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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国时期的徽州地区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冲突徘徊,而这一时期的徽州女性也受到先进思想文化的影响,女性主体意识开始觉醒,逐渐从传统封建礼教的束缚中挣脱,她们在婚姻问题上的表现呈现出多样化特点。本文以民国时期的《徽州日报》为样本,尝试分析其中的女性婚姻情态。
关键词民国徽州日报女性婚姻
徽州是受中国封建伦理思想教化影响较深、体现封建儒教伦理最为典型的一个地区,传统礼教对女性的束缚和压制极为严重;受程颐“饿死事极少,失节事极大”的思想影响,“新安节烈最多,一邑当他省之半。”①民国修订的《歙县志》有16本,其中《烈女传》占了4大本。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先进文化意识的传入,女性的思想观念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民国时期,徽州地区不仅可以订阅各种报刊,还有本地自办报刊如《徽州日报》等,这些报刊上发行有各种商品广告,而且刊登了一些专门针对女性的文化副刊,电影事业也逐渐地繁盛兴旺,现代话剧开始深入乡村生活等等,这些新事物给封闭的徽州社会带去了新的文化思想,客观上对旧的伦理道德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促进了女性意识的觉醒,明清以来普及化的节烈观念逐渐发生裂痕,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出现了大量的夫妻离婚事件,以及私奔出逃,孀妇再嫁等现象。
报刊是历史的记录者,《徽州日报》是徽州地区的第一家地方报纸,于民国21年(1932年)10月10日在屯溪创刊,也是建国前徽州地方报纸中办报历史最长,发行面最广的一家报纸。它对民国时期的徽州社会做了比较详尽的披露,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民国徽州的社会现实。本文以民国时期的《徽州日报》为样本,尝试分析其中的女性婚姻镜像。
一、广告中渐多的离异声明
这一时期的《徽州日报》出现了许多协议离婚登报声明,由之可窥见当时离婚的风气,而离婚现象大致如下:
夫妻意见不合、感情不能融洽,如1933年9月20日《徽州日报》所刊一则离异声明:“缘汪有才与李氏结婚以来双方感情不能融洽近且尤甚故双方愿意离异邀请证人证明永远断绝夫妻关系除另立协议离婚字外特此声明”。
旧式婚姻,非自已意志所愿,如1933年9月25日所刊离异声明:“缘我俩婚姻完全非自己意志所愿故结婚以来形同水火极不相宁绝对无融洽同居之可能近更发生非常恶感为谋解除痛苦自愿邀中为证脱离夫妇关系从此男婚女嫁各任自由除凭中协议另立脱离字据存照为特登报声明”。
另外还有因女性不守家教、行为不端;女性染疾、家庭生活困难等各种情由。越来越多的离婚事件,是我们从当时报纸启事声明中看到的一种社会现象,但从中我们很难触及当时复杂的实际状态。为此,本文还将从《徽州日报》所载关于婚姻的报道入手,尝试对当时的婚姻问题做一些深入的考察和分析。
二、新闻报道中的婚姻镜像
民国时期的徽州,传统文化与女性的觉醒意识之间的冲突开始社会化,我们从当时《徽州日报》的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离婚事件,各种各样的婚姻问题,在新的社会环境面前,人们似乎还没有做好应对的准备,各自采取不同的对策,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纠纷。
1、背夫潜逃。1933年12月19日刊载一报道《法警解送逃妇回家》,内容称歙县某村一名女子逃到黟县,即找人家帮佣,抹煞家庭一切,最终却被县府饬令法警将其解送回家。另有借“至某庙烧香”的时候,一区不返等。以上可见当时一些女性人格独立意识尚未觉醒,她们应对不满意的婚姻的方法只有选择背夫出逃。
2、寻求婚外感情。《徽州日报》的婚姻报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讲述婚外感情的。如《奸夫打姘妇趣闻》、《两妇夺姘夫罗某左右为人难》等。
3、离异。离婚在当时的报道中也较为多见,如《又是一件离婚案,为贪钱纵女离异,野鸳鸯竟成好梦》,再如一篇题为《五万元的离婚费》的报道,即讲述了歙西棠樾鲍月如之妻胡氏提出离婚并要求离婚费五万元的事件。
4、再婚。虽然不被认可,备受非议,但这一时期再婚事件却频频见诸报端。我们从新闻标题中可略见一二。如《孀妇再作新娘,一孀妇亦因心羡而心动,半夜里开后门背姑私奔》、《再醮妇大发雌威,打男殴女官亦怕》、《再醮妇大闹山村,廉耻未打破遭人白眼,菊花插满头自认光荣》、《自愿改嫁,见前夫与别人结婚,她又来大大的吵闹》等等。
梳理《徽州日报》有关婚姻的报道文章,其中对女性多包含着评说和指责,体现了报纸或当时社会舆论对婚姻中女性的态度或看法。分析报道中的女性形象,也多属于被压制、被倒卖、被虐待、被侮辱之类。可见当时社会的婚姻观念仍相对守旧,社会不良制度积重太深,仍需多方面和深层次的改良,正如时评所说,“在现今自由离婚的声浪中我觉得女子最为可怜,因为中国社会和别国不同,中国素轻再醮的妇人……”②
综述之,婚姻问题的凸显,是徽州地区社会变迁的一个烙印。女性在各种婚姻问题面前,一方面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另一方面,又遭遇着新文化的影响,主体意识开始觉醒。正是这种觉醒的意识推动着她们勇敢的面对旧礼教、旧传统,她们采取各种方式来反抗不幸的婚姻,也带来了诸多评议,而这恰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民国时期徽州社会未完成的近代化特征。
淮南师范学院院级科研项目项目编号:2010QNW19
注释:
①[清]赵吉士.寄园寄所寄.清康熙三十五年(1696)刻本[M].
②朱舜身.合理自由的离和任意的自由离婚[N].盛京时报,1922年9月23日,第4版.
(作者单位:淮南师范学院文化创意与传播学院)
关键词民国徽州日报女性婚姻
徽州是受中国封建伦理思想教化影响较深、体现封建儒教伦理最为典型的一个地区,传统礼教对女性的束缚和压制极为严重;受程颐“饿死事极少,失节事极大”的思想影响,“新安节烈最多,一邑当他省之半。”①民国修订的《歙县志》有16本,其中《烈女传》占了4大本。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先进文化意识的传入,女性的思想观念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民国时期,徽州地区不仅可以订阅各种报刊,还有本地自办报刊如《徽州日报》等,这些报刊上发行有各种商品广告,而且刊登了一些专门针对女性的文化副刊,电影事业也逐渐地繁盛兴旺,现代话剧开始深入乡村生活等等,这些新事物给封闭的徽州社会带去了新的文化思想,客观上对旧的伦理道德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促进了女性意识的觉醒,明清以来普及化的节烈观念逐渐发生裂痕,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出现了大量的夫妻离婚事件,以及私奔出逃,孀妇再嫁等现象。
报刊是历史的记录者,《徽州日报》是徽州地区的第一家地方报纸,于民国21年(1932年)10月10日在屯溪创刊,也是建国前徽州地方报纸中办报历史最长,发行面最广的一家报纸。它对民国时期的徽州社会做了比较详尽的披露,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民国徽州的社会现实。本文以民国时期的《徽州日报》为样本,尝试分析其中的女性婚姻镜像。
一、广告中渐多的离异声明
这一时期的《徽州日报》出现了许多协议离婚登报声明,由之可窥见当时离婚的风气,而离婚现象大致如下:
夫妻意见不合、感情不能融洽,如1933年9月20日《徽州日报》所刊一则离异声明:“缘汪有才与李氏结婚以来双方感情不能融洽近且尤甚故双方愿意离异邀请证人证明永远断绝夫妻关系除另立协议离婚字外特此声明”。
旧式婚姻,非自已意志所愿,如1933年9月25日所刊离异声明:“缘我俩婚姻完全非自己意志所愿故结婚以来形同水火极不相宁绝对无融洽同居之可能近更发生非常恶感为谋解除痛苦自愿邀中为证脱离夫妇关系从此男婚女嫁各任自由除凭中协议另立脱离字据存照为特登报声明”。
另外还有因女性不守家教、行为不端;女性染疾、家庭生活困难等各种情由。越来越多的离婚事件,是我们从当时报纸启事声明中看到的一种社会现象,但从中我们很难触及当时复杂的实际状态。为此,本文还将从《徽州日报》所载关于婚姻的报道入手,尝试对当时的婚姻问题做一些深入的考察和分析。
二、新闻报道中的婚姻镜像
民国时期的徽州,传统文化与女性的觉醒意识之间的冲突开始社会化,我们从当时《徽州日报》的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离婚事件,各种各样的婚姻问题,在新的社会环境面前,人们似乎还没有做好应对的准备,各自采取不同的对策,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纠纷。
1、背夫潜逃。1933年12月19日刊载一报道《法警解送逃妇回家》,内容称歙县某村一名女子逃到黟县,即找人家帮佣,抹煞家庭一切,最终却被县府饬令法警将其解送回家。另有借“至某庙烧香”的时候,一区不返等。以上可见当时一些女性人格独立意识尚未觉醒,她们应对不满意的婚姻的方法只有选择背夫出逃。
2、寻求婚外感情。《徽州日报》的婚姻报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讲述婚外感情的。如《奸夫打姘妇趣闻》、《两妇夺姘夫罗某左右为人难》等。
3、离异。离婚在当时的报道中也较为多见,如《又是一件离婚案,为贪钱纵女离异,野鸳鸯竟成好梦》,再如一篇题为《五万元的离婚费》的报道,即讲述了歙西棠樾鲍月如之妻胡氏提出离婚并要求离婚费五万元的事件。
4、再婚。虽然不被认可,备受非议,但这一时期再婚事件却频频见诸报端。我们从新闻标题中可略见一二。如《孀妇再作新娘,一孀妇亦因心羡而心动,半夜里开后门背姑私奔》、《再醮妇大发雌威,打男殴女官亦怕》、《再醮妇大闹山村,廉耻未打破遭人白眼,菊花插满头自认光荣》、《自愿改嫁,见前夫与别人结婚,她又来大大的吵闹》等等。
梳理《徽州日报》有关婚姻的报道文章,其中对女性多包含着评说和指责,体现了报纸或当时社会舆论对婚姻中女性的态度或看法。分析报道中的女性形象,也多属于被压制、被倒卖、被虐待、被侮辱之类。可见当时社会的婚姻观念仍相对守旧,社会不良制度积重太深,仍需多方面和深层次的改良,正如时评所说,“在现今自由离婚的声浪中我觉得女子最为可怜,因为中国社会和别国不同,中国素轻再醮的妇人……”②
综述之,婚姻问题的凸显,是徽州地区社会变迁的一个烙印。女性在各种婚姻问题面前,一方面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另一方面,又遭遇着新文化的影响,主体意识开始觉醒。正是这种觉醒的意识推动着她们勇敢的面对旧礼教、旧传统,她们采取各种方式来反抗不幸的婚姻,也带来了诸多评议,而这恰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民国时期徽州社会未完成的近代化特征。
淮南师范学院院级科研项目项目编号:2010QNW19
注释:
①[清]赵吉士.寄园寄所寄.清康熙三十五年(1696)刻本[M].
②朱舜身.合理自由的离和任意的自由离婚[N].盛京时报,1922年9月23日,第4版.
(作者单位:淮南师范学院文化创意与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