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的各种现象的态度、心理、知识、思想和观点的总和。法律意识的深入、普及是实现法治必要条件。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培养农民法律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同时,正确把握农民法律意识现状也对基层法庭日常工作有着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农民工 法律意识 法治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89-01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作一简要的概括。总的来说,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较差,具体表现为:
(一)农民的法治意识较低
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民分不清政策和法律之间的区别,或者根本弄不清法律的具体含义。对公安、检察、法院机关的职责划分也含混不清,对政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有抵触情绪。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缺乏对法律程序的常识性的了解。?我认为,农村普法工作不力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目前,作为基层普法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司法所正在逐步弱化甚至消失,而律师事务所又因其盈利性而不可能承担农村的法律普及工作。而与此相对应的,却是涉农案件数量的持续增长和农民日益增长的法律支持需求。可见,农村普法工作不力和涉农案件进一步复杂化之间的矛盾,直接导致农民法律意识滞后于我国法治进程。
(二)农民法律意识不强
由于中国传统的“避讼”思想,多数农民在权益受损后不会选择司法途径加以救济,而是选择民间调解或干脆抱容忍态度。诉讼成为他们迫不得已时采取的手段。人们对礼俗、习惯的推崇超过了对法律的重视,甚至对法律存在不信任感。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大量的民商事纠纷通过“私了”的方式解决,这无疑对常常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是不利的。
二、在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下我国法庭工作对策分析
我国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无疑增加了人民法庭工作的难度。鉴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较晚,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历史上又缺乏法治传统,故法庭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时常不能得到有机的统一。这就要求我们在深入了解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使法庭工作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兼顾。为此,本人做以下几点尝试性建议。
(一)诉讼参与普法
诉权是公民的一项自然权利,诉讼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维系着整个社会得价值底线。实现司法公正乃是审判工作立足点和终极目的,同时也是培育公民法律意识重要手段。
所以,我们应当鼓励农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因为农民积极使用法律手段维权本身就是其增强法律意识的体现。因此,对于农民当事人,我们应通过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监督,公正判决和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树立法律和法庭在他们心目中的威信。另一方面,为方便和促使更多的当事人能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应着力解决基层法庭办公经费,从而落实新收费标准,切实降低农民诉讼负担。此外,人民法庭还应进一步发挥中心法庭的法治宣传功能,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如建立重大典型案件开庭审理公告制度,即有重大典型案件开庭审理,便通过各种手段,包括新闻媒体来通知更多的群众参加旁听,使非诉讼当事人在这种参与过程中接受具体而生动普法教育,直接感受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同时,也帮助人民法院以公开促公正,从根本上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二)引入良俗、加强调解
注重人情是中国社会长久以来的传统,作为典型的“熟人社会”,人情的作用在农村就显得尤为突出。对于广大农民群众而言,他们世世代代生活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固定社区之中,故而纠纷最理想的解决方式必须有利于日后的相处。所以,人们常常是规避诉讼而转向调解。看来,事物都是辩证的,人情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限制法律法规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催生了调解制度。遵循着以和为贵的古老风俗,身处乡土文化氛围内的农民在诉讼过程中大多数都会同意调解,以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经过不断的规范化、制度化,调解制度作为我国基层法庭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诉讼制度之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基层法庭应该进一步重视村规民约、公序良俗在调解农村民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首先,基层法官应附下身子,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当地的风俗人情、生活习惯,了解当地农民群众在各类常见案件中的价值取向,为更好的调解案件、化解矛盾打下坚实的经验基础。另外,还要积极大胆的将当地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引入到案件调解过程中,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顾。
总之,一个社会法律意识的形成决不是一蹴而就的,它不但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还与一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民族性格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在法律意识还很淡薄的农村,农民法律意识的养成注定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法律意识绝不是空中楼阁,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们法庭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可以说,不深入了解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就无法开展基层法庭的工作。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所以,只有农民具备了应有的法律意识,中国社会才能成为真正的公民社会,也只有农村实现了法治,中国才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关键词农民工 法律意识 法治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89-01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作一简要的概括。总的来说,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较差,具体表现为:
(一)农民的法治意识较低
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民分不清政策和法律之间的区别,或者根本弄不清法律的具体含义。对公安、检察、法院机关的职责划分也含混不清,对政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有抵触情绪。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缺乏对法律程序的常识性的了解。?我认为,农村普法工作不力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目前,作为基层普法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司法所正在逐步弱化甚至消失,而律师事务所又因其盈利性而不可能承担农村的法律普及工作。而与此相对应的,却是涉农案件数量的持续增长和农民日益增长的法律支持需求。可见,农村普法工作不力和涉农案件进一步复杂化之间的矛盾,直接导致农民法律意识滞后于我国法治进程。
(二)农民法律意识不强
由于中国传统的“避讼”思想,多数农民在权益受损后不会选择司法途径加以救济,而是选择民间调解或干脆抱容忍态度。诉讼成为他们迫不得已时采取的手段。人们对礼俗、习惯的推崇超过了对法律的重视,甚至对法律存在不信任感。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大量的民商事纠纷通过“私了”的方式解决,这无疑对常常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是不利的。
二、在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下我国法庭工作对策分析
我国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无疑增加了人民法庭工作的难度。鉴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较晚,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历史上又缺乏法治传统,故法庭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时常不能得到有机的统一。这就要求我们在深入了解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使法庭工作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兼顾。为此,本人做以下几点尝试性建议。
(一)诉讼参与普法
诉权是公民的一项自然权利,诉讼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维系着整个社会得价值底线。实现司法公正乃是审判工作立足点和终极目的,同时也是培育公民法律意识重要手段。
所以,我们应当鼓励农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因为农民积极使用法律手段维权本身就是其增强法律意识的体现。因此,对于农民当事人,我们应通过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监督,公正判决和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树立法律和法庭在他们心目中的威信。另一方面,为方便和促使更多的当事人能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应着力解决基层法庭办公经费,从而落实新收费标准,切实降低农民诉讼负担。此外,人民法庭还应进一步发挥中心法庭的法治宣传功能,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如建立重大典型案件开庭审理公告制度,即有重大典型案件开庭审理,便通过各种手段,包括新闻媒体来通知更多的群众参加旁听,使非诉讼当事人在这种参与过程中接受具体而生动普法教育,直接感受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同时,也帮助人民法院以公开促公正,从根本上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二)引入良俗、加强调解
注重人情是中国社会长久以来的传统,作为典型的“熟人社会”,人情的作用在农村就显得尤为突出。对于广大农民群众而言,他们世世代代生活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固定社区之中,故而纠纷最理想的解决方式必须有利于日后的相处。所以,人们常常是规避诉讼而转向调解。看来,事物都是辩证的,人情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限制法律法规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催生了调解制度。遵循着以和为贵的古老风俗,身处乡土文化氛围内的农民在诉讼过程中大多数都会同意调解,以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经过不断的规范化、制度化,调解制度作为我国基层法庭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诉讼制度之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基层法庭应该进一步重视村规民约、公序良俗在调解农村民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首先,基层法官应附下身子,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当地的风俗人情、生活习惯,了解当地农民群众在各类常见案件中的价值取向,为更好的调解案件、化解矛盾打下坚实的经验基础。另外,还要积极大胆的将当地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引入到案件调解过程中,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顾。
总之,一个社会法律意识的形成决不是一蹴而就的,它不但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还与一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民族性格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在法律意识还很淡薄的农村,农民法律意识的养成注定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法律意识绝不是空中楼阁,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们法庭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可以说,不深入了解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就无法开展基层法庭的工作。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所以,只有农民具备了应有的法律意识,中国社会才能成为真正的公民社会,也只有农村实现了法治,中国才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