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社会发展以及国民经济当中,环境规划所占据的地位会比较高。但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规划的经济效果会比较差,法律效率比较低,并且在使用其执行阶段不能保持统一协调的状态,各项资金也不能落实到实处,公众参与机制匮乏,监管工作成效微弱,各项管控对策实施力度较差。对此,本文主要就我国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中的问题进行探究,总结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经验,分析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态势,制定出更为合理的环境保护规划法规条例,让环境规划工作能够更好的衔接,适当增大规划实施的资金投入量,使得环境保护规划公众参与度变得更高,让整体环境保护规划工作的可实施性变得更强。
关键词:环境保护;规划;实施问题
引言:近些年来,我国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人们会在思想上越发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对其环境认知的深化度也变得越来越高。环境规划工作的开展,能够协调人类的环境和社会发展的状态。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已经相继推行并实施的环境规划工作,同时开展了一系列的环境规划理论研究活动,环境工作者一同努力,初步构成了环境规划体系。但是目前我国环境保护以及经济增长中会存在着一定的矛盾问题,这就会阻碍环境规划体系的运行。所以想要进一步的维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状态,就必须要合理分配排污削减量,设定环境保护目标,实施合理的环境治理措施,约束排污者的无组织行为,避免生态资源以及环境被无序性的破坏,让其能够以最小的投资得到更大的环境效益。
1我国环境保护规划研究现状
规划的制定并不能完全解决其所存在的所有问题,只有保障规划实施的有效性,才能够实现理想化的规划发展目标。所以实施在整体规划中占据的地位会比较高,特别是在实现政策目标的阶段,方案的功能影响会占据1/10,有效执行的效果占据9/10,在开展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时,必须要保障实施对象的明确度,这样才可以使得其工作的动力变得更强,大力推动并落实环境保护规划方案。企业和政府应当多进行沟通和交谈,让企业选择有效的技术和措施等,把环境计划放置到长期发展规划目标当中,由政府以及地方自治团体等选出监督委员会,监督该项工作的实施情况,提升环境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的意义。
2我国环境保护规划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1环境规划缺乏法律效力
现阶段,我国环境规划工作的法律效率会比较低,并且其执行力度以及约束力度较差,这就会使得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权威性、严肃性会受到不利的影响。环境保护规划的工作地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地位有所差异,法律地位的不足,使得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工作的一致性极差,这就会导致城乡规划体系的可操作性较低。
2.2环境规划的实施缺乏统一协调
环境管理部门带有分割化的特性且其职能机构的完善度较差,环境规划的类型较多,这就会让其他部门和环境保护规划呈现出局部交叉的问题,权责义务划分不够清晰,在进行环境保护规划时,通常会把水务以及园林绿化工作放置到其中,整体协调管理机构不够统一,致使环境规划工作不能落实到实处。
2.3环境规划实施的资金无法落实
规划实施的资金来源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是规划企业资金无法落实,其次是政府实施投入较少。在规划实施阶段,这项工作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导致这两类资金不能及时的到位,环境规划工作也不能依据最初所设定的目标实施,会完全成为空谈,进而形成了环境规划的瓶颈问题。
2.4环境规划实施缺乏有效的实施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规划体系并没有有效地监管机制支持,在其因素的影响下,规划实施工作完全会处于一种滞后的状态,且项目评估体系内容不够完整,会频繁地产生一些监管方面的问题。这就会对规划的可操作性形成不利的不良的影响,对此需要构建环境规划体系,保障环境规划体系的健全度,这样才能够满足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求。
2.5公众参与机制缺乏实质性
目前,我国大多数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度都会比较差,一些公众参与指挥完全滞留在民意调查以及规划公示方面,这只能表明公众参与是被动的、事后的,形式化主義较强,整体环境规划的效果较差。
3我国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对策
3.1完善环境保护规划的法律机制
想要让我国环境规划工作落实到实处,可以采取环境规划等多种方式,保障其实施的状态,可以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度时,将公众参与规划、申请等各方面的流程内容采取法律的形式处理,让其能够保持固定化的状态,补充完善环境规划法规体系的内容,这样在进行环境规划工作时,就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执行。 尽快启动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立法工作,明确环境保护规划法律地位,需要把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放置到人民政府审批工作范畴当中,这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级别可以保持一致的状态,有效的提升了环境保护规划的地位,出示环境规划法律,让其法律效力可以更好的发挥出来。该项法律的立法内容需要涵盖环境规划的确定程序、制定规划、制定权以及制定主体等多方面的内容,这样才可以保障环境保护规划工作的执行力以及约束力,能够更好地赋予环境保护规划制度运行程序化以及规范化的特性。
3.2加强环境规划衔接
为了能够让相关规划和环境规划在实施的过程中保持高度的一致性以及协调性,那么就应当构建并推行政府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借助其机制,保障各项专项规划的协调状态,让其施工能够保持投一性、协调性、系统性的发展状态。
3.3建立完善的实施监督机制
采取立法的方式,综合评估各级环境保护规划,同时创建公众评估机制、年度评估机制等。在这些机制的影响下,环境规划工作的可操作性会变得更强,可以以环境保护规划的评估结果当做政绩考核的主要凭据,合理的设定政府责任目标。其在该责任当中,应当明确的注明奖惩的方式以及具体工作的责任承担者,防止其在实施阶段出现责任推卸等的问题,督促规划方案的实施,设定好实施部门以及环境规划工作的职能定位,将环境保护规划的作用更好的发挥出来。让监督部门以及制定工作职能变得更加的清晰,从根源上提高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可操作性。首先,要构建完善的评估机制,采取立法的方式,综合评估各级环境保护规划工作,让规划工作能够落实下去,同时评估资金到位的状况,结合其最终的评估结果,实时跟踪规划项目的开展进程,验证环境规划方案实施的效果,结合其规划方案在实施阶段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安全隐患进行动态化的分析,提出调整优化的解决对策,全面回顾评估制度,把原本的规划经验和教训相整合,把其放置到新的环境保护规划工作当中,这样才会使得日后规划调整工作的重心和内容变得更加的清晰,提高规划方案应用的可操作度。其次,要制定行政问责制度,以环境保护规划评估的结果当做政绩考核的主要依据,分析评估结果、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惩罚制度。借助环境保护行政问责机制,约束环境保护规划的评估行为,这样才可以让其最终的评估结论可以落实到后续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工作当中,防止后续的环境保护规划结果完全沦为形式化,执行力度低下,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的问题。最后,要明确实施的部门,增强环境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的效用,使得其各个部门的职责义务变得更加的清晰,创建出良好的执法环境氛围,让其可以实现理想化的预审以及监督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