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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民事诉讼,仲裁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具有明显的独特性,即灵活性与自治性。在整个仲裁程序制度架构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尽可能发挥仲裁庭以仲裁权为基础对证据事项的主导权。《仲裁法》修订中,应力求实现仲裁证据规则的"去诉讼化",避免使商事仲裁受制于诉讼中心主义的牵制。在仲裁证据保全、仲裁庭主导权、证据提供与收集等具体条款中,需特别强调司法权对仲裁权的支持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