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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的关系与冲突,值得学界深入思考。近期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规定了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制度,引发了不少争议,并引起产业界的关注。因此,亟需从比较法角度、必要性和可行性角度分析我国的“二次获酬权”制度的缺陷,慎重考虑引入该制度;我国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利益分配应该采用“约定”的方式,将视听作品利益分配的决定权交给视听产业支配。此外,连锁经营作为现代零售业的主导业态,具有规范性、统一性、组织性的特征。国内目前没有专门调整连锁经营的法律法规,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