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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江湖间还真是不太平。一项《物权法(草案)》搅得世间风云变色。常提起“衣食住行”这四样,相对而言,“住”作为一切活动的载体,是人类发展最基本的生理要求。一听70年后大家可能没有房子住,住自己的房子还得再交钱,大家是火的火、急的急,纷纷奔走相告,引起了轩然大波。就这一事件,各武林门派决定召开一个有针对性的大会。于是,各个门派、各界人士纷纷出来叫板,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顺水派
“顺水,顺水”,顾名思义就是顺国家政策而行之。他们信奉的是“拉着党的手,吃喝全都有。步步跟党走,幸福生活在前头”。所以对国家出台的政策必定是支持无疑。而且顺水派也可谓是阵容强大。
忧郁派
这一派以业主居多。说句实在话,这时候谁愁也愁不过忧郁派的业主们。像被关在闷罐里,想搞明白是怎么一回事,可是挖空心思还是想不通。真是可怜又可叹。
逍遥派
逍遥派一贯奉行的观点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这件事上当然也不例外。他们注重的是当前的生活。自己过得轻松快意比什么都强。“儿孙自有儿孙福”,想得那么长远。操那么多心,累不累啊?
独孤派
谁要是想和独孤派的一争高下。可千万不要单枪匹马,赤膊上阵。否则被打得遍体鳞伤那是肯定的。他们盛气凌人,天不怕地不怕。谁爱交谁交,反正我是不交。有本事就杀了我,我就是那“高高山上一棵草,好过一秒是一秒”。
顺水派:申请续期不会遭拒绝
顺水派掌门人、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副教授站了出来。掌门人就是掌门人,话语简洁明了,句句落地有声。不仅表明“地租关系”是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指出“土地是公有的,是国家所有的”,确立了顺水派的有利地位。徐涤宇教授拍手叫好,“我认为应当用出租户与承租人的关系来看待公私双方的权益。其实在土地使用权问题上,更多时候表现为一种‘地租关系’,土地是有价值的,你总不能无代价使用一辈子吧。”
顺水派的代表人物、北京娱乐信报负责房产的资深记者邹玉瑞表示:“这是一件好事。这样一来,把国家与个人的分开,该归国家的就是国家的,该是个人的国家也不得干涉,岂不是两全其美?大家清楚一点没什么不好。再者70年后,房屋不归个人所有,仍可以提前一年申请房产的使用权,可见还是考虑到了业主的利益。虽然,要交一定数额的出让金,但这里所说的‘一定数额’是业主所能负担的,大家根本不必担心。现在大家主要关心的应该是如何申请续期,续期应该是多少年的问题。至于有的人担心申请会遭到拒绝,我认为,只要是通过正当渠道和台法手段购买的房产,一般情况下是不会遭到拒绝的。”
《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轶讲话,“我想就刚才大家申请房产使用权的有关细节,作一个简单的补充。延期使用要交纳相应使用金,如果建筑使用权期限截止的时候,如房屋管理部门拒绝了房屋所有者的申请,房屋权利人有权就此对遭受到的损害要求国家进行合理的补偿。提醒大家保护自身的权利。”
下面的群众已经乱成了一锅粥。有人喊:“续期好,我主张延长为100年。”又有人说:“我主张为150年。”这时站出来一位壮汉倒是不含糊,竟然提出应当取消出让年限的规定,成为永久性权利。好不容易才站出来一位说话着边际的,“我认为应规定续期的年限,住宅的续期时间为五十年。”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啊。现在谁说了都不算,国家规定才是硬道理。
忧郁派:房子不能随地走
一位老太太提问:“国家租给咱老百姓的土地都有一定年限,土地使用权到期了,国家要收回,难不成连上面盖的房子都一起拿走吗?真是笑坏老太太我了。”
不知道什么时候从人堆里钻出一位小伙子,接着说道:“国家是允许咱们续期,继续拥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有人不愿意续期,国家当然会收回土地,但上面房屋到底归谁还没有明确地告诉我们,不过国外的惯例是建筑物归土地所有者。我想咱国家也不会有多大差别。”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林增杰作沉思状说,“个人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大家认为如何?”只听下面是一阵嘘声。
有人就“购买的房屋是否存在70年使用权”这一问题,向新浪房产的李律师提问。
李律师思索片刻后,以极快的语速说:“开发商所说的使用权应是指该房屋占地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开发商或以划拨或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的是该土地的使用权,而作为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是70年。而大家所购买的则是该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不存在年限的限制,只是在该土地使用权期满后,需要与该土地上其他业主一起向国家申请土地使用权续期等手续。同时,还要核实该开发商的开发资格和对该房屋是否有销售许可证。你听明白了吗?”这时,大家一起转头注视着提问者,只见他满脸写着两个字“迷茫”。
大家还没回过神来,一位群众又提出一个问题:“70年土地使用权等于70年房产权吗?”
顺水派、中原地产咨询的有关人士,如此答道:“70年土地使用权当然不意味只有70年产权。购房者在与销售方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有条款注明这些细节,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年中住宅用地一般为70年,但这并不意味着购房人只有70年产权。购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
有人坐不住了:“现在很多开发商慢慢地把绿地占有了,实际上影响了业主的权利。小区内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等,
除非是作为公共设施或者事先约定,原则上都归全体业主共有。可现在有很多开发商没有和业主商量,就拿走了一些业主共有的东西。这怎么解释?”
一位老者讲:“这些都是有规定的。像以上所说的都应当是归业主共同所有的。草案中不是也指出,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和将共有部分改变用途这些情形,都是要经过全体建筑物区的所有权人同意。请大家放心。”
忧郁派:对私有财产变相侵占
忧郁派业主宋春宁家里加起来有近200平米的房产,此前他并不清楚存在土地使用权期限问题。“之前我一直以为,我们的房子是可以一直拥有的,是可以代代相传的。”宋春宁说。但70年后现有房屋所面临的问题,他既不愿意去想,又觉得的确太重要了,“没有了土地,一切都将泡汤”。另一位业主对于土地使用年限也颇犯疑虑,不知何去何从。他说,他是今年年初才知道土地使用权一事的,“做律师的女友告诉我计划买套房子,她说,就算我们买了房子也只有70年的使用权。我一想,等我住进去,到我儿子要结婚的时候,房子就归国有了,这算哪门子事情?” 忧郁派、北京建外SOHO一位业主同样表示不解,他认为所谓的年限只是拍脑袋拍出来的,并没有征求公众的意愿,他说,“建外SOHO的商铺产权40年,住宅70年,难道一、二、三层的商铺建筑寿命比它楼上的公寓要短30年吗?楼下的建筑寿命完了楼上的还在,这合乎逻辑吗?”不仅如此,这位业主还认为,当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国家将房产连同土地一道收回,“这难道不是对私有财产的一种变相侵占吗?”
申卫星副教授及时补充:“你买的就是70年的土地使用期,70年后你的使用权失去了,难道不该充值吗?”
想一辈子拥有甚至将私有房产代代相传是忧郁派的共同例证之一。按人之常情来说,这并没有错。错就错在有人他不这么看。顺水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渠涛对此观点进行了纠正与激烈的反驳。“当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因为使用者未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被国家收回的时候,国家不可能收回土地而继续把房屋留给房屋所有人使用,这样国家无法重新在这块土地上设定新的使用权,所以,国家只能把地上房屋一并收走,‘这叫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就是说到姥姥家,显然“忧郁派”的群众还是无法理解,倾尽毕生心血买到手的房子只是一个70年的租用期。就像自己拿着存折,密码却在别人手里一样,始终找不到安全感。
这时又遇到了新问题。忧郁派、广东籍在京工作的一位女士愁眉苦脸地说,“个人在购买房产时,开发商的房价中已含有了溢价的土地费用,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时亦向国家缴纳了税费,购房者同时向开发商及政府交了‘租’,70年后个人再向政府‘重交一次’,心理接受不了。”还有声音说:“房产作为私产,与个人购进的别类商品无异,别类商品可以通过一次性购买永久拥有,但房产则要进行二次购买,看似交纳土地出让金,实际上仍是为了保证房产的永久性使用才掏钱,这等同于将一件商品搬回家后进行二次消费。”
顺水派徐涤宇教授一拍桌子说,“我也不赞同永久使用权的观点。虽然土地使用权已经一次性缴费,但那只是70年的地租,并非无期限使用土地的费用,70年后的地租本来就未交过,何来‘二次’、‘重复’?”
顺水派:不能一辈子无偿使用土地
顺水派、德国大众北京分公司工作的褚洁大声呼吁:“这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我认为二次费用是应该交纳的,尽管有人对此可能并不接受,但不这样做个人私产将无法得以保全,‘只要我们承认土地还是公有的’。希望有关部门能主持公道,从而更加完善地保护土地使用人及房屋所有人的私权益。”她的言论有一定的说服力,得到了不少群众的支持。
争论的战火丝毫没有要熄灭的势头。可见,事情还真是不好解决,迷雾是一浪高过一浪。
逍遥派一位年轻女子表示,我根本不放在心上,该干什么还干什么。总不能因为这么一件事就不吃不喝吧。“车到山前必有路。”活人还能让尿憋死?
独孤派一位长着络腮胡的先生大怒,道:“说来说去,不就是要交钱吗?我家穷,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如此狂妄的独孤派,我看只有动用国家政治武器来向他们开火了。
以目前形式来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顺水派以多数的呼声占领着绝对地位。好在逍遥派与独孤派的人数较少,否则顺水派真是要“吃不了兜着走”了。顺水派的建议是:“通过建立一次性缴费制度,让使用权永久化才是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并且他们紧随国家事态、政策而动,手里还握有超大的优势,这样看来,武林盟主非他们莫属了。房产政策当务之急就是完善立法,做到让人心服口服。
万通集团董事局主席冯仑拍拍衣袖,“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应由人大立法,土地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办法应该只是一个方向性的政策。”北京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插话,“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的很多细节还需要细化。一些私家产权如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应出台具体细则,否则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武林之争仍在继续,最终结果尚无定数。
编辑 向阳
顺水派
“顺水,顺水”,顾名思义就是顺国家政策而行之。他们信奉的是“拉着党的手,吃喝全都有。步步跟党走,幸福生活在前头”。所以对国家出台的政策必定是支持无疑。而且顺水派也可谓是阵容强大。
忧郁派
这一派以业主居多。说句实在话,这时候谁愁也愁不过忧郁派的业主们。像被关在闷罐里,想搞明白是怎么一回事,可是挖空心思还是想不通。真是可怜又可叹。
逍遥派
逍遥派一贯奉行的观点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这件事上当然也不例外。他们注重的是当前的生活。自己过得轻松快意比什么都强。“儿孙自有儿孙福”,想得那么长远。操那么多心,累不累啊?
独孤派
谁要是想和独孤派的一争高下。可千万不要单枪匹马,赤膊上阵。否则被打得遍体鳞伤那是肯定的。他们盛气凌人,天不怕地不怕。谁爱交谁交,反正我是不交。有本事就杀了我,我就是那“高高山上一棵草,好过一秒是一秒”。
顺水派:申请续期不会遭拒绝
顺水派掌门人、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副教授站了出来。掌门人就是掌门人,话语简洁明了,句句落地有声。不仅表明“地租关系”是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指出“土地是公有的,是国家所有的”,确立了顺水派的有利地位。徐涤宇教授拍手叫好,“我认为应当用出租户与承租人的关系来看待公私双方的权益。其实在土地使用权问题上,更多时候表现为一种‘地租关系’,土地是有价值的,你总不能无代价使用一辈子吧。”
顺水派的代表人物、北京娱乐信报负责房产的资深记者邹玉瑞表示:“这是一件好事。这样一来,把国家与个人的分开,该归国家的就是国家的,该是个人的国家也不得干涉,岂不是两全其美?大家清楚一点没什么不好。再者70年后,房屋不归个人所有,仍可以提前一年申请房产的使用权,可见还是考虑到了业主的利益。虽然,要交一定数额的出让金,但这里所说的‘一定数额’是业主所能负担的,大家根本不必担心。现在大家主要关心的应该是如何申请续期,续期应该是多少年的问题。至于有的人担心申请会遭到拒绝,我认为,只要是通过正当渠道和台法手段购买的房产,一般情况下是不会遭到拒绝的。”
《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轶讲话,“我想就刚才大家申请房产使用权的有关细节,作一个简单的补充。延期使用要交纳相应使用金,如果建筑使用权期限截止的时候,如房屋管理部门拒绝了房屋所有者的申请,房屋权利人有权就此对遭受到的损害要求国家进行合理的补偿。提醒大家保护自身的权利。”
下面的群众已经乱成了一锅粥。有人喊:“续期好,我主张延长为100年。”又有人说:“我主张为150年。”这时站出来一位壮汉倒是不含糊,竟然提出应当取消出让年限的规定,成为永久性权利。好不容易才站出来一位说话着边际的,“我认为应规定续期的年限,住宅的续期时间为五十年。”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啊。现在谁说了都不算,国家规定才是硬道理。
忧郁派:房子不能随地走
一位老太太提问:“国家租给咱老百姓的土地都有一定年限,土地使用权到期了,国家要收回,难不成连上面盖的房子都一起拿走吗?真是笑坏老太太我了。”
不知道什么时候从人堆里钻出一位小伙子,接着说道:“国家是允许咱们续期,继续拥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有人不愿意续期,国家当然会收回土地,但上面房屋到底归谁还没有明确地告诉我们,不过国外的惯例是建筑物归土地所有者。我想咱国家也不会有多大差别。”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林增杰作沉思状说,“个人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大家认为如何?”只听下面是一阵嘘声。
有人就“购买的房屋是否存在70年使用权”这一问题,向新浪房产的李律师提问。
李律师思索片刻后,以极快的语速说:“开发商所说的使用权应是指该房屋占地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开发商或以划拨或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的是该土地的使用权,而作为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是70年。而大家所购买的则是该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不存在年限的限制,只是在该土地使用权期满后,需要与该土地上其他业主一起向国家申请土地使用权续期等手续。同时,还要核实该开发商的开发资格和对该房屋是否有销售许可证。你听明白了吗?”这时,大家一起转头注视着提问者,只见他满脸写着两个字“迷茫”。
大家还没回过神来,一位群众又提出一个问题:“70年土地使用权等于70年房产权吗?”
顺水派、中原地产咨询的有关人士,如此答道:“70年土地使用权当然不意味只有70年产权。购房者在与销售方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有条款注明这些细节,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年中住宅用地一般为70年,但这并不意味着购房人只有70年产权。购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
有人坐不住了:“现在很多开发商慢慢地把绿地占有了,实际上影响了业主的权利。小区内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等,
除非是作为公共设施或者事先约定,原则上都归全体业主共有。可现在有很多开发商没有和业主商量,就拿走了一些业主共有的东西。这怎么解释?”
一位老者讲:“这些都是有规定的。像以上所说的都应当是归业主共同所有的。草案中不是也指出,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和将共有部分改变用途这些情形,都是要经过全体建筑物区的所有权人同意。请大家放心。”
忧郁派:对私有财产变相侵占
忧郁派业主宋春宁家里加起来有近200平米的房产,此前他并不清楚存在土地使用权期限问题。“之前我一直以为,我们的房子是可以一直拥有的,是可以代代相传的。”宋春宁说。但70年后现有房屋所面临的问题,他既不愿意去想,又觉得的确太重要了,“没有了土地,一切都将泡汤”。另一位业主对于土地使用年限也颇犯疑虑,不知何去何从。他说,他是今年年初才知道土地使用权一事的,“做律师的女友告诉我计划买套房子,她说,就算我们买了房子也只有70年的使用权。我一想,等我住进去,到我儿子要结婚的时候,房子就归国有了,这算哪门子事情?” 忧郁派、北京建外SOHO一位业主同样表示不解,他认为所谓的年限只是拍脑袋拍出来的,并没有征求公众的意愿,他说,“建外SOHO的商铺产权40年,住宅70年,难道一、二、三层的商铺建筑寿命比它楼上的公寓要短30年吗?楼下的建筑寿命完了楼上的还在,这合乎逻辑吗?”不仅如此,这位业主还认为,当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国家将房产连同土地一道收回,“这难道不是对私有财产的一种变相侵占吗?”
申卫星副教授及时补充:“你买的就是70年的土地使用期,70年后你的使用权失去了,难道不该充值吗?”
想一辈子拥有甚至将私有房产代代相传是忧郁派的共同例证之一。按人之常情来说,这并没有错。错就错在有人他不这么看。顺水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渠涛对此观点进行了纠正与激烈的反驳。“当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因为使用者未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被国家收回的时候,国家不可能收回土地而继续把房屋留给房屋所有人使用,这样国家无法重新在这块土地上设定新的使用权,所以,国家只能把地上房屋一并收走,‘这叫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就是说到姥姥家,显然“忧郁派”的群众还是无法理解,倾尽毕生心血买到手的房子只是一个70年的租用期。就像自己拿着存折,密码却在别人手里一样,始终找不到安全感。
这时又遇到了新问题。忧郁派、广东籍在京工作的一位女士愁眉苦脸地说,“个人在购买房产时,开发商的房价中已含有了溢价的土地费用,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时亦向国家缴纳了税费,购房者同时向开发商及政府交了‘租’,70年后个人再向政府‘重交一次’,心理接受不了。”还有声音说:“房产作为私产,与个人购进的别类商品无异,别类商品可以通过一次性购买永久拥有,但房产则要进行二次购买,看似交纳土地出让金,实际上仍是为了保证房产的永久性使用才掏钱,这等同于将一件商品搬回家后进行二次消费。”
顺水派徐涤宇教授一拍桌子说,“我也不赞同永久使用权的观点。虽然土地使用权已经一次性缴费,但那只是70年的地租,并非无期限使用土地的费用,70年后的地租本来就未交过,何来‘二次’、‘重复’?”
顺水派:不能一辈子无偿使用土地
顺水派、德国大众北京分公司工作的褚洁大声呼吁:“这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我认为二次费用是应该交纳的,尽管有人对此可能并不接受,但不这样做个人私产将无法得以保全,‘只要我们承认土地还是公有的’。希望有关部门能主持公道,从而更加完善地保护土地使用人及房屋所有人的私权益。”她的言论有一定的说服力,得到了不少群众的支持。
争论的战火丝毫没有要熄灭的势头。可见,事情还真是不好解决,迷雾是一浪高过一浪。
逍遥派一位年轻女子表示,我根本不放在心上,该干什么还干什么。总不能因为这么一件事就不吃不喝吧。“车到山前必有路。”活人还能让尿憋死?
独孤派一位长着络腮胡的先生大怒,道:“说来说去,不就是要交钱吗?我家穷,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如此狂妄的独孤派,我看只有动用国家政治武器来向他们开火了。
以目前形式来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顺水派以多数的呼声占领着绝对地位。好在逍遥派与独孤派的人数较少,否则顺水派真是要“吃不了兜着走”了。顺水派的建议是:“通过建立一次性缴费制度,让使用权永久化才是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并且他们紧随国家事态、政策而动,手里还握有超大的优势,这样看来,武林盟主非他们莫属了。房产政策当务之急就是完善立法,做到让人心服口服。
万通集团董事局主席冯仑拍拍衣袖,“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应由人大立法,土地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办法应该只是一个方向性的政策。”北京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插话,“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的很多细节还需要细化。一些私家产权如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应出台具体细则,否则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武林之争仍在继续,最终结果尚无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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