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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66年AAUP等协会联合发表了《学院与大学治理的联合声明》,通常这被认为是美国大学共同治理制度的确立。《联合声明》发表初始,便引发了一场支持派与反对派之间的论战。到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挑战与机遇并存。应对挑战,1998年AGB颁布了《治理宣言》,对1966年《联合声明》进行了部分调整,对美国大学共同治理制度出现的弊端提出改革方案。
关键词:美国大学;共同治理;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治理问题逐步得到人们的关注。运用变革治理方式来实现现代大学制度的改革是一种世界各国的较为普遍的途径。大学治理也逐步从单一模式逐步转变为包含权力、责任、利益配置的复杂体系。通过建立合理的大学规则治理结构以及相应的运行机制,创造有利于大学发展的外部环境,调整大学系统以及大学的内部结构,以解决大学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成为人们的共识。
20世纪60年代初期,在AAUP的努力之下以及集体谈判制度的积极推动下,美国大学共同治理开始萌动。共同治理的制度初创以1966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简称AAUP)、美国大学董事会协会(Association of Governing Board of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简称AGB)和美国教育理事(American Council on Education,简称ACE)联合发表的《学院与大学治理的联合声明》(Statement on Govern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简称《联合声明》)的颁布为标志。
姿态空前的《联合声明》,并非师出无名。事实上,20世纪以来,要求扩大教师管理学校的民主权利,就一直是大学教师保护学术自由斗争的重要内容。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社会经历了民权运动、和平运动以及对抗政府政治的游行运动。外部的社会因素助长了大学内部的权力斗争。学生采取激进的校园运动方式提高自身在大学中的地位;教师们通过成立教授会或修正教授会章程进一步巩固他们在决策中的权力。虽然学生运动在政治高压下被平息,但是教师的权力从此得到巩固。因此,高等教育领域中参与治理机制的引入也就成为一种克服传统大学治理结构弊端的潮流。米立特(J.D.Millett)称这段时期为“大学治理的革新时期”[1]。为了进一步巩固校园民主运动的成果,AAUP、ACE、AGB联合宣布发表《学院与大学治理的联合声明》,提出了共同治理原则,该制度的基本精神是肯定和保障教师在大学决策中的地位,体现在形式上是校长和教师们共同分享大学的决策权。
显然,本着合作、协调的初衷,共同治理制度已逐步成为美国大学治理改革的一个焦点。《联合声明》发表初始,便引发了一场支持派与反对派之间的论战。到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大学共同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挑战与机遇并存。应对挑战,1998年AGB颁布了《治理宣言》(Statement on Governance),它对1966年AAUP等协会的《联合声明》进行了部分调整,对美国大学共同治理模式出现的弊端提出改革方案,希望通过变革来改变美国大学治理发展中出现的、同样也是世界各国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学院与大学治理的联合声明》:平民时代的来临
为了巩固20世纪60年代校园民主运动的成果,AAUP、ACE、AGB联合宣布发表《学院与大学治理的联合声明》,提出了共同治理原则,该制度的基本精神是肯定和保障教师在大学决策中的地位,体现在形式上是校长和教师们共同分享大学的决策权。1966年AAUP、AGB、ACE联合发表《学院与大学治理的联合声明》,从1967年开始生效,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共同治理的内涵与原则
《联合声明》将“共同治理”定义为“基于教师和行政部门双方特长的权力和决策的责任分工,以代表教师和行政人员共同工作的承诺”[2],一般理解为大学董事会、行政管理部门、教师、学生等大学各类成员共同参与大学治理。其中可以用两条原则来规定“共同治理”,即“大学组织重大事情的决策既需要首创能力,也需要全体人员的参与;大学各组成群体在决策中的地位有所不同,谁对具体事务负有首要责任,谁就最有发言权”。其中,大学“共同治理”被贴上“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的标签,即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对学校事务有一定的发言权,只有对所有阶层的意见与建议都考虑之后才能做出决策。这种大学“共治”的理解包含两种假设:其一,惟一真正的决策者是学院的高层官员;其二,不论教职的职责或专业技能如何,大学决策部门对所有意见均应平等对待。显然,《联合声明》中的大学治理不仅仅是字面上的东西,而是要体现利益相关者的广泛性原则以及大学治理过程中参与决策中需要实施“首要能力首要责任”原则。
(二)明确了大学各利益相关者在大学决策过程的权力分配
《联合声明》对大学治理中的权力分配作了较为详细的分类,明确了董事会、校长和教师的主要权力和责任范围。《联合声明》中的权力分配标准为高校共同治理制度的执行提供了参照标准。1990年4月,AAUP对1966年《联合声明》原始文本作了个别语句修改(如表1所示)。
(三)实施途径
为了保障教师广泛参与管理的权利,《联合声明》要求学院和大学制定保障教师参与治理的组织原则与制度,建立学院、大学的各级教师代表机构,通过教师选举组成各级教师委员会以及教师评议会、教授会,充分保障教师履行民主管理的权利。建议学院和大学建立教师、董事会、校长之间的长期协商机制,包括实行三方谅解备忘录的机制,建立特别联合委员会和常设联络委员会,以及扩大学校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中的教师代表等方面的措施,保持交流渠道的畅通,共同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支持派与反对派
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共同治理制度,可谓战后美国大学治理制度改革的第一个里程碑,它是在政府资助增加和政府调控加强的条件下产生的。1966年《联合声明》中的方案提供了一个涵盖面广泛的计划,让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事务决策。《联合声明》规定:“有关预算、人事、课程和教学的关键性决策能够由大学管理委员会或者由类似的由多种利益团体组成的管理机构制定,并且倡导者坚持将教育的政治和教育的决策直接放在家长、教师、管理者和学生手中的这一事实。”几乎从其诞生之日起,1966年《联合声明》便引发了一场支持派与反对派之间的论战。
(一)支持派的正当性诠释
美国大学共同治理制度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公共性构成了共同治理最基本的特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第一,共同治理的目的与功能的公共性。共同治理的目标在于通过大学行政人员与教师共同工作的“承诺”,并通过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监督大学,从而实现共享责任、共享信息、共享目标等。第二,共同治理主体的公共性。国家、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董事会、评议会、教师和学生等共同构成共同治理的主体。共同治理主体具有公共性特征,主要表现为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依法行使公共权力规则和方法。公共性作为共同治理的最基本特性,既是大学制度变革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评判一切大学制度的基础性价值。第三,共同治理的公共性价值还体现为公开性。所谓的公开性表现为共同治理能够体现教育民主,保障教育决策、教育资源分配、教育信息等方面的开放性和透明度。现代大学逐步发展为一个开放的系统,逐步打破大学由少数人特别是社会统治者的垄断、主宰、专制,而使之为越来越多的人所享用、掌握和利用。共同治理反映不同利益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要求。
共同治理体现了学术自由。AAUP认为,为了保障教师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自由权利,应该赋予教师控制学术事务的权力,也就是1966年AAUP等协会的《联合声明》中所明确的共同治理的第2条“首要责任首要权力”原则。同时,规定董事会应该避免学术方面的微观事物。而后,AAUP于1994年又重申了学术自由与共同治理的关系,提出学术自由是共同治理的价值,共同治理的目的也在于学术自由。从这一点看来,共同治理体现了学术自由的原则。
共同治理体现了效益性。效益性是指在决策机构能力的基础上达成高质量的决策。教师是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参与决策的,他们增加了决策中的知识和信息的投入,各种委员会的会议增进了参与者之间的认同感,尤其教师和行政人员共同参加的会议将会弥补他们因各自价值观的差异而造成的观点分歧,有利于达成可被双方接受的决策,此外对决策程序的认定有助于决策实施。伯恩鲍姆的研究表明,治理的有效性总是与低效和功能冗余相联,虽然组织看上去没有效率,但实际上非常有效,因为在共识中达成的决策容易被接受、理解和执行。[3]
(二)反对派的正当性诠释
首先,对所有“利益相关者”完全参与大学共同治理并做出决策的真实性的质疑。《联合声明》把“利益相关者”理解为“所有的声音”在决策中拥有平等的权力,据此教职被赋予参与决策的权力。按照《联合声明》的解释,决策部门在决策时,要兼顾教职在其领域所做的决议,如果这些决议被拒绝,必须给出详尽的解释,这在实际决策中是难以实现的。只有当大学共同治理变成学术问题时,教职的决定才被认定为最后的决定。
其次,对《联合声明》中治理结构的质疑。《联合声明》把机构的最后自治建立在董事会下的校长负责制,共同治理仍旧维系在校长负责的日常行政机构之上,大学仍旧是严格完整的等级制组织,校长和董事会居于最高层。《联合声明》描述的是一个运行良好的机构,决策权被各组成部分分享。但实际工作中并非如此。教职只能在课程、教法、研究方法、教职地位以及相关教育过程的学生生活等方面拥有决策权。
第三,《联合声明》中共同治理的权力分配标准界定很难评价,让行政权力支配有机可乘。在《联合声明》中,对于部分决策运用了一些“例外情况”,这就导致了行政权力利用“例外规则”。对一些比较复杂、难以意料的特殊情况,即“例外情况”,《联合声明》中措辞模糊、权力归属不明,这也成了行政力量掌握实际操作权力的有利条件。如在表1中,“教师应该对该事务具有首要权力—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同意教师审判除非极少数例子和强制性原因,并且应该陈述细节”,什么是“强制性原因”便是学术事务中的例外规则,到底什么能够认定董事会或者行政机构对教师的判断而进行反驳?1966年《联合声明》并没有界定这个术语。由于行政权力的策略巧妙且十分有效,尽管高校教师不惜代价地借助《联合声明》力量保护其地位,行政权力仍然居于主导地位,拥有最后决定权,而教师群体一般只拥有“程序性自主”,并不具有“实质性自主”。
四、《治理宣言》:共同治理的终结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高等教育界掀起对共同治理制度的激烈批评,共同治理制度问题成为美国高等教育争论不休的热点话题,美国不少学者开始重新审视共同治理制度的作用,要求对共同治理制度进行改革。[4]面临挑战,大学董事会协会(AGB)高呼,传统的共同治理模式需要改革。1998年AGB《宣言》中对大学治理中的权力进行了重新分配,设置了新的标准,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到:第一,1998年AGB《宣言》中关于决策的责任分配相较于1966年AAUP等协会的《联合声明》更加细化。第二,教师的学术自由权有所下降。除了1998年AGB《宣言》中表明“行政官员和董事会应该尊重教师个人在教室和试验室的学术自由活动,董事会应该避免行政事务微观管理的干涉”[5],也即在教师的个人学术自由上保留了教师的最高权力外,其他的学术性和非学术性事物中教师的决策权力在不同程度上都有所下降。1998年AGB《宣言》认为学术自由和共同治理没有联系,表明仅仅是“实践的原因,董事会代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威(重点加入)”,并认为学术传统遮蔽了高等教育创造知识和传播知识的使命。而1966年AAUP等协会的《联合声明》则规定“董事会和它的行政机构对此种决策负有首要责任但应该与教师代表协商”。第三,1998年AGB《宣言》中对于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扩充到外部人员,包括社区领导,而教师在决策中的权威性逐渐减少。1998年AGB《宣言》呼吁决策者考虑影响决策和利益的不仅仅是大学内部利益相关者,而且包括了雇员,顾客,资金提供者和社区。1998年AGB《宣言》主张选举的全职教师可与内部利益相关者董事会相协商,
同时非学术员工、学生、非终身轨教师、兼职教师和助教都参与决策。相比,1966年AAUP等协会的《联合声明》则主张全职教师(代表)在教学和研究相关领域参与决策,目的在于行使创造和传播知识的使命。
五、结语
总体而言,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经济、政治、文化的全球化,公民社会的崛起,信息化的挑战,全球逐步走向了“后新公共管理时代”——多中心治理时代。多中心治理理论虽然是以新公共管理的一种替代模式姿态出现,却没有完全抛弃新公共管理而走向新公共管理的对立面,是对新公共管理的一种批判和扬弃,是试图超越新公共管理并生成一种崭新的公共管理模式。因此,苏珊·菲利普称其为“后新公共管理时代”。
目前,从美国大学治理发展实际状况来看,从利益相关者角度考虑大学治理是一个比较明显的趋势。大学和学院在同类组织中建立起了一些新的联盟关系、合作伙伴和合资关系,而且也与政府和商业公司建立起了同样的关系,政府与投资者也参与其中,教师与学生的力量也逐步凸现,他们也希望在大学治理当中有一席之地。随着新时代的到来,理论的传播使社会面临更大的合作意识而且也因为管理活动改变了管理问题的性质。大学的共同目标驱使大学成员不得不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进行复杂的合作。通过共同治理保持相互制衡的传统概念将不得不被更为微妙的合作概念所取代。美国罗德岛大学教授阿瑟·斯坦(Arthur Stein)认为,博弈论强调利益的相互依赖也体现为决策的互动影响形成了一种限定性合作,即没有合作,自己的利益也无法独自获得。[6]这使得大学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多表现为协调性或协作性博弈。董事会在制定政策时都不得不从这个新的角度来看问题。耶时瓦大学事件后美国行政权威更加重视以“协调合作”方式来对付各种大学治理危机的“威胁”,这为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改善提供了重新对话的“机会之窗”。
参考文献:
[1]Millett,J.D. New Structures of Campus Power[M].San Francisco:Jossey-Bass,1978:xi.
[2]AAUP.Statement on Govern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1966[EB/OL]. http://www.AAUP.org/AAUP/pubsres/policydocs/governancestatement.htm, 2007-10-10.
[3] [美]罗伯特·伯恩鲍姆著.大学运行模式[M].别敦荣主译.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3.45.
[4]AGB.Statement on Institutional Governance,Washington DC:AGB[EB/OL].http:// www.agb.org/governance.cfm,1998.
[5] Hamilton,N.W.Academic Ethics:Problems and Materials on Professional Conduct and Shared Governance[M].Praeger Publisher,Westport,2002:59.
[6] [美]阿瑟·斯坦.协调与合作:无政府世界中的制度.转引自:[美]大卫·鲍德温主编.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M].肖欢容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34-40.
关键词:美国大学;共同治理;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治理问题逐步得到人们的关注。运用变革治理方式来实现现代大学制度的改革是一种世界各国的较为普遍的途径。大学治理也逐步从单一模式逐步转变为包含权力、责任、利益配置的复杂体系。通过建立合理的大学规则治理结构以及相应的运行机制,创造有利于大学发展的外部环境,调整大学系统以及大学的内部结构,以解决大学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成为人们的共识。
20世纪60年代初期,在AAUP的努力之下以及集体谈判制度的积极推动下,美国大学共同治理开始萌动。共同治理的制度初创以1966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简称AAUP)、美国大学董事会协会(Association of Governing Board of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简称AGB)和美国教育理事(American Council on Education,简称ACE)联合发表的《学院与大学治理的联合声明》(Statement on Govern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简称《联合声明》)的颁布为标志。
姿态空前的《联合声明》,并非师出无名。事实上,20世纪以来,要求扩大教师管理学校的民主权利,就一直是大学教师保护学术自由斗争的重要内容。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社会经历了民权运动、和平运动以及对抗政府政治的游行运动。外部的社会因素助长了大学内部的权力斗争。学生采取激进的校园运动方式提高自身在大学中的地位;教师们通过成立教授会或修正教授会章程进一步巩固他们在决策中的权力。虽然学生运动在政治高压下被平息,但是教师的权力从此得到巩固。因此,高等教育领域中参与治理机制的引入也就成为一种克服传统大学治理结构弊端的潮流。米立特(J.D.Millett)称这段时期为“大学治理的革新时期”[1]。为了进一步巩固校园民主运动的成果,AAUP、ACE、AGB联合宣布发表《学院与大学治理的联合声明》,提出了共同治理原则,该制度的基本精神是肯定和保障教师在大学决策中的地位,体现在形式上是校长和教师们共同分享大学的决策权。
显然,本着合作、协调的初衷,共同治理制度已逐步成为美国大学治理改革的一个焦点。《联合声明》发表初始,便引发了一场支持派与反对派之间的论战。到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大学共同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挑战与机遇并存。应对挑战,1998年AGB颁布了《治理宣言》(Statement on Governance),它对1966年AAUP等协会的《联合声明》进行了部分调整,对美国大学共同治理模式出现的弊端提出改革方案,希望通过变革来改变美国大学治理发展中出现的、同样也是世界各国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学院与大学治理的联合声明》:平民时代的来临
为了巩固20世纪60年代校园民主运动的成果,AAUP、ACE、AGB联合宣布发表《学院与大学治理的联合声明》,提出了共同治理原则,该制度的基本精神是肯定和保障教师在大学决策中的地位,体现在形式上是校长和教师们共同分享大学的决策权。1966年AAUP、AGB、ACE联合发表《学院与大学治理的联合声明》,从1967年开始生效,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共同治理的内涵与原则
《联合声明》将“共同治理”定义为“基于教师和行政部门双方特长的权力和决策的责任分工,以代表教师和行政人员共同工作的承诺”[2],一般理解为大学董事会、行政管理部门、教师、学生等大学各类成员共同参与大学治理。其中可以用两条原则来规定“共同治理”,即“大学组织重大事情的决策既需要首创能力,也需要全体人员的参与;大学各组成群体在决策中的地位有所不同,谁对具体事务负有首要责任,谁就最有发言权”。其中,大学“共同治理”被贴上“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的标签,即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对学校事务有一定的发言权,只有对所有阶层的意见与建议都考虑之后才能做出决策。这种大学“共治”的理解包含两种假设:其一,惟一真正的决策者是学院的高层官员;其二,不论教职的职责或专业技能如何,大学决策部门对所有意见均应平等对待。显然,《联合声明》中的大学治理不仅仅是字面上的东西,而是要体现利益相关者的广泛性原则以及大学治理过程中参与决策中需要实施“首要能力首要责任”原则。
(二)明确了大学各利益相关者在大学决策过程的权力分配
《联合声明》对大学治理中的权力分配作了较为详细的分类,明确了董事会、校长和教师的主要权力和责任范围。《联合声明》中的权力分配标准为高校共同治理制度的执行提供了参照标准。1990年4月,AAUP对1966年《联合声明》原始文本作了个别语句修改(如表1所示)。
(三)实施途径
为了保障教师广泛参与管理的权利,《联合声明》要求学院和大学制定保障教师参与治理的组织原则与制度,建立学院、大学的各级教师代表机构,通过教师选举组成各级教师委员会以及教师评议会、教授会,充分保障教师履行民主管理的权利。建议学院和大学建立教师、董事会、校长之间的长期协商机制,包括实行三方谅解备忘录的机制,建立特别联合委员会和常设联络委员会,以及扩大学校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中的教师代表等方面的措施,保持交流渠道的畅通,共同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支持派与反对派
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共同治理制度,可谓战后美国大学治理制度改革的第一个里程碑,它是在政府资助增加和政府调控加强的条件下产生的。1966年《联合声明》中的方案提供了一个涵盖面广泛的计划,让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事务决策。《联合声明》规定:“有关预算、人事、课程和教学的关键性决策能够由大学管理委员会或者由类似的由多种利益团体组成的管理机构制定,并且倡导者坚持将教育的政治和教育的决策直接放在家长、教师、管理者和学生手中的这一事实。”几乎从其诞生之日起,1966年《联合声明》便引发了一场支持派与反对派之间的论战。
(一)支持派的正当性诠释
美国大学共同治理制度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公共性构成了共同治理最基本的特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第一,共同治理的目的与功能的公共性。共同治理的目标在于通过大学行政人员与教师共同工作的“承诺”,并通过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监督大学,从而实现共享责任、共享信息、共享目标等。第二,共同治理主体的公共性。国家、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董事会、评议会、教师和学生等共同构成共同治理的主体。共同治理主体具有公共性特征,主要表现为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依法行使公共权力规则和方法。公共性作为共同治理的最基本特性,既是大学制度变革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评判一切大学制度的基础性价值。第三,共同治理的公共性价值还体现为公开性。所谓的公开性表现为共同治理能够体现教育民主,保障教育决策、教育资源分配、教育信息等方面的开放性和透明度。现代大学逐步发展为一个开放的系统,逐步打破大学由少数人特别是社会统治者的垄断、主宰、专制,而使之为越来越多的人所享用、掌握和利用。共同治理反映不同利益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要求。
共同治理体现了学术自由。AAUP认为,为了保障教师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自由权利,应该赋予教师控制学术事务的权力,也就是1966年AAUP等协会的《联合声明》中所明确的共同治理的第2条“首要责任首要权力”原则。同时,规定董事会应该避免学术方面的微观事物。而后,AAUP于1994年又重申了学术自由与共同治理的关系,提出学术自由是共同治理的价值,共同治理的目的也在于学术自由。从这一点看来,共同治理体现了学术自由的原则。
共同治理体现了效益性。效益性是指在决策机构能力的基础上达成高质量的决策。教师是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参与决策的,他们增加了决策中的知识和信息的投入,各种委员会的会议增进了参与者之间的认同感,尤其教师和行政人员共同参加的会议将会弥补他们因各自价值观的差异而造成的观点分歧,有利于达成可被双方接受的决策,此外对决策程序的认定有助于决策实施。伯恩鲍姆的研究表明,治理的有效性总是与低效和功能冗余相联,虽然组织看上去没有效率,但实际上非常有效,因为在共识中达成的决策容易被接受、理解和执行。[3]
(二)反对派的正当性诠释
首先,对所有“利益相关者”完全参与大学共同治理并做出决策的真实性的质疑。《联合声明》把“利益相关者”理解为“所有的声音”在决策中拥有平等的权力,据此教职被赋予参与决策的权力。按照《联合声明》的解释,决策部门在决策时,要兼顾教职在其领域所做的决议,如果这些决议被拒绝,必须给出详尽的解释,这在实际决策中是难以实现的。只有当大学共同治理变成学术问题时,教职的决定才被认定为最后的决定。
其次,对《联合声明》中治理结构的质疑。《联合声明》把机构的最后自治建立在董事会下的校长负责制,共同治理仍旧维系在校长负责的日常行政机构之上,大学仍旧是严格完整的等级制组织,校长和董事会居于最高层。《联合声明》描述的是一个运行良好的机构,决策权被各组成部分分享。但实际工作中并非如此。教职只能在课程、教法、研究方法、教职地位以及相关教育过程的学生生活等方面拥有决策权。
第三,《联合声明》中共同治理的权力分配标准界定很难评价,让行政权力支配有机可乘。在《联合声明》中,对于部分决策运用了一些“例外情况”,这就导致了行政权力利用“例外规则”。对一些比较复杂、难以意料的特殊情况,即“例外情况”,《联合声明》中措辞模糊、权力归属不明,这也成了行政力量掌握实际操作权力的有利条件。如在表1中,“教师应该对该事务具有首要权力—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同意教师审判除非极少数例子和强制性原因,并且应该陈述细节”,什么是“强制性原因”便是学术事务中的例外规则,到底什么能够认定董事会或者行政机构对教师的判断而进行反驳?1966年《联合声明》并没有界定这个术语。由于行政权力的策略巧妙且十分有效,尽管高校教师不惜代价地借助《联合声明》力量保护其地位,行政权力仍然居于主导地位,拥有最后决定权,而教师群体一般只拥有“程序性自主”,并不具有“实质性自主”。
四、《治理宣言》:共同治理的终结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高等教育界掀起对共同治理制度的激烈批评,共同治理制度问题成为美国高等教育争论不休的热点话题,美国不少学者开始重新审视共同治理制度的作用,要求对共同治理制度进行改革。[4]面临挑战,大学董事会协会(AGB)高呼,传统的共同治理模式需要改革。1998年AGB《宣言》中对大学治理中的权力进行了重新分配,设置了新的标准,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到:第一,1998年AGB《宣言》中关于决策的责任分配相较于1966年AAUP等协会的《联合声明》更加细化。第二,教师的学术自由权有所下降。除了1998年AGB《宣言》中表明“行政官员和董事会应该尊重教师个人在教室和试验室的学术自由活动,董事会应该避免行政事务微观管理的干涉”[5],也即在教师的个人学术自由上保留了教师的最高权力外,其他的学术性和非学术性事物中教师的决策权力在不同程度上都有所下降。1998年AGB《宣言》认为学术自由和共同治理没有联系,表明仅仅是“实践的原因,董事会代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威(重点加入)”,并认为学术传统遮蔽了高等教育创造知识和传播知识的使命。而1966年AAUP等协会的《联合声明》则规定“董事会和它的行政机构对此种决策负有首要责任但应该与教师代表协商”。第三,1998年AGB《宣言》中对于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扩充到外部人员,包括社区领导,而教师在决策中的权威性逐渐减少。1998年AGB《宣言》呼吁决策者考虑影响决策和利益的不仅仅是大学内部利益相关者,而且包括了雇员,顾客,资金提供者和社区。1998年AGB《宣言》主张选举的全职教师可与内部利益相关者董事会相协商,
同时非学术员工、学生、非终身轨教师、兼职教师和助教都参与决策。相比,1966年AAUP等协会的《联合声明》则主张全职教师(代表)在教学和研究相关领域参与决策,目的在于行使创造和传播知识的使命。
五、结语
总体而言,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经济、政治、文化的全球化,公民社会的崛起,信息化的挑战,全球逐步走向了“后新公共管理时代”——多中心治理时代。多中心治理理论虽然是以新公共管理的一种替代模式姿态出现,却没有完全抛弃新公共管理而走向新公共管理的对立面,是对新公共管理的一种批判和扬弃,是试图超越新公共管理并生成一种崭新的公共管理模式。因此,苏珊·菲利普称其为“后新公共管理时代”。
目前,从美国大学治理发展实际状况来看,从利益相关者角度考虑大学治理是一个比较明显的趋势。大学和学院在同类组织中建立起了一些新的联盟关系、合作伙伴和合资关系,而且也与政府和商业公司建立起了同样的关系,政府与投资者也参与其中,教师与学生的力量也逐步凸现,他们也希望在大学治理当中有一席之地。随着新时代的到来,理论的传播使社会面临更大的合作意识而且也因为管理活动改变了管理问题的性质。大学的共同目标驱使大学成员不得不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进行复杂的合作。通过共同治理保持相互制衡的传统概念将不得不被更为微妙的合作概念所取代。美国罗德岛大学教授阿瑟·斯坦(Arthur Stein)认为,博弈论强调利益的相互依赖也体现为决策的互动影响形成了一种限定性合作,即没有合作,自己的利益也无法独自获得。[6]这使得大学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多表现为协调性或协作性博弈。董事会在制定政策时都不得不从这个新的角度来看问题。耶时瓦大学事件后美国行政权威更加重视以“协调合作”方式来对付各种大学治理危机的“威胁”,这为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改善提供了重新对话的“机会之窗”。
参考文献:
[1]Millett,J.D. New Structures of Campus Power[M].San Francisco:Jossey-Bass,1978:xi.
[2]AAUP.Statement on Govern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1966[EB/OL]. http://www.AAUP.org/AAUP/pubsres/policydocs/governancestatement.htm, 2007-10-10.
[3] [美]罗伯特·伯恩鲍姆著.大学运行模式[M].别敦荣主译.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3.45.
[4]AGB.Statement on Institutional Governance,Washington DC:AGB[EB/OL].http:// www.agb.org/governance.cfm,1998.
[5] Hamilton,N.W.Academic Ethics:Problems and Materials on Professional Conduct and Shared Governance[M].Praeger Publisher,Westport,2002:59.
[6] [美]阿瑟·斯坦.协调与合作:无政府世界中的制度.转引自:[美]大卫·鲍德温主编.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M].肖欢容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