有堕胎权的人和反对妇女拥有堕胎权的人,都在利用宪法诉讼体制,争取实现自己的主张。在赞成和反对的人群中,既有女人,也有男人。在这场世纪大战中,到底是妇女在争取堕胎的权利,还是男人在争取生育选择权?在观点纷呈的诉讼中,性别之间的争论似乎在减少,而政治方面的分歧在增多,堕胎问题似乎正在成为政治风向标,引导着美国人重新寻找价值观念。根据美联社的一项最新民调,19%的人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堕胎都是合法的;32%的人认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堕胎合法;27%的人认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堕胎违法;只有16%的人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堕胎都是非法活动。看来,布什总统要想利用行政权力捍卫自己的后期堕胎法,还必须争取更多的民意支持。(《美国州长签暑反堕胎法:被强奸者也不得流产》《东方早报》2006年5月8日)
从完全禁止堕胎,到有条件的堕胎合法化;从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到捍卫人类的基本价值观念,美国人正在透过堕胎问题,重新确定自己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