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保护。本文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机制,分析问题并给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点:口头传说和表述(如孟姜女传等);第二点:表演艺术(如昆曲、京剧等);第三点:社会习俗、礼仪、节庆(如端午节、春节等);第四点: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如中医对生命和疾病的认知等);第五点:传统手工艺(如银饰打制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界定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来讲,它有两个主体。第一个是以人为基础的传承主体,第二个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一个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无论是何种类型,主要是依靠传承人来进行的。在现实的认定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必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中,亲自参与非遗产品的制作、表演、教学等传承活动,并心甘情愿的把自己所拥有的技艺和技能毫无保留的传承给下一代或任何想学技艺的个人。在非遗的传承与弘扬的过程中,传承人要发挥积极主动的教学能力、组织能力及领导与协作能力。对于那些热爱传统文化,但自身的技艺还无法达到认定标准并且与传承人并不是师徒关系的个人或群体,都无权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光荣称号。
第二个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指在非遗的传承保护过程中,投入帮助力量的政府、学术界、商界和一些传播媒体。它们利用自身的优势,对非遗的传承保护给予一定的法律、学术和资金支持。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
(一)两套认定体系同时并存
1.两个官方部门的多级认定同时并存
通过对一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方面,发展较为迅速国家的学习,我国在2008年间颁布了一项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办法的條例,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在该《办法》中,规定了符合如下条件的公民才有申请或称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一是申请人自身要完全掌握所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能并有可传承的能力;二是申请人自身要在所申报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行业内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三是申请人自身要有积极传授所学技能、组织开办传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能力。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有资格申报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此外,国家文化部和地方政府都可认定地方的代表性传承人,包括各州、县等。
2.两个民间组织的认定同时并存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与国际民间艺术组织都可进行“民间工艺美术大师”等称号的评定,范围之广可涉及陶瓷、刺绣、染织、泥塑、面塑、木雕等几十个民间艺术门类。曾认定“一级民间工艺美术家”96名,“民间工艺美术家”1213名。关于评选的标准,第一:要拥有高超的技艺。专业技能在本专业具有数一数二的地位,同时这项技艺要有或曾经有一定的影响力。第二:可传承性。传承人自身的技艺来源于祖辈或师父传承下来,进而又传授与下一代或徒弟。对于大多数民间手工技艺来讲,书本和音像记载只能作为传承的辅助手段,因而选拔代表性传承人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尽管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与国际民间艺术组织的认定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但是否能认定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还有待探讨。
(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原则
与申请成为代表性传承人所要具备的条件相比,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更加缜密。首先,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为基础。因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里的非遗项目都是经过多方考察和认证,确定具有相当重要的价值和代表性才能列入非遗名录,它具有相当的权威性。第二,和申请成为代表性传承人一样,代表性传承人要在所处专业行业内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否则不具代表性;第三,代表性传承人一要有自己的徒弟,尽到“传承”的义务。如金平县水碓冲村关于瑶族银饰打制技艺传承人的认定,赵文亮师傅在村寨里辈分高且祖祖辈辈打制银饰,并代代相传,两个儿子和儿媳都是自己的徒弟,赵文亮师傅的打制技艺也是村子里公认为最好的,因此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赵师傅被政府认定为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第四,经过对代表性传承人的层层选拔后,认定工作还必须要以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为前提,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建的非遗专家委员会严格根据认定条例给出相应意见和建议,以此增强认定工作的权威性。第五,政府认定结束后要公示给大家,征求群众的意见,若无异议,则确定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结束。
三、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是十全十美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机制虽然严谨和缜密,但也有美中不足的几点:
首先,在一些以有广泛群众为基础的非遗项目上,自身不适合评选代表性传承人。如春节,评定代表性传承人反而会对普通传承人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不利于该非遗项目的长远发展与传承。其次,在很多时候,相关团体或政府急于确定代表性传承人,在与候选传承人沟通不足的情况下,以居高临下的姿态通知候选传承人进行了被动认定,缺乏对传承人人本意愿的尊重。最后,对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比例偏少。在有些民族地区,由于传承人生活的村寨,交通不便,信息闭塞,进而导致很多优秀的传承人没能成为代表性传承人,使一些优秀非遗项目濒临失传的危险。因此加强对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应是我国非遗文化事业的重中之重。
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载体,离开了以人为基础的非遗保护都是不可行的,因而加大对拥有或创造此种文化形态的人的保护比文化形态本身更加重要。我们不仅要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更要关注非遗的传承人。让存在于特殊一群人头脑中的依靠记忆和技艺而存在的特殊文化得以传承并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刘锡诚.传承与传承人论[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6(5).
[2]李墨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王静(1994—),女,汉族,甘肃白银人,2016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少数民族科学技术史。
王敏(1993—),女,汉族,江苏徐州人,2016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地方农业科学技术史。
李思雅(1993—),女,汉族,河南信阳人,2017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点:口头传说和表述(如孟姜女传等);第二点:表演艺术(如昆曲、京剧等);第三点:社会习俗、礼仪、节庆(如端午节、春节等);第四点: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如中医对生命和疾病的认知等);第五点:传统手工艺(如银饰打制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界定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来讲,它有两个主体。第一个是以人为基础的传承主体,第二个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一个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无论是何种类型,主要是依靠传承人来进行的。在现实的认定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必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中,亲自参与非遗产品的制作、表演、教学等传承活动,并心甘情愿的把自己所拥有的技艺和技能毫无保留的传承给下一代或任何想学技艺的个人。在非遗的传承与弘扬的过程中,传承人要发挥积极主动的教学能力、组织能力及领导与协作能力。对于那些热爱传统文化,但自身的技艺还无法达到认定标准并且与传承人并不是师徒关系的个人或群体,都无权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光荣称号。
第二个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指在非遗的传承保护过程中,投入帮助力量的政府、学术界、商界和一些传播媒体。它们利用自身的优势,对非遗的传承保护给予一定的法律、学术和资金支持。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
(一)两套认定体系同时并存
1.两个官方部门的多级认定同时并存
通过对一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方面,发展较为迅速国家的学习,我国在2008年间颁布了一项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办法的條例,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在该《办法》中,规定了符合如下条件的公民才有申请或称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一是申请人自身要完全掌握所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能并有可传承的能力;二是申请人自身要在所申报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行业内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三是申请人自身要有积极传授所学技能、组织开办传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能力。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有资格申报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此外,国家文化部和地方政府都可认定地方的代表性传承人,包括各州、县等。
2.两个民间组织的认定同时并存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与国际民间艺术组织都可进行“民间工艺美术大师”等称号的评定,范围之广可涉及陶瓷、刺绣、染织、泥塑、面塑、木雕等几十个民间艺术门类。曾认定“一级民间工艺美术家”96名,“民间工艺美术家”1213名。关于评选的标准,第一:要拥有高超的技艺。专业技能在本专业具有数一数二的地位,同时这项技艺要有或曾经有一定的影响力。第二:可传承性。传承人自身的技艺来源于祖辈或师父传承下来,进而又传授与下一代或徒弟。对于大多数民间手工技艺来讲,书本和音像记载只能作为传承的辅助手段,因而选拔代表性传承人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尽管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与国际民间艺术组织的认定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但是否能认定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还有待探讨。
(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原则
与申请成为代表性传承人所要具备的条件相比,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更加缜密。首先,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为基础。因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里的非遗项目都是经过多方考察和认证,确定具有相当重要的价值和代表性才能列入非遗名录,它具有相当的权威性。第二,和申请成为代表性传承人一样,代表性传承人要在所处专业行业内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否则不具代表性;第三,代表性传承人一要有自己的徒弟,尽到“传承”的义务。如金平县水碓冲村关于瑶族银饰打制技艺传承人的认定,赵文亮师傅在村寨里辈分高且祖祖辈辈打制银饰,并代代相传,两个儿子和儿媳都是自己的徒弟,赵文亮师傅的打制技艺也是村子里公认为最好的,因此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赵师傅被政府认定为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第四,经过对代表性传承人的层层选拔后,认定工作还必须要以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为前提,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建的非遗专家委员会严格根据认定条例给出相应意见和建议,以此增强认定工作的权威性。第五,政府认定结束后要公示给大家,征求群众的意见,若无异议,则确定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结束。
三、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是十全十美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机制虽然严谨和缜密,但也有美中不足的几点:
首先,在一些以有广泛群众为基础的非遗项目上,自身不适合评选代表性传承人。如春节,评定代表性传承人反而会对普通传承人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不利于该非遗项目的长远发展与传承。其次,在很多时候,相关团体或政府急于确定代表性传承人,在与候选传承人沟通不足的情况下,以居高临下的姿态通知候选传承人进行了被动认定,缺乏对传承人人本意愿的尊重。最后,对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比例偏少。在有些民族地区,由于传承人生活的村寨,交通不便,信息闭塞,进而导致很多优秀的传承人没能成为代表性传承人,使一些优秀非遗项目濒临失传的危险。因此加强对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应是我国非遗文化事业的重中之重。
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载体,离开了以人为基础的非遗保护都是不可行的,因而加大对拥有或创造此种文化形态的人的保护比文化形态本身更加重要。我们不仅要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更要关注非遗的传承人。让存在于特殊一群人头脑中的依靠记忆和技艺而存在的特殊文化得以传承并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刘锡诚.传承与传承人论[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6(5).
[2]李墨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王静(1994—),女,汉族,甘肃白银人,2016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少数民族科学技术史。
王敏(1993—),女,汉族,江苏徐州人,2016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地方农业科学技术史。
李思雅(1993—),女,汉族,河南信阳人,2017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