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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诉讼多长时效?
贵州省贵阳市章先生陈述:
我于2002年与朋友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朋友向我借取5万元,2004年12月前还清,期满后他未能归还,于是在2005年给我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2008年以前必定还清所有款项,但在2007年的时候,朋友与我协商重新写了一份承诺书,将还款期限宽限到了2009年。今年年初我找他要钱的时候,他以我的借款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请问我这个情况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呢?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综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和你的阐述,可以得知你要求你朋友还款的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是由于你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求你的朋友还款,并且你的朋友已经写下承诺书承诺还款,因此该情况已经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根据你的叙述,你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该在2009年还款期限届满时,至今仍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二、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佛山市高明区余先生陈述:
我于2009年在某楼盘看中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我在签订合同后的5天内支付了商品房总价格70%的房款,但是开发商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后来经过多番交涉,才得知原来开发商已经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另外的买家,并且已经办理了房产登记。现在开发商要给我换另外相同的房屋,我不想换,我的合同签订在先,我能否根据我们之间的合同的约定,要回原来的房屋?
答:所谓的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综合上述的法律规定及你的陈述,可以得知由于房屋已经由另外的买家办理了房产登记,因此你与开发商原来的合同已经属于不能履行的合同,不能要求开发商交付原来的房屋给你。如果你不愿意接受调换房屋的解决方案,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双倍返还你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特约主持:吴枫
电子邮箱:jmwyxiongzh@126.com
贵州省贵阳市章先生陈述:
我于2002年与朋友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朋友向我借取5万元,2004年12月前还清,期满后他未能归还,于是在2005年给我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2008年以前必定还清所有款项,但在2007年的时候,朋友与我协商重新写了一份承诺书,将还款期限宽限到了2009年。今年年初我找他要钱的时候,他以我的借款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请问我这个情况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呢?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综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和你的阐述,可以得知你要求你朋友还款的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是由于你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求你的朋友还款,并且你的朋友已经写下承诺书承诺还款,因此该情况已经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根据你的叙述,你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该在2009年还款期限届满时,至今仍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二、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佛山市高明区余先生陈述:
我于2009年在某楼盘看中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我在签订合同后的5天内支付了商品房总价格70%的房款,但是开发商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后来经过多番交涉,才得知原来开发商已经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另外的买家,并且已经办理了房产登记。现在开发商要给我换另外相同的房屋,我不想换,我的合同签订在先,我能否根据我们之间的合同的约定,要回原来的房屋?
答:所谓的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综合上述的法律规定及你的陈述,可以得知由于房屋已经由另外的买家办理了房产登记,因此你与开发商原来的合同已经属于不能履行的合同,不能要求开发商交付原来的房屋给你。如果你不愿意接受调换房屋的解决方案,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双倍返还你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特约主持:吴枫
电子邮箱:jmwyxiongzh@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