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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察一体化与侦查一体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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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第一例恢复性司法案例发生在加拿大。1974年,加拿大的基陈纳市有两个年轻人干了一系列破坏性的犯罪,他们打破窗户、刺破轮胎、损坏教堂、商店和汽车,共侵犯了22个被告人的财产。在当地缓刑机关的努力下,这两名犯罪人与22名被害人分别见面,通过交流,两人从被害人的陈述中切实了解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和不便,并意识到赔偿金不是对自己行为的罚金,而是给被害人的补偿,于是6个月后,两人交清了全部赔偿金。这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和解程序被视为恢复性司法的起源。受此案的启示,这一理念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逐步为西方各国接受,并产生各种司法实践模式。总体来讲,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案例都限制在轻罪范围内,一般是犯罪情节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近年来,我国有的检察机关也尝试这种做法,取得了成果。例如,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2004年采用恢复性司法程序,对不起诉的19名失足青少年通过采取“公益劳动”和“社区矫治”等方式,使8人重返校园,其中5人考上了大学,3人踏上了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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