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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药家鑫案件发生后,立马激起千层浪,网民纷纷呼吁药家鑫应“杀人偿命”。事实也貌似顺应民意,2011年6月7号,药家鑫被执行了死刑后,有网友因好奇而去证实之前网络传言的“官二代”、“富二代”背景是否真的存在,证实谣言终归只是谣言,文章发表后引来评论数千条,网民纷纷忏悔自己当初的不理性。而案件结果已经无法改变,但是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没有结束,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到底起着怎样的影响。
一、网络舆论及其特点
广义来讲,网络舆论就是依靠网络作为传播渠道而形成的舆论。从狭义上来讲, 网络舆论是由网络中的媒体言论与论坛(BBS) 及新闻跟帖所共同反映与形成的多数一致的意见。有以下特点:
(一)网络舆论可控制性程度较低。相比传统媒体,网络平台是一个开放自由的虚拟世界,公众通过网络发表言论,充分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言论权。由于网络传播的时间短、速度快的特点,加上广大网民素质普遍不高,一旦出现反面的、情绪偏激等情形,就难以控制,甚至陷入“舆论审判”的尴尬境地。
(二)网络舆论主体的主动性更强。在网络环境下,角色有传统受者向传播者的转变,使得网民欢喜雀跃急于突出自己的言论而投入舆论中。在药家鑫案件中,法院还未对药家鑫的行为进行定性,网络的各个角落就已经铺天盖地的传播这有关药家鑫应如何定罪量刑的言论。
(三)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国家行为。能够引起网民关注的事件,往往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之所以关注,是因为该类问题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就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而言,在一边倒的网络舆论结论下,国家公权力机关不得不“屈从”,甚至做出符合公众意愿的决定。
二、网络舆论对刑事判决的影响及其原因
药家鑫案之所以受到如此关注,主要是因为案件主体的特殊性和手段的残忍性。但是笔者翻阅过往判处死刑的案例之后发现,相比较而言,药家鑫案件的案情显然轻微很多。由此,我们可以大胆的假设,依照现今的司法改革方向,如果药家鑫案没有受到如此大的舆论关注,而是在平静的舆论环境中进行审判,很有可能药家鑫能免于一死。由此可以从侧面窥探网络舆论的巨大影响力。
(一)互动平台议程设置为网络舆论发展提供了条件。美国政论家李普曼认为:“新闻媒介影响我们头脑中的图像。此后我们才进一步认识到,无论是媒介现实还是人们头脑中的主观现实都有别于客观现实。”也就是说,媒体对于某一事件的报道程度和公众对这一事件的关注度是成正比的。网络舆论大多是借助微博、论坛、博客等媒介进行传播,这些平台的管理者往往会把能激起社会热点的事件顶置首页,从而影响注册成员之间讨论的话题。另外,网民们也是议程设置的主体之一, “舆论大军”则愈发壮大。
(二)法官对网络舆论结论的认识存在偏差。民主法制国家,主权在民,国家的发展走向更多是取决于最广大公众的意见。作为国家三大权利之一的司法权,其合法合理性和良性运行必须获得公众的支持,从而不得不对社会舆论予以关注,从而作出屈从于公众意愿的判决。实际上,大多数网络舆论结论是某一类主体占多数的情况下形成的一致意见,如果法官不能坚持自身的独立,则容易局限于追求表象的公平公正,难以基于对法律的确信作出实质公平公正的法律推理。
三、如何看待网络舆论对刑事判决的影响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并在法律范围内充分行使权利,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幸福。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份子,司法判决或多或少会受到舆论的影响。但是这一影响应辩证的看待。
(一)网络舆论对刑事判决影响力的负效应
网络舆论结论的形成,往往是公众当中持主流观点的群体占多数,从而形成“沉默的螺旋”,达成统一意见。同时,我国广大网民的法律意识相对单薄,容易被别有用心者利用,以实现他们非法的“舆论审判”目的,对刑事判决产生负面影响
1.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独立。尽管很多网络舆论参与者加入对案件的讨论都是出于弘扬正义,但是大多数人都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评价的标准比较随意。一旦这一特征被意图操纵判决的人掌握并依靠这些舆论对司法进行干预,将严重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2.网络舆论影响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机关判决的一种确信,是一种公信力,这种确信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一种公平公正认识,需要法官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兼顾社会公平正义来获得。
(二)网络舆论对刑事判决影响力的正效应
网络舆论是社会公众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方式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并表达公众意愿和主张,对国家立法、行政决策、司法审判等国家行为具有监督和促进作用。
1.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相对司法公正,主要是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不公正现象时有发生,法官的素质能力、职业道德低下,个别法官贪污腐败。而网络舆论能很好的消除这种不公正现象发生。如“广州许霆案”,虽然同样是盗窃罪,但一般盗窃和盗窃金融机构却有极大的差别。
2.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开。一般刑事案件的审查相对而言比较“隐蔽”,公众也不会特意的去关注某个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一旦网络舆论介入司法审判,网民会主动的去探求案件的审理情况,司法机关也会根据需要进行案件审理过程的披露。
四、结论
在网络舆论和司法的博弈过程中,没有所谓的赢家,网络舆论的介入也是为了司法能够更加的公正。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舆论的过度或者不当的介入也会影响司法审判的正常进行,因此,网络舆论应保持合理的界限,只能对司法审判的案件事实或者程序的正当与否进行探讨,而不能越界干扰应如何司法审判量刑。
(作者簡介:周 璐,武汉市长江日报路2号长江日报文化部)
一、网络舆论及其特点
广义来讲,网络舆论就是依靠网络作为传播渠道而形成的舆论。从狭义上来讲, 网络舆论是由网络中的媒体言论与论坛(BBS) 及新闻跟帖所共同反映与形成的多数一致的意见。有以下特点:
(一)网络舆论可控制性程度较低。相比传统媒体,网络平台是一个开放自由的虚拟世界,公众通过网络发表言论,充分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言论权。由于网络传播的时间短、速度快的特点,加上广大网民素质普遍不高,一旦出现反面的、情绪偏激等情形,就难以控制,甚至陷入“舆论审判”的尴尬境地。
(二)网络舆论主体的主动性更强。在网络环境下,角色有传统受者向传播者的转变,使得网民欢喜雀跃急于突出自己的言论而投入舆论中。在药家鑫案件中,法院还未对药家鑫的行为进行定性,网络的各个角落就已经铺天盖地的传播这有关药家鑫应如何定罪量刑的言论。
(三)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国家行为。能够引起网民关注的事件,往往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之所以关注,是因为该类问题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就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而言,在一边倒的网络舆论结论下,国家公权力机关不得不“屈从”,甚至做出符合公众意愿的决定。
二、网络舆论对刑事判决的影响及其原因
药家鑫案之所以受到如此关注,主要是因为案件主体的特殊性和手段的残忍性。但是笔者翻阅过往判处死刑的案例之后发现,相比较而言,药家鑫案件的案情显然轻微很多。由此,我们可以大胆的假设,依照现今的司法改革方向,如果药家鑫案没有受到如此大的舆论关注,而是在平静的舆论环境中进行审判,很有可能药家鑫能免于一死。由此可以从侧面窥探网络舆论的巨大影响力。
(一)互动平台议程设置为网络舆论发展提供了条件。美国政论家李普曼认为:“新闻媒介影响我们头脑中的图像。此后我们才进一步认识到,无论是媒介现实还是人们头脑中的主观现实都有别于客观现实。”也就是说,媒体对于某一事件的报道程度和公众对这一事件的关注度是成正比的。网络舆论大多是借助微博、论坛、博客等媒介进行传播,这些平台的管理者往往会把能激起社会热点的事件顶置首页,从而影响注册成员之间讨论的话题。另外,网民们也是议程设置的主体之一, “舆论大军”则愈发壮大。
(二)法官对网络舆论结论的认识存在偏差。民主法制国家,主权在民,国家的发展走向更多是取决于最广大公众的意见。作为国家三大权利之一的司法权,其合法合理性和良性运行必须获得公众的支持,从而不得不对社会舆论予以关注,从而作出屈从于公众意愿的判决。实际上,大多数网络舆论结论是某一类主体占多数的情况下形成的一致意见,如果法官不能坚持自身的独立,则容易局限于追求表象的公平公正,难以基于对法律的确信作出实质公平公正的法律推理。
三、如何看待网络舆论对刑事判决的影响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并在法律范围内充分行使权利,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幸福。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份子,司法判决或多或少会受到舆论的影响。但是这一影响应辩证的看待。
(一)网络舆论对刑事判决影响力的负效应
网络舆论结论的形成,往往是公众当中持主流观点的群体占多数,从而形成“沉默的螺旋”,达成统一意见。同时,我国广大网民的法律意识相对单薄,容易被别有用心者利用,以实现他们非法的“舆论审判”目的,对刑事判决产生负面影响
1.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独立。尽管很多网络舆论参与者加入对案件的讨论都是出于弘扬正义,但是大多数人都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评价的标准比较随意。一旦这一特征被意图操纵判决的人掌握并依靠这些舆论对司法进行干预,将严重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2.网络舆论影响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机关判决的一种确信,是一种公信力,这种确信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一种公平公正认识,需要法官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兼顾社会公平正义来获得。
(二)网络舆论对刑事判决影响力的正效应
网络舆论是社会公众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方式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并表达公众意愿和主张,对国家立法、行政决策、司法审判等国家行为具有监督和促进作用。
1.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相对司法公正,主要是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不公正现象时有发生,法官的素质能力、职业道德低下,个别法官贪污腐败。而网络舆论能很好的消除这种不公正现象发生。如“广州许霆案”,虽然同样是盗窃罪,但一般盗窃和盗窃金融机构却有极大的差别。
2.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开。一般刑事案件的审查相对而言比较“隐蔽”,公众也不会特意的去关注某个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一旦网络舆论介入司法审判,网民会主动的去探求案件的审理情况,司法机关也会根据需要进行案件审理过程的披露。
四、结论
在网络舆论和司法的博弈过程中,没有所谓的赢家,网络舆论的介入也是为了司法能够更加的公正。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舆论的过度或者不当的介入也会影响司法审判的正常进行,因此,网络舆论应保持合理的界限,只能对司法审判的案件事实或者程序的正当与否进行探讨,而不能越界干扰应如何司法审判量刑。
(作者簡介:周 璐,武汉市长江日报路2号长江日报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