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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英国的派生诉讼起源于普通法,本文其从“派生诉讼”概念的定义、派生诉讼法典化过程等角度入手,分析英国派生诉讼制度改革成功原因,为我国《公司法》改革提供相关借鉴意见,为我国新的派生诉讼程序实现寻找了更现代、更灵活和更易于理解的改革途径。
[关键词]派生诉讼;历史演变;英国《公司法》
一、英国派生诉讼制度概述
源于英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美国得到发展,原、被告对抗对抗理论研究充分,案例丰富。1993年我国《公司法》因不完善而存在诸多争议,2005年我国公司法中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一)概念
股东派生诉讼,又被称为“派生诉讼”、“代表诉讼”、“代位诉讼”、“衍生诉讼”等。学界对于此种诉讼制度有多种称谓,英美国家公司法多称之为派生诉讼,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则称之为代表诉讼。我在此适用“派生诉讼”,一方面因为“派生诉讼”的名词既能准确反映出此种诉讼中“原告股东代公司之位对侵害公司利益之人提起诉讼”的“代位性”,又能反映出“原告股东代表其他未起诉股东对侵害公司利益之人提起诉讼”的“代表性”,具有双重特质;另一方面,“派生诉讼”又体现了此种诉权是因因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才在特定情况下由股东代公司行使的讼权,本身是由公司的原始诉权派生而来。它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他人,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对侵害人的诉权,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之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维护公司权益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特点
派生诉讼是突破了法律的一般规定而衍生的一种制度,表现出了明显有异于一般法律规则的特点,因此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限制了公司的处分权,公司在有人侵害公司权益时怠于行使诉权保护自身权益,原告股东在此时代公司行使诉权。但是公司权利公司有处分的自由,既可行使,也可放弃,这属于法律一般规定,但是,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公司诉权,事实上是一种限制公司处分权的表现。
第二忽视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创建公司制度的基础与核心,它表示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与股东不同的独立的法律主体。股东通过投资对公司财产具有一般性、抽象性的利害关系,但是在公司对外性上则隐退于公司之后,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处分公司权益。但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本属公司的诉讼,穿透了公司这一“面纱”,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公司的人格。
第三,否定了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公司的管理规定或者章程中,决议公司的重要事项或者一般事项,资本多数决原则观贯彻始终。在根据此原则运作的股东会及由此产生的董事会、监事会代表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本应得到全部股东的同意,但在派生诉讼制度中,原告股东却被赋权可以代公司起诉,在事实上就是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否定。
二、英国派生诉讼制度变革概述
(一)英国派生诉讼制度法典化过程
在英国早期的判例中,派生诉讼制度是由“少数股东诉讼”、“股东诉讼”或者“股东救济”等演变而来。“派生诉讼”作为具有特定含义之名词是由美国判例法创造的。英国“福斯诉哈尔波特”一案否认了少数股东诉讼,直到1975年,英国上诉法院才正式引入“派生诉讼”概念以替代“少数股东诉讼”。后经过几代法官的努力,使“派生诉讼”的概念被英国判例中得到广泛承认并在1994年通过的最高法院规则中得以反映,将“派生诉讼”定义为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股东提起的诉讼,诉因归属于公司,并代表公司请求救济。在1945年英国公司法修改委员会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将“派生诉讼”法典化的提议,被写进了1948年《公司法》第210节。随着投资对公司治理要求不断提高,英国对派生诉讼改革呼声渐起。新的派生诉讼就是要修正福斯案规则矫枉过正的缺陷,使股东更易于提起派生诉讼,于2007年《新公司法》中實施。
(二)英国派生诉讼制度改革方向
英国派生诉讼此次改革,法律委员在此过程中中确立了6项指导原则即适格的原告原则、公司内部事务多数决原则、商事判断原则、章程契约的神圣原则、免除股东不必要的干预原则以及股东救济的效率和经济原则。立法者做这一变革,始终坚持派生诉讼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在公司治理自由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即坚持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相平衡的原则,在不扰乱此种平衡的基础上设计一个快速的、公平的和低成本的机制来解决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因此英国法对派生诉讼产生了这一认知,即派生诉讼是一般法律规则的异生态。因此英国法律委员会并没有彻底废止福斯案规则,而是将由普通法展起来的原则和成文法的救济共同组成新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不仅没有破坏英国公司法的体系完整,而是基于现有的规则为派生诉讼建立一个新的程序使派生诉制度更加贴合英国司法实践和立法背景。
三、英国派生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通过借鉴英国派生诉讼制度的成功变革,在设计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时,也应借鉴英国派生诉讼改革中的相关经验和原则。
(一)坚持保护少数股东权利原则
英国在20世纪末才开始慢慢消除“福斯案”的不良影响,因其特殊的经济发展背景,因此我国应引以为戒。在面对如今经济社会,为了鼓励投资,引导消费,适应投资全球化的自由市场经济环境,保护少数股东权应有之意,也是现代社会权利本位与经济民主原则的必然逻辑引申。在资本论的公司治理环境中,因为各股东权利与信息的不成称,小股东在公司内部决策中并没有话语权,是非常容易被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等大股东牺牲、忽视的弱势群体因此,在构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时,保护少数股东权原则作为首要原则,也是派生诉讼最主要的生命线。
(二)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相平衡原则
英国“福斯案”本身是过度重视公司自治,而忽视了司法干预原则,导致矫枉过正的典型,导致英国在派生诉讼的改革中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消除“福斯案”的消极影响,也是派生诉讼起源于英国却最终在美国得以发展的主要原因。当然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设计形成了相互制衡,分工协作的,可以自主处理内部事项,并对外的作为独立法人的机构,司法干预过甚不仅不利于发挥公司本身的治理功能,且会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于此基础上,涉及司法敢于公司治理的力度必须适宜。一般原则下,公司利益受侵害时,应由公司自己决定是否追究侵害人责任司法力量不能过度干预,但在公司受内部控制人侵害时,公司怠于行使诉权,其内部自治结构失衡责任司法力量不能过度干预,但在公司受内部控制人侵害时,公司怠于行使诉权,其内部自治结构失衡,国家力量才可干预其内部治理。因为本质上司法支持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代行公司诉权时就是司法之手已伸入了公司自治的领地。如果股东派生诉讼被滥用,必然导致外部司法力量对公司内部事务的过分干预,反而会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最终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因此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相平衡原则是派生诉讼得以久盛不衰的基础。
(三)鼓励正当诉讼与防止投机诉讼相协调原则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也存在类似公益诉讼中的“搭便车”现象,多数股东或因信息不对称难以知晓诉因或不愿“管闲事”等众多复杂原因不愿提起诉讼。又因胜诉利益直接归属公司而非原告股东,其无法直接受益。自然难以调动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积极性。因此,为有效发挥派生诉讼的功能,积攒派生诉讼司法经验,应坚持鼓励股东正当提起诉讼的精神,删除不必要的程序,增加派生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诉讼的功能,积攒派生诉讼司法经验,应坚持鼓励股东正当提起诉讼的精神,删除不必要的程序,增加派生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但在此过程中还应尽量防范原告股东并非为维护公司权益而是为了个人私利而提起的派生诉讼。鼓励正当诉讼与防止投机诉讼相协调原则是我国当前设计完善派生诉讼的当务之急,只有坚持该原则,才不至于使派生诉讼成为股东谋其私利的武器,也不会造成司法为抑制投机诉讼而矫枉过正。
[关键词]派生诉讼;历史演变;英国《公司法》
一、英国派生诉讼制度概述
源于英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美国得到发展,原、被告对抗对抗理论研究充分,案例丰富。1993年我国《公司法》因不完善而存在诸多争议,2005年我国公司法中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一)概念
股东派生诉讼,又被称为“派生诉讼”、“代表诉讼”、“代位诉讼”、“衍生诉讼”等。学界对于此种诉讼制度有多种称谓,英美国家公司法多称之为派生诉讼,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则称之为代表诉讼。我在此适用“派生诉讼”,一方面因为“派生诉讼”的名词既能准确反映出此种诉讼中“原告股东代公司之位对侵害公司利益之人提起诉讼”的“代位性”,又能反映出“原告股东代表其他未起诉股东对侵害公司利益之人提起诉讼”的“代表性”,具有双重特质;另一方面,“派生诉讼”又体现了此种诉权是因因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才在特定情况下由股东代公司行使的讼权,本身是由公司的原始诉权派生而来。它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他人,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对侵害人的诉权,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之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维护公司权益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特点
派生诉讼是突破了法律的一般规定而衍生的一种制度,表现出了明显有异于一般法律规则的特点,因此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限制了公司的处分权,公司在有人侵害公司权益时怠于行使诉权保护自身权益,原告股东在此时代公司行使诉权。但是公司权利公司有处分的自由,既可行使,也可放弃,这属于法律一般规定,但是,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公司诉权,事实上是一种限制公司处分权的表现。
第二忽视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创建公司制度的基础与核心,它表示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与股东不同的独立的法律主体。股东通过投资对公司财产具有一般性、抽象性的利害关系,但是在公司对外性上则隐退于公司之后,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处分公司权益。但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本属公司的诉讼,穿透了公司这一“面纱”,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公司的人格。
第三,否定了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公司的管理规定或者章程中,决议公司的重要事项或者一般事项,资本多数决原则观贯彻始终。在根据此原则运作的股东会及由此产生的董事会、监事会代表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本应得到全部股东的同意,但在派生诉讼制度中,原告股东却被赋权可以代公司起诉,在事实上就是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否定。
二、英国派生诉讼制度变革概述
(一)英国派生诉讼制度法典化过程
在英国早期的判例中,派生诉讼制度是由“少数股东诉讼”、“股东诉讼”或者“股东救济”等演变而来。“派生诉讼”作为具有特定含义之名词是由美国判例法创造的。英国“福斯诉哈尔波特”一案否认了少数股东诉讼,直到1975年,英国上诉法院才正式引入“派生诉讼”概念以替代“少数股东诉讼”。后经过几代法官的努力,使“派生诉讼”的概念被英国判例中得到广泛承认并在1994年通过的最高法院规则中得以反映,将“派生诉讼”定义为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股东提起的诉讼,诉因归属于公司,并代表公司请求救济。在1945年英国公司法修改委员会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将“派生诉讼”法典化的提议,被写进了1948年《公司法》第210节。随着投资对公司治理要求不断提高,英国对派生诉讼改革呼声渐起。新的派生诉讼就是要修正福斯案规则矫枉过正的缺陷,使股东更易于提起派生诉讼,于2007年《新公司法》中實施。
(二)英国派生诉讼制度改革方向
英国派生诉讼此次改革,法律委员在此过程中中确立了6项指导原则即适格的原告原则、公司内部事务多数决原则、商事判断原则、章程契约的神圣原则、免除股东不必要的干预原则以及股东救济的效率和经济原则。立法者做这一变革,始终坚持派生诉讼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在公司治理自由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即坚持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相平衡的原则,在不扰乱此种平衡的基础上设计一个快速的、公平的和低成本的机制来解决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因此英国法对派生诉讼产生了这一认知,即派生诉讼是一般法律规则的异生态。因此英国法律委员会并没有彻底废止福斯案规则,而是将由普通法展起来的原则和成文法的救济共同组成新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不仅没有破坏英国公司法的体系完整,而是基于现有的规则为派生诉讼建立一个新的程序使派生诉制度更加贴合英国司法实践和立法背景。
三、英国派生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通过借鉴英国派生诉讼制度的成功变革,在设计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时,也应借鉴英国派生诉讼改革中的相关经验和原则。
(一)坚持保护少数股东权利原则
英国在20世纪末才开始慢慢消除“福斯案”的不良影响,因其特殊的经济发展背景,因此我国应引以为戒。在面对如今经济社会,为了鼓励投资,引导消费,适应投资全球化的自由市场经济环境,保护少数股东权应有之意,也是现代社会权利本位与经济民主原则的必然逻辑引申。在资本论的公司治理环境中,因为各股东权利与信息的不成称,小股东在公司内部决策中并没有话语权,是非常容易被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等大股东牺牲、忽视的弱势群体因此,在构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时,保护少数股东权原则作为首要原则,也是派生诉讼最主要的生命线。
(二)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相平衡原则
英国“福斯案”本身是过度重视公司自治,而忽视了司法干预原则,导致矫枉过正的典型,导致英国在派生诉讼的改革中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消除“福斯案”的消极影响,也是派生诉讼起源于英国却最终在美国得以发展的主要原因。当然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设计形成了相互制衡,分工协作的,可以自主处理内部事项,并对外的作为独立法人的机构,司法干预过甚不仅不利于发挥公司本身的治理功能,且会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于此基础上,涉及司法敢于公司治理的力度必须适宜。一般原则下,公司利益受侵害时,应由公司自己决定是否追究侵害人责任司法力量不能过度干预,但在公司受内部控制人侵害时,公司怠于行使诉权,其内部自治结构失衡责任司法力量不能过度干预,但在公司受内部控制人侵害时,公司怠于行使诉权,其内部自治结构失衡,国家力量才可干预其内部治理。因为本质上司法支持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代行公司诉权时就是司法之手已伸入了公司自治的领地。如果股东派生诉讼被滥用,必然导致外部司法力量对公司内部事务的过分干预,反而会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最终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因此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相平衡原则是派生诉讼得以久盛不衰的基础。
(三)鼓励正当诉讼与防止投机诉讼相协调原则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也存在类似公益诉讼中的“搭便车”现象,多数股东或因信息不对称难以知晓诉因或不愿“管闲事”等众多复杂原因不愿提起诉讼。又因胜诉利益直接归属公司而非原告股东,其无法直接受益。自然难以调动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积极性。因此,为有效发挥派生诉讼的功能,积攒派生诉讼司法经验,应坚持鼓励股东正当提起诉讼的精神,删除不必要的程序,增加派生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诉讼的功能,积攒派生诉讼司法经验,应坚持鼓励股东正当提起诉讼的精神,删除不必要的程序,增加派生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但在此过程中还应尽量防范原告股东并非为维护公司权益而是为了个人私利而提起的派生诉讼。鼓励正当诉讼与防止投机诉讼相协调原则是我国当前设计完善派生诉讼的当务之急,只有坚持该原则,才不至于使派生诉讼成为股东谋其私利的武器,也不会造成司法为抑制投机诉讼而矫枉过正。