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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交民巷的沦陷
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夕,北京市使馆区已经发生了不祥的变化。1940年11月30日,汪伪政权、伪满洲国和日本发表了“日满华共同宣言”,表示“三国要互为善邻、紧密提携”。伪满洲国驻汪伪政权的“外交代表”于1941年10月间表示,除在南京开设“大使馆”外,伪满洲国还要在北京开设“大使馆”,在天津和济南开设“领事馆”。1941年12月4日,伪北京市警察局局长余晋和发布训令,表示按照伪华北政务委员会的命令,准许在北京开设伪满洲国“大使馆”。而这时距珍珠港事件爆发只有几天时间了。
12月7日,日军偷袭珍珠港,12月8日,日军就控制了北京使馆区。位于东交民巷的上海银行驻平(北京当时称做北平)办事处在给总部的电报中详细描述了日军进占使馆区的情况。电报说:12月8日“日方军部即对英美两使馆及其系统团体学校等执行接收。敝处因毗邻东交民巷,首当特别防卫界要冲,交通完全隔绝”。日军进占使馆区之后,又完全掌握了管理使馆界事务公署。在1942年4月22日公署发出的一份公函中可以看到,一个名叫藤井又一的日本人担任了公署署长。公署原来的英文印鉴也改成了日文的印鉴。
所谓“交还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
1943年,日本东条英机内阁开始实行所谓的“对华新政策”,其中包括所谓“交还租界”、“撤废治外法权”等内容,企图以此来掩盖沦陷区的殖民地本质。1943年1月9日,汪伪政权向英、美“宣战”,同一天,日、汪还签订了《关于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协定》第五条规定:“日本国政府应承认中华民国迅速收回北京公使馆区域行政。”同年3月22日,日本又与汪伪政权在南京签订了《关于收回北京使馆界之实施细目》。《细目》规定日本“承认中华民国于本年3月30日收回使馆界行政权”。就在3月30日当天,伪北京市市长刘玉书照会日本政府,表示对日本政府的行动“至为感佩”。北京使馆区还有一些空余土地被称为“隙地”,刘玉书在照会中表示,将依据日本与汪伪政权达成的协议,按照符合日本利益的方式来使用这些“隙地”。当天,伪北京市政府还制定了《北京使馆区隙地使用方法》,其中第一条就是“为纪念中国参战及大东亚建设,与德国方面交涉,利用旧奥国兵营旧址东北一角,建设纪念碑,使之为本隙地之中心”。这个办法还规定划出一块土地由伪北京市公署使用,而“实际上则充为日本军使用,日本军以外人员,暂时使用时,应联络日本军后,由市公署许可之”。办法还规定,从前门至崇文门的城墙“暂由日本军使用”。这表明,北京使馆区实际上被日本军队所控制,汪伪政权下属的北京地方当局甚至要在使馆区为日本的侵略战争修建纪念碑,傀儡政权的卑劣本质可见一斑。
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伪北京市教育局甚至要求北京的中学生到使馆区去参加种植花木的活动,美其名曰“勤劳奉公”。1944年7月,伪北京市教育局在训令中表示“吾国自参战以来,迭蒙盟邦协助,各地租界次第返还,本市东交民巷之使馆界亦早收回。兹为垂久纪念起见,爰于旧使馆界四周辟为花园。……查勤劳奉公为学生之天职,暑假期间藉之锻炼体格,更富有意义”。训令明确规定了从7月12日至27日,每天到使馆区参加劳动的学校名称和学生人数。在此期间,有27所中学的2100名中学生到使馆区进行所谓的“勤劳奉公”,使馆区完全成为傀儡政权对人民进行奴化教育的场所。
收回使馆区
抗日战争后期,中国参加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国际地位有了显著提高。1943年1月,重庆国民政府与美国和英国签订了关于取消外国在华治外法权及收回租界和使馆区的新约。以中美新约为例,条约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愿协助中华民国政府与其他有关政府成立必要之协定,将北平使馆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使馆界之一切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并相互了解,中华民国政府于接收使馆界行政与管理时,应厘定办法,担任并履行使馆界之官有义务及债务,并承认及保护该界内之一切合法权利。”条约同时规定:“在北平使馆界内已划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土地,其上建有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房屋,中华民国政府允许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公务上之目的有继续使用之权。”
抗战结束后,1945年11月24日,国民党政府行政院公布了《接收租界及北平使馆界办法》。12月14日,北平市政府以训令的方式向市属各机关转发了这一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主管机关接收各租界或北平使馆界时,应将公有资产区分为三类:一,原为租界或北平使馆界为公有者;二,原为同盟国或中立国之政府所有者;三,原为敌国政府所有者。对于第一类资产,应点明清册,对照物品之数量及其状况先行接管。其债权债务关系留待清理委员会清理。对于第二类资产,应予证明属实后准其继续保有。对于第三类资产,应由主管市政府接管,缮造清册,呈报行政院核办。凡属于敌国使馆之财产,应由外交部派员会同市政府接收。办法还指出:各租界及北平使馆界内之私有资产其为敌国人民所有者,应作为第三类资产处理。办法还特别规定:北平使馆界内同盟国原有之使馆土地及房屋应按中美中英等新约规定,准其继续使用,由各邦国政府派员接收。这表明,对于北京使馆区国民党政府所能接收到的资产是第一类和第三类,即官有资产和敌国政府的资产。
办法还规定每一租界或北平使馆界接收完毕后,由政府组织一清理委员会,审查并确定各块租界及北平使馆界内应行移转于中国政府之官有资产及官有义务债务,并厘定关于担任并履行此项官有义务及债务之办法,呈候行政院核准施行。
(作者为外交学院外交学与外事管理系讲师)
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夕,北京市使馆区已经发生了不祥的变化。1940年11月30日,汪伪政权、伪满洲国和日本发表了“日满华共同宣言”,表示“三国要互为善邻、紧密提携”。伪满洲国驻汪伪政权的“外交代表”于1941年10月间表示,除在南京开设“大使馆”外,伪满洲国还要在北京开设“大使馆”,在天津和济南开设“领事馆”。1941年12月4日,伪北京市警察局局长余晋和发布训令,表示按照伪华北政务委员会的命令,准许在北京开设伪满洲国“大使馆”。而这时距珍珠港事件爆发只有几天时间了。
12月7日,日军偷袭珍珠港,12月8日,日军就控制了北京使馆区。位于东交民巷的上海银行驻平(北京当时称做北平)办事处在给总部的电报中详细描述了日军进占使馆区的情况。电报说:12月8日“日方军部即对英美两使馆及其系统团体学校等执行接收。敝处因毗邻东交民巷,首当特别防卫界要冲,交通完全隔绝”。日军进占使馆区之后,又完全掌握了管理使馆界事务公署。在1942年4月22日公署发出的一份公函中可以看到,一个名叫藤井又一的日本人担任了公署署长。公署原来的英文印鉴也改成了日文的印鉴。
所谓“交还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
1943年,日本东条英机内阁开始实行所谓的“对华新政策”,其中包括所谓“交还租界”、“撤废治外法权”等内容,企图以此来掩盖沦陷区的殖民地本质。1943年1月9日,汪伪政权向英、美“宣战”,同一天,日、汪还签订了《关于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协定》第五条规定:“日本国政府应承认中华民国迅速收回北京公使馆区域行政。”同年3月22日,日本又与汪伪政权在南京签订了《关于收回北京使馆界之实施细目》。《细目》规定日本“承认中华民国于本年3月30日收回使馆界行政权”。就在3月30日当天,伪北京市市长刘玉书照会日本政府,表示对日本政府的行动“至为感佩”。北京使馆区还有一些空余土地被称为“隙地”,刘玉书在照会中表示,将依据日本与汪伪政权达成的协议,按照符合日本利益的方式来使用这些“隙地”。当天,伪北京市政府还制定了《北京使馆区隙地使用方法》,其中第一条就是“为纪念中国参战及大东亚建设,与德国方面交涉,利用旧奥国兵营旧址东北一角,建设纪念碑,使之为本隙地之中心”。这个办法还规定划出一块土地由伪北京市公署使用,而“实际上则充为日本军使用,日本军以外人员,暂时使用时,应联络日本军后,由市公署许可之”。办法还规定,从前门至崇文门的城墙“暂由日本军使用”。这表明,北京使馆区实际上被日本军队所控制,汪伪政权下属的北京地方当局甚至要在使馆区为日本的侵略战争修建纪念碑,傀儡政权的卑劣本质可见一斑。
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伪北京市教育局甚至要求北京的中学生到使馆区去参加种植花木的活动,美其名曰“勤劳奉公”。1944年7月,伪北京市教育局在训令中表示“吾国自参战以来,迭蒙盟邦协助,各地租界次第返还,本市东交民巷之使馆界亦早收回。兹为垂久纪念起见,爰于旧使馆界四周辟为花园。……查勤劳奉公为学生之天职,暑假期间藉之锻炼体格,更富有意义”。训令明确规定了从7月12日至27日,每天到使馆区参加劳动的学校名称和学生人数。在此期间,有27所中学的2100名中学生到使馆区进行所谓的“勤劳奉公”,使馆区完全成为傀儡政权对人民进行奴化教育的场所。
收回使馆区
抗日战争后期,中国参加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国际地位有了显著提高。1943年1月,重庆国民政府与美国和英国签订了关于取消外国在华治外法权及收回租界和使馆区的新约。以中美新约为例,条约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愿协助中华民国政府与其他有关政府成立必要之协定,将北平使馆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使馆界之一切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并相互了解,中华民国政府于接收使馆界行政与管理时,应厘定办法,担任并履行使馆界之官有义务及债务,并承认及保护该界内之一切合法权利。”条约同时规定:“在北平使馆界内已划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土地,其上建有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房屋,中华民国政府允许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公务上之目的有继续使用之权。”
抗战结束后,1945年11月24日,国民党政府行政院公布了《接收租界及北平使馆界办法》。12月14日,北平市政府以训令的方式向市属各机关转发了这一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主管机关接收各租界或北平使馆界时,应将公有资产区分为三类:一,原为租界或北平使馆界为公有者;二,原为同盟国或中立国之政府所有者;三,原为敌国政府所有者。对于第一类资产,应点明清册,对照物品之数量及其状况先行接管。其债权债务关系留待清理委员会清理。对于第二类资产,应予证明属实后准其继续保有。对于第三类资产,应由主管市政府接管,缮造清册,呈报行政院核办。凡属于敌国使馆之财产,应由外交部派员会同市政府接收。办法还指出:各租界及北平使馆界内之私有资产其为敌国人民所有者,应作为第三类资产处理。办法还特别规定:北平使馆界内同盟国原有之使馆土地及房屋应按中美中英等新约规定,准其继续使用,由各邦国政府派员接收。这表明,对于北京使馆区国民党政府所能接收到的资产是第一类和第三类,即官有资产和敌国政府的资产。
办法还规定每一租界或北平使馆界接收完毕后,由政府组织一清理委员会,审查并确定各块租界及北平使馆界内应行移转于中国政府之官有资产及官有义务债务,并厘定关于担任并履行此项官有义务及债务之办法,呈候行政院核准施行。
(作者为外交学院外交学与外事管理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