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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女士、北京九头鸟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周女士是“九头鸟”商标的合法拥有者.其商标注册证号码为1007544,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中餐、餐馆。第一被告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九头鸟”商标进行餐饮经营活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利.严重损害了两原告的利益。由于第一被告作为第二被告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故原告以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