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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中,作者首先分析了煤炭企业提高固定资产财务处理能力的重要性,接着结合煤炭企业实际对若干有争议的固定资产业务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并提出了探讨性的财务处理建议。
关键词:煤炭企业 固定资产 探讨
一、引言
煤炭企业属采矿业,煤炭生产也是多工种、多工序的连续、综合性作业,所需的固定资产基建投入和更新投资较大。2014年末中国神华、中煤能源、冀中能源、平煤股份、潞安环能、陕西煤业、云煤能源、安源煤业等煤炭企业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占资产总额(合并口径)比重分别为63.32%、51.40%、40.09%、62.62%、38.80%、48.94%、46.73%、45.41%,平均占比49.66%,占比较大。因而,煤炭企业对固定资产业务的财务处理能力高低,对其会计信息质量将产生较大影响。下面,笔者就煤炭企业若干有争议的固定资产业务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若干固定资产业务的具体财务处理
1.“甲供材”工程财务处理。“甲供材”工程是指由建设单位(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方式一般是甲方为确保工程质量而采取的一种建设工程供料方式。目前,煤炭企业对“甲供材”工程的财务处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方式一、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材料按抵顶工程款处理,施工单位以含甲供材金额的建筑业发票结算,缺点是施工单位无法取得材料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方式二、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直接增加工程价值,施工单位以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建筑业发票结算,缺点是,施工单位一般以建筑业发票金额缴纳营业税,违反营业税法关于甲供材应计入施工单位缴税基数的规定。综上,建议:建设单位在其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增加“材料销售”项目,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材料按材料销售处理,施工单位以含甲供材金额建筑业发票结算。
2.基建煤矿工程煤财务处理。工程煤,是指基建煤矿在井巷建筑施工中遇到煤层而采出的煤炭,是基建煤矿工程建设副产品。
目前,对工程煤净收入(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费用、税金并缴纳所得税)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比照会计准则在建工程试运行净收入规定,冲减工程成本(待摊支出);第二种意见是将工程煤业务按“多种经营煤炭”处理,计入相应年份净利润;第三种意见是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将其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笔者认为,会计准则规定,“收入”定义中“日常活动”,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工程煤业务不符合这一定义,第二种意见不可取。而会计准则规定,盈余公积是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形成,第三种意见也违背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工程完工试运行净收入尚且要冲减工程支出,基建施工中的工程煤净收入与井巷施工直接相关,也宜冲减工程成本,第一种意见较为合理。
3.基建形成的矿井建筑物财务处理。矿井建筑物是煤炭企业在矿体或围岩中开掘的形成设计产能的主井、副井、风井井筒、井底车场等井下建筑物。目前,按照《煤炭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能源经[1991]29号)规定,煤炭企业投产后按吨煤2.5元标准提取井巷工程费,做为矿井建筑物的折旧。如今,随着社会物价水平的提高,煤矿矿井建筑物投资在不断加大。然而,从1989年至今,井巷费计提标准却未提高,使得新建煤矿无法足额列支矿井建筑物折旧费,例如,某2012年6月投产的煤炭企业预计可计提的井巷费总额仅占矿井建筑物基建投入的53%。
因而,依据《固定资产》准则规定,按照与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建议选用产量法并参照《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第二十一条井及相关设施折耗产量法计算方法对矿井建筑物提取折旧,将按产量计提井巷费部分计入原煤成本“井巷费”,超出部分计入原煤成本“折旧费”。
4.使用安全、维简费用购置固定资产财务处理。煤矿安全、维简费用是煤炭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用于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维持简单再生产需要的专项自有资金。目前,煤炭企业一般按照由企业计划部门编制并经集团公司计划部门审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使用安全、维简费用;对按投资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加选择,资产一经使用便使用专项资金,项数较多,不便于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另外,鉴于目前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存在财税暂时性差异,建议煤炭企业对该业务按以下要求进行财务处理: (1) 控制项目数量。为便于该类项目的资产管理工作,需尽量选取金额较大的工程、设备项目,控制项目数量。(2) 项目便于分辨。选取的项目需易于和正常提取折旧的资产区分,不出现同一合同中一部分资产使用专项资金、另一部分资产使用折旧资金情况。(3) 便于所得税核算。尽量选取当年12月投入使用的资产项目,可整年计算折舊,便于后续年份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及递延所得税核算工作。
5.12种小型设备和专用工具财务处理。煤炭企业的12种小型设备和专用工具是指风镐,电风钻,矿灯,7.5kW及以下的电动机和水泵,200A及以下的防爆开关,1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局扇,矿车(包括平板车和坑木台车),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瓦斯检定器。目前,沿袭《煤炭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能源经[1991]29号)要求,煤炭企业以这些设备和专用工具使用期限较短、数量多、流动性大且修理、更换频繁为由,对其不按固定资产管理,按原材料核算,领用时计入成本。然而,该管理办法是我国上世纪90年代初分行业财务管理制度背景下产生的制度,已不适应新准则背景下的煤炭企业财务处理。另外,煤炭企业机电设备和原材料一般由其不同部门购置,因此,建议煤炭企业组织设备、材料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按照准则中固定资产定义,对这12种小型设备和专用工具逐项进行分析,将其中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其余物资按原材料管理。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法背景下,煤炭企业极有必要对上述业务的传统做法进行调整、完善,以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工作与时俱进,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业务的会计信息质量和核算效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0).
[3]盖地.《煤炭开采与洗选也涉税问题解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04).
关键词:煤炭企业 固定资产 探讨
一、引言
煤炭企业属采矿业,煤炭生产也是多工种、多工序的连续、综合性作业,所需的固定资产基建投入和更新投资较大。2014年末中国神华、中煤能源、冀中能源、平煤股份、潞安环能、陕西煤业、云煤能源、安源煤业等煤炭企业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占资产总额(合并口径)比重分别为63.32%、51.40%、40.09%、62.62%、38.80%、48.94%、46.73%、45.41%,平均占比49.66%,占比较大。因而,煤炭企业对固定资产业务的财务处理能力高低,对其会计信息质量将产生较大影响。下面,笔者就煤炭企业若干有争议的固定资产业务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若干固定资产业务的具体财务处理
1.“甲供材”工程财务处理。“甲供材”工程是指由建设单位(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方式一般是甲方为确保工程质量而采取的一种建设工程供料方式。目前,煤炭企业对“甲供材”工程的财务处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方式一、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材料按抵顶工程款处理,施工单位以含甲供材金额的建筑业发票结算,缺点是施工单位无法取得材料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方式二、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直接增加工程价值,施工单位以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建筑业发票结算,缺点是,施工单位一般以建筑业发票金额缴纳营业税,违反营业税法关于甲供材应计入施工单位缴税基数的规定。综上,建议:建设单位在其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增加“材料销售”项目,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材料按材料销售处理,施工单位以含甲供材金额建筑业发票结算。
2.基建煤矿工程煤财务处理。工程煤,是指基建煤矿在井巷建筑施工中遇到煤层而采出的煤炭,是基建煤矿工程建设副产品。
目前,对工程煤净收入(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费用、税金并缴纳所得税)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比照会计准则在建工程试运行净收入规定,冲减工程成本(待摊支出);第二种意见是将工程煤业务按“多种经营煤炭”处理,计入相应年份净利润;第三种意见是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将其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笔者认为,会计准则规定,“收入”定义中“日常活动”,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工程煤业务不符合这一定义,第二种意见不可取。而会计准则规定,盈余公积是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形成,第三种意见也违背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工程完工试运行净收入尚且要冲减工程支出,基建施工中的工程煤净收入与井巷施工直接相关,也宜冲减工程成本,第一种意见较为合理。
3.基建形成的矿井建筑物财务处理。矿井建筑物是煤炭企业在矿体或围岩中开掘的形成设计产能的主井、副井、风井井筒、井底车场等井下建筑物。目前,按照《煤炭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能源经[1991]29号)规定,煤炭企业投产后按吨煤2.5元标准提取井巷工程费,做为矿井建筑物的折旧。如今,随着社会物价水平的提高,煤矿矿井建筑物投资在不断加大。然而,从1989年至今,井巷费计提标准却未提高,使得新建煤矿无法足额列支矿井建筑物折旧费,例如,某2012年6月投产的煤炭企业预计可计提的井巷费总额仅占矿井建筑物基建投入的53%。
因而,依据《固定资产》准则规定,按照与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建议选用产量法并参照《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第二十一条井及相关设施折耗产量法计算方法对矿井建筑物提取折旧,将按产量计提井巷费部分计入原煤成本“井巷费”,超出部分计入原煤成本“折旧费”。
4.使用安全、维简费用购置固定资产财务处理。煤矿安全、维简费用是煤炭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用于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维持简单再生产需要的专项自有资金。目前,煤炭企业一般按照由企业计划部门编制并经集团公司计划部门审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使用安全、维简费用;对按投资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加选择,资产一经使用便使用专项资金,项数较多,不便于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另外,鉴于目前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存在财税暂时性差异,建议煤炭企业对该业务按以下要求进行财务处理: (1) 控制项目数量。为便于该类项目的资产管理工作,需尽量选取金额较大的工程、设备项目,控制项目数量。(2) 项目便于分辨。选取的项目需易于和正常提取折旧的资产区分,不出现同一合同中一部分资产使用专项资金、另一部分资产使用折旧资金情况。(3) 便于所得税核算。尽量选取当年12月投入使用的资产项目,可整年计算折舊,便于后续年份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及递延所得税核算工作。
5.12种小型设备和专用工具财务处理。煤炭企业的12种小型设备和专用工具是指风镐,电风钻,矿灯,7.5kW及以下的电动机和水泵,200A及以下的防爆开关,1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局扇,矿车(包括平板车和坑木台车),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瓦斯检定器。目前,沿袭《煤炭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能源经[1991]29号)要求,煤炭企业以这些设备和专用工具使用期限较短、数量多、流动性大且修理、更换频繁为由,对其不按固定资产管理,按原材料核算,领用时计入成本。然而,该管理办法是我国上世纪90年代初分行业财务管理制度背景下产生的制度,已不适应新准则背景下的煤炭企业财务处理。另外,煤炭企业机电设备和原材料一般由其不同部门购置,因此,建议煤炭企业组织设备、材料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按照准则中固定资产定义,对这12种小型设备和专用工具逐项进行分析,将其中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其余物资按原材料管理。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法背景下,煤炭企业极有必要对上述业务的传统做法进行调整、完善,以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工作与时俱进,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业务的会计信息质量和核算效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0).
[3]盖地.《煤炭开采与洗选也涉税问题解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