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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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终局性、否定性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符合司法活动人民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要求。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对做出决定的理由以增加附页或制作说明书的形式进行说理,并建立对案件当事人的释法说理机制。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部分应做到事理充分、法律透彻、情理到位。
  关键词:法律文书;说理;实现路径
  检察机关作出的终局性、否定性法律文书,事关他人财产、自由、生命等重大权利,应当进行必要的释疑解惑,以回应诉讼参与人的诉求。检察机关应加强监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把答疑解惑作为一个法定程序,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就认定事实、法律依据、决定理由进行全面透彻的阐释,把司法过程公之于众,深化检务公开,促进公平正义。
  一、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现实必要性
  1.贯彻群众路线的需要
  法律文书说理制度是一种在纠纷解决中努力做到护民、便民、利民的柔性司法手段。诉讼参与人不应是说理的对立面,而是更多地是被帮助者和被引导者。即使检察机关的决定对其不利,但是只要“法律之下同等公正” [1],人们也趋向于接受决定的结果。当前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检视并改正自身存在的不亲民、不接地气问题,拉近检察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消弭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误解。检察官在制作一些终局性的和否定性的法律文书时,应用严谨的逻辑、平和的语言、人文的关怀来进行说服、感化,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2.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随着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实施,法院在增强司法裁判透明度方面已经快人一步。对检察机关而言,实施检察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已经势在必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是否令人信服。检察官对法律决定的解释,必须做到清晰透彻。因为“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得到如此精确的限定,以致避免了任何解释问题;同时,没有任何法律能够得到如此精确的限定以至于明确到包含了一切可能出现的情况” [2]。检察官以法律文书说理为载体,拉近法律文书与社会公众的心理距离,增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理解和尊重。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制度不仅是对检察权运行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更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主体性地位的认同和接受,是对社会公众公平正义期待的一种回应。
  3.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需要
  司法公信是司法的生命力所在。只有人民群众认同司法、相信司法,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定纷止争的功能,法律才真正具有权威,司法才真正具有权威。[3]检察机关实行法律文说理制度是提升自身执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当前,法律文书说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逐步满足社会公众日益迫切的司法需求的重要改革举措。在推行法律文书说理制度过程中,我们应坚持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和检察权行使的公开性、及时性。
  二、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看,检察官在制作检察法律文书过程中,更多注重事实描述、证据罗列和发条引用,法律说理所占比重较低。笔者以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这一否定性处理决定、不起诉决定书这一终局性处理决定和起诉意见书为例,分析存在的问题。
  1.不批准逮捕决定说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根据笔者所在检察院的通常做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卷材料中除主要证据复印件外,还有审查逮捕意见书,该意见书后半部分是承办人意见及逐级审批意见,还有一张填充式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若是因证据不足不批捕的,在该决定书背面有向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提纲。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仅在内部的审查报告中反映,且说理往往不够充分。侦查监督部门并没有专门制作文书对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进行说明。若遇到案件被害人对不批准决定书有异议而到检察机关问询的,则由案件承办人进行口头答复,并没有建立相应的面对被害人的说理程序。这可能引发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
  2.不起诉决定说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笔者对所在检察院公诉部门2008年以来不起诉决定书进行分析后,发现在说理方面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认定事实与证据分析不充分。对于事实认定叙述公式化、概念化,以结论代替情节。对认定事实的证据采信情况未做具体说明,且未列相关证据,对于不采信的证据未说明理由与依据。
  (2)法律依据与结论关系说理不透彻。对适用法律或司法解释说理不详细不具体,进行法理分析是脉络不清晰,层次不分明,论述不深入。
  (3)情理上说理不到位。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忽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对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说理过于笼统,直接以法律条文代替说理理由;应用刑事司法政策说理不透彻、不到位。
  三、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实现路径
  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处理案件,是进行释法说理工作的根本准则。首先,在检察文书中引用法律一定要做到准确。引用的条、款、项要明确,不能只笼统地引用到某条。其次,在一些检察文书中可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说明。例如目前处于探索阶段的量刑建议书,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罗列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累犯等从轻从重情节,要结合法律对于相关情节的具体规定,阐明公诉机关是如何据此确定建议刑期的。又如纠正违法通知书,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纠正违法通知书一定要对相关执法机关具体违反了何条法律规定予以具体明示,此外,如果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正确做法有明确要求的,也应在文书中列明具体规定。再次,在部分检察文书中运用相关法学理论进行说明论证。如指控不作为犯罪时,由于不作为犯罪的特殊形式,导致一些被告人对于自己“什么都没做,却被指控构成犯罪”不理解,有必要在公诉意见书中运用相关的法学理论对不作为犯罪的认定进行充分阐述。 做好检察文书说理性工作,既要注意“晓之以理”,也要注意“动之以情”,以体现人文关怀。例如,以往的公诉意见书,大多在对证据、事实、适用法律进行分析后,侧重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阐述,“控诉”的色彩多一些。随着执法理念的进步,公诉意见书在指控犯罪的同时,也应注意挽救、教育、感化。通过在检察文书中恰当地“动之以情”,提高文书的说理性,这对于教育挽救被告人、惩前毖后具有重要的意义。   1.开展不批准逮捕决定说理工作的建议
  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过程中,应当针对个案的具体案情对所引用的法律进行必要的解释,并以此说明为什么引用这些法律,这些法律为何对本案有适用力。[4]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应继续进行下面两个工作。
  (1)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该说明书至少包含四个部分,一是审查认定的事实,二是认定事实的证据,三是证据不足(或其他不批准逮捕情形)的表现,四是不批准逮捕的依据。对于后面两个部分,应进行充分说明。根据批准逮捕的条件,列明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并就存在的问题与不批准逮捕法律依据的逻辑关系进行有理有据、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论述。
  (2)建立案件被害人说理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来访登记制度,制作来访登记台账,并简要写明来访理由,或要求来访人提供书面意见。二是制作释法说理工作记录,对说理过程形成书面记录,并向案件被害人送达《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三是时候跟踪问访,根据刑事案件办理的进展,分阶段向案件被害人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2.开展不起诉决定说理工作的建议
  (1)绝对不起诉的说理。对于此种不起诉说理应当紧紧围绕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和社会危害性小或者犯罪行为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展开。主要从法理上进行分析,着重分析涉嫌犯罪的犯罪构成,将涉嫌的犯罪事实与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事实进行对比,阐述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原因或者从证据上分析犯罪行为非犯罪嫌疑人。此种情形还有认真做好被害人的口头答疑说理工作。
  (2)存疑不诉的说理。主要从事理上进行分析,着重从证据的三性出发分析侦查机关获取证据以及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据之间的矛盾性、证明关键事实证据的不充分性以及证据推定结论的非唯一性。存疑不诉还是对侦查机关所做工作的否定性评价,因此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与侦查机关充分沟通,听取侦查机关对审查结论意见,解答侦查机关的疑问,争取得到侦查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3)相对不起诉的说理。笔者认为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特别要注意“讲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行为属“情节轻微”最有说服力的依据就是证据,因此在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提高不起诉书的说理性。 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检察长温情寄语等方式,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矫正工作;对适用宽严相济行驶司法政策进行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注重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危害性、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已消除或降低、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已得到消弭修复进行分析,尤其应当注重分析各方对不起诉的结果是否能够达成共识。
  参考文献:
  [1][德]H.科殷.法哲学[M].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1,222。
  [2]李燕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和阻却[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2),26。
  [3]曹建明.以人民群众为本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J].求是.2013(09),14。
  [4]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352。
  作者简介:
  张广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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