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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6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明确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将作为对市、县(市)政府实绩分析评价的依据。按照《办法》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县(市)级以上城市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对设区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市、县(市)城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