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在环境保护中的运用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atherine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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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律方法是依据法律进行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面对严峻的环境问题,法律方法可以帮助人们在适用法律保护环境时找到有效的环境保护途径。通过对法律解释、司法中的创造和司法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法律教育等具体法律方法的论述,阐述了以上法律方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实际运用情况,突出了法律方法在环境保护中所具有的实际解决效果。
  关键词:法律方法;环境保护;法律解释;环保法庭;环境公益诉讼
  法律方法有很多,放眼环境保护领域,有效的法律方法主要是法律解释(包括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司法解释)、司法中应对新问题的创新(包括环保法庭、环境公益诉讼的创设)、环保法律教育等具体情况,它们对环境问题的解决都具有实际效果。
  一、法律解释方法在环境保护中的运用
  (一)一般解释的运用
  1.文义解释的运用
  我国既有的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条文中常常出现“国家”、“一切(任何)单位”、“(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等表述。一般情况下,这些词语不会带来歧义,但如果出现一个具体的主体,能否与“国家”、“一切(任何)单位”、“(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相提并论呢?比如,“乡镇政府”是否能够代表“国家”行使环境保护职权?是否属于“一切(任何)单位”的范围而保护环境?是否是“(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的一员从而有权实施环境保护?这就需要运用法律解释逐一予以澄清。“国家”虽是抽象概念,但“国家”在法律执行上却应有具体的代表主體,行使具体的环境保护职权。从法律常识和法律精神来看,乡镇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体系成员,它是公权力机关,拥有国家权力,理应被归于“国家”之代表行列,成为环境保护职权行使主体之一。根据文义,“一切单位”涵盖了所有的机关、法人、组织,乡镇政府性质上是国家机关,自然也属于“一切(任何)单位”之范围,那就意味着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适用的范围内,如果任何单位都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那么乡镇政府自然也绝不例外。以“(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作为承担环境保护职权主体的立法例数量最多。由于乡镇政府本身就是政府体系中的一级,因此,依据字面意思,凡是对“(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毫无疑问也是对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
  2.目的解释的运用
  在法律上,常有“公民的人身权利”的语言表达。“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那么,“公民的人身权利”与环境保护有必然的联系吗?从字面意思上似乎无法找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与“环境”或“环境保护”之间的相契合之处,但如果从目的解释的角度考虑,它们之间确有必然联系。公民都生活在环境之中,如果环境美丽,适宜居住,则身体健康,生命不会受到污染的环境影响;如果环境被污染,不适宜居住,则身体受到伤害,健康权被侵害,生命权也会受到威胁。因此,“公民的人身权利”与“环境”或“环境保护”息息相关,“公民的人身权利”要在“美丽环境”中才能得到完整的实现,“公民的人身权利”包含了公民“在美丽环境中”的人身权利的立法目的。
  (二)司法解释的运用
  环境问题远比既有的、抽象的环境法律复杂多变,当具体的环境案件遇到原则、含糊的法律条文时,环境司法面临适用上的困难。司法解释恰好可以避免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不确定,弥补环境法律漏洞。
  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由于刑罚偏软,客观上造成许多排污企业无惧低成本处罚,污染环境事件频频发生。为此,2011年5月1日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修改,但仍未解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诸多司法问题,如对环境恶性犯罪适用不明确、犯罪行为定性不清晰、地方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难以准确及时判断环境事件性质以及环境案件在司法移送上不易操作等。此时,在既有法律框架下,相关问题的解决,惟有作出司法解释。于是,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做出的审判、检察联合解释。该解释具体解决了之前存在的一系列环境案件的司法问题,完善了环境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包括污染环境入罪条件降低;认定犯罪标准具体;标准从严;处罚从重;罪名从重等内容。这一司法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新的规定,体现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为环境犯罪提供了有效的罪责追究依据,有利于司法机关在环境犯罪案件中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
  二、司法过程中的创造
  (一)环保法庭的试点
  法院审判庭通常指的是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并未涉及环保法庭。而环境问题却推动了我国环保法庭的成立。多年来,环保法庭早在地方法院开展试点工作,1989年,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答复最先设立了环保法庭;2007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了我国第一个跨区域专属管辖环境案件的生态保护法庭;2011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的高院。从基层人民法院到高级人民法院,我国生态环境专门审判机构已经超过130个。环保法庭审理环境案件采取了新的审理方式,即实行将环境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合并在一个庭里进行“三合一”的审判模式,①“采取这种审理模式,在审理整个区域的环境诉讼案件时,会有一个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使得审判更加专业化。”②最终“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遏制环境形势的进一步恶化”③,为进一步理顺环境案件的审判机制,规范环境案件的审判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中旬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④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创设
  司法是解决分歧和争议的过程,是把静态的法律规范变成动态的法律适用过程。静态的法律规范静止而确定;而动态的法律适用则变化且运动。许多环境问题的发生、发展非由预设的法律规范所一一对应,如果一味依据法律规范进行处理,则无法解决环境问题,相反还会助长了污染主体的违法程度,助推了环境问题的恶化。所以,司法在环境问题上不是简单的涵摄,还需要关注“被调整的生活事实(实时状态)或者(和)普遍价值观在法律颁布到法律适用这期间发生了改变。”⑤当法律规范和环境问题不适应或是没有联系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变。随着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法院要做的事情,就是要在立法缺失和环境保护之间做出应对。许前飞说:“环保案件在法律规定上有很多空白,法院审案时要大胆创新。”2009年5月13日,云南省高院召开的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通过了《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作了当时法律还没有规定的许多新尝试,把一些具有不确定性的法律问题和环境公益诉讼阻碍,包括诉讼主体扩张,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裁判方式、案件受理的费用负担等问题给予了相对明确的结论。2011年,海南省高院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意见》,亦对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起诉主体等做出创新规定。⑥虽然这些只是高级法院的会议纪要、意见,但在立法缺失时,上级法院主持制定的会议文件常常能在环境实践中对于辖区内各地方法院统一司法方面发挥着很强的指导作用,表现出一定的准立法性质。   三、在司法过程中进行环保教育
  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一般情况下,环保教育主要是引导公众、社会团体或新闻媒体关注和监督环境问题,尤其是大力宣传自然生态优势和环境保护建设取得的成效,营造出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同时也注重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群众性环保活动,以求不断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但这消除不了人类和环境之间的冲突,仍有不间断的环境问题存在。为了让人们切身了解环境污染的危害性;让公众从法律角度正确认识、维护环境权益;让大家明白环境污染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使社会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阳光司法”在环境保护教育上执行了“社会医生”⑦的任务。“阳光司法”让更多的群众走进法庭,旁听关于环境案件的庭审,亲身了解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危害性;正确认识了法律赋予的环境权益,明白法律确定的环境污染法律责任。“阳关司法”使环境司法充分发挥环保教育的作用,一方面让公众走近环境案件,以案知法,主动接受环境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则让司法人员接近大众,以案说法,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最终促进公众主动、积极参与环境保护。⑧
  四、结语
  综上,法律方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运用是:运用法律解释,包括运用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对法律语言的不清晰予以澄清,运用司法解释对法律的滞后进行补充;进行司法中的创造,包括根据环境问题的实际情况创设环保法庭、环境公益诉讼,从司法层面加强环境保护进程;在司法过程中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教育,主要是以“阳光司法”的形式以案说法,加大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教育。这些法律方法对环境问题的解决都具有实际效果。
  注释:
  ①云南省的環保法庭就采用三审合一模式。
  ②蒲晓磊:最高法院助力组建环保法庭,法治周末-法制网,2014年6月11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xwzx/content/2014-06/11/content_5587063.htm
  ③最高法院环保法庭“亮相”,东楚网,2014年7月4日,http://www.hsdcw.com/html/2014-7-4/642371.htm
  ④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新华网,2014年6月30日,http://news.xinhuanet.com/yzyd/energy/20140630/c_1111379707.htm
  ⑤【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第307页。
  ⑥《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意见》明确,检察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事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法人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民六大主体均可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环境公益诉讼对公民有条件开放,公民有权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在60日内不起诉的,公民可以自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http://www.envir.gov.cn/info/2012/12/1220525.htm
  ⑦【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30页。
  ⑧云南省玉溪市两级法院整体联动,全面实施“阳光司法”工程,让群众亲身了解环境案件的庭审过程,接受环保教育。
  作者简介:
  孙秀华,女,玉溪师范学院,硕士,讲师,主要从事法理学、环境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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