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为“安全岛”保驾护航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angma20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虽然对弃婴的救助问题找到了适当的解决方式,可我们又会问该如何遏制弃婴行为呢?问题只有从源头上解决才能真正的解决,在此根据外国对婴儿安全岛问题的相关立法并合理分析我国婴儿安全岛实践与立法现状等问题,证实安全岛的现实性与可行性,提出有关婴儿安全岛事前与事后的立法建议与设计。
  关键词:婴儿安全岛;弃婴;反弃婴法
  一、对我国婴儿安全岛的现状分析
  我国婴儿安全岛是设立在儿童福利机构门口,其内设有保温箱、空调、延时报警等装置,专门为接收弃婴从而保障弃婴的生命健康权,避免弃婴遭受因此而带来的二次伤害所设置的。
  (一)对我国婴儿安全岛的实践现状分析
  在我国不断推进婴儿安全岛建设的过程中,来自各方的质疑声也不绝于耳。并且2014年广州市福利院由于收到过多弃婴而不堪重负,宣布暂时关闭开设还不到50天的“弃婴岛”。同时,在广州、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设置安全岛的后,出现了全国各地的人都涌向这些地区来弃婴的现象,导致这些地区的婴儿安全岛急剧膨胀,严重超出了当地福利院承受水平。无奈之下,有些婴儿安全岛试点不得不被叫停。同时,有一些反对意见还称弃婴安全岛会助长弃婴行为的发生,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影响社会和谐等。这些因素都成为反对者强有力的“论据”使我国在发展婴儿安全岛之路上越走越艰。
  (二)对我国婴儿安全岛的立法现状分析
  我国对婴儿安全岛的规定不论是民刑方面还是行政法方面都存在很大的空白和盲区。我国相关法律仅在《刑法》第261条对遗弃罪做出规定,但是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也就是说在遗弃婴儿的过程中没有造成婴孩的重伤和死亡是无罪的,加之婴儿安全岛可以很好的保障弃婴被抛弃后的生命健康,也就打消了遗弃孩子父母的顾虑。由此可见,造成弃婴现象激增的根本原因不是安全岛的设置,而是我国法律缺陷所致。
  所以,完善我国立法的空白才是解决遗弃婴孩现象的根本,从而婴儿安全岛所面临的不是其存废的问题,而是保障其健康发展的法律屏障建立问题。
  二、婴儿安全岛存在的合理性
  婴儿安全岛的存废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不断争论的话题,一部分声音认为婴儿安全岛的设置是鼓励弃婴行為,会导致弃婴数量的大幅度上升;但更多的声音则认为,一般被抛弃的婴孩都是患有一些先天性疾病或者缺陷的,并且这些抛弃孩子的家庭大多确实是有无法克服的困难才会选择把孩子遗弃,婴儿安全岛的设立使弃婴有所安顿,使其免受生命的第二次威胁和伤害,这样不仅使被遗弃的孩子能够得到及时、良好的救助,还能够缓解家庭的压力也最大程度的减轻了家庭的精神创伤,这种做法于家庭于社会都是有利的。
  而且在婴儿安全岛试点运行的这段时间以来,我国的弃婴存活率大幅度上升,婴儿在被抛弃后得到了良好的照顾。弃婴在被遗弃的过程中可能会遭受恶劣天气的侵袭、饥饿的折磨、蚊虫的叮咬甚至猛兽的攻击。正是因为婴儿安全岛的存在才使他们免受第二次的身体侵害,使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得以更好的维护。站在人权保护的角度上,没有什么是比人的生命健康权更为至高无上的,婴儿安全岛建立的出发点正是保护婴儿利益的最大化,并且在婴儿岛试运行的这段时间内也真正实现了婴儿利益保护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双赢局面。由此可以看出,当今社会对弃婴的保护与救助是需要婴儿安全岛来助力的。
  三、立法上的完善措施与设想
  婴儿安全岛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是需要有配套的法律来为其保驾护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都处于空白的现状,现结合美国的《安全港法案》、法国的《匿名生产法》等现金法规做出以下设想,以期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系来促进婴儿安全岛制度的合理有序发展。
  (一)遗弃婴儿前的法律规制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大多是为保护儿童的日常生活所作出的,针对婴儿保护以及遗弃部分的规定少之又少,仅在第十条第二款做出有关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的规定,这些对弃婴的保护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我国应增加法律对婴幼儿保护的部分。首先,应修改刑法中对遗弃罪的相关规定,把“行为恶劣”的结果要求删除,不应把遗弃罪定为结果犯,而应是行为犯,这样就加大了对遗弃行为的威慑力度,使家长在一起婴儿之前做出慎重的考虑;其次,制定独立的《反弃婴法》单行法或根据婴儿安全岛的实行现状增加对遗弃婴儿到安全岛的条件,比如婴儿患有先天难以治愈的疾病或残疾并且家庭条件极为困难的可以将婴儿匿名送到安全岛;再次,还可以就弃婴反悔期做出相关规定,比如弃婴家长可以在60天内反悔,60天后婴儿将依收养法被收养。
  (二)收容婴儿后的法律建构
  并且我国对收容后婴儿的何去何从也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弃婴反悔期经过后由婴儿安全岛继续照顾还是送由其他符合条件的收养人收养,都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只有我国《收养法》第四条和第五条对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婴儿安全岛的性质又会产生一定的争议,其是社会福利机构还是一般的收容场所,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将婴儿安全岛定位于社会福利机构比较利于保护弃婴权益,这样其就有权利充当弃婴的送养人,这样不仅化解了婴儿安全岛的压力也是弃婴有了合理的去处。
其他文献
摘要: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规定模糊,明确医疗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罪与非罪的界定;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不是单一客体,而是国家医务工作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对于诊疗行为中的其他人员的主体资格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当做出调整使得医疗事故罪的立法更加科学与完善。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严重不负责任;主体;立法缺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制度的完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水平大大提高,公民将在法律的框架内享受更多的权利和自由。同时,新的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电视、网络和通讯信息的普及
摘要:我国巨灾保险遇到受灾人侥幸心理、保险当事人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保险免赔率和保费对双向选择的巨灾保险产生直接影响,通过政府宣传加强受灾人的保险意识、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合理确定保费与免赔率和采取激励措施都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本文拟从以上角度入手,用构建数学模型的方法分析巨灾保险框架下防灾减灾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巨灾保险;防灾;减灾  保险最重要的功能是损失补偿,近年来全球气候变
摘要:现阶段随着经济竞争的日益激烈,很多企业都会聘请临时或者专职的法律顾问,而法律顾问的存在很大程度上说是为了帮助企业解决法律问题,现阶段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中不可否认的存在很多实际问题,而最大的问题则是只能发挥还没有到位。这主要是因为企业法律事物组织在企业中缺少非常明显的定位。所以企业应该为企业法律顾问能够有效发挥其只能创造一定的平台。  关键词:法律顾问;实务;分析研究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我国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摘 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的不断博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产生,这一规则的确立和发展对于减少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以及维护司法公正有着深远的影响。在国外很多法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在我国,这一规则刚刚确立,还有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情况被社会所热议,人们越来越关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人权
摘 要:民事质证制度质证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通过其作用体现出来的。它不仅是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且也是人民法院庭审阶段的重要环节,因而为民事诉讼程序所不可或缺。但遗憾的是,这一制度不仅为司法实践忽视,而且也一直为法学理论所旁落,显然,这与民事质证制度的应有地位极不相称,并有悖于民事诉讼立法之初衷。因此从观念上正视民事质证制度,并从理论上进行深人研究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就此问题作一尝
本文引述了周恩来重农思想的主要内容。关于农业,他提出农业是一切国民经济的基础,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粮食是基础的基础等思想,并制定了发展农业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目的联合检测甲胎蛋白(AFP)、癌胚抗原(cEA)、糖类抗原19(CAl99)、糖类抗原125(CAl25)、糖类抗原153(CAl53)的水平,分析其在消化系统恶性肿瘤诊断中的价值。方法确诊的消化系统恶性肿瘤6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包括商业标志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也推动了知识产权法的兴盛与繁荣。近年来,我国至少有15%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民族品牌商标遭域外抢注,每年大约100多起遭遇国外公司恶意抢注的案子发生,严重威胁着我们的民族企业持续健康成长。这不仅反映出我国民族企业的脆弱性,更反映出我国在商标域外保护制度上面的法律漏洞。  关键词:知识产权;商标
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中赋予检察机关撤诉权,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以期规范撤回起诉工作,从根本解决司法实践中无法解决的诉讼难题,及时准确打击犯罪,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撤回起诉;完善;立法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撤回起诉虽无明确规定,但“两高”的司法解释却规定了刑事公诉案件的撤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常运用,这给学界造成了困惑,也给司法实践带来的不少问题。由于立法的缺失,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