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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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1月18日经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之路。《条例》共分七章、69条,本刊特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法制处就《条例》的立法思想和主要内容作详细解读。
  
  一、《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思路
  
  按照“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要求,从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出发,围绕下面五个方面,确定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思路:
  第一,固化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定位与基本思路;第二,明确政府、社会公众以及作业单位的责任;第三, 建立科学合理的规划体系,促进处理设施建设;第四,确定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第五, 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全过程的监管,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主要制度内容
  
  (一)适用范围
  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条例》法规的适用范围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即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此外,由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属于生活垃圾,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对其管理主体、要求有了明确规定,因此,《条例》未将这些事项的管理纳入适用范围。
  
  (二)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定位、管理原则和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路线
  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条例》确定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定位及管理原则和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
  工作的定位: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管理原则: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路线:北京市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焚烧、生化处理、卫生填埋等方法处理生活垃圾,逐步减少生活垃圾填埋量。
  
  (三)明确政府、社会公众及专业作业单位的责任
  各级政府职责:生活垃圾管理是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经济保障措施,保障资金投入;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落实市政府确定的管理目标;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动员市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部门职责: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村工作、商务、卫生、工商、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义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并有权了解相关的政府及企业信息,举报、投诉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
  专业作业单位的责任: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稳定、环保的服务。
  
  (四)加强生活垃圾设施规划、建设的统筹
  1.在解决设施落地难的问题方面
  一是将北京市的垃圾设施建设工作纳入规划中予以保障落实。规定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涉及事业发展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二是规定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市的统筹安排,制定规划、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
  三是强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标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标的衔接。要求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并将设施建设标准的有关内容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同时要求规划部门对居住建筑项目、公共服务建筑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时,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征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在解决设施建成后使用难的问题方面
  一是规定发改委部门在批准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时,要就处理工艺、规模、服务范围征求市政市容部门意见。
  二是规定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预测和评估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示。
  三是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垃圾设施的,垃圾设施的位置、功能应当在房屋销售场所公示,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买房人同意签订合同的,同时接受配套垃圾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拆除或者要求停用、拆除设施,保障设施的有效使用。
  
  (五)确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1.《条例》明确实行垃圾分类制度,确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投放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按照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理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投放标准:规定了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它生活垃圾、废旧家具、建筑垃圾、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等分类投放的标准。
  同时也对建筑垃圾、园林垃圾、果蔬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要求贯穿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
  2.规定了源头减量。规定了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强制回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鼓励净菜上市;要求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不剩餐的醒目标识,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鼓励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筑垃圾要在产生的源头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3.在投放环节设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制度和分类指导员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由物业服务企业、村委会、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等担当,负责设置相应分类收集容器,宣传、指导、监督社会公众进行垃圾分类,与垃圾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
  街道、乡镇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设立分类指导员,宣传分类知识,指导市民正确分类。
  4.在收集环节规定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5.在运输环节规定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方法,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分类收集、运输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
  6.在处理环节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并进行分类处理。
  
  (六)加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
  1.针对建筑垃圾产生源头
  第一,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优先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及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第二,要求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承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拆除工程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并且,渣土消纳许可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
  第三,要求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时,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资料中应当包含渣土消纳许可证。
  第四,要求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承担处理费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
  2.针对运输及处置环节的监管措施
  第一,明确了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处置:一是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理场所。二是实施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置的,应当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要求的设备或者方式。
  第二,对实际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要求建设单位在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应当告知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处理场所。处理场所发现与实际接收的数量不符的,应当报告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明确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采取措施鼓励建设工程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发展。
  
  (七)餐厨垃圾的管理
  第一,《条例》要求北京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餐厨垃圾源头就地处理,对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和经济补助。
  第二,《条例》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就地处理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三,《条例》明确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八)实行生活垃圾排放的全过程监管
  第一,实行垃圾排放登记制度,掌握源头数量。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登记生活垃圾产生情况。
  第二,实行运输合同制度,掌握垃圾流向。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选择收集运输专业服务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并在排放登记时一并提交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
  第三,实行台账管理,掌握垃圾流量。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处理单位分别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易于追查责任,防止乱丢、乱倒生活垃圾。
  第四,明确监管责任,加强部门协调。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制度,纳入政府考核指标。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生活垃圾排放全过程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实现生活垃圾监督管理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九)加强宣传,引导公众规范参与
  第一,《条例》要求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普及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知识。市政市容部门组织专业服务单位向社会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校课程。
  第二,《条例》要求加强设施规划建设的公开。编制设施规划,征求专家、社会公众及设施周边居民的意见。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设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环评通过的,公开环评结论。
  第三,《条例》要求加强设施运行的公开。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处理设施对外开放,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公开设施污染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设立驻厂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规定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主体: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及本市机关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行政许可证。
  
  (责任编辑:黄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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