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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08年开始,公安部在全国推行了人民警察招录体制改革,即在高校应届毕业生中和未满25周岁的退伍军人中招收人民警察,并在全国公安院校进行两年培训的试点。这种改革,给公安院校在课程教学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针对这种情况,如何来搞好课程教学,尤其是刑事法学课程的教学,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体质改革 教学模式 公安刑法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6月,中央政法委等11部委联合下发了《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同年8月,公安部政治部下发了《关于制定公安院校招录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确定了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推行了人民警察招录体制改革,就是从地方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和部队退伍军人中通过统一的公务员考试招收人民警察,并在公安院校经过两年的培训后再统一上岗(这种模式招收的学生统称为“体改生”)。这种全新的培养模式,完全不同于公安院校以往通过高考招收高中毕业生进行培养的模式。毕竟,无论在教学目的、教学要求、教学对象等方面与公安院校传统的教学模式均有较大的差异。而这一点又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公安院校刑事法学课程的教学中。众所周知,公安民警作为执法者,必须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而这其中又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学课程为主。因此,如何在短时间内让这些学生系统地掌握刑事法学课程的相关知识,并能够在毕业后顺利应用于公安实践,同时又能够比较牢固地树立忠于法律的思维模式,值得每一个从事公安法学教育的人进行认真的思考。
二、公安“体改生”教学模式的特点
湖南警察学院是全国第二批招收公安“体改生”的院校,从2009年招收第一批“体改生”至今,已经有两年了。在这两年中,围绕着如何搞好公安“体改生”刑事法学课程的教学与考试工作,我们进行了一些探索,笔者认为要搞好公安“体改生”刑事法学课程的教学工作,首先是要搞清楚公安“体改生”在教学上与以往公安院校培养的学生所存在的与众不同的一些特点。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不同
与公安院校以往人才培养的目标相比,公安“体改生”的培养目标非常明确,那就是培养从事基层公安工作的民警。因此,在培养目的和要求上,注重的是培养他们的实践动手能力,即通过两年的培养后,他们应该熟悉基层办案所需要的必备的刑事法律知识和技能,并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所学的知识来解决具体的问题。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在教学上,更多的不是进行理论的讲授与分析,而是应当牢牢结合他们可能从事的具体工作,结合案例来讲授具体的应用与操作的方法。而这也意味着,理论的教学应该以适度、需要为原则,更多的是加强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
(二)教学对象差异明显
以往公安院校培养的对象都是通过高考统一招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他们不论在年龄上、心理上,还是知识结构上均与公安“体改生”有着较大差异。从年龄上看,招收的“体改生”中,最大的27岁,最小的只有21岁。从知识结构、文化程度上看,“体改生”中既有硕士研究生,也有中专、高中毕业生,有的过去学习过法律知识,有的从来没有接触过法律知识,知识结构差异非常大。从社会身份上看,不少“体改生”已经结婚甚至生育有小孩,有的还在社会上从事过其他工作或者职业。这种年龄上的差异、知识结构上的差别、社会生活经历的不同,事实上给我们的教学工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这就意味着我们不能仅仅根据专业区分的不同来开展教学工作,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还必须根据教学对象在年龄、知识结构设置社会经历的不同来安排教学。
(三)教学课时不同
刑事法学课程作为公安院校的专业基础课,在以往的教学中一直开设有比较多的课时,比如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一般开设60课时。但是在公安“体改生”教学中,相关课程的教学课时不仅被大幅度压缩,而且公安部明确要求要加强实践课程的教学课时。而这也就意味着在教学内容相比以往会有较大的调整,同时在教学方法和考试、考核上也必须要以体现实践课程教学的要求。
三、公安“体改生”刑事法学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具体内容
针对公安改制生与众不同的一些特点,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诉讼法教研室成立了专门的课题组于2009年申报了省级教改项目《公安院校刑事法学课程教学模式和考试方式改革研究》,并结合刑事法学课程的实际教学展开了应用研究,现将相关改革的内容总结如下,供大家商榷。
(一)改革教学内容
针对教学目的、要求和课时的不同,我们首先对教学内容进行了改革。以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为例,我们首先对教学内容进行了清理,重点选择了与公安业务密切相关的内容,对一些过于理论化同时在学术上存在争议的内容进行了删减。在教学重点上选择了基层民警办案所必须掌握的刑事立案程序、侦查程序,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等,同时在教学中始终突出“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的教育理念,强化学生的守法意识,学会正确、准确运用法律知识办理案件。
(二)在教学方法上,采取了以实践教学为主,理论教学为辅的教学模式
针对公安“体改生”在知识结构、年龄层次、社会经历的不同特点,我们强化了实践教学手段的运用。在教学中,我们一般要求学生事先对理论知识进行预习,然后在课堂讲授中选择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开展分析讨论,并结合法律条文和理论由教师进行集中讲评,课后再根据教学内容,要求学生完成相关办案的法律文书。通过这样一种教学模式,既可以使学生掌握必备的理论知识,又重点培养和锻炼了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和动手能力。
此外,我们还根据教学内容,组织学生至少开展一次集中的模拟演练,并通过模拟演练来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
(三)在考试方法上,在强化平时训练检查的同时,期末采取了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考试改革方式
课程考试是检验学生平时所学的方式,为了全面检验学生所学的知识,从2009年开始,我们进行了考试改革的相关探索,将对学生的考核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平时成绩,重点考核学生在平常教学过程中是否配合教师进行课前的预习、课后的复习以及课堂表现和参与模拟演练的情况;第二部分为开卷考试成绩,主要通过案例分析、文书写作与改错,来重点考查学生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第三部分为闭卷考试,主要考查学生对刑事法学基础理论的掌握和理解程度。
四、公安“体改生”刑事法学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取得的成绩与思考
一项改革的成功与否必须取决于长时间的实践,我们探索“体改生”刑事法学课程教学模式和考试方式改革是否成功,其最终也要通过实践来检验。因此,现在短时间内要来衡量我们所从事的这种教学改革的成败事实上还为时尚早,因此,我们现在所总结的成绩,也仅仅是在现阶段所取得的一些成绩,可以在一定侧面反映出我们改革的一些效果:
(一)学生的学习兴趣普遍较高,学习效果明显
湖南警察学院2009年招收了“体改生”800余人,通过我们的追踪调查,其中具有法学学习背景的人数为四分之一左右,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学生来校学习前没有接触过相关法律知识。但是在教学中,学生普遍反映我们所采取的教学方法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并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学习的主动性,学生对学习的参与程度比较高。尤其是我们对其中的200余名部队退伍的士官生进行了单项调查,士官生们反映,刑事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远比他们想象得要容易接受和掌握。
(二)从考试成绩来看,2009级“体改生”期末考试总评优秀率达到了80%以上
并且学生普遍认为,这种考试考核方式,能够比较全面的反映出一个人的成绩和能力,改变了过去文科类课程“一张试卷,全靠死背”的局面。
(三)从2009级“体改生”参与暑假、寒假见习反馈的情况来看,学生认为,所学知识基本都能针对公安实践,应用性强,极大地提高了他们对司法实践的适应能力
应该说上述一些评价,虽然不能说明我们所从事的课程教学模式改革一定就是成功的,但是起码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们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努力是有效果。当然,在取得上述一些阶段性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必须要进一步加以改进的一些地方。
1.因为“体改生”尚属于新生事物,我们目前研究、调查的对象还仅仅是2009级“体改生”800余名学生的情况,很难说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尚需要通过后续几届学生的进一步追踪调查,以及用人单位的追踪调查了解教学改革的实际效果。
2.一种教学模式的改革其实远不仅仅是教师单方面的一种责任,学生的主动参与程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教学改革的效果。公安“体改生”由于个体差异比较大,对于我们从事教学研究的配合程度差异也比较大,这也导致我们在进行教学改革与研究的过程中难免对于一些特殊的对象与情况没有全面考虑到。
3.由于从事公安“体改生”刑事法学课程教学模式与考试改革研究的课题组成员自身能力及课题研究经费的限制,在一些问题上也难免存在疏漏。这都需要我们在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总结,以期能够将这样一种改革进行下去,并将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有效地推广开来。
参考文献:
[1]乔顺利.公安院校“体改生”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3).
[2]陈立川.公安院校“体改生”素质教育内容解析[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4).
[3]凌晓靖,蔡炎斌.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背景下公安专科院校师资培养的思考[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1).
基金项目:湖南省普通高校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公安院校刑事法学课程教学模式和考试方式改革研究》
关键词:体质改革 教学模式 公安刑法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6月,中央政法委等11部委联合下发了《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同年8月,公安部政治部下发了《关于制定公安院校招录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确定了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推行了人民警察招录体制改革,就是从地方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和部队退伍军人中通过统一的公务员考试招收人民警察,并在公安院校经过两年的培训后再统一上岗(这种模式招收的学生统称为“体改生”)。这种全新的培养模式,完全不同于公安院校以往通过高考招收高中毕业生进行培养的模式。毕竟,无论在教学目的、教学要求、教学对象等方面与公安院校传统的教学模式均有较大的差异。而这一点又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公安院校刑事法学课程的教学中。众所周知,公安民警作为执法者,必须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而这其中又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学课程为主。因此,如何在短时间内让这些学生系统地掌握刑事法学课程的相关知识,并能够在毕业后顺利应用于公安实践,同时又能够比较牢固地树立忠于法律的思维模式,值得每一个从事公安法学教育的人进行认真的思考。
二、公安“体改生”教学模式的特点
湖南警察学院是全国第二批招收公安“体改生”的院校,从2009年招收第一批“体改生”至今,已经有两年了。在这两年中,围绕着如何搞好公安“体改生”刑事法学课程的教学与考试工作,我们进行了一些探索,笔者认为要搞好公安“体改生”刑事法学课程的教学工作,首先是要搞清楚公安“体改生”在教学上与以往公安院校培养的学生所存在的与众不同的一些特点。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不同
与公安院校以往人才培养的目标相比,公安“体改生”的培养目标非常明确,那就是培养从事基层公安工作的民警。因此,在培养目的和要求上,注重的是培养他们的实践动手能力,即通过两年的培养后,他们应该熟悉基层办案所需要的必备的刑事法律知识和技能,并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所学的知识来解决具体的问题。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在教学上,更多的不是进行理论的讲授与分析,而是应当牢牢结合他们可能从事的具体工作,结合案例来讲授具体的应用与操作的方法。而这也意味着,理论的教学应该以适度、需要为原则,更多的是加强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
(二)教学对象差异明显
以往公安院校培养的对象都是通过高考统一招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他们不论在年龄上、心理上,还是知识结构上均与公安“体改生”有着较大差异。从年龄上看,招收的“体改生”中,最大的27岁,最小的只有21岁。从知识结构、文化程度上看,“体改生”中既有硕士研究生,也有中专、高中毕业生,有的过去学习过法律知识,有的从来没有接触过法律知识,知识结构差异非常大。从社会身份上看,不少“体改生”已经结婚甚至生育有小孩,有的还在社会上从事过其他工作或者职业。这种年龄上的差异、知识结构上的差别、社会生活经历的不同,事实上给我们的教学工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这就意味着我们不能仅仅根据专业区分的不同来开展教学工作,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还必须根据教学对象在年龄、知识结构设置社会经历的不同来安排教学。
(三)教学课时不同
刑事法学课程作为公安院校的专业基础课,在以往的教学中一直开设有比较多的课时,比如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一般开设60课时。但是在公安“体改生”教学中,相关课程的教学课时不仅被大幅度压缩,而且公安部明确要求要加强实践课程的教学课时。而这也就意味着在教学内容相比以往会有较大的调整,同时在教学方法和考试、考核上也必须要以体现实践课程教学的要求。
三、公安“体改生”刑事法学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具体内容
针对公安改制生与众不同的一些特点,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诉讼法教研室成立了专门的课题组于2009年申报了省级教改项目《公安院校刑事法学课程教学模式和考试方式改革研究》,并结合刑事法学课程的实际教学展开了应用研究,现将相关改革的内容总结如下,供大家商榷。
(一)改革教学内容
针对教学目的、要求和课时的不同,我们首先对教学内容进行了改革。以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为例,我们首先对教学内容进行了清理,重点选择了与公安业务密切相关的内容,对一些过于理论化同时在学术上存在争议的内容进行了删减。在教学重点上选择了基层民警办案所必须掌握的刑事立案程序、侦查程序,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等,同时在教学中始终突出“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的教育理念,强化学生的守法意识,学会正确、准确运用法律知识办理案件。
(二)在教学方法上,采取了以实践教学为主,理论教学为辅的教学模式
针对公安“体改生”在知识结构、年龄层次、社会经历的不同特点,我们强化了实践教学手段的运用。在教学中,我们一般要求学生事先对理论知识进行预习,然后在课堂讲授中选择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开展分析讨论,并结合法律条文和理论由教师进行集中讲评,课后再根据教学内容,要求学生完成相关办案的法律文书。通过这样一种教学模式,既可以使学生掌握必备的理论知识,又重点培养和锻炼了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和动手能力。
此外,我们还根据教学内容,组织学生至少开展一次集中的模拟演练,并通过模拟演练来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
(三)在考试方法上,在强化平时训练检查的同时,期末采取了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考试改革方式
课程考试是检验学生平时所学的方式,为了全面检验学生所学的知识,从2009年开始,我们进行了考试改革的相关探索,将对学生的考核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平时成绩,重点考核学生在平常教学过程中是否配合教师进行课前的预习、课后的复习以及课堂表现和参与模拟演练的情况;第二部分为开卷考试成绩,主要通过案例分析、文书写作与改错,来重点考查学生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第三部分为闭卷考试,主要考查学生对刑事法学基础理论的掌握和理解程度。
四、公安“体改生”刑事法学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取得的成绩与思考
一项改革的成功与否必须取决于长时间的实践,我们探索“体改生”刑事法学课程教学模式和考试方式改革是否成功,其最终也要通过实践来检验。因此,现在短时间内要来衡量我们所从事的这种教学改革的成败事实上还为时尚早,因此,我们现在所总结的成绩,也仅仅是在现阶段所取得的一些成绩,可以在一定侧面反映出我们改革的一些效果:
(一)学生的学习兴趣普遍较高,学习效果明显
湖南警察学院2009年招收了“体改生”800余人,通过我们的追踪调查,其中具有法学学习背景的人数为四分之一左右,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学生来校学习前没有接触过相关法律知识。但是在教学中,学生普遍反映我们所采取的教学方法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并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学习的主动性,学生对学习的参与程度比较高。尤其是我们对其中的200余名部队退伍的士官生进行了单项调查,士官生们反映,刑事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远比他们想象得要容易接受和掌握。
(二)从考试成绩来看,2009级“体改生”期末考试总评优秀率达到了80%以上
并且学生普遍认为,这种考试考核方式,能够比较全面的反映出一个人的成绩和能力,改变了过去文科类课程“一张试卷,全靠死背”的局面。
(三)从2009级“体改生”参与暑假、寒假见习反馈的情况来看,学生认为,所学知识基本都能针对公安实践,应用性强,极大地提高了他们对司法实践的适应能力
应该说上述一些评价,虽然不能说明我们所从事的课程教学模式改革一定就是成功的,但是起码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们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努力是有效果。当然,在取得上述一些阶段性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必须要进一步加以改进的一些地方。
1.因为“体改生”尚属于新生事物,我们目前研究、调查的对象还仅仅是2009级“体改生”800余名学生的情况,很难说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尚需要通过后续几届学生的进一步追踪调查,以及用人单位的追踪调查了解教学改革的实际效果。
2.一种教学模式的改革其实远不仅仅是教师单方面的一种责任,学生的主动参与程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教学改革的效果。公安“体改生”由于个体差异比较大,对于我们从事教学研究的配合程度差异也比较大,这也导致我们在进行教学改革与研究的过程中难免对于一些特殊的对象与情况没有全面考虑到。
3.由于从事公安“体改生”刑事法学课程教学模式与考试改革研究的课题组成员自身能力及课题研究经费的限制,在一些问题上也难免存在疏漏。这都需要我们在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总结,以期能够将这样一种改革进行下去,并将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有效地推广开来。
参考文献:
[1]乔顺利.公安院校“体改生”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3).
[2]陈立川.公安院校“体改生”素质教育内容解析[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4).
[3]凌晓靖,蔡炎斌.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背景下公安专科院校师资培养的思考[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1).
基金项目:湖南省普通高校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公安院校刑事法学课程教学模式和考试方式改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