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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贸易,即要求工业品贸易的平等和自由,曾是强者的口号。
公平贸易一般是自由的,但自由贸易不一定会公平。
判断公平竞争与否,个别产品是否公平竞争与整个贸易环境是否允许公平竞争不是一回事。
公平竞争原则主要是三方面:一是进入市场的机会均等;二是竞争规则的同等;三是贸易优惠或限制措施的对等。
中国解决贸易摩擦的核心和精髓是6个字:发展,平等,互利。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国际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而随着贸易的扩大,纠纷和摩擦必将越来越多。因此,寻求公认的公平竞争理念和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如何认识公平竞争?认识后又该如何做到公平竞争?本刊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所长李晓西。
判断公平竞争是个复杂的过程
《WTO经济导刊》:在竞争愈演愈烈的今天,为了避免更多的纠纷和摩擦,公平竞争已成为人们日渐关心的话题。请谈一谈应如何理解公平竞争和公平贸易?
李晓西:首先要指出:判断公平竞争是很复杂的。一是因为“公平”本身判断是复杂的。在我国古代,无私谓之公,不偏不倚谓之平。但何为无私?何为不偏不倚?判断同样是复杂的。比如,经济学讲公平多在分配领域,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分得一样多,是否公平?出力多者认为不公平;而分得不一样多,其中差别如何定?这都是很复杂的。二是“公平贸易”判断是复杂的。比如,以不公平对不公平,即不公平对等可否认为就是公平? 或者,优惠的对等或限制的对等是否都可能被认为是公平的?三是判断公平竞争有很多主观性因素,换言之,不同主体对公平竞争理解不同。比如,国际贸易发生纠纷,各国对公平与否的理解,对公平贸易和非公平贸易的定义,差别很大,有时甚至相反,带有主观性。
当然,即使不容易和复杂,也需要把这个“复杂”先理个头绪。公平竞争涉及许多领域,不同领域、不同种类的公平竞争含义是有区别的,在分析公平竞争时,要限定范围,才能得出比较切合实际的结论。
公平贸易,即要求工业品贸易的平等和自由,曾是强者的口号。更进一步考察,我们看到:早年的工业发达国家,最先打出的是自由贸易旗帜,而后打出的是公平贸易的旗帜。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是自由贸易最先的倡导国,而近几十年美国则对公平贸易态度更为积极。美国前总统卡特提出,“自由贸易也必须是公平的贸易。”克林顿更提出了:“我们在国际市场上坚持把进行公平贸易作为扩大贸易的国家经济战略的一部分。”从而实现了美国贸易政策从自由贸易向公平贸易的转变。
公平贸易一般是自由的,但自由贸易不一定会公平。产品输出国比产品进口国更喜欢自由贸易,但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形成高潮后,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更早地制定出自己的公平贸易政策。这也影响到发展中国家,马来西亚前总理马哈蒂尔也曾提出:公平贸易比自由贸易更为重要。
事实上,在公平竞争的旗帜下,一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脱离实际的要求,比如,欧盟要求中国实现欧洲的会计法,或产品达到欧美的技术标准,这在实际上在把公平贸易政策变成为贸易保护的手段。
一国制定的公平竞争规则与多边协议的公平竞争规则
《WTO经济导刊》:刚才您提到了有些发达国家要求我们按照他们的法规或技术标准行事,那么就遇到了一个问题,各国的贸易规则都不相同,那岂不是很不公平?是不是就需要有个共同的规则来制约呢?
李晓西:对,各国因利益关系和认识不同,对公平竞争理解存在差异。而大家总是要做生意的,这就需要有一个共同的规则。这就是多边协议的公平竞争规则,现时就是WTO的公平竞争规则。世贸组织认为,各国发展对外贸易不应该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这就是世贸组织的公平竞争原则,这一规则为各国所赞同。
但是现实中,我们看到个别发达国家如美国,其国内制定的公平竞争法规,往往可以用来裁判国际贸易争端。比如,现在美国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时,依据的所谓判断是否市场经济地位的6条标准,就是美国的法规。尽管美国这6条标准重在判断行业市场化,而欧盟5条标准重点在判断企业市场化,但截止目前,他们仍然利用这些法规判断中国整体上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即使他们有权根据入世协定来判断中国承认非市场经济地位,但利用其国内这几条并非判断国家整体状况的标准来做整体判断,这在逻辑上仍是一个笑话。
进一步可推论出,判断公平竞争与否,个别产品是否公平竞争与整个贸易环境是否允许公平竞争不是一回事。现在,在对中国某一企业提出非公平竞争调查后,往往据此可得出一个中国总体上是不公平竞争的,这是很荒唐的。正如我们不能因美国安然公司丑闻事件,就说美国会计制度整体上是失败的一样。
但我们也看到,我们寄予很大希望的国际规则也不是没有缺陷和漏洞的。比如,反倾销条款上存在不明确的地方,解释不清楚。因而在实施中有许多地方含混不清,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容易被一些国家政府所滥用。因此,进一步实现公平竞争,需要各国在贸易的争端中进一步改进相关规则。
抽象的公平竞争原则与具体的公平竞争规定
《WTO经济导刊》:为了统一各国认识,对于公平竞争原则我们有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呢?
李晓西:我们讲公平竞争原则,有时用抽象的定义或内涵,但在具体实施时,在经济领域内,是有一套具体的办法和规定的。主要是三方面:一是进入市场的机会均等;二是竞争规则的同等;三是贸易优惠或限制措施的对等。
市场准入的机会均等,包括对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的一视同仁,也包括对国内外企业的一视同仁,这里既有国民待遇的体现,也有最惠国待遇的体现。这一点,近几年中国有很大的进步。应当开放的领域越来越多,并正在向所有人开放,这就是平等。
竞争规则的同等,首先是指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共同达成的规则。WTO一直倡导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形成了一系列具体的维护公平贸易的协定,包括《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这些协定是一种规定其各成员政府在制定与实施国际贸易立法和规章方面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条约。它们要求各成员接受有关其贸易政策的各种规则,而不是接受任何特定的贸易政策。
贸易优惠或限制措施的对等,也是一种公平,或说是竞争条件的公平。在国家之间,经常看到双方斗争结局,最后是给对方提供对等的竞争条件。这里的对等性既包括积极的正面的对等,也包括消极的负面的对等。比如,贸易摩擦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贸易摩擦,双方均采取积极的方式加以解决,包括出口国采取的自愿出口限制、最低限价,而进口国技术标准的变化、市场准入条件的降低等,这是积極的对等。针对已经发生的贸易摩擦,贸易摩擦双方,均采取设限或惩罚的方式加以解决,是消极的对等。对等性实质上是利益的一种平衡,一国在得到另一国贸易利益的同时,也要相应地对其付出大致相同的利益。
实现具体的真正的公平竞争,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限制垄断。竞争的对立物是垄断。公平竞争就是要破除不公平的垄断,就是要推动垄断行业的改革,这也是中国正在进行的一项改革。
政府应成为促进公平竞争的榜样
《WTO经济导刊》:在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中,政府能起什么样的作用?
李晓西:各国政府在促使企业间公平竞争上均负有责任。政府不给企业偏离WTO规则的补贴,政府为企业提供市场公平竞争的条件和制度,政府对企业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政府以WTO规则为介入并保护本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都是正常的必要的。
但是,如果只从一国自身的利益出发制定公平贸易政策,名义上是保护了本国企业的利益,但实质上却对其他国家形成了贸易保护。这是不符合WTO的基本原则的。因此,必须是WTO规则下的公平贸易,而非一国规则下的公平贸易。
在中国,政府促进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相待,不仅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我的感觉是,美国公平贸易政策中带有很强的单边主义倾向。比如,1994年,克林顿政府发布的《关于贸易壁垒的全面贸易评估报告》,点名列举了35个国家/地区和4个贸易集团的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美国的所有主要贸易伙伴无一幸免。美国制定的“公平贸易”法案,真的是符合WTO规则的公平法案吗?我们希望作为一个超级强国的美国,不仅是维护自己国内企业,也要在维护国际公认的规则上作个榜样。
立足五条原则解决公平竞争和贸易摩擦问题
《WTO经济导刊》:刚才您就如何认识公平竞争问题给我们作了一个非常清晰的解释,那么我们如何做到解决贸易摩擦、实行公平贸易呢?
李晓西: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3年访美期间,就发展中美公平贸易和经济合作提出了5条原则。这五条原则是:
第一、互利共赢。从大处着眼,既要考虑自己利益,又要考虑对方利益。
第二、把发展放在首位。通过扩大经贸合作来化解分歧。
第三、发挥双边经贸协调机制作用。及时沟通和磋商,避免矛盾激化。
第四、平等协商。求大同存小异,不动辄设限和制裁。
第五、不把经贸问题政治化。
这5条原则,是建立在世贸组织框架和国际贸易基本准则基础上的,也是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今后一个时期中美贸易甚至各种双边贸易可能出现的分歧和摩擦所需要的。
《WTO经济导刊》:这5条原则的核心和精髓是6个字:发展,平等,互利。发展是动力,平等是前提,互利是目的。可以这样理解吗?
李晓西:对,是这样。首先,互利共赢是目标,实现手段就是要提供互惠。互惠是指利益或特权的相互让予,它是两国之间建立商务关系的基础。在国际贸易中,互惠是指两国相互给予对方的贸易优惠待遇。互惠有两大类:双边互惠和多边互惠。互惠原则是WTO的原则之一,互惠互利是多边贸易谈判,也是建立世贸组织共同的行为规范、准则过程中的基本要求。最初的贸易互惠主要是关税方面的相互减让,随着国际交往的加深和贸易的发展,互惠原则已逐步扩大到了其他方面,如运输、非关税壁垒方面的削减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相互保护等。
其次把发展放在首位,就是不要纠缠旧账,要着眼在今后合作中获利。依我观察,今天欧美对中国合作思维还不够开放,他们对中国近年出口增长看得多,对中国产品进入和扩大欧美市场有担心。因此,制定了不少限制中国出口的条款。不承认在反倾销中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就是典型一例。但这种思维是片面的。2010年我国进口将达到1万亿美元,这就是最值得欧美和世界关注的大事。支持中国今天的发展,就是支持欧美等国下一步更多地向中国出口.
再者,公平竞争以及由此引出来的公平贸易政策一个体系,需要总体对等。这一点,已促使形成了许多的双边和多边的协定。作为一个大国,中国有必要全面审查我们手中的资源,面对各种争端,及时有力出招解招,在总体对等大框架下,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关于公平,首先指的是一种态度,对强者而言,就是能平等对待弱者,不以强凌弱。这对发达国家,对发达的大国,尤其重要。当这些国家为穷国和弱国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他们的行为得到世界的支持,也为他们自己的未来提供了更好的环境。
国际上还存在着一些公平贸易组织,如产销代理机构、品牌机构、合作社。这些组织是作为弱势群体参与贸易活动。它们的公平贸易关注的只是初级产品,希望强大的生产者在收购方面为其提供贸易条件,这可能代表着一种强与弱对话的公平竞争的类型。
中国外交上以不称霸著称,虽然现在经济上还是发展中国家,但即使成为发达国家,也要公平对待弱国和小国,保持中国优秀传统和邓小平同志的政策,仍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在实现公平竞争,制定公平贸易政策上,现在有一个越来越复杂的倾向。复杂是不可免的,但我希望要控制这种倾向。为便于处理复杂问题的复杂化是正确的,但为维护国家利益而造成的过度复杂,就会使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增加。因此,希望发达国家,能在这方面带头简化自己的法规和程序,更不要在法规或协定的细节中塞进给对方太多的麻烦。
(李晓西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详见本期专家委员会“本期特别介绍”)
公平贸易一般是自由的,但自由贸易不一定会公平。
判断公平竞争与否,个别产品是否公平竞争与整个贸易环境是否允许公平竞争不是一回事。
公平竞争原则主要是三方面:一是进入市场的机会均等;二是竞争规则的同等;三是贸易优惠或限制措施的对等。
中国解决贸易摩擦的核心和精髓是6个字:发展,平等,互利。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国际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而随着贸易的扩大,纠纷和摩擦必将越来越多。因此,寻求公认的公平竞争理念和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如何认识公平竞争?认识后又该如何做到公平竞争?本刊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所长李晓西。
判断公平竞争是个复杂的过程
《WTO经济导刊》:在竞争愈演愈烈的今天,为了避免更多的纠纷和摩擦,公平竞争已成为人们日渐关心的话题。请谈一谈应如何理解公平竞争和公平贸易?
李晓西:首先要指出:判断公平竞争是很复杂的。一是因为“公平”本身判断是复杂的。在我国古代,无私谓之公,不偏不倚谓之平。但何为无私?何为不偏不倚?判断同样是复杂的。比如,经济学讲公平多在分配领域,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分得一样多,是否公平?出力多者认为不公平;而分得不一样多,其中差别如何定?这都是很复杂的。二是“公平贸易”判断是复杂的。比如,以不公平对不公平,即不公平对等可否认为就是公平? 或者,优惠的对等或限制的对等是否都可能被认为是公平的?三是判断公平竞争有很多主观性因素,换言之,不同主体对公平竞争理解不同。比如,国际贸易发生纠纷,各国对公平与否的理解,对公平贸易和非公平贸易的定义,差别很大,有时甚至相反,带有主观性。
当然,即使不容易和复杂,也需要把这个“复杂”先理个头绪。公平竞争涉及许多领域,不同领域、不同种类的公平竞争含义是有区别的,在分析公平竞争时,要限定范围,才能得出比较切合实际的结论。
公平贸易,即要求工业品贸易的平等和自由,曾是强者的口号。更进一步考察,我们看到:早年的工业发达国家,最先打出的是自由贸易旗帜,而后打出的是公平贸易的旗帜。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是自由贸易最先的倡导国,而近几十年美国则对公平贸易态度更为积极。美国前总统卡特提出,“自由贸易也必须是公平的贸易。”克林顿更提出了:“我们在国际市场上坚持把进行公平贸易作为扩大贸易的国家经济战略的一部分。”从而实现了美国贸易政策从自由贸易向公平贸易的转变。
公平贸易一般是自由的,但自由贸易不一定会公平。产品输出国比产品进口国更喜欢自由贸易,但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形成高潮后,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更早地制定出自己的公平贸易政策。这也影响到发展中国家,马来西亚前总理马哈蒂尔也曾提出:公平贸易比自由贸易更为重要。
事实上,在公平竞争的旗帜下,一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脱离实际的要求,比如,欧盟要求中国实现欧洲的会计法,或产品达到欧美的技术标准,这在实际上在把公平贸易政策变成为贸易保护的手段。
一国制定的公平竞争规则与多边协议的公平竞争规则
《WTO经济导刊》:刚才您提到了有些发达国家要求我们按照他们的法规或技术标准行事,那么就遇到了一个问题,各国的贸易规则都不相同,那岂不是很不公平?是不是就需要有个共同的规则来制约呢?
李晓西:对,各国因利益关系和认识不同,对公平竞争理解存在差异。而大家总是要做生意的,这就需要有一个共同的规则。这就是多边协议的公平竞争规则,现时就是WTO的公平竞争规则。世贸组织认为,各国发展对外贸易不应该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这就是世贸组织的公平竞争原则,这一规则为各国所赞同。
但是现实中,我们看到个别发达国家如美国,其国内制定的公平竞争法规,往往可以用来裁判国际贸易争端。比如,现在美国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时,依据的所谓判断是否市场经济地位的6条标准,就是美国的法规。尽管美国这6条标准重在判断行业市场化,而欧盟5条标准重点在判断企业市场化,但截止目前,他们仍然利用这些法规判断中国整体上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即使他们有权根据入世协定来判断中国承认非市场经济地位,但利用其国内这几条并非判断国家整体状况的标准来做整体判断,这在逻辑上仍是一个笑话。
进一步可推论出,判断公平竞争与否,个别产品是否公平竞争与整个贸易环境是否允许公平竞争不是一回事。现在,在对中国某一企业提出非公平竞争调查后,往往据此可得出一个中国总体上是不公平竞争的,这是很荒唐的。正如我们不能因美国安然公司丑闻事件,就说美国会计制度整体上是失败的一样。
但我们也看到,我们寄予很大希望的国际规则也不是没有缺陷和漏洞的。比如,反倾销条款上存在不明确的地方,解释不清楚。因而在实施中有许多地方含混不清,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容易被一些国家政府所滥用。因此,进一步实现公平竞争,需要各国在贸易的争端中进一步改进相关规则。
抽象的公平竞争原则与具体的公平竞争规定
《WTO经济导刊》:为了统一各国认识,对于公平竞争原则我们有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呢?
李晓西:我们讲公平竞争原则,有时用抽象的定义或内涵,但在具体实施时,在经济领域内,是有一套具体的办法和规定的。主要是三方面:一是进入市场的机会均等;二是竞争规则的同等;三是贸易优惠或限制措施的对等。
市场准入的机会均等,包括对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的一视同仁,也包括对国内外企业的一视同仁,这里既有国民待遇的体现,也有最惠国待遇的体现。这一点,近几年中国有很大的进步。应当开放的领域越来越多,并正在向所有人开放,这就是平等。
竞争规则的同等,首先是指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共同达成的规则。WTO一直倡导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形成了一系列具体的维护公平贸易的协定,包括《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这些协定是一种规定其各成员政府在制定与实施国际贸易立法和规章方面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条约。它们要求各成员接受有关其贸易政策的各种规则,而不是接受任何特定的贸易政策。
贸易优惠或限制措施的对等,也是一种公平,或说是竞争条件的公平。在国家之间,经常看到双方斗争结局,最后是给对方提供对等的竞争条件。这里的对等性既包括积极的正面的对等,也包括消极的负面的对等。比如,贸易摩擦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贸易摩擦,双方均采取积极的方式加以解决,包括出口国采取的自愿出口限制、最低限价,而进口国技术标准的变化、市场准入条件的降低等,这是积極的对等。针对已经发生的贸易摩擦,贸易摩擦双方,均采取设限或惩罚的方式加以解决,是消极的对等。对等性实质上是利益的一种平衡,一国在得到另一国贸易利益的同时,也要相应地对其付出大致相同的利益。
实现具体的真正的公平竞争,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限制垄断。竞争的对立物是垄断。公平竞争就是要破除不公平的垄断,就是要推动垄断行业的改革,这也是中国正在进行的一项改革。
政府应成为促进公平竞争的榜样
《WTO经济导刊》:在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中,政府能起什么样的作用?
李晓西:各国政府在促使企业间公平竞争上均负有责任。政府不给企业偏离WTO规则的补贴,政府为企业提供市场公平竞争的条件和制度,政府对企业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政府以WTO规则为介入并保护本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都是正常的必要的。
但是,如果只从一国自身的利益出发制定公平贸易政策,名义上是保护了本国企业的利益,但实质上却对其他国家形成了贸易保护。这是不符合WTO的基本原则的。因此,必须是WTO规则下的公平贸易,而非一国规则下的公平贸易。
在中国,政府促进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相待,不仅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我的感觉是,美国公平贸易政策中带有很强的单边主义倾向。比如,1994年,克林顿政府发布的《关于贸易壁垒的全面贸易评估报告》,点名列举了35个国家/地区和4个贸易集团的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美国的所有主要贸易伙伴无一幸免。美国制定的“公平贸易”法案,真的是符合WTO规则的公平法案吗?我们希望作为一个超级强国的美国,不仅是维护自己国内企业,也要在维护国际公认的规则上作个榜样。
立足五条原则解决公平竞争和贸易摩擦问题
《WTO经济导刊》:刚才您就如何认识公平竞争问题给我们作了一个非常清晰的解释,那么我们如何做到解决贸易摩擦、实行公平贸易呢?
李晓西: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3年访美期间,就发展中美公平贸易和经济合作提出了5条原则。这五条原则是:
第一、互利共赢。从大处着眼,既要考虑自己利益,又要考虑对方利益。
第二、把发展放在首位。通过扩大经贸合作来化解分歧。
第三、发挥双边经贸协调机制作用。及时沟通和磋商,避免矛盾激化。
第四、平等协商。求大同存小异,不动辄设限和制裁。
第五、不把经贸问题政治化。
这5条原则,是建立在世贸组织框架和国际贸易基本准则基础上的,也是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今后一个时期中美贸易甚至各种双边贸易可能出现的分歧和摩擦所需要的。
《WTO经济导刊》:这5条原则的核心和精髓是6个字:发展,平等,互利。发展是动力,平等是前提,互利是目的。可以这样理解吗?
李晓西:对,是这样。首先,互利共赢是目标,实现手段就是要提供互惠。互惠是指利益或特权的相互让予,它是两国之间建立商务关系的基础。在国际贸易中,互惠是指两国相互给予对方的贸易优惠待遇。互惠有两大类:双边互惠和多边互惠。互惠原则是WTO的原则之一,互惠互利是多边贸易谈判,也是建立世贸组织共同的行为规范、准则过程中的基本要求。最初的贸易互惠主要是关税方面的相互减让,随着国际交往的加深和贸易的发展,互惠原则已逐步扩大到了其他方面,如运输、非关税壁垒方面的削减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相互保护等。
其次把发展放在首位,就是不要纠缠旧账,要着眼在今后合作中获利。依我观察,今天欧美对中国合作思维还不够开放,他们对中国近年出口增长看得多,对中国产品进入和扩大欧美市场有担心。因此,制定了不少限制中国出口的条款。不承认在反倾销中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就是典型一例。但这种思维是片面的。2010年我国进口将达到1万亿美元,这就是最值得欧美和世界关注的大事。支持中国今天的发展,就是支持欧美等国下一步更多地向中国出口.
再者,公平竞争以及由此引出来的公平贸易政策一个体系,需要总体对等。这一点,已促使形成了许多的双边和多边的协定。作为一个大国,中国有必要全面审查我们手中的资源,面对各种争端,及时有力出招解招,在总体对等大框架下,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关于公平,首先指的是一种态度,对强者而言,就是能平等对待弱者,不以强凌弱。这对发达国家,对发达的大国,尤其重要。当这些国家为穷国和弱国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他们的行为得到世界的支持,也为他们自己的未来提供了更好的环境。
国际上还存在着一些公平贸易组织,如产销代理机构、品牌机构、合作社。这些组织是作为弱势群体参与贸易活动。它们的公平贸易关注的只是初级产品,希望强大的生产者在收购方面为其提供贸易条件,这可能代表着一种强与弱对话的公平竞争的类型。
中国外交上以不称霸著称,虽然现在经济上还是发展中国家,但即使成为发达国家,也要公平对待弱国和小国,保持中国优秀传统和邓小平同志的政策,仍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在实现公平竞争,制定公平贸易政策上,现在有一个越来越复杂的倾向。复杂是不可免的,但我希望要控制这种倾向。为便于处理复杂问题的复杂化是正确的,但为维护国家利益而造成的过度复杂,就会使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增加。因此,希望发达国家,能在这方面带头简化自己的法规和程序,更不要在法规或协定的细节中塞进给对方太多的麻烦。
(李晓西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详见本期专家委员会“本期特别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