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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妻子欢心,
大度丈夫频繁送重礼
湖南省益阳市的陈铁之与沈莉红都经历过痛苦的情感挫折。陈铁之的婚姻城堡坍塌于前妻与初恋情人的浪漫邂逅。那一年,前妻云的单位派她去省城进修。在离云进修学校不远的一家咖啡馆,云与大学毕业后即各奔东西的初恋恋人伟不期而遇。两人都惊讶于上苍安排的这次重逢,纯真、浪漫的初恋记忆撩拔着云和伟脆弱的神经,刺激着两人深埋的情欲。在一番互诉衷肠过后,他们彼此心照不宣地走出了咖啡馆,相约来到一家宾馆。在宾馆,云和伟抛开了所有的繁文缛节,甚至连表达思念的话也懒得去说便直奔主题……前妻红杏出墙后,陈铁之苦口婆心地劝过,甚至还野蛮地动过粗,但云的心就像飘散的云朵,再也回不来了,陈铁之只得满怀痛苦和屈辱,伤痕累累地逃离围城。而沈莉红的前夫是个酒鬼,整天喝得醉醺醺的,回家便拿沈莉红撒气,在她的身上发泄完后就呼呼大睡。隔不了几天,同样的故事便会重复上演。沈莉红哀求过、抗争过,但都无济于事。最后,沈莉红带着这些年家庭暴力留给自己的遍布全身的淤青印记孑然一人逃之夭夭。
离异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陈铁之与沈莉红都沉浸在对失败婚姻的痛苦回忆里。由于伤害太深,两人都害怕谈婚论嫁,甚至对异性都有一种本能的抗拒。直到离婚近三年后,两人才逐渐从阴影中走出来。这时,陈铁之的好友将沈莉红介绍给陈铁之认识。相同的际遇使陈铁之、沈莉红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彼此都有了一丝好感。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对对方逐渐有了深深的依赖,他们都庆幸在经历了感情的练狱之后终于找到了真正属于自己的另一半。就这样,陈铁之、沈莉红由最初的惺惺相惜到后来相知相恋,于2005年3月牵手走上了婚姻的红地毯。
陈铁之对这来之不易的第二次婚姻特别珍惜。登记结婚的第二天,陈铁之便到商店买了条近2000元的金项链送给沈莉红。之后,为讨妻子欢心,他又将一枚璀粲夺目的钻石戒指套在了沈莉红的手上。那一刻,沈莉红似乎觉得自己是天底下最幸福的女人,她娇羞地扑倒在陈铁之怀里,感受这充满温馨和浪漫的甜蜜。陈铁之在公司跑业务,经常天南地北地跑,很少有时间在家,他是一个很细心的男人,他担心自己不在家的时候,收入微薄的沈莉红会苦了自己,2005年6月20日,陈铁之将3万元存入妻子的银行账户,反复叮嘱,一定要安排好自己的生活,不必太在乎钱。
围城起风波,
丈夫起诉离婚要求返还财产
俗话说,根基不牢,地动山摇。由于两人婚前缺乏真正的了解,加上性格都十分执拗,没多久,两人便嫌隙顿生。2005年中秋节,陈铁之和沈莉红因在何处过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发生了激烈争执。离婚后,陈铁之的女儿和外婆生活在陈铁之以前工作过的小县城里。自己常年在外,根本无暇照看女儿,为此,陈铁之一直感到欠女儿的太多。他想趁今年的中秋节有几天的假期,回小县城和女儿团聚。一来为了好好陪陪女儿,二来为了将沈莉红介绍给女儿认识。然而,当陈铁之的话刚一出口,便遭到沈莉红的反对。她也有自己的想法。和陈铁之一样,自己离婚后,儿子随了前夫,虽然和儿子就生活在同一座城市里,但由于前夫的阻拦,她和儿子见面的机会并不多。几天前,她和前夫说好,中秋节带儿子去公园玩。离婚本已给儿子带来了伤害,她不能因为自己出尔反尔再次伤了儿子的心。陈铁之和沈莉红都是倔脾气,自己认准的事决不回头,他们各持己见,互不妥协。一气之下,陈铁之回到了女儿居住的小县城,沈莉红见状也气呼呼地回了老家。后来,虽然陈铁之亲自登门赔礼道歉,将沈莉红接回了家,但陈铁之和沈莉红彼此心里都疙疙瘩瘩,再也找不回原来的感觉了。后来,还是几桩同样的家庭琐事,再次引发了两人之间的激烈争吵,随后,两人陷入了长时间的冷战,虽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但已形同陌路。再后来,两人干脆过起了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2006年12月11日,陈铁之以夫妻性格不合,缺乏相互了解为由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莉红离婚,并要求沈莉红返还金项链、钻石戒指及现金3万元。在陈铁之看来,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无疑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自己赠送给沈莉红的金项链、钻石戒指及现金则性质不同,这些钱和财物是为维系夫妻感情,讨妻子欢心,用自己婚前的积蓄购买的,是自己婚前的积攒。现在两人已经恩断义绝,自己当然可以将它们要回来。见两人感情已名存实亡,沈莉红爽快地答应了陈铁之的离婚请求,但不同意返还财物。她认为,钱和财物是陈铁之心甘情愿送给自己的。既然是送,那就没有再要回去的道理。双方各持一词,究竟孰是孰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陈铁之和沈莉红相识恋爱的时间短暂,双方互相缺乏了解,属于仓促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二人结婚后虽然共同生活了1年多时间,但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分居。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完全破裂。陈铁之要求与沈莉红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同时认为,陈铁之要求沈莉红返还3万元,因这笔钱是陈铁之自愿存入沈莉红的账户,且用于婚后的日常开支,并非沈莉红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也非沈莉红借婚姻关系索取,因此陈铁之要求沈莉红返还这笔钱没有法律依据。金项链和钻戒是陈铁之婚后赠送给沈莉红的财物,属于夫妻间的赠与,是一种特定的赠与物。因此陈铁之要求沈莉红返还亦无法律依据。
2007年5月25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婚姻法》第32条、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的规定,判决准予陈铁之与沈莉红离婚;驳回陈铁之要求沈莉红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
法律反对出尔反尔,
夫妻间赠与受法律保护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行为。因此,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愿意无偿赠与他人财物,也需受赠人愿意接受才能成立赠与关系。按照规定,赠与关系的设立可以签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以受赠人接受赠与财物,赠与关系依法成立,赠与财物由此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反悔的,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当事人不能任意撤销,只有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时方能撤销。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男女之间因结婚成立夫妻关系,但在共同生活中,各自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双方可以约定婚后所得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法律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继承或赠与的,除遗嘱或赠与人明确约定该财产归继承人或受赠人所有,以及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外,一般可认定为共同财产。而且从法律规定看,赠与并不排除夫妻间的相互赠与。夫妻间的赠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受法律保护。赠与关系成立后,接受赠与的夫或妻即依法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除符合法定的可撤销赠与的情形外,赠与财产的夫或妻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金钱或财物,以此作为同意结婚的前提条件,因而一般是指婚前行为或婚前约定。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结婚,实际上却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合的代价,是附加了条件的婚姻,从而违反《婚姻法》禁止借结婚索取财物的规定。本案陈铁之与沈莉红婚前无以赠与财物为结婚的条件,结婚属双方自愿,故不存在女方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行为。婚后男方为表达对妻子的爱意,自愿赠送金饰,女方表示接受,双方成立了赠与关系,且无任何附加条件,故男方离婚时要求撤销赠与不合法。
法律链接: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赠与合同不仅要求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还必须要有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物的意思表示。
借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行为。
大度丈夫频繁送重礼
湖南省益阳市的陈铁之与沈莉红都经历过痛苦的情感挫折。陈铁之的婚姻城堡坍塌于前妻与初恋情人的浪漫邂逅。那一年,前妻云的单位派她去省城进修。在离云进修学校不远的一家咖啡馆,云与大学毕业后即各奔东西的初恋恋人伟不期而遇。两人都惊讶于上苍安排的这次重逢,纯真、浪漫的初恋记忆撩拔着云和伟脆弱的神经,刺激着两人深埋的情欲。在一番互诉衷肠过后,他们彼此心照不宣地走出了咖啡馆,相约来到一家宾馆。在宾馆,云和伟抛开了所有的繁文缛节,甚至连表达思念的话也懒得去说便直奔主题……前妻红杏出墙后,陈铁之苦口婆心地劝过,甚至还野蛮地动过粗,但云的心就像飘散的云朵,再也回不来了,陈铁之只得满怀痛苦和屈辱,伤痕累累地逃离围城。而沈莉红的前夫是个酒鬼,整天喝得醉醺醺的,回家便拿沈莉红撒气,在她的身上发泄完后就呼呼大睡。隔不了几天,同样的故事便会重复上演。沈莉红哀求过、抗争过,但都无济于事。最后,沈莉红带着这些年家庭暴力留给自己的遍布全身的淤青印记孑然一人逃之夭夭。
离异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陈铁之与沈莉红都沉浸在对失败婚姻的痛苦回忆里。由于伤害太深,两人都害怕谈婚论嫁,甚至对异性都有一种本能的抗拒。直到离婚近三年后,两人才逐渐从阴影中走出来。这时,陈铁之的好友将沈莉红介绍给陈铁之认识。相同的际遇使陈铁之、沈莉红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彼此都有了一丝好感。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对对方逐渐有了深深的依赖,他们都庆幸在经历了感情的练狱之后终于找到了真正属于自己的另一半。就这样,陈铁之、沈莉红由最初的惺惺相惜到后来相知相恋,于2005年3月牵手走上了婚姻的红地毯。
陈铁之对这来之不易的第二次婚姻特别珍惜。登记结婚的第二天,陈铁之便到商店买了条近2000元的金项链送给沈莉红。之后,为讨妻子欢心,他又将一枚璀粲夺目的钻石戒指套在了沈莉红的手上。那一刻,沈莉红似乎觉得自己是天底下最幸福的女人,她娇羞地扑倒在陈铁之怀里,感受这充满温馨和浪漫的甜蜜。陈铁之在公司跑业务,经常天南地北地跑,很少有时间在家,他是一个很细心的男人,他担心自己不在家的时候,收入微薄的沈莉红会苦了自己,2005年6月20日,陈铁之将3万元存入妻子的银行账户,反复叮嘱,一定要安排好自己的生活,不必太在乎钱。
围城起风波,
丈夫起诉离婚要求返还财产
俗话说,根基不牢,地动山摇。由于两人婚前缺乏真正的了解,加上性格都十分执拗,没多久,两人便嫌隙顿生。2005年中秋节,陈铁之和沈莉红因在何处过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发生了激烈争执。离婚后,陈铁之的女儿和外婆生活在陈铁之以前工作过的小县城里。自己常年在外,根本无暇照看女儿,为此,陈铁之一直感到欠女儿的太多。他想趁今年的中秋节有几天的假期,回小县城和女儿团聚。一来为了好好陪陪女儿,二来为了将沈莉红介绍给女儿认识。然而,当陈铁之的话刚一出口,便遭到沈莉红的反对。她也有自己的想法。和陈铁之一样,自己离婚后,儿子随了前夫,虽然和儿子就生活在同一座城市里,但由于前夫的阻拦,她和儿子见面的机会并不多。几天前,她和前夫说好,中秋节带儿子去公园玩。离婚本已给儿子带来了伤害,她不能因为自己出尔反尔再次伤了儿子的心。陈铁之和沈莉红都是倔脾气,自己认准的事决不回头,他们各持己见,互不妥协。一气之下,陈铁之回到了女儿居住的小县城,沈莉红见状也气呼呼地回了老家。后来,虽然陈铁之亲自登门赔礼道歉,将沈莉红接回了家,但陈铁之和沈莉红彼此心里都疙疙瘩瘩,再也找不回原来的感觉了。后来,还是几桩同样的家庭琐事,再次引发了两人之间的激烈争吵,随后,两人陷入了长时间的冷战,虽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但已形同陌路。再后来,两人干脆过起了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2006年12月11日,陈铁之以夫妻性格不合,缺乏相互了解为由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莉红离婚,并要求沈莉红返还金项链、钻石戒指及现金3万元。在陈铁之看来,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无疑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自己赠送给沈莉红的金项链、钻石戒指及现金则性质不同,这些钱和财物是为维系夫妻感情,讨妻子欢心,用自己婚前的积蓄购买的,是自己婚前的积攒。现在两人已经恩断义绝,自己当然可以将它们要回来。见两人感情已名存实亡,沈莉红爽快地答应了陈铁之的离婚请求,但不同意返还财物。她认为,钱和财物是陈铁之心甘情愿送给自己的。既然是送,那就没有再要回去的道理。双方各持一词,究竟孰是孰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陈铁之和沈莉红相识恋爱的时间短暂,双方互相缺乏了解,属于仓促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二人结婚后虽然共同生活了1年多时间,但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分居。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完全破裂。陈铁之要求与沈莉红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同时认为,陈铁之要求沈莉红返还3万元,因这笔钱是陈铁之自愿存入沈莉红的账户,且用于婚后的日常开支,并非沈莉红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也非沈莉红借婚姻关系索取,因此陈铁之要求沈莉红返还这笔钱没有法律依据。金项链和钻戒是陈铁之婚后赠送给沈莉红的财物,属于夫妻间的赠与,是一种特定的赠与物。因此陈铁之要求沈莉红返还亦无法律依据。
2007年5月25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婚姻法》第32条、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的规定,判决准予陈铁之与沈莉红离婚;驳回陈铁之要求沈莉红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
法律反对出尔反尔,
夫妻间赠与受法律保护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行为。因此,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愿意无偿赠与他人财物,也需受赠人愿意接受才能成立赠与关系。按照规定,赠与关系的设立可以签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以受赠人接受赠与财物,赠与关系依法成立,赠与财物由此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反悔的,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当事人不能任意撤销,只有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时方能撤销。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男女之间因结婚成立夫妻关系,但在共同生活中,各自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双方可以约定婚后所得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法律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继承或赠与的,除遗嘱或赠与人明确约定该财产归继承人或受赠人所有,以及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外,一般可认定为共同财产。而且从法律规定看,赠与并不排除夫妻间的相互赠与。夫妻间的赠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受法律保护。赠与关系成立后,接受赠与的夫或妻即依法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除符合法定的可撤销赠与的情形外,赠与财产的夫或妻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金钱或财物,以此作为同意结婚的前提条件,因而一般是指婚前行为或婚前约定。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结婚,实际上却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合的代价,是附加了条件的婚姻,从而违反《婚姻法》禁止借结婚索取财物的规定。本案陈铁之与沈莉红婚前无以赠与财物为结婚的条件,结婚属双方自愿,故不存在女方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行为。婚后男方为表达对妻子的爱意,自愿赠送金饰,女方表示接受,双方成立了赠与关系,且无任何附加条件,故男方离婚时要求撤销赠与不合法。
法律链接: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赠与合同不仅要求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还必须要有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物的意思表示。
借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