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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拖欠民工工资,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与施工单位约定,按合同总价的1%每月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民工工资保证金。该单位发生民工工资拖欠或包工头卷款逃跑后,如果施工单位自己在规定期限内不解决,就由建设公司在该单位的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支付,工程完工结算完成后,账户余额返还施工单位。同时,成立清欠办公室,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资金流向,禁止或严格控制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